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中国司法理念对公正的理解

中国司法理念对公正的理解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不平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西方的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何为公正?博登海默曾将其比喻为“普罗米修斯的脸。
”但是简单说,公正应当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
”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认为在中国,公正就是平等的姿态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以正当程序司法手段和合乎理性、人性的司法理念追求最终的司法结果实质性正义的过程。
这一精神在中国的司法理念中无不贯穿始终.一、平等对待 -—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
没有平等对待,公平正义便成为抽象的空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法律上的平等就是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并在裁判时将各方提出的有效观点平等地考虑在内,不因其社会地位、名誉、财富、出身、家庭背景、收入的差异而有任何不同,任何人、任何阶级都不能高于法律,或不受法律的约束,法院和裁判机构也应独立地维护每一个人权,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国家法律就应该不偏不倚、不加分别地坚决予以追究,判处适当的惩罚。
平等这个词概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进步,体现着中国司法已经走过的全部历程的结果.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有一句很有名的法律格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主要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者:慕平来源:《前线》2014年第11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理解公正司法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保障作用。
首先,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社会公平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经济领域的公平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等;社会领域的公平包括就业平等、教育平等、社会保障平等;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平等、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等。
司法公正是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主要体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是不完整的。
其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种形态。
分配正义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
矫正正义则是指当分配正义的规则被违反后,对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弥补的恢复性正义。
司法所承担的就是实现矫正正义的职能。
司法审判在权力行使上具有独立性,在纠纷解决上具有终局性,在法律实施上具有强制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再次,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引领作用。
司法不仅能够在个案中实现矫正正义,而且能够通过案件的处理,发挥价值评判、强制规范、教育引导等功能,特别是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裁判结果传播得更加迅速广泛,这使司法裁判蕴含的价值观更容易广为人知,更有利于引导和影响公民的行为方式,从而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引领作用。
结合司法审判实例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结合司法审判实例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追求,我国法治发展历程较短,现阶段如何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如胥敬祥的“抢劫,盗窃案”佘祥林的“杀妻案”孙万刚的“强奸杀人案”还有河北承德的陈国清的“抢劫案”唐山李久明的“故意杀人案”等让全社会一片哗然。
司法领域腐败案件频发,挑战了司法公正的底线,把司法的权威逼到了崩溃的边缘,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呢?第一、司法不独立。
由于司法不独立,法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别人意志的控制,故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办理案件,最典型的表现是行政干预司法。
第二、法官和检察官素质不高。
法官和检察官素质不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不高:二是道德素质不高;法律素质不高容易办错案,道德素质不高就会乱办案。
第三、公民缺乏法律信仰及道德的缺失。
许多民众为了争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威胁、利诱司法人员,司法人员作为有血有肉的人有时也会因畏惧而做出不公正的司法行为。
第四、司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权力缺乏监督必然走向腐败,我国有关司法监督的法律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
如,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从现实中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情况看,并没有落到实处。
虽然检察院内部设有反贪污贿赂局和有反渎职侵权局等机构,但这些机构如何行使对司法权的监督尚无明确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如哪些地方需要监督、如何监督、不监督的责任如何承担等等?第六、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一些司法人员片面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法原则,甚至将事实根据与法律准绳相分离,过于强调客观事实,实行客观归罪,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割裂开来,在侦查中,不善于收集、固定证据,将客观事实提炼成法律事实;在公诉和审判不是以法律事实去定罪量刑,而是停留或推崇客观事实,而忽视法律事实,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湖北佘林祥案等。
坚守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福建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两院”工作报告综述

会上 , 华基代表直言不讳 。 杨 l 日下 午 , 审 议 省 法 院 、 检 察 院 1 在 省 的工 作报告 中 , 表 们讲真话 、 实话 , 代 讲
