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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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2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成都铁路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四川电网直供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含趸售工商业电价)按川发改价格〔2016〕6号规定每千瓦时降低0.6分;四川电网直供区大工业用电价格(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等特殊电价)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228号)有关规定执行每千瓦时降低2.01分政策;按川发改价格〔2016〕1号规定暂停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电价、上网侧火电丰枯峰谷电价和水电峰谷电价政策;对生产过程中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即按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收取。

自2016年4月起,调整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用电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减轻企业基本电费负担。

暂停对四川电网及地方电网供区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的工业企业(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用户)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6年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电价政策,涉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清退电费的,应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清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发改价格[2011]261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网公司,南方电监局,云南、贵州电监办,南方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3分钱、广西自治区3.65分钱、云南省2.6分钱、贵州省4分钱、海南省2.5分钱。

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广东省经营困难的云浮、韶关、坪石、鲤鱼江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一)核定云南省龙江、三江口、太平江、金安桥和功果桥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6元、0.26元、0.26元、0.273元和0.3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云南省以礼河、鲁布革、绿水河、大寨、六郎洞、大盈江四级、马鹿塘二期、云鹏、赛珠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广西自治区西津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海南省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将贵州省、云南省向广东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广东省、海南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青发改价格〔2019〕452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45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2020年实现与煤电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陆上风电上网电价(一)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

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2019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

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

(三)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45号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45号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6月29日川价发〔2006〕145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火电厂(含统调小火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484分。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各类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冶勒电站2006年上网电量低于设计利用小时产生的价差金额,由省电力公司在年终结算时付清。

二、我省2006年底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火电厂有:国电华蓥山电厂、华电内江发电总厂白马电厂、宜宾发电总厂豆坝电厂、黄桷庄电厂。

华蓥山电厂4号机组(10万千瓦)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

其余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投入运行并提交省环保局验收合格文件后,由我局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脱硫电价。

三、新投产电厂标杆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火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0.3328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0.3478元。

水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288元。

新投产电厂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并按川价发〔2005〕91号文件规定,报我局审批和备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1.07•【文号】发改能源〔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和技术快速进步,在资源优良、建设成本低、投资和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平价(不需要国家补贴)的条件。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现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资源、消纳和新技术应用等条件,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

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

在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国家风电、光伏发电年度监测预警有关管理要求、电网企业落实接网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有关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为促进减轻企业负担、节能减排和工业结构调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9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为每千瓦时0.4012元。

四川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6分钱(直供区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次趸售工商业降价空间,相应制定落实当地地方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

调整后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2、3。

三、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4厘钱。

直购电量、留存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均按每千瓦时1.9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区按每千瓦时1.8分钱)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各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

目前,分布式发电已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受到市场化程度低、公共服务滞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

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遵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决定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现将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发电交易的项目规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安装储能设施,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

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二、市场交易模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机制是: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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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
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四川为陆上风电第Ⅳ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

二、我省风电上网电价在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四川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

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四川电网负担的部分随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与风力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准确计量和审核风力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电价补贴。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的监管。

对新投风力发电项目按现行规定报我委核定上网电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3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合理引导风电投资,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将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和0.56元;第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不变。

二、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具体办法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

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

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相应调整。

四、各风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
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上述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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