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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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司法研究论文

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司法研究论文

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司法研究论文一、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结实树立司法公正理念(一)司法公正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局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华和灵魂。

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视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

其根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效劳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效劳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完整准确地表达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据社会主义制度及原那么形成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组成部份就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开、程序正义等人类文明演化过程中所推崇的普适性价值。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局部,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坚持把司法公正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

(二)司法公正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科学行使司法权的价值观和理论根底。

任何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

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

司法公正理念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设计和构建的灵魂,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构提供支撑、导引方向。

二、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一)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适应新时期司法工作新形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开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人均GDP1000~3000美元之间,既是经济增长黄金期,也是风险频发和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

随着社会不断开展,人们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难度越来越大,企业改制、房屋拆迁、拖欠工资、环境污染、执法不公、行为腐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各类犯罪活动时有凸显,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任务非常艰巨。

司法警官毕业论文

司法警官毕业论文

司法警官毕业论文司法警官毕业论文篇1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公正的双重内涵司法,是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适用形式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的活动,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

[1]在法制社会中,司法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司法审判裁决。

合法的裁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显著的强制性。

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司法必须是公正的。

司法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

任何社会冲突,都包含着对某一社会公正原则的扭曲,因此,矫正这种现象必须有公正的意识、公正的评价和公正的力量。

[2]普鲁士国王弗里得里克二世在历史上虽然不是一个尊重法律的典范,但他也曾说过,如果非正义找到了扰乱事务的手段,那么正义就应当有排除这种扰乱的艺术。

[3]从诉讼主体的角度看,任何冲突的主体都必然在形式上强调自身行为和要求的正当性,对这种对立的正当作出裁判,必须有真正公正的标准。

因此,司法公正,实质上有两层涵义: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体公正。

在适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的活动中,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正如马克思所说:司法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历史表明,司法程序模式的内容及其公正与否,与法律的实施效果密切相关。

然而,程序公正又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或不同阶级对程序公正有不同理解和要求。

西方学者认为,程序公正主要包含如下两层意思;一是法官不能自己审理自己,不能审理与自己利益有关系的案件,法官应该是公正无私的:二是应该平等地通知当事人各方,让他们准备陈述或答辩,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给当事人以同等机会和权利接受司法。

[4]有的法学家则把程序公正概括为;法院公开司法: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判决书要写判决理由;判决公开,当事人有上诉权利:控制可能发生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等等。

法律人人平等论文案例(3篇)

法律人人平等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

二、案例分析1. 张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张某有不正当行为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李某作为侵权人,在法律面前与张某平等。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郭某诉某市人社局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郭某在某市人社局工作,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郭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郭某胜诉,但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单位上诉,维持原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中,郭某作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与单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王某诉某县教育局招生歧视案案情简介: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某县教育局申请助学金。

然而,教育局以王某父母有工作为由,拒绝给予其助学金。

王某将教育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判决教育局给予王某助学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作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与教育局在法律面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本文以“杭州保姆纵火案”为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在处理复杂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法律案例;杭州保姆纵火案;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公平正义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本文以“杭州保姆纵火案”为例,旨在探讨法律在处理复杂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公平正义。

二、案件背景2017年6月22日,杭州市发生一起保姆纵火案,火灾导致四名无辜的生命丧生,其中包括一名3个月大的婴儿。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备受瞩目的法律案例之一。

三、争议焦点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2. 保姆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3. 火灾原因的认定4. 事故责任划分四、法律适用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纵火导致四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保姆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保姆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 火灾原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火灾原因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调查。

在本案中,火灾原因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系犯罪嫌疑人故意纵火。

4.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纵火,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判决结果1. 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雇主与保姆之间的雇佣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在理论上,可以将中国司法制度划分为国家司法制度与民间司法制度、城市司法制度与农村司法制度、主体性司法制度与辅助性司法制度三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司法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必须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这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

广州市番禺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

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番禺区经济环境的逐步优化,外来资本和劳动力大量地涌入,一方面实现了社会经济快速地增长,给番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另一方面,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作了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检察队伍检察创新番禺区总面积78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00万,区生产总值已在2010年跨越了千亿大关。

