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提单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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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原则。

(“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没加任何修订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它不仅以是否认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集装箱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未规定集装箱问题。

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装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货物的定义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

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适用范围适用于缔结国所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注意不适用于租船合同)(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下列情况还可适用:①装货港在缔约国内;②提单签发地在缔约国内;③卸货港在缔约国内;④提单或运输合同的其他单据指引使用公约的;⑤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运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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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承运人角度看,它只能把货物交给持 有正本提单的人,否则,若是把货物交 给没有正本提单的人,承运人将冒巨大 风险。一旦第三人以正本提单要求提货, 主张对货物的权利,,承运人必须赔偿 全部损失,而不能享受海牙规则对承运 人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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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单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或on Board B/L)和收货待运提 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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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告称”等不知条款。承运人否认了 解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数量或技 术规格的条文,构成举证责任的转换, 索赔人应证明交付承运人的货物的确实 数量,如索赔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则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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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清洁提单
①概念:明显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 的提单。 “包装不固”;沾有油污;货物漏损; 包装开裂/漏洞/撕裂;货物残损;包装货 物露出;桶生锈;短装5箱;少装2坛。 对批注表明的货差或批注事项导致的货 损,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批注内容要具体、明确、肯定,不能模 棱两可,不能使用“许多”、“一些 ‘、”少量’、“相当一部分”等不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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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运人的责任 1.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恪尽职责使船舶适 航 《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 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①使 船舶适航;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 和配备供应品;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 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载 运和保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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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有义务洛尽职责 使船船适航。但何渭恪尽职责?船舶适 航须符合哪些要求?船舶适航责任期间 如何确定等等,都有必要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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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本人,其雇用人,以及独立合同人 等都必须做到恪尽职责,否则,承运人 就应当负不适航责任。 独立合同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外 与承运人有合同关系,为承运人提供服 务,使船舶适航的人。

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一、发展过程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1、在19世纪中叶,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列举大量免责事项,形成了"除了收取费用,对所承运的货物,几乎不负任何责任"的状况,引起了代表货方利益的商界的不满。

2、1893年,美国国会通过哈特法,规定了承运人承担的最低责任,把承运人的过失分为管货过失和管船过失,在有2种过失的情况下,提单中免责条款无效。

3、1921年国际法协会在海牙召开会议制定海牙规则,1924年,布鲁塞尔会议上对其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定名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通称为1924年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还是侧重保护船东利益。

4、1968年在布鲁塞尔制定了《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小的修改。

该议定书影响不大。

5、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斗争和要求,1978年联合国贸易会议主持制定了《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该公约在有20个国家批准后一年届满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

目前已有20个缔约国,1992年11月1日生效。

二、关于《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

《汉堡规则》修改了《海牙规则》,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汉堡规则》在此基础上扩大其适用范围,规定: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预订的卸货港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是在缔约国内签发;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规定,公约的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国内立法,约束该提单;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2)承运人责任起讫从《海牙规则》规定的,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至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合同双方2.1 发货人2.2 收货人2.3 承运人第三条货物运输3.1 货物描述3.2 运输路线3.3 运输方式3.4 运输时间第四条运输费用4.1 费用计算4.2 支付方式4.3 费用退还第五条货物保险5.1 保险范围5.2 保险费用5.3 保险理赔第六条货物损失与损坏6.1 损失或损坏责任6.2 损失或损坏索赔6.3 损失或损坏赔偿第七条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事件7.2 不可抗力后果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后果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协商9.2 仲裁9.3 法律适用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3.1 法律适用13.2 管辖法院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附件14.2 补充协议14.3 合同修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1.4 "货物"是指合同中列明的需要运输的物品,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

1.1.5 "运输路线"是指货物从发货人的地址到收货人的地址所经过的路线。

1.1.6 "运输方式"是指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陆路、铁路、航空、海运等。

1.1.7 "运输时间"是指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的货物运输完成的时间。

1.1.8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1.1.10 "争议"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双方对合同条款或者履行情况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的情况。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

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

海运提单及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ppt50张)

海运提单及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ppt50张)


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 提单和指示提单。
(A)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在这种情 况下,承运人只能向该收货人,或向经收货人背书转让的提单持有 人交付货物。• 提单上的收货人是由托运人指定的,其转让也只能 由该收货人进行,因此,记名提单的流通性是很有限的。记名提单 一般不能转让。在国际贸易中,除了某些金、银、珠、• 宝等贵重 物品的运输外,一般不使用记名提单。
案例:
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 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 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 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 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 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 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破碎为由,拒 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 生了争执。
5、按商业习惯可分:
分类母项 分类依据 分类子项
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
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 注
清洁提单
提单
收货人的抬头方式
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 指示提单 运输过程是否转船 直达提单 转船提单 联运提单
提单内容繁简
全式提单(繁式提单)
简式提单
1.SHIPPER (托运人)一般为出口商 2.CONSIGNEE(收货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3.NOTIFY PARTY(通知人)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 4.PR-CARRIAGE BY (前程运输) 填feeder ship名即驳船名 6. OCEAN VESSEL VOY. NO.(船名及航次) 填大船名 5.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 填Huangpu 7.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 填HKG 9.PLACE OF DELIVERY (交货地)若 大船公司负责 至NYC则填 NYC;若负责 至LAX则填 LAX 12.NOS. & KINDS OF PKGS(包 装种类和数 量)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7. 国际货物运输三大规则比较1.1924年《关于同意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扩大了适用范围。

