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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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沪公发〔2003〕242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03〕242号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奉贤、金山公安分局:现将《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区规划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管理原则)封闭式管理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合理分工,各尽其责;安全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主管机构)化工区的封闭式管理实行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负责化工区规划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治安管理,保安公司和物业公司协助公安分局实施封闭式管理。

第五条(人员出入管理)出入化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区内各单位的员工应当凭在公安分局备案的本人工作证或者“一卡通”出入化工区;(二)区内施工单位的员工应当凭公安分局监制的出入证出入化工区;(三)外来办事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化工区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夜间出入的,应当在出入口办理登记手续;第六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出入化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辆(除免检车辆外)应当凭公安分局统一办理的机动车辆出入证或者“一卡通”出入化工区;(二)对执行任务的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可以免检放行。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化工区内的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

主要职能包括:1.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

2.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3.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4.负责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

5.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6.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单位设5个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经济发展处、规划土地建设处(环境保护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安全生产监督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名词解释(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三)“三公”经费:是与市级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部门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主要安排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重大项目洽谈、境外培训研修等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安排全国性专业会议、国家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以及外事团组接待交流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安排编制内公务车辆的报废更新,以及用于安排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沪环保评[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6号)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金山区环保局、奉贤区环保局、闵行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实施,请你单位认真学习并落实相关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月16日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是本市保障环境安全和城市安全、实现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现制定本市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为了推进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以化工产业园区工业区管理部门(开发部门)、化工产业基地各企业、集团公司为实施主体、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工作分工,遵循“科学规划、严格准入、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强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环保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本市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产业园区、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以及中石化下属石化化工企业。

按照本市“十二五”期间104产业区块的产业结构和特点,本实施意见主要涉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上海化工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奉贤分区)、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金山分区)、星火开发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吴泾工业区,高桥地区,以及中石化上海高桥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桥石化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公司)、其他经市政府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产业结构以石化化工行业为主的产业区块。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沪环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17年4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31日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与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核发范围)本市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对于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的排污单位,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

第四条(综合许可)本市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分类管理)本市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化工园区是指为集中开展化学工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研发和创新的区域性工业园区。

为了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制定一定的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份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草案:一、化工园区建设标准1. 土地条件:化工园区应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地处远离居民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有良好的地质地形条件和交通便捷的区位优势。

2. 环境保护设施: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3. 安全生产设施:化工园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重点关注化学品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4. 绿化环境建设:化工园区应建设绿化带和生态景观,增加绿色空间,改善空气质量,并且在规划设计中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5. 产业配套设施:化工园区应建设完善的产业配套设施,包括科研机构、检测中心、仓储物流设施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二、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1. 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化工园区的地区应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能满足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的要求。

2. 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地区需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和现场评估,最终由批准机关进行认定。

3. 认定效益:认定为化工园区后,地区将享受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项目支持等,以促进化工产业的发展。

4. 管理责任:认定后的化工园区需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负责规范园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

5. 审核监督:认定后的化工园区需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定期审核和监督检查,以确保园区的合规运营和达到预期的发展效益。

以上是一份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草案,旨在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化工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沪应急行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2020年7月2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30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为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及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用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帮助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异常信息处置情况,辅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对预警信息的即时核实、及时处置和消警反馈;负责监测预警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第五条市应急局是全市监测预警系统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辖区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编制监测预警系统操作手册指导各辖区规范使用,定期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动态;负责确定市级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负责对接应急管理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沪应急执法〔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0〕70号上海化学工业区各相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深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控,堵塞化工企业安全漏洞和盲区,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沪安委会〔2020〕8号)的相关部署,经研究决定,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开展为期1年的化工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试点。

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推动上海化学工业区内的化工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重在从根本上消除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全市开展化工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积累经验。

二、治理范围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所有涉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化工企业。

三、治理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底,为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上半年,为执法检查阶段。

四、治理内容根据前期排摸,涉及爆炸性粉尘的部分化工企业对粉尘防爆工作的认识不足;对粉尘云最小点火能量、粉尘云最大爆炸压力和爆炸指数等粉尘物料的爆炸特性参数掌握不全面;未按照粉尘爆炸参数,设计落实泄爆、抑爆、抗爆、隔爆等措施,且不同程度存在惰化措施,缺少氧含量监测、除尘器缺少控爆措施等问题。

此次治理内容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石油化工粉体料仓防静电燃爆设计规范》等标准为基础,重点整治以下突出问题:(一)企业未辨识所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确定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以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数量、位置、危险区域等,未分析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未评估粉尘爆炸风险,并采取消除或有效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上海市新建乡镇化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新建乡镇化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新建乡镇化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12.04
【实施日期】199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新建乡镇化工类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确保本市新建乡镇化工类企业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化学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等七大类化学危险物品。

二、本市范围内生产、使用、运输、和储存化学物品(含化学危险物品及其中间体)的乡镇企业适用本规定。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乡镇化工类企业,不准经营和生产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物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
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份的产品。

对确实需要经营和生产的,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区、县乡镇企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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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的管理,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商业综合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化学工业区划定和范围
1. 化学工业区划定依据:
(1)国务院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
(3)上海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2. 化学工业区范围:
(1)上海市内全部化学工业企业及其附属设施;
(2)化学工业企业周边一定的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章化学工业区建设和管理
1. 化学工业区建设:
(1)化学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节能减排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安全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要求,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投产。

2. 化学工业区管理:
(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保障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安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要求;
(3)化学工业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化学品不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

第四章化学工业区的环境保护和管理
1. 化学工业企业环境保护:
(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2)化学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监测,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

2. 化学工业区环境管理:
(1)化学工业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对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进行管理;
(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像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章化学工业区的安全管理
1. 安全管理要求:
(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制定应急预案;
(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 事故应急处理:
(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发生;
(2)化学工业区应当建立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协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1. 违法行为的方式:
(1)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安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投产运营等。

2. 违法行为的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2)较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1. 本办法所称化学工业企业包括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理化学品的企业及其附属设施。

总结:
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化学工业区划定和范围:包括划定依据和范围;
(2)化学工业区建设和管理:包括建设和管理;
(3)环境保护和管理:包括环境保护和区域环境管理;
(4)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理;
(5)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违法行为方式和处罚标准。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城市规划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确立了城市规划的核心地位;
(2)城市商业综合体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针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开展管理的一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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