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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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四编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四编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概述(一)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民商事争议:指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2.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即它是一种国际性争议国际民商事争议为国际私法争议,如在婚姻、继承、合同、知识产权、保险、海事等领域发生的争议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既可以通过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也可以通过国际民商事争议机制来解决。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用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司法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总称。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和解、协商、调解、仲裁、无约束力仲裁、调解仲裁、小型审判、借用法官、私人法官、附属法院的仲裁以及简易陪审团审判等。

二、国际商事仲裁(一)概念和特性国际商事仲裁:是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是解决国际、跨国或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有时也称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涉外仲裁、国际仲裁或跨国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1)国际性或涉外性(2)自治性(3)民间性(4)中立性(5)专业性(6)保密性(7)准司法性(8)终局性(二)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仲裁庭。

临时仲裁庭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地点、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仲裁组织。

★国际常设和国内常设仲裁机构的区别:不是看受理案件是国内纠纷还是国际纠纷,而是看设立主体和依据。

国际常设:不属于任何特定的国家,通常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和设立在一个国际组织机构之下。

国内常设:是根据一国国内立法设立在一国内的仲裁机构。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 “一仲裁是国际性的,如果: a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在仲裁协议达成之时其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b. 下述地点之一位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之外:i) 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地点; ii)有关商事关系 是指义务应予以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物 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c. 当事人明示约定仲裁 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联系。”
6.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 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 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 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 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 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 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5.仲裁审理





应当开庭审理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 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决。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 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 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 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1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三部分讲义1第三部分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通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又被称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一般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一、国际商事仲裁1.“国际”/“涉外”仲裁及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2.涉外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仲裁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往来的函电,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注意在中国不可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认定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中国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仅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仅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或诉讼或仲裁的。

(4)仲裁事项所涉及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5)确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报告审查程序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决定受理诉讼前应——报高院审查——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3.涉外仲裁中的财产或证据保全(1)书面申请 (2)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院裁定、担保;证据所在地中院裁定,裁定采取保全的,应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法简介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法简介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法简介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经济交往的增多,国际商事争端也日益频繁。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商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在国际商事领域,存在着多种解决争端的方法,本文将对其中几种常见的方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事调解商事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员的中立和公正,帮助双方商业争端达成协议的解决方法。

调解的过程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进行调整。

调解的优势在于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关系,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同时,调解还可以保护商业秘密,避免信息泄露。

然而,调解的结果并非强制性,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不接受调解结果,转向其他解决方法。

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的方法。

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员组成,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论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高度专业化和保密性。

仲裁员通常具有丰富的商事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商业争端。

此外,仲裁庭的裁决具有国际认可和强制执行的特点,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仲裁过程相对繁琐,费用较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

三、国际商事法院国际商事法院是一种专门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法院。

与传统的国内法院相比,国际商事法院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国际化程度。

国际商事法院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国际商事法院还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商业争端。

然而,国际商事法院的成本较高,只有少数国家设立了此类法院,因此并不是所有商业争端都适合通过国际商事法院解决。

四、专业争端解决机构除了上述方法外,还存在一些专门处理特定领域商事争端的机构。

比如,国际知识产权仲裁院、国际海事仲裁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常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给这些机构,以期在特定领域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

然而,由于专业性的限制,这些机构只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商事争端。

合作协议书中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合作协议书中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合作协议书中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商务合作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文化差异,国际商事争议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合作伙伴关系和各方的利益。

因此,制定一套适用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机制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二、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合作协议书中应明确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1.法院诉讼法院诉讼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当事人可根据合作协议选择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诉讼的优点是有法官主持审理,程序相对稳定,且对违约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然而,法院诉讼可能存在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地域限制等问题。

2.仲裁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争议。

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简便、机密性高、迅速高效,并且对双方来说是终局决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然而,仲裁结果的执行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3.调解调解是一种自愿的争议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选择第三方调解员进行争议调解。

