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申论范文

司法公正的申论范文司法公正,这可不是个干巴巴的词儿,它就像一把超级厉害的尺子,衡量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要是司法不公正啊,那就好比一场比赛,裁判在瞎吹哨子,整个赛场都会乱成一锅粥。
咱先来说说司法公正为啥这么重要。
你想啊,老百姓要是遇到了事儿,找法院、找司法机关,那是把最后的希望都寄托在这儿了。
比如说一个小商贩,被人冤枉偷了大商场的东西,他自己冤得不行。
这时候,司法要是公正的,就能还他清白,他就能继续开开心心地做小买卖。
要是不公正呢,他可能就倾家荡产,从此对这个社会都失望透顶。
这就像一个信任的链条,司法公正就是链条上最结实的一环,要是这环断了,整个社会的信任大厦都可能摇摇欲坠。
可现实中,要实现司法公正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有些地方存在着权力的干扰。
就好比一个有权有势的人犯了错,他就想利用自己的关系,让司法的天平向他倾斜。
这时候司法人员就像站在十字路口,一边是正义的召唤,一边是权势的压力。
还有些时候是因为证据的问题。
比如说一个复杂的诈骗案,证据像一团乱麻,找起来难,判断起来更难。
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有火眼金睛,还得有耐心,一根一根地把这乱麻理清楚。
那怎么才能让司法公正真正落地生根呢?司法人员的素质得提高。
这些司法人员就像是正义的守护者,他们得有一颗公正的心,不能被金钱和权力诱惑。
得像古代的包公一样,铁面无私。
而且他们的专业知识得扎实,不能把法律条文给理解错了。
这就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参加培训。
比如说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让司法人员在竞争中提高自己的水平。
其次呢,监督机制得跟上。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容易滋生腐败。
就像一个调皮的小孩,要是没有大人看着,就容易闯祸。
要让老百姓能监督司法,让媒体也能发挥监督的作用。
要是发现司法有不公正的地方,有专门的渠道让老百姓去反映,而且要保证反映了就有人管。
再来说说司法公开。
这就像是把司法工作放在聚光灯下,让大家都能看得到。
比如说法院的审判过程可以进行网络直播。
这样一来,法官在审判的时候就会更加谨慎,因为他知道无数双眼睛在盯着呢。
保证司法公正的三个重要途径

保证司法公正的三个重要途径运用司法权利来维护国家的秩序和安全,以及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都是我们社会必然要面对的事实。
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就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替代的一个重要课题,其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现在,有三个重要的途径可以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
首先,从立法上来讲,可制定出一些法规和监管制度,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最基本途径。
立法应规定司法行为的范围、规范司法程序,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以及严格的司法执行制度,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另外,立法应当明确司法人员的权利义务,确保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全面规范司法程序和相应的实施程序,以保证司法行为和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从实践上来讲,应加强司法教育,培养一支司法人员队伍,使之懂得贯彻司法公正之道。
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要掌握律师学、宪法学、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知识,让法律成为司法人员真正熟悉和掌握的知识,进而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真正使之能够严格按照政策和规范来进行司法行为。
最后,从社会整体上来讲,要加强司法社会认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活动不但是法律的,更是社会的,只有得到社会的全面认可和支持,司法活动才能走向理想的方向。
因此,应当建立一种司法监督机制,允许公民和社会各界通过社会审查、司法监督、司法诉讼和公民监督等手段,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以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从立法、实践和社会整体上来说,可以通过制定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司法教育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等途径,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社会秩序与安全,让法律成为每一个公民信任和尊重的最高准则,尊重公民的权利,维护公民的利益,才可明晰地实现公正司法。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方面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尽最⼤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通过合理的设置,保障个案的实体公正,另⼀⽅⾯则在于程序公正本⾝,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公正不仅应当实现,⽽且要以看得见的⽅式实现。
公诉⼈出席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设置了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
⽆疑,这⼀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向,司法实践中也⼗分有利于保障被告⼈权利。
但是,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员在司法实践实际操作中,不仅承担了宣读起诉书和出⽰证据的职责,⽽且⼀定程度上承担了反驳被告⼈及其辩护⼈的辩护意见的任务,容易导致法官产⽣为起诉书和证据辩护的⼼态,不能完全居中裁判。
同时,庭审法官集控、审两项职能于⼀⾝,容易导致法官⾝份错位,严重侵犯被告⼈的权利。
例如当被告⼈对犯罪指控⽆异议,却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时,法官的⾝份就⼗分尴尬,或者由于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公诉⼈的反驳,法官本⾝⼜不能超越职权进⾏辩驳,只能采纳辩护意见;或者因为公诉⼈没有出庭,根据卷宗⽆法了解被告⼈具体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为了最⼤可能的避免错误裁判,会要求被告⼈、辩护⼈举证证明,⽆形中将原本应当由公诉⼈承担的证明责任交给了被告⼈,增加了被告⼈的辩护难度。
另外:法官⾝份错位本⾝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极⼤伤害。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基本上只要开庭审理,检察官⽆⼀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
如英国的简易程序体系,⼀种是根据书⾯诉状直接裁判,⼀种是治安法院采⽤简易程序审判,主要特点只是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美国的辩诉交易体系,不再经过正式审理⽽直接进⼊判刑程序;意⼤利的简易程序体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据侦查案卷、辩诉协议、处罚令直接判决,或者必须快速审理;⽇本的简易程序体系,明确要求必须听取控、辩双⽅的意见。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2篇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司法公正心得体会精选2篇(一)从事为期两年的法律实习期间,我对司法公正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以下是我对司法公正的一些心得体会:第一,司法公正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观。
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处置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基础。
第二,司法公正需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官应当秉持中立立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
第三,司法公正需要尊重法治原则。
法治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基础。
法官需要以法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科学的法律适用和正确的法律解释。
第四,司法公正需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的目标是消除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应当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权衡各方利益,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第五,司法公正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
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司法机关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和程序,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总之,司法公正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基础。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尊重法治原则,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并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才能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精选2篇(二)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方面。
司法公正指的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或偏见的影响。
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和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以及依法审判。
司法效率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司法机关能够迅速、高效地解决案件。
司法效率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个高效的司法体系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同时也可以迅速处理各类纠纷,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
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
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2.审判公开。
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
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
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3.法官中立。
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
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
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
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
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4.诉讼地位平等。
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
其主要表现为: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很多法律界人士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提出了见解,例如在外部保证司法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加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等。
但是,除上述这些措施外,如何保证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一些“老办法”发挥其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同样有重大意义。
谈一谈对公正司法的理解

