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2002]16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6.17
【实施日期】2002.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2]1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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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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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标
准的通知
【标 签】四川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8﹞181号
【发文日期】1998-06-29
【实施时间】1998-06-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0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税务代理的管理,认真履行督导职责,确保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的业务范围开展代理业务。
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工作委托或转移给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已经委托或转移的,要立即纠正。
三、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纳税人接受代理;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规定从事中介服务;收费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格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甚至乱收费。
对有违反收费规定行为的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县以上国税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标 签】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8﹞95号【发文日期】2008-04-17【实施时间】2008-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7〕243号)和《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税务发票基准系数的函》(川价函〔2008〕30号)(见附件1、2)规定,现就涉及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确保纳税人领购发票价格的稳定性,现有种类及规格的所有发票最终收费标准不属于本次需要调整的范畴,最终收费标准原则上仍然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税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国税函〔1999〕28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7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局调整发票印制企业后,需要全省重新统一确定发票出厂工本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定了各类普通发票和新增种类及规格普通发票的出厂工本费标准(见附件3),各地过去制定的适用于当地的手工版普通发票出厂工本费标准不再执行。
三、考虑到全省普通发票在省局集中印制后,运费增加的实际情况,根据《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为方便发票管理以及综合征管系统运行维护、并保持发票最终售价的相对稳定,综合考虑印量、运距等因素后,确定在所有发票出厂工本费价格基础上顺加4%的差价,作为各地国税局与发票印制厂家的结算价。
除此之外,不再考虑其它特殊差价。
四、为保证征管系统运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已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入库的普通发票,价格暂不作调整。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7.07•【字号】川财综[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1995]31号1995年7月7日)各市、地、州财政局(含重庆市),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和川府发[1995]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现连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川府发[1995]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按规定印刷、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和销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暂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四川省财政厅是全省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负责本地区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第四条收费票据左上方必须套印“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
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为23毫米,字体为楷体,印色规定为:收据联红色,其他为联次颜色。
第五条收费票据专用章是财政部门管理收费票据的法定标志,由省财政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四川省境内的收费票据为通用专用票据和特种专用票据两种。
第七条通用专用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行政事业性收费特点的具有通用性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其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黑色(存根),第二联蓝色(记账),第三联红色(收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证、卡工本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11.13
•【字号】川财规[2000]11号
•【施行日期】2000.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收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的通知
(川财规[2000]11号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地、州财政局,物价局:
你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的申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同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只能一证或一卡。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能用磁卡的用磁卡,以减轻单位和职工负担。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四川省行政事业
性收费专用收据》。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属预算外资金,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下达。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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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工本费专项经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2001﹞120号
【发文日期】2001-07-26
【实施时间】2001-07-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计财处)。
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结算。
省局将根据总局结算情况,依据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计算其印制、运输等费用,相应扣减各市、州局同期应拨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8.02.03•【字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1988年2月3日四川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商品、调拨物资、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使用本省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
对不符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凭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报帐,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发票分以下四种:(一)甲种: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二)乙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三)丙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有其他经营收入的个人;(四)专用:适用于批发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单位,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发票的格式和监制章式样由省税务局统一设计,发票由县级税务机关印刷或批准印制,并在票面右上方套印四川省××县(市、区)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
甲、乙、丙种发票每套三联,专用发票每套四联,确需增加联数或栏目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决定,发票联为红色。
第六条单位因业务需要,可自己设计发票式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领取《发票准印证》,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发票上必须印明使用单位全称,套印县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载明年号和顺序编号。
一次印刷数量不超过两年的使用量。
