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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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晋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管好用好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提升基金监管能力,净化制度运行环境,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

坚持完善法治、依法监管,政府主导、社会共治,改革创新、协同高效,惩戒失信、激励诚信原则,全面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

到2025年,全省基本建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大数据监管为支撑、多形式检查为依托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并通过实践不断发展完善,促进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明确责任(一)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对公立定点医药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约束,加强对其履行政治责任、基金监管责任的监督考核与执纪问责;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防范廉政风险,筑牢监管底线。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的规定,依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厅主管省直管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具体项目包括:行政单位工资由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地区补贴、年终一个月奖金和1999年底前省人事、财政部门明确的保留津贴构成;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地区补贴、年终一个月奖金和1999年底前省人事、财政部门明确的保留津贴构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参照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标准执行)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太原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以太原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并按核定金额于每季度的上个月按季缴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晋政办发[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8号)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用人单位职工要参加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

(一)提高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1.降低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

2.调整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

3.调整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4.调整转诊转院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经批准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转往省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享受主体】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2.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享受主体】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3.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享受主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山西太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疑问解答

山西太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疑问解答

山西太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疑问解答山西太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疑问解答作为全国首批一百家试点城市,我市居民医保从 2007年11月正式启动,短短8年时间,从37万人参保到如今近百万人缴费,不但参保人数上巨大飞跃,参保待遇、针对范围人群也有了长足发展。

但时至今日,不少参保居民依旧对居民医保的内容不十分了解,以至于在看病就医时遇到种种不便。

日前,就我市市民关心的居民医保部分问题,记者采访了太原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副科长孟繁龙。

居民医保该在什么时间、去哪儿缴费,缴费标准又是多少呢?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缴费一次,时间是在9月1日至12月20日。

大学生首次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费次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太原市居民在户口所在县(市、区)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由学校集体组织在辖区内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困难归侨侨眷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单位所在辖区的社区办理;武警基层官兵、宗教教职人员、社会弃婴、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分别由武警山西总队太原支队、各级民族宗教事务局、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各级公安局集中办理。

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普通成年人300元/年,未成年人(含大学生)60元/年。

成年低保对象个人缴费140元/年,未成年低保对象个人缴费30元/年,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到底哪些人可以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简单来说,就是拥有太原市城镇户口的市民,都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一般来说主要有10种类型,他们分别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本市辖区内的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有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困难归侨侨眷、农民工和本地就读的学生(不受户籍限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或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流动人口(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本市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武警山西总队太原支队基层官兵;我省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非参保期内出生的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非参保期内我市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收养的社会弃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2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2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20〕2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山西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日山西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1.依法以划拨方式保障区域医疗中心及其附属配套(交通)非营利性项目土地供给。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根据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需求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增加规划床位数量,与其发展需要相匹配。

放宽大型医疗设备配额等限制。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3.支持区域医疗中心探索人员总量管理,加强人员力量,逐步与其发展需求动态匹配。

保障区域医疗中心科研、医务人员力量。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卫健委)4.允许区域医疗中心根据运营发展需求自主设置业务科室。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5.省政府落实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在政府基建投资补助、发行地方债、大型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保障。

省财政列支专项费用,承担输入医院的托管、团队专家薪酬、交通和住宿等费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健委、山西银保监局)6.创新财政保障方式,鼓励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事项,探索补助额度逐步与床位和人员编制数量脱钩。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7.优化区域医疗中心新技术准入和收费准许的审批程序;放宽并简化没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技术难度大、风险高的技术审批和资质准入,简化备案材料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9月1日起,2021年预收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就要开始了(因系统升级改造,太原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从10月8日开始征收)具体政策如下:一、参保登记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具体政策可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已办理过参保登记但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变更,变更后次日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温馨提示:缴费人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一定要正确选择参保缴费地,因自身原因造成缴费错误或重复缴费,由缴费人自行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退费政策及申请资料请咨询退费地医保经办机构。

二、缴费标准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

2021年预收2022年度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征收期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25日,集中征缴期间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特殊缴费(一)困难群众资助、补贴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需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补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原有渠道办理。

对需个人缴纳差额部分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具体缴费金额,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后,缴费人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二)保费补缴符合当地补缴政策且补缴保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具体补缴金额,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后,缴费人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补缴。

关于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的解释

关于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的解释

关于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的解释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是指山西省政府制定的用于保障该省居民在医疗方面的权益和福利的政策。

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解决人民群众因看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问题。

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贫困人口看病的经济负担以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保范围: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覆盖了该省所有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的参保方式较为简单,通常由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承担,而城市居民则由城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2.医疗保障项目: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中规定了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医疗保障项目。

