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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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工信局: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信厅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全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一)绩效优先。

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谁支出、谁负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施专项资金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支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创新引领。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推进创新绿色安全发展。

(三)突出重点。

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重点产品和品牌培育,支持重点优势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市场导向。

以专项奖励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等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引擎,而中小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科技创新资金项目。

本文就是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增加企业对该项目的了解和应用。

一、资金发放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主要面向那些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 注册地在本国内的中小企业;2. 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3. 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技术方案的研发能力。

二、资金申请流程1. 中小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科技创新项目的详细描述和规划、预算方案等;2. 机构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进入评审环节;3. 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4. 评审结果将根据一定的权重进行打分,评分最高的申请者将获得资金支持;5.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将与资金机构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节点进行研发工作。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薪酬、研发材料购买等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支出;2. 资金使用应在科技创新项目范围内进行,不得挪作他用;3. 资金使用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财务审计、项目进展报告等;4. 若项目进展出现延迟或存在其他问题,企业需要及时向资金机构报告,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5. 资金支持一般会分为多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资金发放都需进行相应的验收和评估。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结束后,资金机构会对项目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价。

评估结果将会影响企业在以后申请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的优先级和资金额度。

结语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陕科条发〔2016〕188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市(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省科技厅制定了《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放对象第三章创新券形式与使用范围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章申请与审核第六章使用与兑现第七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附件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

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购买相关科技服务或使用各类科技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创新券资金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发放对象第五条创新券发放对象包括:(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冀财教〔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1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河北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2月10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河北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后补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河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经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强化导向、突出关键、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陕科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转化基金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第四章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第五章直接股权投资第六章附则附件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省政府于2012年设立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总结该基金设立以来运行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间引导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投资收益、社会捐赠。

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应当积极对接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实现财政出资的有效放大。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是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对发放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在我省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科技金融支撑。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xx]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陕中企工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中企工发〔2016〕62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中小企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省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2016年7月4日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1号)精神,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是经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为小微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有滚动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载体和场所。

创业创新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企业聚集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陕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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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陕财办企[2011]149号
•【施行日期】201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11)14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其创新能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5】22号),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确定。

省财政厅负责省创新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的对象、范围及方向
第五条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申报条件的企业。

第六条省创新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已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
2、已推荐到国家但未获资助确需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向: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技术含量高,自主研发、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2、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省资源性产业升级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项目;
3、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

优先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
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试。

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产品出口的各类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八条省创新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

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九条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额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省创新资金确定支持的项目,初创期和成长期项目一般控制在40万元以内,重点项目一般控制在60万元以内。

第十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

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省创新资金不再支持。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省创新资金与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拟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先行申请国家创新基金。

第十三条国家创新基金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企业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http:
//)完成企业的注册和认证;通过“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完成申请材料的填写(可采用在线方式或离线下载方式)和相关附件的扫描和录入;同时按属地化原则向当地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各市(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应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材料申报要求,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
材料汇总,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各市高新区、省管县项目申报工作纳入各市(区)管理。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对各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同时根据国家创新基金相关要求择优筛选推荐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一经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确认立项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省创新资金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金额。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每年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后结余资金规模,在已推荐到国家但未获资助的项目中择优选择,确定省上支持项目金额。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并全额拨付资金到相关市(区)。

第十九条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资金,各市(区)财政局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各市(区)财政局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下拨资金中的80%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其余2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另行下拨。

2011年以前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省上支持部分,省财政将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按省财政年度安排省创新资金总额的提取0.5%-1%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并严格控制工作费用支出,厉行节约。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创新资金支持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办法验收。

获得省创新资金项目支持单位,应按《项目合同》要求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各市(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各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应按照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验收合格后相关各市(区)财政局再拨付剩余20%资金。

省创新资金的验收原则上应按期完成,如需延期验收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各市(区)科技局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财务稽查部门、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各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市(区)财政局、科技局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于翌年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3年以内不再受理企业申请的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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