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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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宋代录囚制度

宋代录囚制度

宋代录囚制度一、录囚时间在宋代,录囚制度的时间规定比较灵活,没有固定的日期。

一般是在每年的夏季和秋季进行,以确保监狱内囚犯的卫生状况和防止囚犯在冬季因寒冷而生病。

此外,每当有囚犯被判处死刑时,也会进行录囚以审查案情。

二、录囚主体在宋代,录囚的主体主要包括皇帝、主管司法事务的中央官员和地方长官。

皇帝录囚是宋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活动之一,体现了皇帝对司法事务的重视。

主管司法事务的中央官员包括大理寺卿、刑部侍郎等,他们负责审查案情并监督司法执行。

地方长官则负责当地的录囚事务,保证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录囚程序宋代录囚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调查:在录囚前,需要对囚犯的案情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了解囚犯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涉案人员等情况。

提审:在录囚时,需要对囚犯进行提审,询问他们对案情的看法和申诉意见。

审查:在录囚过程中,需要对囚犯的案情进行审查,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以及对涉案人员的身份和口供等进行核实。

判决:在录囚后,需要根据调查和审查的结果作出判决,决定囚犯的罪刑轻重和执行方式。

执行:在判决后,需要将判决结果付诸实施,包括将囚犯押送至指定地点执行刑罚等。

四、录囚后续在宋代,录囚制度不仅是对囚犯的审判过程,还包括对囚犯的监督和管理。

在录囚后,需要对囚犯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他们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同时,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囚犯,还需要进行临刑前的慰问和安排后事。

五、录囚制度的作用宋代录囚制度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保证司法公正:通过录囚制度,可以防止司法官员在审判中滥用职权和舞弊行为,从而保证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录囚制度,可以加强对囚犯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囚犯在狱中发生暴动和逃跑等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录囚制度,可以对案情进行集中审理和决断,避免拖延审判和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发生,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社会改造:通过录囚制度,可以对囚犯进行改造和教育,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创新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程序。

宋代建立了完善的审判程序,主要是通过建立了“悬案起诉制”,即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可以由官员悬案起诉,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有效。

此外,宋代还建立了有严格程序规定的审判流程,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从而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组织形式。

宋代的审判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官府审判,即由官府设置的刑事审判机构进行审判;二是民间审判,即由民间机构、社团或村落组织进行审判。

官府审判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确保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民间审判则注重社会的参与和民权的保护,更加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再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司法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

宋代建立了依法任用的制度,即司法官员的选拔和晋升由皇帝依据其才能和政绩来决定。

同时,还设立了科举考试制度,通过考试选拔有才能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审判工作,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宋代司法审判制度还创新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宋代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公开审判,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有效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司法官员的言行举止也受到了监督和约束,减少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最后,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注重法理和实证相结合。

宋代建立了法官可查考法律条文进行裁判的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同样,也重视实证研究,鼓励收集、审理和使用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总体而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古代中国历史中具有重要的创新性。

通过创新审判程序、组织形式、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公开性和透明性以及法理与实证相结合等方面,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效率和权威,为后来的中国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历史时期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建设最为完善的时期之一、在宋代,司法公正成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的实施,宋代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性举措。

首先,宋代在审判过程中重视律师的参与。

宋代设立了专门的官司,如诏院和崇政殿,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并聘请有才学之士充当官员,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和原告都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和诉讼,这样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宋代加强了司法制度的监督和约束。

宋代设置了司法监察机构,如司寇和推官,负责监督官员的司法行为。

这些监察机构对官员违法失职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罚,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维护司法公正的实施。

此外,宋代高度重视司法文书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宋代制定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确保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时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并公告于众,这样可以确保司法的透明度,让社会各方都能了解到司法的公正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还加强了对官员的选拔和考核机制。

官员考试历来是中国古代重要的选拔制度之一,而宋代进一步完善了科举考试制度,并注重考试内容的法律和政治素养。

这样可以确保官员在司法工作中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避免一些无知或草率的判决,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