第七条发票必须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凭税务机关的《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或批准的式样、规格、数量印制,每批印刷业务结束后,印刷厂应将实印数量、起讫号码、交货时间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未经指定印刷发票的印刷厂,一律不准承印或自印发票。
关于我省国税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我省国税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标 签】国税普通发票,收费标准【颁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文 号】川价字费﹝1999﹞175号【发文日期】1999-06-24【实施时间】1999-07-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测[1999]1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详见附件)为我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印制成本,按照国家物价局关于证照工本费计算原则,在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当地的发票工本费标准(计算公式:单位证照收费标准=[(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费]/印制总数量,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损耗率:不超过10%)。
二、鉴于我省甘孜、阿坝、凉山三州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其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可按上述计费原则,根据当地实际印制成本,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当地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部门备案。
三、发票工本费属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发票工本费应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四、本通知自九九年七月十日起执行,原有关普通发票价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各地在执行中出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如后。
附件:(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银行系统收取《结算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9]229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银行系统收取《结算证》工本费标准的
批复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银行系统收取《结算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1999]229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收取结算证成本费的复函》(川财综[1999]56号),经成本测算,现将《结算证》工本费核定为每套3.5元。
该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各发证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成都六区内的发证单位到省物价局办理),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
本批复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起执行。
1999年7月2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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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牛 奶
批发 价
、
6
液 化 石 油 气
批发价
、
批 发 企业 : 当地 市 场 达 到 一 定 经 营 规 模 的批 发 企 业 零 售 价 零 售 企 业 :达 到 一 定 经 营 规 模 的 超 市 ( 商场 )
、
挂 面 、 便 面 方
、
零售 企业 : 到一 定经 营规模 的超 市( 场 ) 达 商
食 用植 物 油 ( 豆 油 、 批 发 价 大 花 批 发 企业 : 当地 市 场 达 到 一 定 经 营 规 模 的批 发 企 业 生油 零 售 价 菜籽油 、 和 油) 调 零售 企业 : 到一 定经 营规模 的超 市( 场 ) 达 商
公 式计算 法 。 成 本 基 准 系 数 是 每 平 方 米 发 票 的 加 权 平 均 印 制 成 本 单 价 。 部 分 发 票 成 本 基 准 系 数 为 :干 式 复 写 纸 39 水 印 无 碳 复 写 纸 3 9 卷 式 双 胶 纸 、 式 水 印 ,3: 、2; 卷
暂Hale Waihona Puke 办法 》 一厅 管 理 , 省 同 税 局 、 地 税 局 负 责 按 本 办 法 测 算 具 由 省 体 工本 费标准并 报省 物价 局 、 财政 厅备案 后执行 。 省
四 、本 办 法 所 指 发 票 工 本 费 标 准 是 社 会 最 终 统
一
、
发 票 工 本 费 属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其 管 理 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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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猪肉
、
牛 羊 肉及 其 制 品 批 发 价 、 售 价 零 售 企 业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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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鸡 蛋
批 发 企业 : 当地 市 场 达 到 一 定 经 营 规 模 的批 发 企 业 零 售 价 零 售 企 业 : 达 到 一 定 经 营规 模 的 超 市 ( 商场 )
( 附 件 ) 试行 两 年 , 遵 照 执 行 见 , 睛 为保 持 发 票 _本 费相 对 稳 定 , 有纸 张 、 格 、 T 现 规
联 次的 发票收 费标 准仍按 原文 件执行 。 附 件 : 川 省 税 务 发票 T本 费标 准 管 理 暂行 办 法 四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四川 省 财 政 厅
加 强 发 票 收 费 的 管 理 ,更 好 的 为 纳 税 人 服 务 .经 研 究 , 制 定 《 川 省 税 务 发 票 T 本 费 标 准 管 理 暂 行 办 特 四
附 件
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 费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
根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围 价 格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中 《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为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强 税 , 加
务 发 票 ( 下 简 称 发 票 ) 本 费 的 管 理 , 好 地 为 纳 以 丁 更 税 人 服 务 , 制 定 《 川 省 税 务 发 票 工 本 费 标 准 管 理 特 四
外 的 由 税 务 机 关 , 一 监 制 的 在 购 销 商 品 、 供 或 者 统 提
接 受 服 务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中 . 具 、 取 的 收 开 收 付款 凭证 。 j 、 川 省 发 票 本 费 标 准 由 省 物 价 局 、 财 政 四 省
7
其 他 重 要 商 品及 服 务 由 市 、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定 州 县
注 : 市 、 、 ( 、 ) 民 政 府 可 以 上 述 范 围 内 规 定 具 体 品 种 , 由各 市 、 物 价 局 报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备 案 。 各 州 县 区 市 人 并 州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二 0 0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近 年 来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 务 发 票 ( 下 简 称 发 税 以 票 ) 使用 量 大 幅度 增加 , 纸 张 和规 格 相 应增 多 . 的 其
发 票 工 本 费 也 复 杂 多 变 , 了适 应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为
关于印发( J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 I 1 I  ̄ 的通知
川 价 发 [0 7 2 3号 2 0 ]4
各 市 、 物 价 局 、 政 局 , 罔 税 局 . 地 税 局 , 扩 州 财 省 省 各 权试 点县物 价局 、 政 局 : 财
法 》( 下 简 称 《 法 》 , 将 此 《 法 》 发 给 你 们 以 办 )现 办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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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四 川 省 调 价 备 案 商 品 及 服 务 种 类 目录
序 号
品 种
价 格 类 型
执行 范 围
1
2
成 品粮 ( 粉 、 米 、 批 发价 面 灿 粳 批 发 企业 ( 营者 ) 当地 市场达 到一 定经 营规模 的粮食批 发 企业 经 : 米) 零 售 价
《 川 省 财 政 厅 、 JI 物 价 局 关 于 印 发 ( 川 省 行 四 四 I省 四
政事 业 性 收费 项 日审批 管理 暂 行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 财 综 [ 0 6] 3 号 )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 川 川 20 1 和 四
执 行收 费标 准 。 五 、发 票 I 费标 准 的 确 定 实 行 成 本 基 准 系 数 本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转 发 《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政 部 关 于 印 国 财
发 (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标 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通 知 》 川 行 的 ( 价 发 f 0 6] 3 2 0 1 3号 ) 定 执 行 。 规
二 、本 办 法 所 称 税 务 发 票 是 指 除 增 值 税 发 票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