调解的优点是灵活性高、保护商业关系、实现双赢,并且调解结果可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强制力。

调解过程相对快速,可以在保证合作伙伴关系的情况下解决纠纷。

4.专家决定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决定。

专家决定的优点是决策速度快、解释权威性高、程序相对简单。

当事人可约定由哪些专家进行决定,并规定其决定具有约束力。

5.混合机制在合作协议书中,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采取混合机制来解决争议。

例如,可以先尝试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再转为仲裁或法院诉讼。

这样的混合机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解决选择。

三、协议书中的具体条款为了确保合作协议书中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得以有效执行,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条款建议:1.明确选择机制:合作协议书应明确选择所采用的争议解决机制,并约定其适用的法律和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法律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法律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法律机制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商事争议成为了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常见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合适的解决机制被广泛采纳。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法律机制。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是指由当事人自愿选定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商事争议解决程序,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具有高效、便捷、灵活等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主要包括仲裁协议原则、双方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原则等。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1. 国际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以《联合国国际仲裁公约》为基础,该公约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中。

同时,一些区域性的商事仲裁公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跨境商事仲裁活动。

2. 国家立法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国内商事仲裁法律框架,用于规范本国的商事仲裁活动。

这些国内立法往往包含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程序。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1.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首要条件,当事人需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确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并明确选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规则。

一旦仲裁协议成立,当事人就无法撤回或变更其诉讼选择。

2.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一般由多位仲裁员组成,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相关规则自行选择仲裁员。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等素质,并要遵守诚信义务。

3. 证据与听证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通常依法允许当事人提交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仲裁庭会组织听证会,亲自审理案件并收集证据,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4.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完争议后,会做出最终的仲裁裁决。

这个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一般不会受到司法审查。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与不足1. 优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以下优势:(1)高效快速:仲裁程序一般较为迅速,有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2)保密性:仲裁过程以及裁决均为保密,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3)专业性:仲裁庭成员通常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更好地理解商业争议;(4)国际性:仲裁庭成员可以来自不同国家,有利于解决跨境商事争议。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海外市场,因此在跨国互动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也越来越多。

商事纠纷一旦影响到跨国企业,往往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成为一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种方式。

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在法院中通过诉讼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程序。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解决过程要经过多个层次的审判程序,时间和成本也较高。

此外,民事诉讼的地方审判原则,即只有当事人都属于同一国籍或居住地才可以选择该地的法院,对于跨国商事争议的解决起到了制约作用。

二、仲裁仲裁是指由双方或多方委任一位或多位独立的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仲裁比起民事诉讼优势更大,因为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受到的制约较小,相关商事争议的解决权的选择更加的自由。

而且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了比较大的保护,解决商事争议也比较迅速和经济。

支持仲裁的另一个原因是,仲裁的裁决为国际法上签署的《纽约公约》所确认并签署,这样解决的争议要比仅适用国内的法律机构更加具有国际法的效力。

另外,仲裁的结果,具有比较明确且不可上诉的特点。

三、调解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指对当事人进行个别和秘密的沟通,争取在维护各自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一种和解方式。

但是,相对于上面提到的民事诉讼和仲裁,调解的有力量和效力是较小的,可据此推断,当商业伙伴之间存在争端时,调解并不是首选解决方案。

四、公证在涉及跨国商业互动时,展望到当事人分离的情况下,公证可能是一种更受欢迎的解决方案。

公证是指一种能给相关当事人的签订合同,证明某种情况或为某种事情提供确凿证据的非商业性质的行政行为。

公证处可以将有关纷争文件或证据予以认证,这些材料可以用来作为内部审计、法院审理或仲裁程序等的参考。

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问题-精品文档资料

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问题-精品文档资料

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问题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很好的诠释了由简入繁的过程,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趋势。