最后,宋代注重司法的持续推进。

在当时,宋代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司法工作的落实。

同时,宋代还加强了司法领域的教育培训,培养了众多法学家和法律专家,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这些举措为司法公正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宋代为保障司法公正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性举措。

通过加强律师参与、建立监察机构、规范司法文书、选拔考核官员以及推进司法等措施,宋代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施,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基础,对后世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宋史刑法志》是《宋史》中的一部分,详细记载了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分析宋代的司法制度。

首先是刑罚。

宋代的刑罚分为五种类别:钦便、死刑、杖刑、禁闭和缙绅反贼,其中死刑又分为多种形式,如凌迟、斩首、碎尸等。

钦便是一种私刑,由地方官员和地方豪强进行,严重侵犯人权。

而杖刑则是一种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盗窃和负担未当等轻微犯罪的体罚,是宋代刑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其次是司法程序。

宋代的司法程序主要分为两个环节:侦查和审判。

侦查包括报案、侦察、审讯等,以搜集案情和证据;而审判则由审判官根据案情和证据进行判决。

宋代的司法程序注重事实和证据的核实,依法进行审理。

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审判制度,如巡按御史审案制度,地方巡按御史会同当地官员一起审查案件,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是法官。

宋代的法官由两部门担任,刑官和刑部侍郎。

前者主要负责一般案件的审判,后者则负责重大案件的审判。

宋代的法官要求具有一定的学识和经验,以确保审判的准确性。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官来监督和检查法官的行为,以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最后是监察制度。

宋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监察和观察使监察两种形式。

御史监察是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地方官员的行为;而观察使监察则是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和民众的行为。

这些监察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起到了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作用,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廉庄性。

总的来说,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方面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宋代的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钦便和私刑的存在,以及地方豪强和地方官员的勾结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综上所述,从《宋史刑法志》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宋代法律制度典型案例(3篇)

宋代法律制度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唐、五代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独特的体系。

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法典编纂、司法机构设置、刑罚制度等方面。

本文将以宋代法律制度典型案例——秦桧家族谋反案为例,探讨宋代法律制度的运作。

二、案情简介秦桧,字会之,南宋初期权臣,曾担任宰相。

秦桧家族谋反案发生在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是宋代法律制度史上的一起重大案件。

秦桧在南宋初年,因反对金朝侵略,被宋高宗赵构任命为宰相。

然而,秦桧在担任宰相期间,却与金朝达成和议,导致南宋国家利益受损。

此后,秦桧家族逐渐掌握朝政大权,企图谋反篡位。

秦桧的弟弟秦桧弟秦桧,秦桧的侄子秦桧侄秦桧等家族成员,纷纷参与谋反活动。

他们密谋联合各地叛军,推翻宋高宗赵构的统治,由秦桧侄秦桧自立为帝。

三、宋代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体现1. 法典编纂宋代法典编纂方面,以《宋刑统》为蓝本,编纂了《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熙条法事类》等法律汇编。

这些法典对秦桧家族谋反案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司法机构设置宋代司法机构设置较为完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设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机构,地方设有路、州、县三级司法机构。

秦桧家族谋反案由大理寺负责审理。

3. 刑罚制度宋代刑罚制度较为严酷,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等。

秦桧家族谋反案涉及谋反大罪,按照《宋刑统》规定,应受到严惩。

四、案件审理过程1. 抓捕犯罪嫌疑人秦桧家族谋反案事发后,宋高宗赵构下令全国范围内追捕犯罪嫌疑人。

大理寺根据线索,迅速抓获了秦桧家族成员。

2. 审判过程大理寺对秦桧家族成员进行审判,依法审理谋反罪。

在审判过程中,大理寺严格遵循《宋刑统》规定,对秦桧家族成员进行了公正审判。

3. 判决结果根据《宋刑统》规定,秦桧家族成员犯谋反大罪,应受到严惩。

大理寺判处秦桧家族成员死刑,并没收其家产。

五、案件影响秦桧家族谋反案对宋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此案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的严密性和公正性;其次,此案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国家统一;最后,此案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借鉴。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变革和发展。

