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实现途径.
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内容摘要: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我国现阶段司法活动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很多,根本原因是司法工作体制的不完善。
分析司法不公的主要因素,重视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改革完善司法工作体制,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加强公正司法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把公正作为我国司法的价值目标正式提出来,是我们党对司法权认识的深化。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证处理。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一、现阶段我国司法活动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司法公正我国的司法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严重损害人民利益。
现阶段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体现在:(一)司法政治化传统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平等享有各自的国家权力,平等地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是,由于受长期来自政治传统影响,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与人民政府不对等,已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度。
如,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容易受到来自地方党委和人大方面的不当干涉。
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过问具体案件,对案件处理直接下指示,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方式干预司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处于强势地位,控制着人、财、物,司法机关往往收到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实际制约,导致司法权的政治化、地方化,成为带有政治性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法律法规的意识形态与司法公正

法律法规的意识形态与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往往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这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意识形态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途径制定、颁布并强制执行的一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政治体制的存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可避免地染上了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
意识形态是指人们对于社会、自然和人类自身的根本问题所持的基本看法、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法规往往是以党的意识形态为指导,旨在维护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意识形态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 判决结果的倾向性由于法律法规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的倾向性。
当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的核心价值观存在冲突时,司法者往往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引导,导致判决结果向意识形态倾斜。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很容易受到侵蚀,法官的决策往往不公正,无法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司法独立性的受限意识形态对司法独立性有着重要影响。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构在行使审判权时独立于行政、立法和其他组织的干预和影响。
然而,当法律法规受到意识形态的操控时,司法独立性往往受到限制。
党的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干预使得司法机构无法真正做到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履行。
3. 法律适用的模糊性由于意识形态对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引导作用,法律的适用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模糊性。
不同的意识形态观点会对同一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不同的结果,法律的适用往往不够明确和准确。
这种情况下,司法者往往会根据自身的意识形态倾向来解释和适用法律,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
三、如何保障司法公正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浅论司法公正实现的途径

浅论司法公正实现的途径作者:黄士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摘要在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今天,我们必须进行司法制度层面的法治化。
司法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人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
加大对司法制度改革的力度,确保司法制度是公正和正义的,从而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充分享有,权利被侵犯时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而救济的结果也才能是公正和正义的。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法治独立司法作者简介:黄士轩,安徽省凤台县委党校教研室副主任,法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05-02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建设,并努力迈向法治社会,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同时,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实现法治,并不单单依靠立法机关或者执行机关。
法律制定得良好,当然是进行法治所必然要求的;法律执行得良好,同样是进行法治建设所必然要求的;而法律适用得良好,同样是进行法治建设所必需的。
一、法治与司法法治任何严谨的论述都必须确定较为精准的概念,纵然当今学术界尚未有司法法治概念的权威界定,为论述之需要,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一下所谓司法法治的概念。
许多学者已经对法治的概念进行了大量的探索,虽然至今未能有一个公认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很早就已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论断。
对法治的含义最早进行解释的同样是亚里士多德,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释。
直到今天,人们在探讨法治的含义的时候,仍然将“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良法”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
法治并不单单只是依靠法律而非人的统治那么简单,在许多法治的解释及概念中都承载了人类关于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价值判断及价值目标。
就笔者的观点而言,司法法治,应该是在司法机关进行法律适用活动的时候,严格客观地按照法律的标准而非人的标准进行,不管是实体还是程序都应该体现公正的价值目标。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途径

(四)诚实守法——维护正义
受制于法律(维护正义)。
公平正义存在于拥有良法之治的法治社会中
社会公平正义需要通过法治途径实现
三、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实现公平正 义的途径
国家层面:
分配正义(立法) 矫正正义(司法)一)科学立法——分配正义
1、要充分反映和汇集民众意愿
2、要有效沟通和协调不同的利益诉求 3、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制度
(一)公正司法——矫正正义
1、要充分尊重司法规律
2、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3、要维护司法权威
(三)保护人权——以人为本
1、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
2、要注重个体的地位和价值 3、协调各种矛盾冲突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途径
一、何谓社会的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的概念 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
盾和其他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 得到切实和实现。
2、公平正义的社会意义
协调社会阶层关系 政权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
二、如何理解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关系
1、如何理解社会的公平正义 柏拉图:“正义存在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的
和谐关系之中。”《理想国》
亚里士多德:正义“只存在于那些相互关系
受制于法律的人群之中,法律存在于于有着 不平等可能性的人群之中,因为司法意味着 对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分。”《尼各马可伦理 学》
2、公平正义与社会、法治的关系为: 公平正义存在于和谐社会之中,是和谐社会
的结果。
和谐社会之前提为人群关系(天然不平等)
司法公正