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船舶适航的义务;管货义务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或“弦到弦”原则延长了责任期间,“仓至仓”原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按两者之中较高者计算。

提高了赔偿限额。

承运人的免责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受人员的范围。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取消了火灾的免责集装箱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未规定集装箱问题。

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货物的定义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增加了对特殊货物的适用。

诉讼时效一年一年,但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延长诉讼时效,为两年。

索赔时效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损害不明显,3日内提出。

延长了索赔时效。

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损害不明显,15日内提出;延迟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保函无规定首次将保函合法化。

管辖权无规定增加了管辖权条款。

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做出选择。

提单的证明力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规定了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公约意义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标志国际海商法领域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国际贸易、航运、保险、银行业务发展有良好影响。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1.2 双方1.3 货物1.4 运输1.5 公约2. 适用范围2.1 公约适用2.2 例外情况2.3 双方义务3. 货物描述3.1 货物详情3.2 数量3.3 质量4. 运输条款4.1 运输方式4.2 运输时间4.3 运输费用5. 保险5.1 保险责任5.2 保险范围5.3 保险费用6. 风险与责任6.1 货物风险6.2 双方责任6.3 损失赔偿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7.3 仲裁8. 法律适用8.1 适用法律8.2 法院管辖9. 合同修改与终止9.1 修改条件9.2 终止条件9.3 终止后义务10. 一般条款10.1 保密10.2 通知10.3 不可抗力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后果11.3 违约赔偿12. 独立合同12.1 独立合同性质12.2 非合并条款13. 争议解决13.1 协商解决13.2 调解13.3 仲裁14. 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本合同是指由双方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运输、保险、风险与责任等条款。

1.2 双方:双方指本合同的甲乙双方,甲方为货物委托人,乙方为货物运输人。

1.3 货物:指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设备、材料等。

1.4 运输:指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从起点运送到终点的活动。

1.5 公约:指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为本合同的主要依据。

2. 适用范围2.1 公约适用:本合同受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约束,双方应遵守公约的规定。

2.2 例外情况:如本合同条款与公约有冲突,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3 双方义务: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公约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5.3提单的国际公约


(六)诉讼时效不同
•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 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 的一切责任……”。 • 《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 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 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 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 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 • 《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 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 时效的规定。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 单。 《汉堡规则》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 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 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 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 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 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 《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涉及三 个方面: • 运输方式扩大为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方 式; • 涵盖的地域范围扩大为海上区段和非海 上的区段; • 责任主体扩大为承运人、履约方、海运 履约方, 从而将海运、 港口、内陆各种 运输方式的经营人都涵盖在内。
• 《鹿特丹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以承运人推 定过失为基础,明确了船货双方各自的举证内容与 顺序,举证责任分配体系层次分明,具有较好的可 操作性,比《汉堡规则》对承运人有利。但加重了 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排除了承运人利用举证责任规 定不明确可能具有的抗辩利益。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 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 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 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 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 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 之九百的单位。 •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 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 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提单是由各个船公司自行制定的单证,它通过正面记载内容和背面条款,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与提单有关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等内容。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往往具有国际性,一旦发生争议或诉讼,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就成为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加上各个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也不完全相同。

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就成为国际社会努力追求的目标。

目前已经生效的,并且对统一有关提单或国际货物运输起到积极作用的国际公约,包括了制定于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的汉堡规则。

一、海牙规则1、背景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因为草案公约1921年在荷兰海牙通过,因此又称为《海牙规则》。

19世纪后半叶,承运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在提单上加入越来越多的免责条款,由此引起货主的强烈不满,也影响了提单的可靠性。

为了限制承运人在提单上任意增加免责条款,代表货主利益的美国于1893年制定并通过了《哈特法》,确定了往来于美国港口的船东,应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并明确了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虽然只是美国的国内法,却带来了较大影响,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与美国法律体系接近的国家也纷纷效仿,出台了类似的国内法律。

这种情况使得当时处于世界领导地位的英国感到非常被动,为了掌握海上货运的话语权,也为了规范行业秩序,在英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年5月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统一提单规则,并最终于1924年通过这个简称为海牙规则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许多国家加入该公约,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