随着社会转型和人口的急剧膨胀,刑事发案数逐年攀升,新领域、高科技犯罪不断涌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我院”)从事审查起诉、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人员不到50人,每年承担捕诉案件近3000宗,人均办案近150宗,全院从事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干警约30人,每年自侦案件近60宗,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中。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面临着严峻考验。

我院充分认识到,人才强检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法规范化的最始终要求,是推进队伍专业化的最有效途径,是实现管理科学化的最重要抓手,是落实保障现代化的最直接体现。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院政工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以人才强检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强检步伐,以“引才、育才”并举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解决番禺检察工作面临的上述“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和带动番禺检察工作创新,推动我院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引才、育才”并举,始终走人才强检之路(一)引才:拓宽视野广纳贤才制定检察人才计划。

司法中的正义法学本科论文

司法中的正义法学本科论文
(三)完善立法
司法的就是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在法律适用过程的依据就是具体的法律,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要求立法体现出公平正义,要实现良法之治。立法正义需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求立法民主化,要充分衡量各方面的利益,避免出现立法专制的情况。二是要求完善立法监督。明确立法过程中公民对法律权力行使享有充分的监督权,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司法正义,必须完善司法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坚持司法公开,只要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J].法学研究,2009(3).
(二)司法正义实现的社会价值
社会的稳定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防止司法腐bai、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减少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障碍,促进社会的.更加和谐。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将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作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长远战略理念。另外一方面可以加快推进我国司法建设过程中各项改革创新方法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使司法服务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推动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司法;正义;实现
一、司法正义的内涵与构成
(一)司法正义的内涵
司法正义的内涵具有三个重要要素:第一要素是法的来源来看,立法的环节必须对利益主体充分衡量。第二要素从法律关系的范畴来说要做到法的本体的正义;第三要素是法的适用要做到正义,而司法正义最直接的体现在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做出公正的裁判。司法正义从其内容来说正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要深刻理解司法正义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对正义的关注。以上三个要素就是司法正义的内涵,就司法正义的外延来看,通过对其具体对象与内容来看,司法正义又可以体现为法官的个人正义和司法的制度正义。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分析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确定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目标取向。

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并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现阶段,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监察稽核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然而孤立的论述司法公正又难以获得深刻的理解。

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常常又称为司法正义。

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确定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

所以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两个概念并不能混同。

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制度的要求和评价,尽管他们对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与司法正义相比,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而司法正义更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即实质正义。

浅谈司法公正及其保障机制


摘要 司法公 是 法的酶神峨 苯 囊要采 当诋 氛冒 司法不 ,的观 银普通 寿扭 重移响蔽 司法峨整体 彤象口 \ 厶 严 解凝 法不公 、 保障 法, 或、 戡阻法治建设的美键 跫 厶 \ 南 | | t
关 键谲

法公正 、 矢治建设
-Q 始的。 4 、法 院内部管理问题。一些地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得不到 保障,主审法官没有 案件 的最终决定权 ; 法官 的政治待遇 和裁 判力高低取决于法 官的行 政级别 ; 审判职称 的评定基本上 是论 资排辈,与审判工作实绩脱钩 ;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得不好, 处罚措施不力 ; 司法 的终裁性得 不到充分保证,领导 的批示可 以左 右 法 官 的判 决 。 6 、当事人的问题 。在 司法活动中,尽管最终作出判 决的是 法 官,但推动判决形成的却是当事人 。“ 正是 当事人的陈述 、举 证、质证和辩 论等活动 ,为判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 。但是, 目前我国的一些公 民、法人和 其他 组织的法治观念不强 ,当事 人的诉讼 能力低 ,不能有效地推动公正判决的形成 。
认识 。
了劳动 的艰辛和快 乐,同时也获得 了丰富的素材 ,从农 民的身 上 学习到 了勤劳纯朴的好 品质 。 其次 ,写家 乡特 产。学完 《 荔枝蜜》一文后 ,学生对岭南 荔 枝充满 了向往之情 ,他们 告诉我,那 里的荔枝好美 ,我要是 岭南 的孩 子有多好 啊 !其实 我们身边 有太 多可 以赞美 的事 物, 只 是 学 生 没 有 细 心观 察 , 我们 老 师 的 细 热 情 。 为 了让 学 生 在 劳 动 中 学 习 经 验 ,增 长 知 识 ,我 还 让 学 生 写 作《 我跟专家学种葡 萄》《 蚕小记》 《 、养 、航空被是这样来 的》 等等, 学生经过仔细观 察,与家 长交流, 向农 民请教,普遍能够将文 章写得有血有 肉,真实感人 。