充 分 肯 定 “ 院 ” 依 法 办 案 、 正 司 法 两 在 公 方 面 做 了大 量 富有 成 效 的工 作 ,同 时 建 议 “ 院 ” 积 极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 动 融 两 要 主 人大局 中, 住公正的底线 , 守 为海 峡 西 岸
执行 , 出现 法律 白条 , 业 的权 益 无 法 得 企
建 议 “ 院 ” 充 分 发 挥 调 解 作 用 , 时 两 要 及
处 理 信 访 问题 , 护 社 会 繁 荣 稳 定 。 维
当前 的 社 会 矛盾 主 要 是 人 民 内部 矛
到 法 律 保 护 。 多 企 业 面 临 困难 , 济 案 许 经
角 度 出 发 ,进 一 步 保 护 涉 诉 企业 的 合 法 权 益 。石 建 辉 代 表 认 为检 察 院 的 工 作 也
要 围 绕 海 峡 西 岸 经 济 区 建 设 进 行 ,既 要
工作 、 行案件和解工作 。” 执 钟 雷 兴 代 表 建 议 法 院 要 深 入 研 究 新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也 要 注 重 保 护 企 业
正 常 的 现 象 。检 察 机 关 对 司 法 系统 内 部 的 职 务 犯 罪 拉 不 下 脸 、 敢 监 督 。” 厦 不 在 门代 表 团 对 “ 院 ” 作 报 告 的分 组 审 议 两 工
刘 志 锋
许金和代表说 , 目前 经 济 活 动 中 , 恶 意 逃 债 、 债 现 象严 重 , 院 判决 后 难 于 赖 法
调 解 的方 法 方 式 ,更 好 发 挥 调 解 功 能 ,
2020法考主观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笔记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行为。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问: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
它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严格司法(密切相关),一手抓人人平等,一手抓严格司法,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体现严格司法的理念,以严格司法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严格司法相辅相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严格司法相得益彰。
联系材料,要实现人人平等,必须严格司法,坚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申论范文: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资料申论范文: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来源江门中公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做到“四个坚持”,其中一条就是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改革实效。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盼和要求,说到底就是希望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矛盾纠纷得到更加公正的解决,让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维护,让公权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对司法体制改革,人民群众看重的不仅仅是我们出台了多少文件、建立了多少制度,他们更关心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是不是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要求我们要牢牢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人民法院要不断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改革始终,使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司法服务更加贴心,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最终还是从每一个个案中获得,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要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公正的演讲稿

关于公正的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发表关于公正的演讲。
公正这个词,无论在个人生活还是社会发展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正是一个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想通过这次演讲,与大家一起探讨公正的含义以及如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实践公正。
首先,让我们明确公正的含义。
公正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原则。
公正意味着对待每个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不以个人喜好、利益或情感为依据,而是以客观公正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那么,如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实践公正呢?首先,我们需要保持公正的心态。
在我们面对问题和决策时,不受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客观地评估每个决策的后果和影响。
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会换位思考,以第三方的角度审视问题,从而更好地理解他人的立场和需求。
其次,公正也需要在我们的行动中得以体现。
在我们与他人的相处中,我们应该公平对待每个人,不偏不倚地对待他人的请求或意见。
我们要尊重每个人的人权和尊严,不因不同的地位、背景或国籍而对待别人有所区别。
公正的行动还包括对待贫富差距、性别平等以及民族和宗教差异的公正态度。
公正也需要在我们的工作中得以落实。
每个人在工作中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待遇。
我们不应该因为个人关系或偏见而对同事或下属有所偏袒或歧视。
我们要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和奖励员工的贡献,让每个人都感受到公正的眼光。
进一步地,我们还要强调公正在司法领域的重要性。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们应该落实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案件都经过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司法机构应该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律来裁决案件,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公正也需要在社会层面得以推动。
我们应该呼吁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公正问题,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共同实现公正化的目标。
政府应通过完善法制来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平等发展。
