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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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提单是由各个船公司自行制定的单证,它通过正面记载内容和背面条款,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与提单有关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等内容。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往往具有国际性,一旦发生争议或诉讼,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就成为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加上各个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也不完全相同。

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就成为国际社会努力追求的目标。

目前已经生效的,并且对统一有关提单或国际货物运输起到积极作用的国际公约,包括了制定于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的汉堡规则。

一、海牙规则1、背景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因为草案公约1921年在荷兰海牙通过,因此又称为《海牙规则》。

19世纪后半叶,承运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在提单上加入越来越多的免责条款,由此引起货主的强烈不满,也影响了提单的可靠性。

为了限制承运人在提单上任意增加免责条款,代表货主利益的美国于1893年制定并通过了《哈特法》,确定了往来于美国港口的船东,应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并明确了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虽然只是美国的国内法,却带来了较大影响,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与美国法律体系接近的国家也纷纷效仿,出台了类似的国内法律。

这种情况使得当时处于世界领导地位的英国感到非常被动,为了掌握海上货运的话语权,也为了规范行业秩序,在英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年5月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统一提单规则,并最终于1924年通过这个简称为海牙规则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许多国家加入该公约,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

我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

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

海商法三大公约比较

海商法三大公约比较

三大规则比较浦映超法学0803班 30809108《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承运人责任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完全过失责任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到舷港到港承运人的免责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过失免责归于无效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最高赔偿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

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经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并已列入提单者,可按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的数额赔付。

(1)每件或每单位10000法郎或者按灭失中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法郎,二者以高者为准。

(2)以运输工具集装,则以提单中所载明的包数或单位数为准;如果提单中未注明件数,则以每集装箱或货盘为一件计算。

(3)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知道可能会导致损失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

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

二者以高者为准。

对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且国内法不允许使用特别提款权的国家,每件或每单位12500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7.5法郎。

二者以高者为准。

实际承运人赔偿责任未规定连带责任保函的法律效力未规定善意的保函有效,恶意的则无效活动物和舱面物不适用货物可包括活动物和舱面物,但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达成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装载舱面上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货物交付之日一年内一年,但经当事人同意,可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

即使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在受诉法院的法律准许期两年间内,可向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准许期间从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不少于三个月。

管辖权无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被告居所地、合同订立地、装货卸货港、合同指定地的法院管辖.公约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之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之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之比较。

以前,在有关提单的法规,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1、海牙规则。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以后又有了一个鹿特丹规则。

我们做一下比较: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

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我国《海商法》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

(同1968维斯比规则)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

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国际经济法·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

国际经济法·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
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
内容 承运人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义务
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起至货物卸完船止
承运人的免责
管船免责
管货不免责
火灾不免责,但货方应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
无过错免责
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除外
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提单对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 人可以出具与提单记载不同的证据。提单对善意的第三人 具有最终证明的效力,承运人提供的与提单相反的证据不 予认可。
维斯比规则
保函的效力 效力只及于托运人和承运人 如保函有欺诈意图,承运
人不得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迟延交货责任
赔偿责任限额为应付运费的 2、5 倍 不得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收货后 60 日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不适用租船合同(适用在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
下签发的提单)
1、提单是在缔约国签发 2、从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维斯比规则
3、当事人选择
1、提单是在缔约国签发 2、当事人选择
汉堡规则
3、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提单的证明力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 则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

诉讼时效
1 年 灭失:自应交付之日起算 损坏:自交付之日 海牙规则
起算
1 年 可延长 对第三者的追偿,在期满后有 3 个月 维斯比规则
宽限期
2 年 索赔通知:损害:收货后 1 日、15 日
延迟: 汉堡规则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7. 国际货物运输三大规则比较1.1924年《关于同意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扩大了适用范围。

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船舶适航的义务;管货义务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或“弦到弦”原则延长了责任期间,“仓至仓”原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按两者之中较高者计算。