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
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是立法、审判和管理等制度方面的因素。
要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应完善立法,逐步实现司法独立、确立司法权威,完善司法监督体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在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体当然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毫无疑问,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但是法官并非司法公正的唯一主体。
检察官对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具有监督职能,因此也应该属于司法公正的主体。
至于各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是司法活动的行为人,而是司法活动的承受者,所以他们不是司法公正的主体,而是司法公正的对象。
司法公正的对象应该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毋庸置疑,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对象,因为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决公正与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他们的权益。
二、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问题,也有体制制度的问题。
人的问题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及公正执法程度如何;体制问题即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上的缺陷。
笔者认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上的问题。
在审判过程中,因为某个审判人员的原因出现了司法不公的现象,从形式上是个别审判人员业务不精、廉洁自律和公正执法性不够。
但从实质上看,这正好反映了我们司法上相关制度的缺陷,让业务素质不合格的人员进人了审判队伍,没有为审判人员的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环境,没有对审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因素主要有:首先是立法方面存在问题。
试论程序公正的实现途径

要求 。公开性 ,无论是公正政策的制定还是公正政 策的实施 ,无不是以 占有必要 的信息为前提 。
二 、 制 约程 序 公 正 的 因 素
首先,立法 原因。程序公正的科学性要求程序 的设计符合诉讼行为的客观规律 ,符合司法效率 的要求 。中国许多程 序 的设计不尽合理,影 响了程序 公正 。实践中,有 些案件在 公安 、检察、法院的一审和 二审之 间来 回倒来倒去几次 ,案 件一拖几年过去了,不 能不说是一个法律漏洞。不少 因 “ 确有错误 ”的案件翻 来覆 去审过 多少次还是维持最初的判决,
在思想文化领域中,一方面 ,由法国 “ 百科全 书学派 ”掀起 的 “ 启蒙运动 ” ( h n ih e m n )唤醒了 1 世纪 T e E lg tn e t 8
对“ 人文主义 ”的追 求,用 “ 理性 ”作为武器 ,提 出 “ 自由、平等 、博 爱”的 口号;而另一方面,德国的 “ 狂飙突进运动” 又提 出,对人 的本性 、人 的 自我价值和情感 的自觉关注 ,预示 了浪漫主义 的趋 向。
2 1 年十月千 00 u
16 3
私 群 蔓
பைடு நூலகம்
关于 音乐 艺术 与经济 的关 系 的思考
一 一
由莫 扎 特 之 死 引 发 的 思考
文 /甄珍
“ 古典主义时期 ”是西方音乐发展的一个高峰 ,随着喜歌剧的发展 、意大利整个剧 的改革 、器 乐领域 多种形式 的兴 起 ,伴随这些现象 的成熟与发展 的,是整个西方工业文 明发展和科技领域的不断兴起的新发 明。
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 ,按 既定 的工作程序办事,就 是广义 的程序公正 。广义的程序 公正涉及到每一个公 民的利益, 升学、就业 ( 包括 提干 )、婚姻 、出国等公民权利,国家都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应该 一视 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
司法公正的制约因素及路径选择
高平 强奸 再审 案公 开宣 判 , 撤销 原 审判 决, 宣告 张辉 、 张 高平 无
习近平 总 书记 2 0 1 3 年1 月 7日就做 好新形 势下 政法 工作 作出重 罪 ; 河 南被 羁押 近 l 2年李怀 亮被 曝 出 了“ 死 刑保 证书” 案; 浙江 5
笫 l j 占} ▲ 金
2 0 1 3・9 ( 下) ◆ 司 法 天 地
司法公正 的制 约 因素及路径选择
曹荣辉
摘 要 公正 是 司法 永恒 的价值 追 求 。司法公 正 既是人 民群众 的新期 待 , 也 是人 民 法院 审判工作 的 生命和 灵魂, 更是社会 文 明进 步的 重要标 志 , 在 法治社 会 中具有 极其 重要 的地 位 和作 用。本 文从 司法公 正存在 的 问题入 手 , 分析 了司法公 正 的制 约 因素并 指 出 了实现 司法公 正 的基 本途径 。
先 后 5名法 官被 中 纪委 、 最 高检 “ 双 规” 或逮 捕 、 阜 阳中级 人 民法 心根 源 。
院连续 3 任 院长 因腐 败下 马 , 2 0 1 0年 1 月1 9目最 高人 民法 院原
副 院长 黄松 有 因犯 受贿 罪 和贪 污罪 被判 处 无期徒 刑 ,2 0 1 1 年4 月, 广 东湛 江法 院 系统又 发 生一起 震惊 全 国的腐 败窝 案等 等 。 当
司法腐败 较之 其他 领域 、 其他 行业 、 其他人 群 的腐 败更 具危 险性 ,
其 带来 的 后果 也更 为可 怕 , 是最 严重 的腐 败 。早在 2 0 0 4 年 武汉 有 的法 学家认 为 , 中国法 官的法 律素质低 , 学 历低 , 大 多数法官 没
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适用的公平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平公正原则是法律适用的核心价值,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原则,分析其内涵、原则要求以及实现途径,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原则的内涵1. 公平性公平性是指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所有人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对待当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如何,都应平等对待,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公正审理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公平分配资源:在司法资源配置过程中,应公平分配,确保各类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2. 公正性公正性是指法律适用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定程序办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2)依法定事实认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3)依法定法律适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
