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强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
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的到岗、履职情况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也应与该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中的相应人员一致。
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到相应工程监督机构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
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四、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1. 建设工程根据规模不同划分为I类工程、II类工程、III类工程。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项目总监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等发生变更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数 据库,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实行项目总监记分管理制度。对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操 作,作为项目总监信用管理的依据。项目总监记分标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 《建筑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
日常监督管理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总监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四条本市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并注册在本企业的在职监理人员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杭州建设信用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经各级 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
第十条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三)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五)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和记分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接受被扣分者的 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现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制定如下:二、职责1. 协调项目各相关方,制定和完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2. 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检查施工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3. 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4. 协调解决工程项目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5. 监督和检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各项工作,确保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6. 提出工程项目管理改进建议,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
三、权利1. 对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3. 对工程质量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整改;4.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5. 对项目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项目管理工作的优化和提升。
四、责任1.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2. 对工程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整改;3. 对工程项目进度出现的延误问题,要尽力避免和解决;4. 对工程项目中的安全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进行;5.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成果,要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五、监督检查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2.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3. 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六、处罚与奖励1.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本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3. 解释权归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杭州工程监理制度范本公示

杭州工程监理制度范本公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政府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依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市政府委托进行工程监理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监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合法性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工程监理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情况。
第二章工程监理机构第五条工程监理机构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门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并在市政府指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能,不得受委托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
第八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客观、独立。
第九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遵守监理规范,依法保守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严禁泄露监理信息。
第十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保障其监理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工程监理人员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是指由工程监理机构聘用的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经过市政府批准并取得监理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遵守监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保持一贯的客观、公正、独立的态度,不得违反监理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执行监理机构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关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及时向委托方和监理机构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市政府令第122号<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理。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
(五>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
(六>查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监理范围第六条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第七条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一>建设工程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设计阶段监理包括:(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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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属地范围内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八条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授权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九条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后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代表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总监需委派总监代表履行有关职责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且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总监代表的具体情况和总监授权的具体职责。
第十条项目总监个人不得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项目监理工作交接;监理企业不得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继续使用该总监的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第十四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理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在职项目总监的有关资料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项目总监工作单位调动或者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对信用平台的信息进行变更,确保项目总监信息准确。
第十七条项目总监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平台将自动予以锁定。
监理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平台方可解锁。
第十八条根据项目总监市场活动情况实施加锁制度,锁定状态主要有:入围加锁、中标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加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到期加锁等,处于锁定状态的项目总监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项目总监在职证明。
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开标时锁定项目总监;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入围后锁定项目总监。
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中标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区(县、市)招标办签署履职承诺书(附后),并录入信用平台,限监管部门查阅。
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招标办签署履职承诺书,并录入信用平台。
四、现场活动管理第二十条从项目中标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
确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监理企业需提出申请,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总监。
(一)项目总监长期缺岗和缺位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二)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四)项目总监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五)项目总监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因第(一)、(三)、(四)、(五)情形更换项目总监的,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处罚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1%。
第二十二条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必须同样满足执业资格的要求。
项目总监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监理企业应持建设单位同意更换证明、更换原因证明材料、原项目总监和更换后项目总监任职文件、授权书、承诺书等材料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项目总监变更登记,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监理缺位状况。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相应监督机构应及时办理项目总监竣工销号手续,解除项目总监锁定。
第二十五条项目总监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要求,切实履行项目总监岗位职责,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项目总监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总监代表到岗履行监理合同已明确的总监授权范围内的职责视为总监到岗履职。
总监代表未履行受项目总监委托的相应职责的,视为项目总监未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项目总监到岗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留存现场供监管部门检查。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及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企业落实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总监信用记分管理制度。
项目总监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施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联动信用管理。
凡项目总监因履行监理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监理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
第二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情形因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原因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
第三十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平台,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每位项目总监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
第三十二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值达到一定分值时,由监理企业组织项目总监开展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同时,市建委在信用平台公布项目总监信用扣分情况。
第三十四条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委托市质安监总站开展市本级项目的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委托市建管站开展市本级项目的项目总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委托市招投标办开展市本级理项目的项目总监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总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 月1 日起实施。
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总监履职承诺书(监理企业):为切实履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职务,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一、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工作。
对监理部及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四、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六、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七、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八、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九、在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不调离本项目总监岗位,若确实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则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
十、本项目总监代表__________,受本人委托履行以下职责:————————————————————————————————————————————————————————————————————————————————————————————————————————————————————————————————————————————————————————————————————————————————————————————————————————————————————————————————————————————————————————————————————————————————————————————————————————————————————————————————————————————————————————————————————————————————————————————————————————————————————————————————————————————————————————————————————————————————————————————————————————————————————————————————————————————————————————————————————————————————————————————————————————————————————————————————————————————————————————————————————————————————————————————————————————————————————————————————————————————————————————————————————————————————————————————————————————————————————————————————————————————————承诺人:年月日附件2:项目总监及其从业单位信用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