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引起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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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贸易中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我国某市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我国香港地区的一家国际贸易公司。

双方于2019年8月签订了一份《进出口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进口一批货物,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销售任务,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1. 约定履行阶段2019年9月,甲方收到乙方通知,称因生产原因,无法按时交货。

甲方要求乙方尽快提供解决方案,但乙方未给予答复。

至2019年11月,乙方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2. 约定解除阶段鉴于乙方未履行交货义务,甲方于2019年11月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

乙方收到通知后,拒绝退还货款,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遂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纠纷解决阶段双方协商未果,甲方于2020年3月向我国某市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应如何索赔?四、仲裁庭意见1. 关于乙方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根据《进出口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在2019年9月前完成交货。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甲方索赔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根据《进出口合同》的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

鉴于甲方已实际支付货款,乙方应退还货款。

此外,鉴于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

五、仲裁结果1. 乙方应退还甲方人民币100万元货款。

2. 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

3. 仲裁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履行问题: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律师分析一起国际贸易合同争议纠纷案例

律师分析一起国际贸易合同争议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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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一起国际贸易合同争议纠纷案例
案例介绍
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某年9月按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定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
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实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
律师案例分析
按照DAF条件成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在到达合同下,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要承担在此之前的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货物损坏、灭失以及短少的风险。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是DAF满洲里,说明交货地点在满洲里。

卖方有义务在12月底之前将8000吨货物交到满洲里,而实际上,一部分货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这就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

卖方凭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只是证明自己在12月底之前发运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按时完成了交货。

另外,货物在到达满洲里时发现了短少,其风险也应该由卖方承担。

上述分析表明,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案例(3篇)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渐上升。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和纠纷。

本案涉及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开展服务贸易时,因合同履行及法律适用问题与我国企业发生纠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1. 原告: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2. 被告:某国内企业(以下简称“国内企业”)(二)纠纷起因2015年,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签订了一份服务贸易合同,约定跨国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某项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两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跨国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咨询服务,但双方在服务费用支付及后续服务履行上产生了分歧。

(三)纠纷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义务?2. 国内企业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服务费用?3. 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跨国公司应全面、完整地履行技术服务义务,而国内企业也应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跨国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国内企业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服务费用。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要求跨国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用,国内企业则赔偿跨国公司部分损失。

(二)二审法院审理跨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再审申请国内企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国际服务贸易法律问题,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四、案件重审及判决在重审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国际服务贸易法律问题,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作出如下判决:1. 跨国公司应承担部分违约责任,退还国内企业部分服务费用。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立案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立案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立案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签订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背景介绍甲方与乙方就合同纠纷事项达成初步协议,并决定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提起仲裁案件。

争议事项1.合同款项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项¥[金额]。

然而,乙方声称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

2.产品质量甲方声称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则坚称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交货期限甲方指控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付产品。

乙方声称交货延迟是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所致。

4.违约责任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求及证据1.甲方诉求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剩余款项¥[金额]、进行瑕疵产品的退货和退款,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答辩乙方则提供以下证据进行辩解:•合同约定及相关附件:证明双方达成合同协议并约定了相关条款;•支付记录:证明甲方已支付合同款项一部分;•质检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质量标准;•交货前准备文件:证明甲方未按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仲裁请求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并就以下事项做出仲裁裁决:1.乙方应支付剩余款项¥[金额]给甲方;2.乙方应接受瑕疵产品的退货和退款;3.确定违约责任方,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案陈述鉴于双方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将就该案件进行公正、独立、客观的裁决,并要求双方根据裁决结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最终裁决的目的是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合法性,保障双方的权益,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被告:某外国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案由:货物质量纠纷基本事实:我公司于2021年3月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供应商向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交货日期为2021年5月。

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但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我公司无法正常销售,造成经济损失。

我公司多次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纠纷,但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供应商是否应当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3. 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由供应商赔偿。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前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庭前审查。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庭审(1)原告举证庭审中,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① 国际贸易合同;②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③ 货物照片;④ 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

(2)被告质证供应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不具权威性,我公司所提交的货物照片不足以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缺乏真实性。

