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C)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091201708290238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下列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水箱、水管爆裂;

(三)设施故障;

(四)顾客滑倒;

(五)玻璃破碎;

(六)盗抢事故。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的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烟熏;

(四)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金属水箱、金属水管超过十五年未更换,塑料水箱、塑料水管超过二十年未更换;临时性管道的漏水;水温超过80℃;安装自动喷淋装置引起的泄漏或外溢。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包括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等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对于未载入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九)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十一)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十二)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每一单项意外事故应单独设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与免赔率的,理赔时应扣减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与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预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

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及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允许并协助保险人。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应尽责任,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减少赔偿金额或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营业处所地址变更、业务危险程度增加、经营项目增加等涉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本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的原因和程度等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

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诊疗记录、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第二十五条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后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其中对于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每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二)就每次事故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与依据本条第一款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三)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由于同一原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多名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有关责任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送达保险人次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日起十五天后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设施故障: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布置、管理或控制的,符合《设备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设施(含室内装饰物)发生功能故障(不含水箱、水管爆裂,玻璃破碎和火灾、爆炸)。被保险人保证按《设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盗抢事故: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抢行为导致,且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能破案的事故。

附录: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01.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构成。凡波 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余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时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买卖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富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域法律)应由被保险人肩负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 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补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许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花费以及预先经保险人书面赞同支付的其余必需的、合 理的花费(以下简称“法律花费”),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商定也负责补偿。 责任免去 第五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 美容师或其余特意职业所发生的补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品或饮料惹起的食品中毒或传染性疾病,出缺点的卫 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品、饮料存在缺点造成别人的伤害; (三)关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据有的或以其名义使 用的任何牲口、车辆、火车头、各种船只、飞机、电梯、起落机、自动梯、起 重机、吊车或其余起落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因为震动、挪动或减弱支撑惹起任何土地、财富、建筑物的补偿责 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饰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富损 失的补偿责任; (六)未经有关监察管理部门查收或经查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施发生 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富损失的补偿责任; (七)因保险固定场所四周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 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第六条以下原由造成的损失、花费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或重要过错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矛盾、停工、动乱、暴乱、恐惧 活动、偷窃、打劫;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迸发、地下火、龙卷风、台 风、狂风、暴雪等自然灾祸;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余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转物体坠落; (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 泳池发买卖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富损失; (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部署的广告、霓虹灯、灯 饰物发买卖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富损失; (十)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泊 车场发买卖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富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子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 富损失的补偿责任。 第七条被保险人的以下损失、花费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人身伤亡的补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 全部的或由其保存或控制的财富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处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别人签署协议所商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肩负的法 律责任除外; (四)精神伤害补偿;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全部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八条其余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花费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补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补偿限额包含每次事故补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补偿限额 和累计补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磋商确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磋商确 立,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时期 第十一条除还有商定外,保险时期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 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供给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 保人供给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许其余保险凭据上作出足以惹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许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许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奏效劳。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建立后,保险人应当实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余保 险凭据。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照第十八条所获得的保险合同排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排除事由之日起,超出三十天不履行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即刻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见告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排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肩负补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照第二十五条的商定,以为被保险人供给的有关索赔的证明 和资料不完好的,应当实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增补供给。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补偿保险金的恳求后,应当实时作出能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审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天内作出审定,但本保险合同 还有商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审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 完成补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天内,执行补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补偿保 险金的限期有商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商定执行补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 照前款的规定作出审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审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补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原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补偿保险金的恳乞降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天 内,对其补偿保险金的数额不可以确立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立 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后确立补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许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 提出咨询的,投保人应当照实见告。 投保人成心或许因重要过错未执行前款规定的照实见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能否赞同承保或许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排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执行照实见告义务的,保险人关于合同排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肩负补偿保险金的责任,其实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要过错未执行照实见告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保险人关于合同排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肩负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还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建即刻交托保险费。保 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商定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依照已交保险费与本 保险合同商定保险费的比率肩负补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以及其余有关的法律、法例及规定,增强管理,采纳合理的预防举 措,全力防止不测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能够对被保险人恪守前款商定的状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除 去不安全要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当仔细付诸实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照上述商定执行其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官僚求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建筑,如车库、游泳池、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效车(船)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轮渡、电车、缆车、地铁、轻轨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的乘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父母、合法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车(船)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轮渡、电车、缆车、地铁、轻轨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本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摊铺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五条发生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碰撞、倾覆; (八)盗窃、抢劫、抢夺; (九)自燃、烘焙; (十)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 (十一)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 (二)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 设备保险条款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本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摊铺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

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五条发生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碰撞、倾覆; (八)盗窃、抢劫、抢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81号)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处理 (一) 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

2021年(金融保险)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_文档视界

2021年(金融保险)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_文 档视界 (金融保险)公众责任险保 险条款 目录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3)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10) (一)扩展类 (10) 1.恐怖活动条款 (10) 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10) 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10) 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11) 5.建筑物改变条款 (11) 6.停车场责任条款 (12) 7.衣帽间条款 (12) 8.契约责任扩展条款A (12) 9.契约责任扩展条款B (13) 10.有缺陷的卫生设施条款 (13) 11.电梯责任条款 (13) 12.展览和促销活动扩展条款 (14) 13.被保险人雇员责任条款 (14)

14.锅炉爆炸条款 (14) 1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 (14) 16.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15) 17.火灾、爆炸及水损责任条款 (15) 18.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15) 19.救火费用条款 (16) 20.急救责任扩展条款 (16) 21.急救费用条款 (16) 22.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16) 23.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17) 24.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17) 25.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17) 26.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18) 2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18) 28.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18) 29.在被保险人照管下的业主财产条款 (19) 30.停车责任条款 (19) 31.社交或体育活动责任条款 (19) 32.游泳池责任条款 (20) 33.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20) 34.污染条款 (20) 3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21)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公布日期】1993.12.20 •【文号】保财业[1993]58号 •【施行日期】1993.12.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公众责任险条款 (1993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 部 保财业〔1993〕58号发文) 一、责任范围 根据本保险单表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 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事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 1.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作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件。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5.本公司可以在七天前以挂号信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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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81号)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 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 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 书面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邮寄邮戳 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生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生效前假设发生保险事故,那么视 为合同未撤销,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本公司于收到 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 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 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 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 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 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 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 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5119352923.html,)/合同范文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邮寄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生效后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视为合同未撤销,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项垫交保险费的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B)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091201704140489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通用条款五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从业人员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一项进行投保,也可同时投保。条款其余责任需同时投保。 第四条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从业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四)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五)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从业人员遭受的各项财产损失; (二)从业人员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 第八条保险人按照投保时投保人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从业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国寿财险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doc-中国人寿【管理资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0个) 01.附加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因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或遭受外来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客人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须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否则,该类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一)住宿客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损坏; (二)住宿客人自带机动车辆整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损失; (三)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属、随从或来宾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 (四)因住宿客人间的斗殴或破坏行为造成彼此的财产损失; (五)住宿客人所携带的违法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_______。 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附加保险费: 五、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二)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三)游泳者的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_______。 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附加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六、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K)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七)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白然灾害;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按保障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保障、

综合保障。基本保障为必选,综合保障为可选,只有在投保人选择综合保障时,保险责任才扩展至部分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综合保障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综合保障 本保障的保险责任由基本保障加下列各项保险责任组成,如综合保障与基本保障约定相抵触,以综合保障的约定为准: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第一级残疾除外),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 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10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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