法律与刑罚制度的司法体系也在宋代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与发展,同时也不断追求司法的正义。

一、官府与刑罚制度的演变自唐朝以来,官府在处理刑案时基本遵循严刑峻法的原则,而宋代则相对宽松,更强调文治和法治的结合。

宋代法律制度强调"一切法度不得逾越情理",对于罪犯一律公正判罚,严格规定了各项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在宋代, 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死刑、杖刑、徒刑和罚金。

其中最严重的死刑分为斩、剐、宫、胰、腑等不同的方式,用以惩治重罪。

杖刑则根据不同的罪行,执行不同的杖数,既能够惩罚罪犯,也能兼顾人道主义。

除此之外,宋代还引入了徒刑制度,将部分罪犯发配到边境或农村劳动,为土地开垦或边防建设做出贡献。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法官可以酌情罚款,以罚金代替刑罚。

二、司法体系的变迁宋代的司法体系经历了从地方审判向中央审判的转变。

在北宋时期,地方官府承担着大部分的司法审判工作,而中央政府的审判作用较小。

但是,由于地方权力过于庞大和腐败现象的存在,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宋政府在治理司法体系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北宋设立了中书门下省,建立了负责审判的大理寺和刑部,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司法的监督与管理机构,使得中央政府的审判权得到了明确规定。

其次,北宋政府实施“定制词讼”制度,规定了司法程序,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此外,为了防止官员贪污和滥用职权,北宋政府还建立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

而在南宋时期,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南宋政府进一步强化中央对地方司法的控制,废除了地方的行宪制度,实行集权统治;同时也对地方官员进行了更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提高了司法公正的水平。

三、司法正义的追求在宋代的司法实践中,追求司法的正义是司法体系发展的主旨。

宋代祖宗之法名词解释

宋代祖宗之法名词解释

宋代祖宗之法名词解释
宋代祖宗之法是指宋朝时期的皇帝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些法规主要包括官制、刑法、农田制度、义务劳动、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官制是宋代祖宗之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官制对官员的任命、晋升、选拔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官员的选拔更加科学化和
规范化。

官制的实施,增强了官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能。

刑法则主要针对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宋代祖宗之法
中对刑法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修改,明确了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

同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规定了一些审判程序的规范和标准。

农田制度是宋代祖宗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土地的分配、保护和使用进行了规范,旨在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增加农民的收入。

该制度通过土地调查和分配,提高了土地利用的效率,并且为农民提
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义务劳动是宋代祖宗之法对人民劳动进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规
定了人们应该如何履行义务劳动,包括军役、民役、差役等,以保障
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税收制度是宋代祖宗之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了不同人群应
缴纳的税收和征收的方式。

税收主要用于维护政府的运转、军事开支
和公共事业建设,同时也为皇室提供财政收入。

总的来说,宋代祖宗之法是指宋朝时期皇帝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
制度,主要涉及官制、刑法、农田制度、义务劳动和税收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增加政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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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包青天”是一尊堪与希腊女神忒弥斯相提并论的“正义之神”“司法之神”。

然而,“青天窗外无青天”,①酷吏传外有酷吏,青天不常有而酷吏常有。

更为真实的情况是青天酷吏不常有而贪官污吏常有,贪官污吏不常有而庸官俗吏常有。

青天甚至部分酷吏也许能够抗拒权势的催逼,抵制金钱的诱惑,忍受亲情的煎熬,但是,在庸官俗吏乃至贪官污吏占绝大多数的现实司法场域中,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还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举措作为保障条件。

这固然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却也能够从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发现类似智慧。

因为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通过司法活动为社会运送正义,这一点古今中外没有本质差别,只不过具体的方式与效果不同而已。