司法公正:守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一个社会中,司法公正被视为守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它承载着为人民提供公平和公正审判的责任,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自己的基本权利。
司法公正不仅是一种原则,更是一个理念,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首先,司法公正保障了人们的基本权益。
作为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力保障机制,司法公正确保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不受侵犯。
无论个人的背景、身份或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对待。
司法公正通过确保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打破了特权阶级对司法系统的操纵和滥用,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给予他们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其次,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人们对于司法系统的信任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石。
司法公正不仅要确保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还要通过公正而有力的审判来制止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
只有当人们相信司法系统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处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保持社会的安宁。
此外,司法公正也在维护法治和人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治与人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司法公正通过审判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保证了人权的真正实现。
司法公正不仅要确保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还要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在理论上具有重大意义,但实践中却常常面临挑战。
司法滥用、腐败、政治干预等问题会削弱司法公正的效力。
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这包括加强司法独立性和中立性的保障,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建立更加透明和公正的审判程序,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等。
总而言之,司法公正作为守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个国家建立公正社会的关键。
通过维护人们的基本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以及促进法治和人权的发展,司法公正为每个人提供了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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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看罢张维廷遭受冤狱的相关材料,让人沉思良久。
张维廷作为一名政府官员,因莫须有的故意伤害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追诉,身陷囹圄,受尽了非人道的折磨与迫害,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
司法机关为了以错掩错又以贪污罪名将张维廷起诉判刑。
张维廷经过长达五年的不懈上访申诉,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错误判决,改判张维廷无罪。
虽然是正义战胜了邪恶、真理战胜了谬误,虽然是法律的公正得到了维护,但是透过这起错案所折射出的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却不得不让人深思。
笔者不禁想起三年前笔者办理的一起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件。
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与张维廷的案件有很多类似的地方,案件当事人刘正翰也是具有一定行政职位的政府官员,也同样因为冤狱而被错判有期徒刑一年。
只是笔者所办理的这起案件纠错的程序比起张维廷案要迅捷一些。
刘正翰的命运比起张维廷要幸运很多。
刘正翰非法拘禁案的起因,是刘正翰的妻子李娜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与男同学杨伟发生婚外情。
刘正翰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对杨伟进行殴打,但是未造成伤害后果。
杨伟是某高校的后勤处长,有一定实权和社会关系,便设置圈套陷害刘正翰。
杨伟以到刘正翰家协商为由,在刘正翰家呆到深夜,然后到公安局报案说遭到了刘正翰的非法拘禁。
这是一起简单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家庭纠纷,公安机关在了解情况后本不该介入,而公安机关却采取诱供、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所谓“罪证”,进而对刘正翰进行刑事拘留、逮捕。
这起案件存在的问题很多,公安机关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刘正翰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而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却仍对案件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刘正翰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下达时刘正翰已经被羁押了近一年)。
富有戏剧性的是,公安机关为了使案件的证据“吻合”,竟然故意不对案发现场的一个重要证人张明君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为了自圆其说,还编造了一份证明,内容是:“经过杨伟在刑警队情况资料室辨认,大连市区的三位名叫张明君的人均与案发现场的张明君不符,故此张明君无法到案。
”而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张明君突然出庭作证,张明君证明刘正翰在案发现场没有实施任何非法拘禁行为。
我们律师到张明君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查询张明君的户籍资料,很容易就查到了。
对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却轻描淡写的来一句“张明君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信”,便将荒唐的案件一错再错地办到了底。
刘正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经过重审,一审法院改判刘正翰无罪。
律师为这起案件倾注了太多的心血,承受了太大的压力,那可真是令人揪心的日日夜夜。
律师整理的每一次辩护词都达到一万多字,像是厚厚的中篇小说。
案件结束后,笔者就案件的辩护经过撰写了一篇文章《一起充满人情味的刑事辩护案件》发表在《辽宁律师》杂志2003年第4期。
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笔者对社会上发生的每一起宣告无罪案件都非常关注。
