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完整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15-08-13【生效日期】2015-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11号•【施行日期】1999.05.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1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的教育。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管理、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则,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继续教育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以有关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继续教育可以采取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电化教育、函授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56学时。
第九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冀财会〔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现就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公告已在河北省财政厅官方网站会计服务栏目公布)。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内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专业科目内容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执行,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相结合,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四、继续教育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等,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年度;(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三)参加会计类比赛获奖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比赛结束时间所在年度;(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折算为60学分;(六)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60学分;(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年度;取得学历(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学分所属年度为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时间所在年度;(八)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课题结题时间所在年度;(九)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所在年度;(十)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继续教育,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60学分;(十一)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天累计最多折算为18学分;(十二)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要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以当次确定为准。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2023年河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题库

选择题: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以下哪项不属于常见的学习方式?A. 在线课程学习(正确答案应为属于,但此处设错以考察)B. 参加工作坊和研讨会C. 实地考察与交流D. 单纯的娱乐活动(正确答案)河北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哪一项?A. 只需完成基础专业课程学习B. 完成规定的学时,并注重实践技能提升(正确答案)C. 只需参加一次线下培训D. 无需任何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下列哪项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核心目的?A. 提升个人娱乐水平B. 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工作能力(正确答案)C. 增加社交活动D. 获取更高的学历在继续教育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如何平衡工作与学习?A. 完全放弃工作,全身心投入学习B. 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确保工作与学习两不误(正确答案)C. 只在工作时间内学习D. 忽略学习,专注于工作河北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成果的考核方式可能包括?A. 单一的笔试考试B. 笔试、实践操作、项目报告等多种方式结合(正确答案)C. 仅通过同事评价D. 不需要任何考核以下哪项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培养的能力?A. 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答案应为属于,但此处设错)B. 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C. 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D. 自主学习和持续发展的能力河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什么?A. 提高全省娱乐水平B. 适应技术发展,提升专业人才素质(正确答案)C. 增加旅游收入D. 减少工作压力在继续教育过程中,遇到学习难题时,专业技术人员应采取哪种态度?A. 放弃学习,转做其他事情B. 积极寻求帮助,解决问题(正确答案)C. 忽略难题,继续学习其他内容D. 抱怨并放弃下列哪项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之一?A. 增加个人收入B. 提升职业素养,增强职业竞争力(正确答案)C. 减少工作时间D. 提高社交地位。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促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提高,提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验和教育需求,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农牧渔民、中小企业经营者、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志愿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人员。
三、基本要求(一)明确学习目标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计划,选择和参加符合自身水平及需要的继续教育项目。
(二)主动参加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择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继续教育课程,培养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社区教育、网络教育、企业内部培训等形式组织或参加学习活动,自觉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和发展。
(三)严格按照学习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学习计划进行学习,通过学习评价及时掌握学习成果和取得的证书,积极反馈学习体会和与工作实践的结合情况。
(四)加强学习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对自身学习活动的管理,完善学习档案,对自身学习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践中去,推动知行合一。
四、课程设置(一)继续教育课程含盖全国各类专业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管理、工程、医学、法律等领域,应根据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及行业需求,不断调整和更新课程设置。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应涵盖实务操作、理论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满足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培训课程。
(三)国家技术职称考试所需的岗位技能等相关的继续教育可以作为普通技术工人继续教育中的一部分。
五、学习方式(一)尚未制订学分制的学习班,按照学时为统计标准,对所学习到的知识应不少于45个学时,按比例折算学分。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冀卫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3〕23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中等院校: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人社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31日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要实施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完成卫生部2008年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目标,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ICME系统(以下简称ICME系统)进行管理。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安装并使用ICME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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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3号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5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9〕第11号)同时废止。
省长许勤
2017年10月30日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遵循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继续教育工作发展。
第五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继续教育规划。
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级职工教育经费安排工作。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
家、本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费
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或者捐助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平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按期完成规定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法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
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
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发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其中,专业
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四)参加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
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施教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
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施教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需求,组织本单位业务骨干,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鼓励施教机构利用慕课、微课、信息技术和全息技术等现代化的授课模式和技术手段,开展远程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继续教育有关材料。
第三章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组织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五)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提供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二)建设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开发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服务;
(三)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等继续教育活动;
(四)提供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施教机构,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和数据库,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次)、时间、内容、形式、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
府对有关继续教育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如实载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当年继续教育证书的记录情况
进行核验。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继续教育电子注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企事业单位等未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报销或者要求其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继续教育有关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9〕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