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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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提单是由各个船公司自行制定的单证,它通过正面记载内容和背面条款,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与提单有关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等内容。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往往具有国际性,一旦发生争议或诉讼,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就成为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加上各个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也不完全相同。

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就成为国际社会努力追求的目标。

目前已经生效的,并且对统一有关提单或国际货物运输起到积极作用的国际公约,包括了制定于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的汉堡规则。

一、海牙规则1、背景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因为草案公约1921年在荷兰海牙通过,因此又称为《海牙规则》。

19世纪后半叶,承运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在提单上加入越来越多的免责条款,由此引起货主的强烈不满,也影响了提单的可靠性。

为了限制承运人在提单上任意增加免责条款,代表货主利益的美国于1893年制定并通过了《哈特法》,确定了往来于美国港口的船东,应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并明确了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虽然只是美国的国内法,却带来了较大影响,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与美国法律体系接近的国家也纷纷效仿,出台了类似的国内法律。

这种情况使得当时处于世界领导地位的英国感到非常被动,为了掌握海上货运的话语权,也为了规范行业秩序,在英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年5月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统一提单规则,并最终于1924年通过这个简称为海牙规则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许多国家加入该公约,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

我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约》的内容
《国际货约》分6部分,共70条和4个附件,适用 于至少两个缔约国之间的铁路联运。
铁路的运输单据称为运单,内容包括接货地点、 日期和交货地点及货物质量情况、件数、标记等, 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残损或延误负责,但由索 赔人的错误行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或承运人所不 能避免的原因造成者除外,责任豁免的举证责任 在于承运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会同,以至 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空运、铁 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等),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 下称“联运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 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方式。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
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结合而构成的整体运输方式。在国 际多式联运中,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构成一个运输整体 ,一种新的联合运输方式。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公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 多式联运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 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 失或疏忽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 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 赔偿责任。
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 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 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公 约尚未生效。
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 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 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 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 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 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7. 国际货物运输三大规则比较1.1924年《关于同意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扩大了适用范围。

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船舶适航的义务;管货义务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或“弦到弦”原则延长了责任期间,“仓至仓”原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按两者之中较高者计算。

提高了赔偿限额。

承运人的免责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受人员的范围。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取消了火灾的免责集装箱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未规定集装箱问题。

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货物的定义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增加了对特殊货物的适用。

诉讼时效一年一年,但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延长诉讼时效,为两年。

索赔时效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损害不明显,3日内提出。

延长了索赔时效。

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损害不明显,15日内提出;延迟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保函无规定首次将保函合法化。

管辖权无规定增加了管辖权条款。

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做出选择。

提单的证明力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规定了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公约意义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标志国际海商法领域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国际贸易、航运、保险、银行业务发展有良好影响。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提单制度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安排,它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以下是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的主要内容:1. 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出具的一份证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文件。

它通常包含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装运日期、装货港、卸货港、运费条款等信息。

2. 提单的种类:提单分为直运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等。

直运提单指货物直接运至目的港,无需中途转运;转船提单则指货物在途中需要转运;联运提单则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

3.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三重功能。

作为货物收据,它证明承运人已经接收了货物;作为运输合同,它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条款;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它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4. 提单的转让: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即通过在提单背面签名并注明转让条件,将提单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

提单的转让通常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5. 提单的法律效力: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内容受到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的规范。

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提单的法律效力。

6. 提单的签发:提单通常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签发时必须确保提单上的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7. 提单的修改和更正:如果提单上的信息有误,需要在货物交付前进行修改或更正。

修改提单通常需要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同意,并可能涉及额外的费用。

8. 提单的遗失和补发:如果提单遗失,托运人应及时通知承运人,并可能需要提供保证金或保险,以便承运人在确认货物所有权后补发提单。

9. 提单的电子化: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提单(e-BL)逐渐被采用,它具有与传统纸质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更加便捷和高效。

提单制度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确保了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提供了法律保障。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提单条款随着当时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复杂,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纷纷采用“契约自由”原则制定提单,该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一些航运国家的承运人滥用,导致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与日俱增,货物运输安全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被动摇,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障碍。

显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由各国分别制定不同的提单条款来加以规范,因而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必要的。

1924年8月25号通过的《海牙规则》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的。

1968年通过了对《海牙规则》的一些修订,形成了《维斯比规则》。

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要求,1978年联合国在汉堡召开了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汉堡规则》。

由三个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来看,《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局部修订和补充,而《汉堡规则》则是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幅修订产生的。