②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宋代司法因其别具特色而峭然屹立为一座高峰。

③ 在如何为社会运送正义的问题上,宋代司法也留下了可圈可点的成就,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积极的条件,对此读史习律诸君子不可不察也。

事实上,宋代司法传统中的相关制度举措,笔者和其他学者已多有论述,④但大多较为零散而具象,或未从整体上进行总结提炼,或未明确揭示其所蕴含的为社会运送正义之旨趣与近世化转型之特征。

要言之,宋代司法之所以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别具一格,不在于这一时期出现了某一项两项特别的司法制度,亦不在于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发生效果,而在于这些对司法公正有莫大助益的制度集中性地出现在宋代司法传统中,而且相互之间构成了联系较为协调和紧密的有机整体。

也就是说,宋代司法文化在制度设计方面的成就是一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而非单纯的个别的制度创新。

本文即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为切入点,总结宋代司法传统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制度举措,进而探究其所以发生的原因和其所昭示的司法近世化转型趋向之意涵、表征与限度。

我们意在强调,这些制度在宋代作为一个整体,不仅于保障司法公正大有裨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趋向。

一、仁爱司法理念的践行作为司法活动最重要的主体,赵宋皇帝和士大夫在深刻反省晚唐五代给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的司法弊政之后,回归了儒家仁政慎刑的思想脉络,确立并践行了仁爱司法的理念,强调“临下以简,必务哀矜”,①以仁爱之心断狱听讼。

首先,皇帝躬亲折狱录囚,以示哀矜。

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皇帝或受其指派的司法官员梳理滞狱,平反冤屈的活动,既较好地体现了皇帝对刑狱的仁恕之心,又使皇帝通过复审案件加强对司法的控制。

宋代司法以仁爱为本,皇帝录囚恤狱之风犹盛于前朝后代。

史载,宋太祖“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

② 太宗经常亲自审断案件,“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并于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

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③遂使录囚成为司法定制。

至于“真宗性宽慈,尤甚刑辟”,④“仁宗听断,尤以忠厚为主”。

⑤南宋“高宗性仁柔”,“每临轩虑囚,未尝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观望,锻炼以为重轻也”。

⑥ 孝宗特别关心民间狱讼,“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批阅,然后遣决”,并于乾道二年下诏曰:“比年以来,治狱之吏,巧持多端,随意轻重之,朕甚患焉。

其自今革玩习之弊,明审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罪必当罚,用迪于刑之中,勉之哉,毋忽!”⑦还有“理宗起自民间,具知刑狱之弊。

初即位,即诏天下恤刑,又亲制《审刑铭》,以警有位。

每岁大暑,必临轩虑囚”。

⑧ 这些都是赵宋皇帝本于仁爱司法的理念,以身作则,为实现司法公正做出的亲身表率。

其次,儒臣掌理州县狱讼,以恤下民。

晚唐五代到北宋初年,州县狱讼多由武人听断,施刑严酷、用法恣意的现象十分严重,民众苦不堪言,司法秩序一片混乱。

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都力图纠正这一司法弊政,注重改革司法官吏的人员与知识结构,史谓:“五季衰乱,禁网繁密。

宋兴,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

法吏寝用儒臣,务存仁恕。

”⑨宋曾巩曰:“太祖始用士人治州郡之狱。

”《宋史》亦载:开宝六年,以士人为司寇参军,改诸州马步院为司寇院。

选用官员以律疏试判。

太平兴国四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改司寇院为司理院,以“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的儒士充任。

真宗时改革力度继续加大,审刑院的详议官、大理寺的详断官、刑部的详复官和三司的法直官,都由通过法律考试的士大夫担任。

瑏琐此举遂成定制并不断丰富和发展,经此制度选拔出儒家士大夫司法官员,能够将兼顾情理法的德性原则贯彻于州县治理和司法实践之中。

他们在处理司法案件时,既能依据法理辨明是非,定分止争,又能做到不伤物情,不害事体;他们还会亲临现场勘验调查,然后据案情实际做出判决;他们的判词既寓教化于审美趣味之中,又要注意保护卑幼的财产权利;他们还怀着强烈的忧患意识,批判司法弊政,关心民间疾苦,这不能不说是宋代司法传统中特有的现象。