我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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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条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 《海牙规则》中没有单独规定承运人 的责任期间,因而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 中都列有关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 任的起止时间条款。 • 《海牙规则》第一条“定义条款”中对 于“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 )的定义规定为“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 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 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 “钩至钩”。 •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 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 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 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 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 《鹿特丹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 包括从为运输 而接收货物时开始, 至货物交付时为止的整个运输期间(《 鹿特丹规则》第12 条之规定)。该规则并没有对接收和交 付货物的地点加以限定, 因此该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 期间, 已经不再局限于海上和港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 单。 《汉堡规则》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 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 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 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 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 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 《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涉及三 个方面: • 运输方式扩大为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方 式; • 涵盖的地域范围扩大为海上区段和非海 上的区段; • 责任主体扩大为承运人、履约方、海运 履约方, 从而将海运、 港口、内陆各种 运输方式的经营人都涵盖在内。
• 《鹿特丹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以承运人推 定过失为基础,明确了船货双方各自的举证内容与 顺序,举证责任分配体系层次分明,具有较好的可 操作性,比《汉堡规则》对承运人有利。但加重了 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排除了承运人利用举证责任规 定不明确可能具有的抗辩利益。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 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 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 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 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 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 之九百的单位。 •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 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 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 (三)《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 《汉堡规则》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 输公约》。《汉堡规则》可以说是第三世界国家 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于磋商,并在 某些方面做出妥协后通过的。 • 《汉堡规则》除了保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修 订内容外,在很多方面予以根本性的变革,如推 行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关于赔 偿责任限额等。这个公约于1992年11月起生效。 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 国,并且由于这些变革对承运人的利益有较大影 响,实际上大多数海运大国均为加入该规则,因 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
•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 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其 他货运单位875 个特别提款权 ,或货物 毛重每公斤赔偿3个特别提款权。如果货 物价值已由托运人申报且在 合同事项中 载明的, 或承运人与托运人已另行约定 高于本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 则不 在此列。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 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 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 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 • 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规 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 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 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 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 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 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 《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承运人有过错的原则。《 鹿特丹规则》对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分担作了分层 次的详细规定,在举证的顺序和内容上构建了“三 个推定”的立法框架:(1)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承运人举证无过失;(2)承运人举证免责事项所 致,推定其无过失;(3)船舶不适航,推定承运 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因果关系或者已谨慎处理。
• (二)《海牙 - 维斯比规则》( Hague— Visby Rules) • 《海牙-维斯比规则》,也称《维斯比规 则》,全称为《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 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于 1968年在布鲁塞尔通过,并于1977年6月 23日起生效。 • 该规则主要针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 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 充。
• 《鹿特丹规则》废除了承运人“航海过 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而《海 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我 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由于船长、 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 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航海过失”)和火灾中的过失(“火灾 过失”)而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 延交付免责。 • 《鹿特丹规则》适航义务贯穿全航程。 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扩展 至整个航次期间
5、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承运人的免责条件: 1)承运人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 基本义务 2)负举证责任(火灾发生原因的举证责任 除外)
6、托运人责任
1)如实申报有关货物情况 2)有义务按规定时间和数量支付运费和其 它费用
二、有关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概述
•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 •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 定的国际公约》,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我 国未加入该公约,但多数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 条款是参照该公约规定的。《海牙规则》的特 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划分 上很不平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 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 》,建立航运新秩序
(二)内容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 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 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 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 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
3.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送中应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 如果提单已订有首要条款,就无需另订承运人的 责任条款。 承运人基本责任: 1)承运人有条件地保证船舶适航义务 A.谨慎处理 (非绝对) B.开航前和开航时 (时间范围) 2)应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
第三节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1924 《海牙-维斯比规则》1968 《汉堡规则》 1978 《鹿特丹规则》 2008
一、提单的背面条款
(一)类型 1、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 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 2、任意性条款两类。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 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 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 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 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 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 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 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
• (四)《鹿特丹规则》( Rotterdam rules ) • 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正式得到通过,并且大会决定在2009年9月23 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开放供成员国签 署,因而该公约又被命名为《鹿特丹规则》。 目 前尚没有一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尚未生效 。 •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有很 大的变化,扩大了承运人责任期间,改变了承运 人的责任基础,取消了传统的承运人免责事项, 提高了承运人责任限额,如果该规则生效,将大 大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可以预见其对航运业及保 险业将会带来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一些经营船龄 较大、管理水平不高的中小航运企业带来的冲击 。。
• 美国的“哈特法”(Harter Act)则规定:承 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收货之时起,至交货之时 为止。 • 《汉堡规则》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 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 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 箱货物同《汉堡规则》,而件杂货则同《海牙 规则》。 •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收货 —交货”,并且不限定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的 地点。因此,该规则适用于承运人在船边交接 货物、港口交接货物、港外交接货物或者“门 到门”运输,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 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 •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 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 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 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 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 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 •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 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 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 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 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 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责任基础即讨论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根据。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指在什么条件下,承 运人对货物损失赔偿,即规定承运人赔 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又称责任制。 一是严格责任,二是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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