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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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范文律师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律师的经验和能力、服务的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律师收费标准,并向公众公示。
律师收费标准应当内容明确、操作简便、便于当事人了解和使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有律师收费咨询部门,负责解答当事人对费用的疑问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当事人有权选择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行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达成收费协议。
第六条律师收费不得附加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当事人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律师收费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律师收费的原则和方式第九条律师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律师的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当事人对律师费用有异议时,有权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咨询和调解。
(二)合理原则:律师收费应当合理,不得高于职业道德、法律规定和律师收费标准所确定的最高限额。
(三)明确原则:律师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收费金额、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或欺骗。
第十条律师的收费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一)固定费用:律师与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约定案件的固定费用。
(二)递增费用:律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进展情况,按阶段性递增的方式收取费用。
(三)按人时费用:律师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将案件的费用按照小时或天收取。
(四)风险补偿费用:律师在案件中承担一定风险时,可以与当事人约定额外的补偿费用。
(五)成功报酬:律师在案件获得胜利或达成和解时,可以与当事人约定一定比例的成功报酬。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2019-08-20第⼀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标准和⽅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办法》和省、⾃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致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采⽤协商收费、计时收费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收取。
律师不得私⾃向委托⼈收取任何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式,公⽰律师服务收费项⽬、收费标准和收费⽅式,接受委托⼈的监督。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收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例)、付款和结算⽅式、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第⼋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约定的收费⽅式和收费数额(⽐例)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
应委托⼈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开具合法票据。
第⼗⼀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管理委托合同、收费合同、收费票据、印章以及有关介绍信函等。
第⼗⼆条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办法》第⼋条的规定,需要由委托⼈另⾏⽀付的办案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告知委托⼈,具体项⽬和⽀付⽅式由双⽅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等办案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结算。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时,应当向委托⼈提供费⽤概算,经协商⼀致,由双⽅签字确认。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 引言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法律领域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律师服务收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合理规范的收费管理对于维护律师服务质量、促进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 收费原则2.1 公平合理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的金额、所需的劳动力和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2.2 预先约定原则律师与委托人在承接案件前,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服务范围、费用计算方式、收费标准等,委托人应对约定内容进行确认。
2.3 提供证据原则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提供与收费相关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清单、律师费用结算书等。
委托人有权要求查阅这些证据,确保收费情况真实透明。
3. 收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3.1 固定费用固定费用是指律师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固定金额,不受案件发展变化的影响。
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法律事务,如起草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等。
3.2 按小时收费按小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服务的工作时间计费,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或时间长久的案件。
律师每小时的计费标准应当事先与委托人约定,并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时间记录。
3.3 按比例收费按比例收费是指根据案件争议金额的比例计费,适用于一些以诉讼金额为基础的案件。
律师与委托人应当就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金额的准确性。
4. 收费程序4.1 收费前与委托人达成协议律师在承接案件前,应当与委托人就收费标准、方式和时间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书面协议。
委托人对协议内容应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
4.2 提供收费清单律师在向委托人收费时,应当提供清楚明细的收费清单,包括具体的服务项目、费用计算方式、费用金额等。
委托人有权对收费清单进行核对和质疑。
律师费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律师费用是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律师费用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对律师费用收取、支付、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律师费用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律师费用收取标准1. 律师费用收取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
律师费用应当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内容、难度、工作量以及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
(2)自愿原则。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当自愿协商确定律师费用,不得强制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用。
(3)公开原则。
律师费用标准应当公开,当事人有权了解律师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法。
2. 律师费用收取方式(1)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是指律师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的费用。
适用于法律关系简单、工作量较小的案件。
(2)按件收费。
按件收费是指律师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等因素,分阶段收取的费用。
适用于法律关系复杂、工作量较大的案件。
(3)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收取的费用。
适用于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事项。
(4)综合收费。
综合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性质、工作量、律师执业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律师费用。
3. 律师费用收费标准(1)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发布的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在收取费用时,应当遵守政府指导价。
(2)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律师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身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的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在收取费用时,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价。
(3)当事人协商确定。
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用,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三、律师费用支付1. 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
当事人可以将律师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律师。
(2)银行转账。
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律师费用。
(3)支票支付。
当事人可以通过支票方式支付律师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06)611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价(2002)费118号第一条为了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指导性收费标准,指导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需超过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必须报省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或协议收费。
采取何种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本规定协商确定。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限等;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
双方也可协商约定在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由律师事务所先垫支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收取。
第七条律师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
律师事务所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委托人可收取等额外汇。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亦可实行胜诉收费或办成收费,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涉财产标的总额的20%。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本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包括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的3倍。