那么,究竟这三个国际公约在内容上有何异同呢?(一)《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比较(1)《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相同之处1.两项最低限度责任《海牙规则》第三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①使船舶适航;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概而言之,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和妥善管理货物两项最低限度责任。

《维斯比规则》没有对此进行修订。

2.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货物运输”的定义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这一定义并没有对装卸货物的过程和细节做出详细规定,《维斯比规则》也没有就此做出修订。

习惯上采用“钩至钩”和“舷至舷”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免责规定《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货损责任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须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是有权对自己在某方面的疏忽、过失行为享受免责。

国际海运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

国际海运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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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免责太多,这样对托运
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后来的《维斯比规则》对《海 牙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加 大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托运人不利的处境,《汉堡规则》相比较而言就比较 公平合理。
一、《海牙规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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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索赔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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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通知是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就货物的短少或 残损状况向承运人提出的通知,它是索赔的程序之 一。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意味着收货人有 可能就货物短损向承运人索赔《海牙规则》第三条第 六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
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 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
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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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除非从货 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
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 负的一切责任。”
七、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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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海牙规则》第三 条第五款规定:“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他在货 物装船时所提供的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 确性,并在对由于这种资料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 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
国际海运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上海海洋大学高职学院国际海运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上海海洋大学高职学院海牙规则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三承运人的免责二承运人的最低责任限度一海牙规则概述上海海洋大学高职学院一海牙规则概述11海牙规则的产生背景?海牙规则hague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1924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①恪尽职责是指恭敬、谨慎地履行 自己的职责。
②恪尽职责的主体
最初,都普遍认为只要承运人本人 及其雇用人员做到谨慎从事使船舶 适航就可以了。
直到1961年
Riverstone Meat Company Ltd ncashire shipping Company Ltd (The Muncasrer Castle)案审结后才有明确的解释。
承运人本人,其雇用人,以及独立合同人 等都必须做到恪尽职责,否则,承运人 就应当负不适航责任。
独立合同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外 与承运人有合同关系,为承运人提供服 务,使船舶适航的人。
首先它只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前开航时恪尽职 责--The Friso案件.doc开航时履行该项义务。
其次,在履行该项义务之后仍未能发现的潜在 缺陷,也属于承远人免责的范围。
①船舶的船体、船机、结构必须紧密、坚实、 强固,能经得起预定航程中的一般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个称职的承运人所能预见到的 在预定航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如海上气 候、海上危险等。如果船舶的船体强度不足, 船舶的船机、结构及锅炉存在缺陷、锅炉由于 杂质沉淀而阻塞气管,以及对货物的积载不当、 对船舶的压载不当都会影响船体的强度与稳性 等等,都构成不适航。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
(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 Foul B/L)。
(1)清洁提单
① 概念:是指未载有明确声称货物及/或 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
货物及包装表面良好
目力所及范围内
集的注意程 度,更无须雇佣专家前来检查,只须尽到一般 船长所应有的商业上的注意程度。 桶内装的是水而非油 货物在装船时漏出污水,提单要求记载电视机 说纸箱内是防盗门,大风将纸箱吹弯。 集装箱 钢锭 碎砖

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的比较1、在19世纪中叶,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列举大量免责事项,形成了“除了收取费用,对所承运的货物,几乎不负任何责任”的状况,引起了代表货方利益的商界的不满。

2、1893年,美国国会通过哈特法,规定了承运人承担的最低责任,把承运人的过失分为管货过失和管船过失,在有2种过失的情况下,提单中免责条款无效。

3、1921年国际法协会在海牙召开会议制定海牙规则,1924年,布鲁塞尔会议上对其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定名为《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通称为1924年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还是侧重保护船东利益。

4、1968年在布鲁塞尔制定了《修订统一提单法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小的修改。

5、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斗争和要求,1978年联合国贸易会议主持制定了《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该公约在有20个国家批准后一年届满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

目前已有20个缔约国,1992年11月1日生效。

《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

(1)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汉堡规则》在此基础上扩大其适用范围,规定:①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②预订的卸货港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③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是在缔约国内签发;④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规定,公约的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国内立法,约束该提单;⑤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2)承运人责任起讫从《海牙规则》规定的,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至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

我国海上运输实践中一直采用《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起讫时间。

新颁布的《海商法》作了新的规定,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加以区分,并在承运人承担责任上分别作出规定: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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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

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
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
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

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

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

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
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

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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