经济犯罪论文:从美国辛普森谋杀案审判看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公正

经济犯罪论文:从美国辛普森谋杀案审判看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公正摘要司法公正是当今社会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逐渐从追求实体公正向追求程序公正进行过渡,但从目前的执法看,对程序的重视程度还远没有达到对实体的重视程度。

通过观看美国司法机关对辛普森谋杀案的审判,足以看出美国司法机关,美国民众对司法程序公正的追求已经达到了极限,值得我们在刑事案件诉讼中借鉴。

关键词经济犯罪资格刑实体公正一、美国司法机关对辛普森谋杀案的世纪审判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一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

美国著名体育明星幸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

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

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他们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1995年1月24日,这宗全球媒体及大众都关注的谋杀案开始审讯,9月29日星期五下午,法院将整个案件交给陪审员讨论裁决。

经过245天的陪审,10月3日上午10时,全美的媒体焦点都集中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大楼里,陪审员宣布:辛普森无罪。

以上是辛普森案件的简要审判过程,有关媒体报道,七成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很可能有罪,那为什么陪审员却宣布辛普森无罪呢?笔者认为这是由美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

第一,在美国,审判刑事犯罪案件时,不论检方手中的证据看上去多么有力,在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遵循“无罪假定”,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控告的合理性。

而辩方的工作只是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

检方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绝对不可以有任何抬高自己、宣扬替天行道伸张正义的举动,哪怕是暗示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开脱都是严重的犯规行为。

第二,辛普森聘请的“梦幻律师队”善于钻空子,充分利用检方和警方的失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判例和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地挑战检方呈庭证据和警方证人的种种疑点,成功地为被告开脱罪名。

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论文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监督领域,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透明,形成新闻监督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新闻媒体不当的监督方式,却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合理调整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度,不仅要加强法律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同时也应从法官中立性的加强、媒体自身制度的建设、政府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入手,多管齐下,才能最终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媒体自律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05-02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及负面影响(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1.合理的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灵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有制约司法的权力。

因此,不仅法院内部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应该发挥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

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司法体制还不健全,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受到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而媒体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形。

正如贺卫方教授在谈到《水浒传》中高俅陷害林冲一案时曾诙谐地说:“高俅毕竟权高势重,法官也许有几分畏惧,会来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含糊了事。

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发回重审,结局当然还是林冲无罪。

”[1]2.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可以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偏远地区,有些法官本身的法律素质不高,而当事人基本也不懂法律,律师又主要集中在发达城市,缺乏对法官审判的应有监督,所以有时会出现极其荒唐的审判结果[2]。

媒体监督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使民众可以及时指出法院工作的不足,利于法院及时做出改进或弥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司法腐败。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的负面影响1.媒体监督形成的“民愤或民意”可能形成舆论审判新闻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非法学专业性以及报道的片面性会误导广大群众继而使其形成过于偏激的“民愤或民意”,其通过给司法人员施加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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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分析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确定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目标取向。

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并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现阶段,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监察稽核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然而孤立的论述司法公正又难以获得深刻的理解。

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常常又称为司法正义。

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确定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

所以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两个概念并不能混同。

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制度的要求和评价,尽管他们对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与司法正义相比,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而司法正义更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即实质正义。

但这并不说明司法公正不包含对实质正义的要求,而是表明司法公正的思想逻辑是:假定法律和程序是合法制定的,并体现了公正原则,那么依照该法律和程序进行的审判结果就是公正的。

结果公正就是程序公正的逻辑结论,这也说明,程序规则的正义性和实体法律的正义性一样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与前提,但不是它的内容。

第三,因为结果的公正比较抽象,而程序明确、具体,其客观性、可操作性强,更便于作为评价标准,所以人们一般把程序正义作为评价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标准。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根据以上理解,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