第九条对贫困地区或个别经济确实困难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适当减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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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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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必须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 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律 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 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这些规定,对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服务为民, 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都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 响。同时,《办法》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 序,引导风险代理收费,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 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 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办法》规范 收费行为和收费程序,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 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 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 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此外,该《办法》 规定了对于律师收费争议处理的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 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 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2.与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和开支。 (1)法庭辩护。在法国、英国、卢森堡、荷兰、比利 时,收费数额一般由律师自行确定。丹麦,由于律师 的薪金与酬金之间的区别不是那么明确,律师自由决 定收费数额的权力看来也就要比其他成员国的律师小 一些。而在苏格兰,初级律师办理诉讼事项的收费数 额通常是在诉讼结束时由法院确定。在意大利对于民 商事案件和各种非诉讼事项的收费数额通常是在诉讼 结束时由法院确定。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在收费时通过初级 律师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初级律师把案卷材料送给出 庭律师,请他办理有关的诉讼事项,并与出庭律师的 助手商定应付的酬金数额,在诉讼结束后再负责向出 庭律师支付酬金。酬金的数额以诉讼只占用出庭律师 一天时间为根据确定的,如果诉讼时间超过5小时, 则对于所超过的诉讼时间必须以5小时为单位付给出 庭律师额外酬金(即追加酬金)。
定。律师服务收费还可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比 例和计时收费三种。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 的比例收费;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在收费方 式上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收取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 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 委托人事前交纳律师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律师事 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先由律师事务所垫付 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收取。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司法 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 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的出 台,完善了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确立了现阶段我 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该《办 法》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 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办法》规定,律师事 务所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 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
3.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4.律师收费的惩罚性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有 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提前或者推迟执 行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 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 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以明显低于成本的 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 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 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 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任辩护人,并由国家付给辩护费,具体数额主 要根据律师所花费的时间,由有关法院确定。具 体作法是,先由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丹麦律师 协会协商后确定一个价目,有关法院再根据这个 价目确定辩护费的数额。在苏格兰,法律援助费 用的数额由国务大臣确定,这对于民事案件和刑 事案件都是一样的。除此之外,如果律师和当事 人对收费数额发生争议,则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还 是在民事诉讼中,都应当按照专门的规定进行调 查和处理。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介绍有关民事诉讼 的收费规定时讨论。
三、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规则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国目前律 师收费的规则主要包括: 1.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 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 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法 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 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2.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多样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 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 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 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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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欧洲与日本律师收费 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欧共体有关律师收费制度 西欧一些国家确定律师收费之前首先必须区别律 师的身份,因为根据律师的不同身份以及律师以一种 身份还是几种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在确定酬金时 则适用不同的原则。 1.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和开支。除了确定法律援助 费用适用的特殊规定(如苏格兰)以外,欧洲共同体的 各个成员国一般都规定,律师可以完全自由地确定他 们的酬金数额,但是丹麦、希腊、意大利除外。在意 大利,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收费问题有一个专门的 价目表,该价目表规定收费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撇开这个价目表确定收费。在 丹麦,一般是由专门的辩护律师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
二、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国律师服务 收费的基本原则,即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公开、公平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对 外收费应当明确公开收费的标准。可以有效的防止 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随意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公平原则要求律师的收费与律师事务所的 实际法律服务水平和时间相当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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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 2、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 3、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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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代理。各个成员国有关“诉讼代理”的收 费规定是多种多样的,这种收费一般都是按照规 定的标准进行,当事人在向律师支付酬金后,如 果在诉讼中胜诉,通常可以向败诉方当事人收回 他所支付的全部酬金,即律师费。 3.关于律师收费和开支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 下,当事人必须提前支付律师费。如果是请律师 办理诉讼事务,与程序性的事务(在有些成员国称 为“诉讼代理”,即指除法庭辩护以外的诉讼代 理活动)有关的费用可能部分或者全部地向败诉的 当事人收回,但是与法庭辩护有关的酬金和支出 一般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4.律师服务费的争议与解决。
3.风险效果原则。该原则反映的是律师的法
律服务的实际效果与律师收费之间的内在联系。 实践中风险收费一般要比同类法律服务非风险收 费高,律师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可能获得高收 益,即高风险高收益。这种风险收费因此很受欢 迎。目前我国律师业内也已开始广泛采用。但是 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风险收费鼓 励了律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诉讼结果,同时 由于风险收费的高回报,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 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新颁布的《律师服务收 费管理办法》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 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老百姓切身利 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 的30%。
第八章
律师收费制度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我国律师收费制度 第二节 欧洲与日本律师
第一节 我国律师收费制度
一、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 1997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又发布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律 师收费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根据该《办法》,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代理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 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 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的收费标准,由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 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对于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 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 他文书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
果在第二审判决为第二审终结;如果在第三审判决 为第三审终结)为标准支付成功报酬(《报酬规程》 第3条第2款)。特别是委托人,在每一审级,如果 因律师辛苦以中间金形式支付酬金,在双方同意的 情况下,律师可以领取这种报酬。 3.经济利益价额是计算报酬的基础。 关于民事案件,作为其主题的经济利益则成 为计算报酬的基础。例如,一件请求返还50万日 元贷款的案件,其手续费以15%计算,为75 000 日元。关于金钱债权的案件,如上述,无论原告也 好,被告也好,如果以其债权总额作为经济利益, 是很好的,因为简单。但是,许多案件并不都是如 此简单。例如,租种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提起请求确 认租种土地的诉讼,就比较复杂。 4.一般民事案件的报酬。
二、日本律师收费制度 197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第 20号《报酬等标准规程》(以下简称《报酬规程》) 对律师收费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 简介如下: 1.报酬种类。 律师报酬种类分为手续费、酬金、法律商谈费、鉴 定费、顾问费等。 2.审判案件计算报酬的方法。 手续费与成功报酬(酬金)是根据每一个案件的情 况而规定的(《报酬规程》第3条)。如果在地方裁判 所、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每次变换律师,都必 须按每次的变换分别支付律师的手续费与成功报酬。 但是这种变换的情况很少,多数都是由同一律师继 续担任的。在这种场合,可以按最终审终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