再次,创设检校制度,保护孤幼权益。

《宋刑统》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及格,官尽给还,此法也。

”由此可见,检校是对父母双亡的孤幼子女实行官府代管财产的制度。

检校制度在隋唐时即有零星实践,宋仁宗时开封府设检校库,神宗至徽宗时检校库已开始经营放贷业务,南宋时检校制度更为发达,检校库也普遍经营放贷业务。

①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四篇判词篇名涉及检校,分别为“不当检校而求检校”“检校嫠幼财产”“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椿物法”“检校闻通判财产为其侄谋夺”。

② 以此为基础参酌其他史料记载可知:第一,官府检校财产的对象须为孤幼且父母双亡;第二,孤幼成丁后,官府必须如数返还被检校之财物;第三,孤幼财产一经检校,即便尊长亦不得侵用;第四,不应检校而检校,官府须负法律责任。

检校制度在宋代的广泛出现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私有制深化在宋代法制中的必然反映。

这一制度的价值基础是儒家“矜老怜幼”的伦理观,并以“敦风俗,美教化”为宗旨,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伦常秩序,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够保障孤幼子女的财产权益不致被侵夺。

二、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正确的司法理念确立后,法官的职业素养是决定司法公正能否实现的关键。

赵宋王朝通过建立和施行广泛而全面的律学考试制度,还建立了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度。

随着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胥吏舞文弄法的行径也受到了严格控制。

首先,实行广泛的法律考试,重视司法官员队伍和素质建设。

宋太宗雍熙三年诏云:“夫刑法者,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

……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令。

”③为了培养和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宋代制定和完善了以法律考试为中心的一系列措施。

不仅选拔司法官员要考试法律,就连进士、武学、算学等科目也要考察试律断案。

宋代法律考试有明法科、刑法试、明法新科等类别。

明法科在唐代已随着科举制的建立而初具规模。

宋太祖建隆三年下诏,规定各道选拔司法参军“皆以律书试判”,明法科遂成定制。

④ 考试分为七场:“第一、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

仍于试律日杂问疏义五道。

”⑤刑法试又称“试刑法官”“试法官”“试断案”“试刑名”,由中央司法机构主持,以京朝官和州县幕职官为对象,以律令大义和断案为内容。

王安石变法时又创立明法新科,不仅取消对经、疏的考察,改试《刑统》大义和断案,地位也超过进士科:“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

”⑥在统治者的倡导下,赵宋士大夫学律习令的风气高涨,既工于吏事又通晓法律,“以经术润饰吏事”⑦成为士大夫的自觉追求,司法官员的人文素质与法律修养也大为提高,堪称“文学法理,咸精其能”。

⑧其次,建立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严惩司法官员枉法裁判。

晚唐五代时期,州县狱讼多由武人轻率决断,司法恣意性极大,宋代为改变这一状况,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完善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

宋代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违法管辖案件,违法受理词讼,审理案件违限,违反回避规定,违法实施刑讯,违法状外求罪,违反证据规则,缘坐不当,断罪不当,出入人罪,检法不当,决罚失法等。

相关规定细致而严密,涉及到司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司法活动的每个进程皆有法可依,如若违法则严惩不贷。

例如,法官违法刑讯,《宋刑统》规定:“今后如或有故者,以故杀论。

无故者,或景迹显然,支证不谬,坚恃奸恶,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三等。

其或妄被攀引,终是平人,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一等。

”⑨按晚唐敕文规定,拷囚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宋刑统》则对“无故”情形进一步细分,目的就是“不陷无辜,得惩奸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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