提高了赔偿限额。

承运人的免责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受人员的范围。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取消了火灾的免责集装箱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未规定集装箱问题。

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货物的定义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增加了对特殊货物的适用。

诉讼时效一年一年,但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延长诉讼时效,为两年。

索赔时效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损害不明显,3日内提出。

延长了索赔时效。

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损害不明显,15日内提出;延迟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保函无规定首次将保函合法化。

管辖权无规定增加了管辖权条款。

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做出选择。

提单的证明力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规定了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公约意义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标志国际海商法领域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国际贸易、航运、保险、银行业务发展有良好影响。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比较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提单条款随着当时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复杂,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纷纷采用“契约自由”原则制定提单,该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一些航运国家的承运人滥用,导致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与日俱增,货物运输安全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被动摇,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障碍。

显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由各国分别制定不同的提单条款来加以规范,因而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必要的。

1924 年 8 月 25 号通过的《海牙规则》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的。

1968 年通过了对《海牙规则》的一些修订,形成了《维斯比规则》。

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要求,1978 年联合国在汉堡召开了有71 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汉堡规则》。

由三个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来看,《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局部修订和补充,而《汉堡规则》则是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幅修订产生的。

那么,究竟这三个国际公约在内容上有何异同呢?(一)《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比较(1 )《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相同之处1.两项最低限度责任《海牙规则》第三条第 1 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①使船舶适航;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第 2 款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概而言之,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和妥善管理货物两项最低限度责任。

《维斯比规则》没有对此进行修订。

2.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货物运输”的定义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这一定义并没有对装卸货物的过程和细节做出详细规定,《维斯比规则》也没有就此做出修订。

习惯上采用“钩至钩”和“舷至舷”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提单制度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安排,它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以下是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的主要内容:1. 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出具的一份证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文件。

它通常包含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装运日期、装货港、卸货港、运费条款等信息。

2. 提单的种类:提单分为直运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等。

直运提单指货物直接运至目的港,无需中途转运;转船提单则指货物在途中需要转运;联运提单则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

3.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三重功能。

作为货物收据,它证明承运人已经接收了货物;作为运输合同,它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条款;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它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4. 提单的转让: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即通过在提单背面签名并注明转让条件,将提单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

提单的转让通常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5. 提单的法律效力: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内容受到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的规范。

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提单的法律效力。

6. 提单的签发:提单通常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签发时必须确保提单上的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7. 提单的修改和更正:如果提单上的信息有误,需要在货物交付前进行修改或更正。

修改提单通常需要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同意,并可能涉及额外的费用。

8. 提单的遗失和补发:如果提单遗失,托运人应及时通知承运人,并可能需要提供保证金或保险,以便承运人在确认货物所有权后补发提单。

9. 提单的电子化: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提单(e-BL)逐渐被采用,它具有与传统纸质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更加便捷和高效。

提单制度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确保了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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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过失原则。(所谓“过失 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 承运人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任基础 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 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
没加任何修订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从《海牙规则》 到《汉堡规则》依 次提高了对每单位 货物的最高赔偿金 额。)
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 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 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 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 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 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 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 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 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 件为单位;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 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 货物进行赔偿
集装箱
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未 规定集装箱问题
货物的定义
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 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 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 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 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下列情况还可适 用:①装货港在缔约国内;②提单签发地 在缔约国内;③卸货港在缔约国内;④提 单或运输合同的其他单据指引使用公约 的;⑤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该提单 约束承运人和非承运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 的关系 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 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 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 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 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 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 港” 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 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 诉讼时效的规定 将保函合法化。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 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包含在托运人 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 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无效。
诉讼时效
保函
管辖权
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 作下列选择:1、被告主营业所所在地或 惯常居所所在地;2、合同订立地,且合 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 或代理机构订立的;3、装货港或卸货 港;4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关于提单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它不仅以是否存 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 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 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 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 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 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 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
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 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 钩” 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 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 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 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 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 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 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 ”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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