(3)法庭辩论原告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货物照片足以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真实可靠。

供应商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可能存在误差,货物照片可能被篡改,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缺乏充分证据。

3. 举证责任分配法院认为,原告对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有举证责任,供应商对货物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四、法院判决1. 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供应商应当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3. 供应商赔偿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原告为甲国⽺⽑⽣产商,被告为⼄国⽺⽑供应商。

1998年9⽉2⽇,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批⽺⽑,并要求原告以邮寄⽅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5⽇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9⽇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2⽇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的⾏为构成⼀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9⽇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

原告为甲国⽺⽑⽣产商,被告为⼄国⽺⽑供应商。

1998年9⽉2⽇,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批⽺⽑,并要求原告以邮寄⽅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5⽇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9⽇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2⽇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的⾏为构成⼀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9⽇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

合同签订后,A 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付。

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1⽇⾄30⽇,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

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委托承运⼈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

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今未履⾏⽀付义务。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引言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是在进行跨国贸易活动中,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违约行为或合同义务履行出现问题时所引发的争议。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原因、解决方式以及对全球贸易体系的影响。

案例一:买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案情介绍在2018年,中国一家电器制造公司与德国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

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将向德国公司提供1000台电视机,每台售价1000美元。

德国公司同意在合同签署后的30天内付款。

然而,在货物运送到德国之后,德国公司却拒绝支付款项,并且声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分析该案例中,德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提出对货物质量的质疑。

针对此类情况,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纠纷: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直接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中国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并要求德国公司支付款项。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果,买卖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他们可以选择国际商会(ICC)或其他专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影响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对全球贸易体系有重要影响。

一方面,有效解决纠纷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全球贸易的信任度。

案例二: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案情介绍在2019年,美国一家服装公司与印度一家纺织公司签署了一份贸易合同。

合同约定纺织公司将在半年内向服装公司提供100,000米棉布,每米售价5美元。

然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纺织公司却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分析该案例中,纺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在面对此类情况时,买卖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1. 催告解决: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催告信,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按时交付货物。

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引起的纠纷案

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引起的纠纷案

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引起的纠纷案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合同成为各国企业间开展跨境贸易的基石。

然而,由于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语言、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国际贸易合同的成立问题时常引起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为例,探讨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引起的纠纷案,并分析相关法律原则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甲公司(中国)和乙公司(美国)在某国际贸易展会上洽谈一笔商品交易。

双方就商品类型、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口头协议,乙公司委托乙方代表签署了一份合同草案,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公司。

但是,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甲公司得知了其他供应商能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更有优势的支付方式。

因此,甲公司决定放弃与乙公司的交易,并向乙公司发出通知。

争议焦点:在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情况下,该口头协议是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贸易合同?法律原则:1. 契约自由原则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在没有强制要求或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有权自由选择与谁、何时以及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

因此,双方在展会上的口头协议原则上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2. 主动行为原则根据主动行为原则,当一方表现出一种具有引导性质的行为时,另一方如果对此行为做出回应,双方之间就存在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乙公司委托代表签署合同草案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公司可以视为一种主动行为,显示了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交易的意图。

3. 接受规则原则根据接受规则原则,当合同草案被另一方接受并做出回应时,合同即成立。

因此,如果甲公司在收到合同草案后表示同意交易,该口头协议可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贸易合同。

解决方案:根据上述法律原则,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双方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重新商议并达成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以满足各自的需求。