我们回头看一下,近年来被媒体所曝光的无罪案件,其中每一起错案无不是建立在荒唐的事实基础之上的。
比如,张维廷贪污案便是司法机关在追究其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强加罪名以错掩错而形成的错案。
令国人震惊的佘祥林杀妻案更是荒唐透顶。
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名服刑十几年后,被法院判决认定由佘祥林杀死的妻子又重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佘祥林杀妻的罪名自然不攻自破。
大连律师陈德惠偷税案也同样极其荒唐,陈律师与所辖区的基层税务所订立了定额缴税的书面约定,基层税务所当然也是代表税务机关执行职务,而司法机关却硬行认定陈律师构成偷税罪。
笔者所辩护的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也是同样的荒唐……
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权力部门对司法进行非法干涉,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及法
律监督不到位等等原因,是一件件错案产生的根源所在。
在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现代文明社会,这一系列错案的产生无疑是与社会文明相冲突的。
由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十年前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确立的。
经过十年的司法实践,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越发地显现出来。
通过以上所列举典型案例,我们试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一、口供至上,公安侦查机关采取违法手段获取当事人及证人口供
我们分析一下这些错案形成的共性,便会发现每一起错案无不是在司法机关的引供、诱供、指名问供,甚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取得当事人及证人的口供,然后依据这些套取或逼取的口供对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
这种屈打成招所形成的冤狱在中国、外国历朝历代都不鲜见。
但是在现今文明社会中,这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是应当坚决摒弃的。
关于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是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
我们在香港警匪题材的影视作品中经常会看到警察在抓获罪犯时首先要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聘请律师,否则你的言词当将作为呈堂证供。
”的情景。
并看到罪犯接受讯问时可以聘请律师在场陪同的情景。
如果我们的刑事诉讼也能够达到这种公开透明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现象自然会绝迹。
一些冤、假、错案也将不会再发生。
近来,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制订了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录像监控的制度,这也是一大进步。
二、司法机关的制约与监督流于形式,公、检、法联合制造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是通过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监督立案来实现的。
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来实现的。
而在实践中这种法律监督的力度有可能会不到位,在一些错案中甚至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相互串通、勾结、相互交易。
我们认为,司法机关的相互监督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是公、检、法毕竟属于刑事诉讼流水线上的三道工序,他们毕竟都是所辖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利益。
按老百姓的话来说“公、检、法”是一家人。
我们所了解的大多数错案都是公、检、法三机关的监督与制约不到位,甚至沆瀣一气联手制造的错案。
笔者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才是保证刑事诉讼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必要条件。
三、司法难以独立,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而现实社会中,司法机关是很难独立的,这其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要受当地政府的调控。
在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屈从于地方政府等权力部门的压力,而违心地作出错误裁决,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我们建议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应由上级司法机关或上级政府垂直管理,这样对保证司法机关摆脱本级政府的干扰,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错案进行社会监督的成本巨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起申诉。
但是真正达到申诉被受理并提起再审程序却难似登天。
张维廷一案充分反映出对错案社会监督的巨大成本。
张维廷经过了长达五年的不懈上访申诉,经过法院五次审判,最终才得到无罪判决。
五年中有八名省级人大代表因向省人大会提出对张维廷案件重新审判的建议而被撤职。
我们在看古装戏剧中会看到老百姓认为本级政府的裁判不公,便可以直接上访到上级官府去登堂击鼓,上级官吏马上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而我们现今的文明社会却对纠正司
法机关错误的程序操作如此复杂。
有学者提出刑事案件要实行三审制,笔者很赞赏这种观点。
刑事判决关系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事业前途,乃至鲜活的生命。
所以,对于刑事诉讼纠错程序应当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作保障。
同时我们呼唤《社会监督法》的尽快出台。
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在此不做赘述。
刑事诉讼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而司法公正又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所以,如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保障和进一步规范,是促进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们不能单纯靠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道德水准来保证司法公正,我们必须要靠一系列制度的设置,靠法治来实现司法公正。
说到底,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的问题。
但愿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人权的事情不再发生!但愿张维廷、佘祥林、陈德惠、刘正翰等冤案能成为最后!但愿我们能够早日实现公正、科学、透明的刑事诉讼环境!
*本文曾发表于《东北之窗》2007年第2A期,系《东北之窗》编辑向笔者约稿而作。
原题目《由张维廷被宣告无罪所想到的……》,现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