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

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2、审判公开。

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

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

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3、法官中立。

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

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

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

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

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4、诉讼地位平等。

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

其主要表现为: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司法公正的根本制度性保障是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应是司法权威及价值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至高确立,并为人们所普遍感知、接受和认可。

绝大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应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价值反映。

笔者不反对这一观点,问题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来自于什么样的法制环境因何诸多程序和实体均公正的裁判却得不到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信任呢﹖这说明司法公正不单是在司法的本身,而肯定是另有其原因的。

法学家马丁说得好:“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由此可看到,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程序公正亦好,实体公正亦好,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

大家知道在法治国家,鲜有或没有司法不公的问题在社会上广泛议论和流传的情况,其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这不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法院和法官做得都很好,而是由于法治国家的司法权威已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对司法权能的价值与作用早已认同和接受,其公信力已确定无疑,因此不存在人们随意诋毁和怀疑司法权威与价值的问题,这是根本原因。

但在法治欠缺或法治不发达的国家,由于司法机关地位偏低,并同国家不健全的体制及不科学的权力结构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就往往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那么,导致司法不公的根源和原因何在如何克服和解决司法不公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呢笔者认为,司法公正不单是司法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政治体制之问题,包括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结构等系列问题。

笔者赞成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制度性保障。

”“中国司法中的腐败行为制度性根源不在于法院和法官接受的监督不够,恰恰相反,是独立性不够。

”据此我们认为,司法独立性问题是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司法独立问题不解决,要实现司法公正是相当有限的,理由是司法倘若不独立,则法院和法官面临来自外部或内部的压力就很大,审判程序及实体适用法律就有可能依非审判者的意志而作出,法律只成为一种有用的工具而不是居中裁判的法定标准,即使许多情形下法院和法官依程序和实体公正做出判决,但由于社会和人们因法院和法官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不信任其裁判的公正性,这样,司法公正的价值及权威就永远无法确立。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对于司法独立的含义,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应包含两层意思,即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是指司法机关行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其一,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说,它是独立的。

这种意义的司法独立为采用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所赞赏,为实行议行合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扬弃。

[③]孟德斯鸠在论述司法权独立时曾指出:“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半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④]上述观点,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同意,但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能认识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我国逐步实现司法权独立是有参考价值的。

其二,司法权运行的不受干扰性。

即审判独立,表现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原则。

这种意义的司法独立,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所共同提倡的。

资本主义国家审判独立原则渊源于三权分立来说,目的在于反对君主专制制度。

这一原则的确立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取得的一项胜利成果。

社会主义国家审判独立原则渊源于民主集中制理论,这个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统一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但并不反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分工”。

[⑤]审判独立即是承认这种分工的结果。

具体来说,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也包括上级司法机关和同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施加压力进行干扰。

司法权运行的不受干扰性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

(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行的内在价值追求,而这一内在价值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其中首要的是健全、完善确保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

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

1、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系统,实行上下级司法机关垂直领导,抵制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支解和侵犯。

在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但实际上由于权力关系、财政关系、人事关系等一系列关系没有理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与地方各级政府和党的机关的设置、级别、管辖范围完全重合,这不仅造成司法机关在财政上依赖地方政府和地方经济,而且在人事上隶属于地方。

实践中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地方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或指挥权,地方司法人员也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

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隶属、依附关系使得地方司法机关无力抗衡地方政府的权力干预,其结果是除了破坏司法独立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外,还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为防止司法权被支解和司法权的异化,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独立的、统一的司法系统。

2、建立以审判管理为主导,以贯彻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内容管理体制。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通过新的制度设计来建立科学的司法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我产应改革行政化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司法、行政分离以审判管理为核心的法官主导型管理体制。

我国司法机关现行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司法、行政不分的行政主导型管理体制。

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司法工作。

[⑥]3、改革审判方式,推进审判独立的实现。

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以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和法官法共同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

应该看到,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审判独立原则的确立是有个发展过程的。

我国1954年宪法和同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经历文化大革命后,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仍沿袭了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又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1982年宪法和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对法官独立审判未作任何规定,其落脚点在于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具体制度上,实行庭长、院长审批制、审判委员会审批制来保证裁决是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而不是以审判员个人的意见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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