2. 增加书面确认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确认来强化交易意图。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签署合同草案并加盖公章等形式,可以有效确保双方在交易方面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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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品价目表,2 月 26 日国外 B 公司邮寄的是商品价目表,不构 用证已开请及时办理装运,而 A
来电称接受南京 A 公司对于型号 成发盘,国外 B 公司接受不是有 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不同意装
C15 产品 FOB 上海 15 美元/件的 效接受,只是一项发盘,所以合同 运。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
(二)逾期接受引起的纠纷 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
方收到 电报后 未表态 ,故合 同不
案例五:
延 误 ,这 种 逾 期 接 受 仍 可 被 认 为
成立。 案例三 中,我 方发盘 ,对
2009 年我出口公司甲公司向 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
方电复“接受”,但更改了发盘中 国外乙公司就某商品询售,后收 地 用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受 盘
(2) 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
PRACTICE I N
70 F R E I GNS ECONOMIC RELATION ANDTRADE
案例分析
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 合同是成立。
货 ,否 则 ,甲 公 司 将 承 担 违 约 的 法
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
律 责 任 。请 问 甲 公 司 是 否 应 按 乙
案例六中 A 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5 日的发盘限 11 日复到有效,
案例八:
可 谓 不 广 ,这 就 需 要 我 国 当 事 人
2007 年 6 月,我国浙江省某 在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国际货物
外 商 B 于 6 日 向 当 地 邮 局 交 发 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口头 的买卖时,注意区分对方营业地 关 于 接 受 我 方 发 盘 的 电 报 。 但 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未要求 所在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避
案例三:
事人的 意思表 示必须 真实,还要 发盘人无约束力,即使受盘人对
7 月 17 日中国某出口公司 A
注意发 实盘还 是虚盘 、还 盘的性 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 向荷兰 B 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
质、接受的 有效性 ,否则 就会引 的最后确定,才能成为一项对双 品 C514 型号 300 吨 即期 装 船 ,不
价格,我公司考虑到该商品国际 不成立,南京 A 公司不用承担赔 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
价格猛涨,立即回电称价格 FOB 偿责任。
点及理由。
上海 16 元/件可以成交。国外 B
案例分析:
要求南京 A 公司以 FOB 上海 16 元/件交货,否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盘被还盘引起的纠纷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 留 档 。 客 户 回 国 后 ,并 未 发 来 传 真 ,我 方 业 务 员 也 未 坚 持 催 要 ,同 时 ,我 方 根 据 客 户 要 求 已 开 始 备 货 ,当 货 物 将 要 备 齐 ,我 方 请 客 户 确 认 汇 款 时 ,客 户 告 之 ,当 时 由 于 较 为 匆 忙 ,未 充 分 考 虑 ,以 至 下 了 口 头 定 单 ,回 国 后 ,仔 细 加 以 核 算 ,发 现 无 法 成 交 ,加 上 我 方 请 其 以 传 真 确 认 ,则 认 为 不 发 传 真 订 单 不 正 式 成 立 。我 认 为 美 国 客 户 的 说 法 纯 粹 是 一 种 托 词 ,无 任 何 法律依据,所以将坚持向客户索赔。
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 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 4 月 16 商 C。8 月 14 日,外商 B 来电称:
更发盘的条件。
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 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
以上两则案例“接受”都不是 方 4 月 11 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 B,声
无条件接受,且我方于又都未予 我方拒绝交货,认为合同不成立, 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
公约》第 19 条规定:
请问合同是否成立,南京 A 公司
案例二:
(1) 对 发 盘 表 示 接 受 但 载 有 添
应该赔偿吗?
我出口公司于 5 月 10 日向外 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
案例分析:
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 FOB Shanghai 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实盘一经受盘人在有效期内 USD $ 200,有效期至 5 月 17 日复
条件。
该接受无效。本案例中 4 月 12 日 《公约》规定,若逾期的原因时受
根据上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外方进行了还盘,我 4 月 11 日的 盘人做出接受晚引起的,无效接