三、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1. 客观公正(1)坚持客观事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2)公正处理矛盾: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平等保护(1)平等对待当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如何,都应平等对待。
(2)平等保护权益:在处理案件时,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程序公正(1)依法定程序办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2)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4. 结果公正(1)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法作出判决,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从法律视角探讨良法善治的实现途径
从法律视角探讨良法善治的实现途径良法善治是一个社会追求的目标,但要从法律视角探讨其实现途径,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
本文将从法律守则的制定、改革,司法公正与透明等角度展开探讨。
首先,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制定和改革法律守则。
良法的制定必须参考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应当具备可操作性、适应性和公正性,以便更好地引导人民行为,推动社会进步。
同时,法律也需要及时进行改革和完善。
社会不断变化,法律也应相应调整,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只有密切关注社会变革,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
第二,司法公正与透明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途径之一。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各方公平对待,对案件进行审理公正无私,不受人身因素等干扰,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
司法透明则是指司法活动应该对外公开、透明,让社会大众了解司法过程和结果,以增加司法公信力。
只有在司法公正与透明的基础上,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确保良法善治的实现。
此外,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也是帮助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途径。
法律教育应该贯穿整个公民教育过程,从幼儿园开始,培养公民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
公民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了解法律常识,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只有公民具备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才能在社会中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法治。
另外,建设健全的法治环境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关键。
法治环境是指法治的基础设施和法治的运行机制。
要建设健全的法治环境,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构,加强法律监督,提高法治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律工作者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
只有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下,才能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实现良法善治。
最后,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途径之一。
良法善治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政府需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出更加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
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
试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美德和价值理想。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从没停止过对正义的探讨,特别是在西方形成了成熟的正义理论学说。
然而正义的有效体现是法对正义价值的确认与保障,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正义越来越成为法的价值追求与目标。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一、关于正义的概念正义一词最初是由西方传来的。
西方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故而正义成为学者和思想家们永久的话题。
一方面,正义虽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然而,中西方在解释正义时都认为其兼有公平、公正、正直的含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
“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
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始终与法相伴。
推动着法律的进化,形成了法律精神上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其内涵虽在不断的演化之中,但是,所变化的只是正义的枝节问题,正义的实质内涵在人类生活的历程中并无太大的变化。
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背弃正义的一般要求。
二、正义与法的关系一般认为,正义是指公平的对待他人和公平的分配财富,它是一种道德上的善。
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虽然不是法的价值的全部,但是正义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几乎所有的价值准则都可以在最后归结为正义,因此正义与法的关系相当密切,被视为法的首要价值。
首先,法与正义的关系体现为正义对法的制约作用。
主要表现在:正义是法的先导性理念。
法是在正义理念指导下产生形成的;正义是法的其他价值实现状况的总体评价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实现途径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实现途径 许蕊 论文提要: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全文共6958字。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 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如何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