谈一谈对公正司法的理解公正司法呀,这可太重要啦!一、什么是公正司法公正司法呢,就像是一个超级公平的裁判。
在社会这个大操场上,大家都会有各种各样的互动、摩擦、合作啥的。
这时候,司法就像是那个拿着小哨子的裁判,它得确保每一个规则都被正确执行,每一个人的权益都能被好好保护。
比如说,两个人因为一点小事闹上法庭了,也许是关于钱的纠纷,也许是关于谁该承担某个责任的争论。
公正司法就得明明白白地搞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然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平地做出判决。
不能偏向谁,不管是有钱的大老板,还是普普通通的打工人,在公正司法的眼里,都得一视同仁。
这就好比在一场跑步比赛里,不管是跑得快的专业选手,还是跑得慢的业余爱好者,都得遵守同样的起跑规则、跑道规则一样。
二、公正司法的重要性1. 对于个人来说公正司法就像是个人权益的大护盾。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公正司法,那有人要是欺负你了,抢了你的东西,或者伤害你了,你可能都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有了公正司法,咱们就可以放心地出门,放心地去追求自己的梦想。
因为咱们知道,只要有人侵犯了咱们的合法权益,司法就会站出来保护咱们。
就像我们在学校里,如果有同学欺负我们,老师会来主持公道一样,公正司法就是整个社会的“老师”,保护着每一个人。
2. 对于社会来说公正司法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黏合剂。
一个社会里,人那么多,想法也各种各样,难免会有矛盾。
如果司法不公正,那大家就会觉得不公平,心里就会有怨气。
这些怨气积累起来,就像气球一样,总有一天会爆炸的。
可是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大家就会相信这个社会是公平的,哪怕自己输了官司,也会觉得是合理的。
这样一来,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稳定。
比如说,一个小区里的业主和物业闹矛盾了,如果司法能公正地处理,给双方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那这个小区就会继续和谐地运转下去,而不是陷入无休止的争吵和混乱。
三、如何做到公正司法1. 法官的素质很重要法官就像是公正司法这个大厦的基石。
他们得精通法律知识,就像我们精通自己的专业课程一样。
公正司法的金句

公正司法的金句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基石,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下面是一些关于公正司法的金句,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珍视公正司法的重要性。
1.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
”公正司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求,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偏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
2. “公正法官,公正判决。
”公正的法官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依法独立、公正地作出判决。
3. “以法律为尺度,以公正为准绳。
”公正司法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和裁决案件,不得凭个人喜好或偏见做出判决。
4. “公开审判,公正裁决。
”公正司法要求审判过程公开、透明,使社会大众能够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监督司法的公正性。
5. “公正司法,人民信赖。
”人民对司法的信任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
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正司法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背景,每个人都应当在法律面前受到公正对待。
7. “权益受损,公正维权。
”在公正司法的保障下,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的维权。
8. “公正裁判,不留痕迹。
”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在判决时客观公正,不受任何个人情感或外界因素的影响,判决应当是基于法律和证据的准确分析和判断。
9. “司法公正,社会和谐。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它能够消除人们对不公正的不满和不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0. “公正司法,国家法治。
”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基石,只有通过公正司法,国家才能实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它要求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通过公正司法,才能实现国家的法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让我们共同珍视公正司法,共同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社会!。
司法公正权益保障措施

司法公正权益保障措施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方面,保障司法公正权益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权益得以有效保障,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
一、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
独立的司法机构应当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政治力量的干预,以确保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同时,司法机构应当具备透明度,公开审判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司法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规。
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统一性,确保审判实践的一致性,避免因解释不一致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三、加强法官职业培训与评价体系建设法官是司法公正的中坚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官培训体系和评价机制,注重法律知识、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并对法官的工作进行评估与监督,确保法官公正、廉洁、严谨地履行职责。
四、加强诉讼程序的保障措施诉讼程序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应该着重加强对诉讼程序的保障措施。
首先,要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立案、出庭辩论、提供证据等权利。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证据保全制度,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保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得到准确的审查和审理。
此外,还应注意加强对审判程序的全程记录和监督,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完善国家监察机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
监察机制应当由独立的监察机构组成,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廉洁从事司法工作,并及时处理违法和不当行为。
此外,监察机制还应监督司法机构的工作程序,防止程序违法、程序不公等现象出现。
六、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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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实现途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1-03-06 16:08:00 ] 作者:许蕊 编辑:studa090420 论文提要: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全文共6958字。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 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