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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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最新版】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最新版】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方案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方案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政策背景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异地居住或工作的人群。

他们多数来自农村,进入城市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和生活条件。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管理方面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

目标任务本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引导他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管理原则与策略管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属地管理,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无缝衔接。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流动人口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个性化的计划生育服务。

综合治理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管理策略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和参与度。

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三、服务体系建设服务网络构建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包括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服务机构。

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四篇)

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四篇)

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每月例会汇总,微机提示,指导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确定一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三、做好信息交换、共享工作。

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二)一、村(居)委会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

二、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一个月内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三、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四、要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五、村(居)委会要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档案。

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三)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

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条例》的基本常识】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条例》的基本常识】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条例》的基本常识】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1、流动人口的概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3、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4、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遵从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工作队伍,确保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流动人口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计划生育服务。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卡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卡信息系统,加强对计划生育卡信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计划生育卡的使用规范,防止计划生育卡被滥用。

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和方式,向流动人口传达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知识。

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机制,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协同发展。

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宣传推广,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水平,引导流动人口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能够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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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钦政办[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钦政办〔2010〕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服务和管理范围,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和工作协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网络建设。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二、加强培训,深入宣传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开展全员培训活动,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条例》,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要突出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切实保障广大育龄群众的知情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工作总结(4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工作总结(4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工作总结林家崖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工作总结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____文件《____在全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活动____》文件要求和统一部署,在区计生局指导下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从____月____日起,我办两村、三社区及辖区单位根据要求,认真____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

我办开展专项活动的主要措施有: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计生办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活动的开展,为保证专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及时调整充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负责本次服务管理专项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检查工作。

各村(社区)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认真周密部署专项活动的开展,并按层级包干责任区域,认真落实责任。

二、精心____,加大投入为更好的开展活动,我办制订了镇开展专项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____各村。

社区主任、计划生育专干。

辖区单位计划生育专干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掌握清理登记、核实流动人口计生信息的操作程序及方法。

同时还安排了专项活动工作时间表,集中全镇各相关部门人力、财力、物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查验证工作。

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在活动中,各计划生育成员单位认真发挥其积极效用。

充分利用其宣传阵地,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大力开展对流动人口政策的宣传。

各计划生育兼职成员单位的协调合作,保障全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因地制宜,全面排查根据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片分组,制定线路图,对辖区内出租屋、商铺等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登记、核实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摸清流出人口的去向、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和查环查孕情况,为做好全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统计调查工作提供了较准确的信息。

在广泛的清理清查活动____清查核查出外地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____人,省外流入____人,省内已婚育龄妇女____人。

当年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____人。

2024年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治办法

2024年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治办法

2024年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治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满足流动人口计生服务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本文将从服务对象明确、服务内容全面、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机构健全、服务人员专业和服务监督完善六个方面,探讨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治办法。

一、服务对象明确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服务对象。

这包括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新婚夫妇、计划生育家庭以及有特殊计生需求的人群。

通过明确服务对象,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针对育龄妇女,计生服务应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以及产后访视等全程服务。

对于新婚夫妇,应提供婚前医学检查、生殖健康咨询和避孕节育指导等服务。

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应提供政策宣传、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家庭发展规划指导等。

对于有特殊计生需求的人群,如不孕不育夫妇、残疾人士等,应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支持。

二、服务内容全面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的内容应全面覆盖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政策宣传等多个方面。

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内容,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生殖健康服务方面,应包括性传播疾病防治、生殖道感染防治、乳腺和宫颈疾病筛查等内容。

避孕节育服务方面,应提供多种避孕方法的选择和咨询,以及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

优生优育服务方面,应加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

政策宣传方面,应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和家庭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服务流程规范流动人口计生服务流程应规范有序,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服务的具体流程、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服务流程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服务流程的严格执行。

在服务流程中,应注重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确保服务过程的安全和舒适。

同时,应提供便捷的服务方式,如网络预约、电话咨询等,方便流动人口随时获取计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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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服务均等。