这些项目通常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以及其他医疗费用报销等。

具体的报销比例和金额根据不同的参保人员身份和医疗项目而有所不同。

3.医疗保险费用:山西省医疗保险费用通常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参保人员的缴费金额一般为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则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缴费比例进行缴纳。

此外,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险费用补助政策,如贫困人口和残疾人等。

4.管理机构和报销规定: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以及报销和支付规定。

通常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具体执行工作,保险报销的审核和支付通过医保卡等方式进行。

5.政策调整和优化: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医疗保险政策也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变化和发展。

总体来说,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为居民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看病就医的经济问题。

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和金额有时并不能完全覆盖参保人员的医疗支出,仍然需要个人承担一定的费用。

其次,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时对于参保人员的报销和支付存在一些不便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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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2020
整合统一至人社部门;职工医保外的其他人群全部纳入;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医保;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并实施;越是基层就医报销比例越高……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布,其中明确,我省将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部门、覆盖范围、报销比例等内容随之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省政府明确,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工作平稳过渡,2017年度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管理部门整合统一至人社部门
省政府首先明确了整合机构人员的办法,即,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然后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整体划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医保信息系统至关重要。

为此,省政府明确,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原有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将整合成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同时,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将做好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建成集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

以上系统建立后,将实现医保信息系统与医保定点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就医购药将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覆盖范围职工医保外的其他人群全部纳入
我省各地将按照“六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
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将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
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促进应保尽保,并避免重复参保。

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六统一”后,城乡居民将获得更多实惠。

比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
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
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同时,城乡间、地区间居民医保待遇将更加均衡。

另外,制度
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
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50元
省政府明确,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标准,人均个人缴
费不低于150元。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资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通过
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参保缴费期。

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并实施,年度筹资标准原则按城乡居民基
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10%确定。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
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

不过,省政府特别强调,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工作平稳过渡,2017年度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特殊照顾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即享医保
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对新生儿群体特殊照顾,其中明确: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进
一步的详细规定尚未公布。

不过,目前,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已将新生儿纳入保障范围,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医保待遇。

新生儿不用办手续就能享受医保,
还是先办手续才能报销?太原市的规定是,新生儿需要办理医保手续,但办理手续前后的医疗费用均可报销。

据介绍,新生儿取得太原市城镇户籍后,由其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医保中心办
理参保登记,不用缴费,领取诊疗手册。

新生儿参保登记后发生住
院费用时,可凭诊疗手册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流程进行实时报销。

参保登记前发生的住院费用,也可在参保登记后由其监护人到参保
的县(市、区)医保中心办理追溯报销手续。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医保待遇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在医保待遇保障方面,省政府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
筹基金报销比例将保持在75%左右。

同时,我省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政策范围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的,由城乡居民大
病保险支付,支付比例保持在5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可降低到5000元,并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为此,我省各地将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

整合前后的城乡居民参保缴
费年限合并计算。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医保定点原定点医疗机构整合后原则上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制度整合前,城镇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仍执行现行目录。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日常管理。

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定点机构原则上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也就是说原先的定点医疗机构,整合后原则上仍是定点。

整合后,还将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新增医保定点机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我省还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户,撤销县级新农合财政专户。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异地就医市内无差别,省内将联网直接结算
从2017年起,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通俗而言,市级统筹对参保人员意味着全市各县政策完全一样,就医报销无地域差异、方便快捷。

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各统筹地区,将严格基金统收统支、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运行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历年结余基金,将全部划转市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市内各县就医无差别,那出了市呢?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优化运行流程,强化各市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城乡居民跨市就医实现联网直接结算。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将全部接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重点解决长期异地居住的老年人和转诊人员省内跨市就医、购药联网直接结算,同时也要做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直接结算。

出了省就医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将及时与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2017年底基本实现符合规定的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我省此次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积极支持配合医改等工作。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实行差别化的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适当降低属于基层医疗机
构诊疗病种范围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患者的支付比例。

也就是说,越是到基层医院看病,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得越多;基
层医院能看得了的病,却到上级医院看时,报销比例将降低。

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还将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同时,我
省还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系统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按病
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确保医保基金用到要紧处、不
浪费医保基金。

此外,我省还将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风险分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支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
改革,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整合进度年底前完成,整合期间报销不受影响
省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推动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
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省政府要求,
各级政府组织完成本级新农合职能和经办机构等划转移交工作。

移交、整合期间,相关政策暂不作调整,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所有
服务工作不得中断,确保有序进行,不受影响。

基层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将组织原承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职能事务的人员,继续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做好参保登记、保
费收缴等服务工作,移交整合期间医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行。

同时,各市将把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实施动态监测、督导考核,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及省政府安排的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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