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川价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川价发[2007]79号2007年4月10日)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各单位: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含中央驻蓉单位)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成都市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高新六区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蓉单位,以及在川中央、省属高等院校,均应参加本次年审。
二、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本次年审从2007年4月16日起至6月8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16日-5月11日,为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布置和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将按收费项目分类填写收费年度审验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一并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本通知的安排参加集中年审。
第二阶段:5月14日-5月18日,为集中年审阶段。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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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37号1998年7月30日)省水电厅: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25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26号《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号《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1994]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重复收取。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其收入按预算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水产系统原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在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即告我们。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1、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费用办法仍按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的征收使用办法执行。
收购、出售重点保护不生野生动物产品和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产品,目前暂不征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湘价服[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五日湘价服〔2006〕163号)湖南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下达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94号、〔2003〕8号)文件精神,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规范气象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负担,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重新明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物价局。
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一律按规范后的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执行。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权限报批。
二、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应公布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频次、质量标准等各项要求;坚持用户自愿、服务有偿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收费规定,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重复服务、重复收费行为。
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
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

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正文:---------------------------------------------------------------------------------------------------------------------------------------------------- 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气象工作与国民经济各部门关系密切,正确地运用气象部门提供的各种气象信息,对实现趋利避害,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气象部门应当大力加强公益服务,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并围绕气象事业发展开展综合经营。
一、关于开展有偿专业服务问题气象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多年来气象服务一直是无偿的。
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气象服务的需要越来越迫切,要求越来越具体、细致。
气象部门根据这些部门的需要开展了专业服务。
开展专业服务,要求气象部门在原已进行的公益服务的基础上,使用现代化的装备和多种手段,耗费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才能为使用部门提供针对性强、使用价值高的气象信息。
鉴于目前国家对气象部门的资金安排基本上只能维持正常业务和开展公益服务的需要,经费的短缺直接影响到开展专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为了使气象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气象部门在继续做好无偿的公益服务的同时,要逐步推行有偿专业服务。
有偿专业服务包括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海洋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以及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商)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无偿的公益服务是指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自动应答系统等手段向社会提供的气象服务。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28•【文号】财综[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一)经贸部门中标设备服务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
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农业部门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2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号)。
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水利工程水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
防雷检测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4年2月3日川价费[2004]19号各市、州物价局,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财综[2001]94号)的精神,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在参考其他省、市收费标准和广泛征求各市、州意见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现将我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气象部门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在服务收费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气象部门,气象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按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气象有偿服务范围。
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属有偿服务,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价格,并写入服务合同。
四、气象环境影响咨询可参照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收费(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五、气象计量器具检定维修可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川价费[2003]177号通知执行。
六、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要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七、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有偿服务单位指导和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有偿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537f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a5.png)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为了规范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8号)中规定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公司和地电局,对商业电价执行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原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的除以下用电外均属商业用电。
1、机关、部队、团体、福利院、医院、科研所、学校、幼儿园的用电,以及电信、公路管理机关办公用电;2、工业企业办公与车间照明用电;3、铁路、航运、航空、交通、邮政、气象、水文、测绘、环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殡葬用电;4、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用电;5、其他无经营性收费的用电。
上述用电(不包括对外营业场所和开展有偿服务的第三产业用电)以外的按商业电价执行。
二、对公路(含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加油(气)站、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招待所中的娱乐场所)以及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性的信息(含电信模块局、交换传输及辅助设备、发射基站)、房地产交易、广告、美容美发场所的用电,原执行非居民照明和动力电价的电量,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三、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军队事业单位,凡按以上规定应执行商业电价的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四、对既有商业用电又有其他类别用电的办公地点,其辅助设施如水泵、消防、电梯等用电应按比例分摊。
五、对城乡临街居民住户前店后家的用户,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用电量暂按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川财综[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年8月7日川财综[2009]4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二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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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技术服务费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前期可行性评估
项
1000—2000
含易燃易爆场所、信息系统等防雷工程
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
一类/平方米
0.9置工程的质量检测,按防雷工程总造价5%收费
二类/平方米
0.8
三类/平方米
0.7
防雷装置年度检测
2
气候分析和气象资料服务费
气候分析服务
气候报告/旬
80
川价发[2005]
197号
月120元
气候分析/月/次
100
不同区域可累计,预测分析加收50%
风玫瑰图/月/次
400
旬、月、季、年气候概况/年
3000
气象情报资料/份
200
气象要素资料
定时值/单站/个
2
需加工提供的,加收20%
日值(合计、平均、极值)/站/个
4
候值(合计、平均、极值)/站/个
7
旬值(合计、平均、极值)/站/个
9
月值(合计、平均、极值)/站/个
12
年值(合计、平均、极值)/站/个
30
1—5年/单站/个
100
5—10年/单站/个
200
10—15年/单站/个
300
15年以上/单站/个
500
查阅气象资料
人/小时
50
其他气象资料服务或特约服务
协商
测试点
80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对易燃易剥等危险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可根据需要申请经常性检测
避雷器(SPD)检测
只
120
雷击影响调查评估
项
3‰
按投资总额或标的物价值
4
气象通信设施和网络技术服务费
协商
川价发[2005]
19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序号
收费
项目
计算标准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文号
备注
1
气象预报信息和专项服务费
天气预报
定点12小时以内/次
500
川价发
[2005]
197号
短期(1—2天)/月
400
中期(3—5天)/月
500
周逐日/周
800
旬天气趋势预测/旬
800
月天气趋势预测/月
400
季度天气趋势预测/季
500
年度天气趋势预测/年
1000
汛期预报(5—9月)
2000
提供雨情报另加收2000元
整套中长期天气预报/年
协商
专业气象预报
气象指数预报/项/月
600
如:紫外线、舒适度等
防火气象预报/月
3000
森林防火气象预报协商
风景区旅游气象条件预报/风景点/月
2000
交通干线安全气象条件预报/公里/月
10
雨量等气象要素预报/项
600
灾害天气和重要天气预报/月
1000
专项气象服务
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项
协商
现场气象保障服务/次
协商
气候可行性论证/项
协商
多普勒气象雷达探测/次/2分钟
1000
增加1分钟增加200元,其他气象雷达服务协商
其他专项气象服务
协商
序号
收费
项目
计算标准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文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