1.流动人口享有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文化产品等服务资源,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繁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按照便民维权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3.探索建立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机制,实现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覆盖。

(三)信息共享。

1.加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2.推进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实时沟通,实现动态服务管理。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

(四)区域协作。

1.加强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协作配合,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

2.流动人口相对会萃的地区,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和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等活动,建立协作双方或者多方相互协调和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

3.协作双方或者多方加强信息通报、个案处理、政策告知和层级交流等工作,及时相互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信息;提供发现的涉及”两非”线索,沟通相关信息;协作处理生育服务登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事宜;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或者纸质文件等方式告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相应建立省、市、县级交流制度,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五)双向考核。

1.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开展年度考核,落实"一票否决"。

2.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从流出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入地的职责落实情况;从流入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情况。

3.考核指标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22〕115 号)为主要依据.(一)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

2.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双向考核评估.3.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4.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相关事宜。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服务管理专项活动。

6.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工作.7.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二)乡(镇、街道)主要职责.1.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开展时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计划生育和繁殖健康咨询等服务。

3.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汇总、录入和上报工作,及时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通报和反馈。

4.及时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工作。

5.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6.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匡助流动人口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艰难。

(三)村(居)工作要求。

1.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融入社区文化建设,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繁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知识,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2.负责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实和登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全面和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3.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动员和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参加孕情、环情检查,做好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工作。

4.协助乡(镇、街道)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指导已婚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有关事宜及出具相关证明。

5.依托自治网络,整合社区资源,为流动人口送政策、送知识和送服务上门,开展”关心关爱"等便民利民系列活动。

四、户籍地服务管理(一)登记建档。

1.村(居)对流出人口实行全员登记并采集相关信息,上报乡(镇、街道)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2.乡(镇、街道)及村(居)定期对辖区内流出人口进行巡查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对信息进行更新。

3.村(居)建立流出人口信息登记簿、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和其他情况记载资料等档案。

4.乡(镇、街道)建立婚育证明登记表、现居住地反馈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统计报表等档案.(二)婚育证明办理。

1.乡(镇、街道)及时免费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2.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为其代办。

3.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

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三)技术服务。

1.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2.告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

3.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在其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并加盖公章。

(四)奖励优惠.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为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条件的家庭落实奖励政策;协助相关部门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就业、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惠。

(一)登记建档.1.村(居)对流入人口实行全员登记并采集相关信息,上报乡(镇、街道)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2.乡(镇、街道)及村(居)定期对辖区内流入人口进行巡查和随访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对信息进行更新。

3.村(居)建立流入人口信息登记簿、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和其他情况记载资料等档案。

4.乡(镇、街道)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登记簿、《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和统计报表等档案。

(二)婚育证明查验。

1.村(居)协助乡(镇、街道)及时查验辖区内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

2.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并加盖公章.3.婚育证明首次查验后,每年至少查验一次.(三)技术服务。

1.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享有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

2.在流动人口相对会萃的地区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有条件的在适当位置设置避孕套自动售货机,方便流动育龄夫妻获取避孕药具。

3.乡(镇、街道)组织当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 ,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环情检查,按规定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乡(镇、街道)主动与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建立联系,依据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

(四)权益保障。

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繁殖健康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协助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贫困救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一)信息管理。

1.建设和完善国家和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国家负责跨省流动人口信息的管理工作;省级负责省内流动人口信息的管理工作.2.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分析,促进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的提高。

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加强工作人员的信息管理业务培训,及时准确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更新、通报、反馈和报表上传等工作。

4.县、乡信息管理人员及时登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5.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逐级统计上报制度,做好流动人口统计工作。

6.各省(区、市)在本级人口计生委网站上,发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生育服务。

1.对拟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流动育龄夫妻,凭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则上由女方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1)信息核实:①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②户籍地乡(镇、街道)接到核实要求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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