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一)达到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 3 个或3 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六)在1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的;(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2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 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 年;(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 年;(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 年;(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 年;(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 年;(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 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 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 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 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 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 年;(九)全挂车使用10 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 年;(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 年-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 年-13 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2024机动车报废的标准是怎样的 车辆报废年限

2024机动车报废的标准是怎样的车辆报废年限一、车报废年限是多长时间?使用年限机动车1.出租车(小、微型)8年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4.微型载货汽车12年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6.半挂牵引车15年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
超过15年以后每年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报废新标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较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有关汽车报废标准的通告(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为加强对在用汽车的管理,使车属单位和车主了解国家有关汽车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推动我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进程。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公布如下: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三、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四、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位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北京市关于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color=#000000]交车字[2001]61号局机关各单位,各交通支、大队: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机动车报废工作的管理力度,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现将执行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
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
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
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2次,达到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
3、载货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但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
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每年检验2次。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每年检验1次。
4、轻型出租汽车、7座(含)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5年,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年限为6年,其它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
19座以上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其它出租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5、小公共汽车使用年限为6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PPT课件

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
被保险人 义务
其他事项
争议处理
自燃损失、 涉水行驶、 玻璃单独 破碎、新 增加设备、 车身划痕、 不计免赔
条款中的 名词解释
等
注: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 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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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基本险)
车损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
海、中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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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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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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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总则 基本险 通用条款 附加险 释义
合同组 成、什 么是车 辆、条 款的构 造、不 定值。
车辆损 失险、 三者、 盗抢、 车上人 员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 务
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 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 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 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 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是指机动车达到一定使用寿命或者严重超标排放,危害交通安全、环境和道路畅通的,需要强制报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并包括摩托车、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不同类型的机动车。
第四条本细则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及时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第二章强制报废标准第六条按照机动车类型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强制报废标准。
其中,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非营运车辆报废标准如下:(一)小型载货汽车:1. 车龄达到2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
(二)小型客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七条摩托车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摩托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八条营运车辆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出租车、货运车辆:1. 车龄达到1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二)公交车、校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强制报废标准的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官方媒体适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修订应当征求相关领域的专业意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动态监测和执法第十一条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动车动态监测体系,对机动车的排放、车况等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车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2年 月 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商务部网站于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等信息,今天我们对私家车相关的规定为大家做一个解读。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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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附加险)
系 安 全 带 补 偿 特 约 险 条 款 保 险 事 故 附 随 费 用 损 失 险 条 款 随 车 行 李 物 品 损 失 险 条 款 交 通 事 故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险 条 款 附 加 油 污 污 染 责 任 险 条 款 车 载 货 物 掉 落 责 任 险 条 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
责任范围:
(三)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行驶中平行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
责任范围:
(四)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 碎险 车身划痕损 失险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 窗玻璃的单独破碎,本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 独划伤,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 责赔偿。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 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 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 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 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 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 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本公司依据保险车辆 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 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 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三者险)
第五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 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 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 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机动车上人员 责任险
机动车辆保险及条款
杨建华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行业条款 A款 B款
所选公司 人保、中华联合、华泰、天安、大众、永 安、大地、阳光、安邦、东京海上
占中国车险市场份额 74.7%
13.7% 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 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 美亚上海 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 海、中银保险 11.6%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三者险)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 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 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 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 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 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三者险)
第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 负责赔偿:
(一)地震以及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 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受害 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
责任范围
(一)
碰撞: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 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 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 本保险车辆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 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
责任范围:
(二)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 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 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 下落的; • (二)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 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 合理费用; • (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 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 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 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 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三者险)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 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 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 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 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C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总则
合同组 成、什 么是车 辆、条 款的构 造、不 定值。
基本险
车辆损 失险、 三者、 盗抢、 车上人 员责任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 务 被保险人 义务 其他事项 争议处理
附加险
自燃损失、 涉水行驶、 玻璃单独 破碎、新 增加设备、 车身划痕、 不计免赔 等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
责任免除: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 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 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 征用、没收期间; (四)所有权发生转移,危险程度增加,未向本公司办 理批改手续。
换 件 特 约 险 条 款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 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 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 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 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 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 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 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 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 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 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
责任免除: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 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 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 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释义
条款中的 名词解释
注: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 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基本险)
车损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
车损险定义:
保险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以及发生的施救费等,保险人依照保险合 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自燃损失险 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附加险)
不计免赔特 约条款 新增加设备 损失险条款 车上货物责 任险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 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 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本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
责任免除: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 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 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 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 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 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