但是,交往必然会带来争议,争议的发生就向我们揭示了秩序的均衡状态将被打破。

法律上的争议主要含义是给予权力而产生的,是一种对抗,并且,争议是一种社会现象,并不仅仅是个体之间的行为。

在此期间,最能反映社会协调程度和协调能力的就是特定时期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民商事交往诞生了国际民商事争议,并且,由于具有不同国籍的各方当事人所需求的利益不一样,当然地域区别和文化传统等不相同的国家对于当事人需求的利益也是不相同的。

甚至于对当事人利益造成影响的另一大原因是交往跨越国境,这些种种都是导致当事人对于同样事项有不同认识的原因,也是他们形成对抗形式的原因。

而国际民商事争议则是最需要由法律进行调整的。

一、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含义人与人之间交往,而交往就会存在争议。

我们应该解决彼此的争议、纠纷,以便于更好、更顺利的交往。

随着社会的逐渐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复杂、频繁,与此同行,纠纷也变得更多、更复杂,所以解决纠纷、解决争议越来越受国家重视。

对于不同的争议,我们应该予以不同的解决方法,举例来说,当我们面对民商事争议时,通常国家是允许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的,诉讼并不是唯一的办法。

国际民商事争议主要涉及的还是私人争议,解决方法也不尽相同,并且,最能反映各个领域中国际关系的也就是其解决国际争议的方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我们迎来了全球化的时代大融合阶段,令人瞩目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交往对于这两个国家的各方面影响逐渐变大,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是国际民商事机制调整的产物,但是在此期间,也将其的缺点(局部性)暴露出?砹恕H擞肴酥?间的秩序状态是存在很多层次的,平面式或者平行式的国际秩序相较于宝塔性的国内秩序来说,更能将平等协作这一优点体现出来。

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之下,国内关系和国际关系已经变得不可同日而语了,并且,人们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也变得越来越强了,这将国内民商事的延伸更多的表现出来了,但目前来说这种国内关系并没有上升到国际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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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为了加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多边合作,2019年国际社会出台了两项新的条约,即《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二者与1958年《纽约公约》一起,被称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基于上述背景,结合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笔者作出以下总结和提示,供备战2020年法考的学员参考。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闭幕式在荷兰海牙举行,标志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的最终完成。

公约为促进判决的全球流通打造了平台,进一步便利了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对于中国而言,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地密切,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这种通过国际法律制度提供的司法保障,对于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建设性参与谈判,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凝聚各方共识,主动引领规则制定。

代表团就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提出的多项案文建议得到大会采纳,为公约的达成作出了积极贡献。

公约的通过,弥补了各国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领域国际法律制度的空白。

但截至目前,公约还没有生效(公约规定只要有两个国家批准,公约就可以生效,目前乌拉圭已经签署了公约)。

基于此,笔者给2020年备战法考的考生一个建议,在国际私法的学习过程中,特别是关于国际司法协助部分,一定要知晓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国际条约,这是以往学习内容中所没有的。

但由于公约尚未生效,考生不必急于掌握其相关细节问题。

二、《新加坡调解公约》
2019年8月7日,共有46个国家(包括中、美、印、韩)于新加坡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和解协议的执行。

公约将允许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寻求强制执行的缔约国一方的法院,无需首先取得法院的违约判决,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定以及公约中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约第1条,《新加坡调解公约》排除
了可作为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的和解协议,根本原因在于,此类和解协议属于其他国际公约(比如《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专属管辖范畴。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开启了和解协议跨境执行的新时代,将和《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一道,成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关于本公约,笔者提示考生的建议是,对法考而言,一般不会在公约上有所涉猎,但考生一定要知晓,调解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中也占有重要席位。

三、《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中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该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主要的公约。

较之《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纽约公约》较早地为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搭建了平台。

为了便于考生记忆,笔者将与本公约有关的考点总结如下:
(1)我国两项保留:互惠保留、商事保留。

(2)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凡需要中国和中国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3)程序要求: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4)理由:①依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仅指程序问题,即不包括伪造、隐瞒证据和仲裁员徇私舞弊等实体问题;②依职权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包括事项不可裁;违反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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