成立的 法律条 件,案 例二中 ,我 发盘已经失效,外商于 4 月 16 日 受,相当于新的发盘除非原发盘
方发盘 ,外商 回电接 受,但 更改 的接受实际上新的发盘,只不过 人即使生命该接受有效;一项逾
行为能力、合同必 须有对 价或约 束力的合同。“实盘”字样并不是 $180”,我未予答复。后外商要就
因、合同的 内容必 须合法、合同 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如果性质 我公司发货,我方拒绝,认为合同
必须符 合法律 规定的 形式(我国 上该发盘是个虚盘,即使标有“实 不成立,引起纠纷。
要求 采用纸 制的 形式)、合 同当 盘”字样,仍以虚盘看待。虚盘对
的能够而且容易提供的附属单据 到乙公司发盘,发盘中规定有效 人,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否
和不过分的包装条件,属非实质 期至 6 月 20 日。甲公司 6 月 24 日 则该逾期接受就是有效接受,合
性变更。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 用电传通知乙公司表示接受对方 同成立。
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 发盘,乙公司未予回复。后商品
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 月 12 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 到 12 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
一方当事人对另方当事人的赔偿 “接受 CFR 伦敦 USD $ 300USD 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
责仟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 $280”,我未予答复。4 月 15 日, 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
起纠纷。每吨 CIF
果在发盘中附有“以我方最后确 鹿 特 丹 U.S. $ 900,7 月 25 日 前 电
一、混淆实盘和虚盘引起的 认 为 准”、“以 我 方 检 验 确 认 为 复 有 效 。” B 公 司于 7 月 22 日 复
纠纷
准”、“根据我方提供的样品”等 电如下:“你 7 月 17 日发盘,我接 保留条件,以及面向公众发送的 受 ,要 求 提 供产 地 证、植物 检 证
案例分析: 目 前 ,我 国 规 范 国 际 货 物 买 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是新《合同法》) 和《公 约》。我 国 核 准 加 入《公 约》 时,对第 11 条做出声明加以保留, 根 据 此 项 保 留 ,中 方 当 事 人 与 营 业地处于另一缔约国当事人的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 。 虽 然 新《合 同 法》实 施 后 ,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把口头形式 作为合同有效形式的一种选择。 但由于《公约》第 97 条(4)规定, “根 据 本 公 约 规 定 做 出 声 明 的 任 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 保 管 人 撤 回 该 声 明 。”到 目 前 ,我 国政府尚未以书面形式宣布撤消 《公 约》核 准 书 中 对 于 合 同 形 式 做 出 的 保 留 。 由 此 认 定 ,我 国 与 公 约缔约国间贸易合同仍要采用书 面 形 式 。由 此 认 定 该 案 例 合 同 是
所不同的只是对发盘变更的具体 被还盘,则原发盘失效,若后原来 立?并说明理由。
内容,一则变更的是发盘中价格, 受盘人再做出接受,相当于受盘
案例分析:
另一则变更的却是能够而且容易 人做出一项新的发盘,除非原发
对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
提供的附属单据和不过分的包装 盘人声明该接受有效,一班认为 要看造成逾期原因是什么?根据
并 不 变 更 该 项 发 盘 的 条 件 ,除 发
三、接受不当引起的纠纷 公司要求发货说明理由。
盘人在不过分退延的期间内以口
案例六:
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
(一)还 盘 后 又 接 受 引 起 的 纠
我 A 进出口公司于 2009 年 8
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 纷
月 5 日向外商 B 发盘并限其 11 日
案例分析
受 ,实 际 上 相 当 于 甲 公 司 做 了 一
无 效 的 。我 国 的 许 多 贸 易 伙 伴 都
项 新 的 发 盘 ,由 于 乙 公 司 未 予 回
四、合同形式引起的纠纷 是公约的缔约国,如美国、法国、
复 ,所 以 合 同 不 成 立 。
意 大 利 、加 拿 大 等 ,涉 及 的 范 围 不
作 出 这 种 反 对 ,合 同 的 条 件 就 以
案例四:
复到有效。外商 B 于 6 日上午 10
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
我出口公司于 4 月 11 日向外 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
所载的更改为准。
商发盘小麦每公吨 CFR 伦敦 USD 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 $ 300, 有效期至 4 月 18 日复到。4 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
案例一: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明 书 、 适 合 海 洋 运 输 的 良 好 包
2009 年 1 月 20 日南京 A 公司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在法律上, 装 。”A 公 司接到 B 公 司电报 后未
向国外 B、C、D、E 公司邮寄本公司 一般视为要约。本案例中南京 A 表态,7 月 26 日 B 公司来电称:信
案例五中乙公司发盘的有效
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但 价格上涨,乙公司于 7 月 10 日来 期为 6 月 20 日,而甲公司 6 月 24
由于我方又未及时表示反对,故 电要求甲公司在 7 月 15 日前发 日才做出接受,该接受是逾期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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