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在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要以预防为主,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 整体推进,多部门参与。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该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形成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3. 法制管理,加强监督。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相关法规应该得到严格执行,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
三、责任及分工1.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和检查。
2. 公共场所责任人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定期的演练和培训,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员工和民众公共场所的员工和民众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擅自操作消防设施,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1. 消防设施建设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设施、疏散通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
2. 消防器材管理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还应组织培训员工,使其熟悉并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五、火灾应急预案1. 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明确应急组织、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人员疏散和救助等具体内容,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2. 火灾应急演练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使员工熟悉火灾发生时的应急程序和逃生通道,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和自救互救意识。
六、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责任人应当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2年11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护正当经营,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一)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二)录像放映点、音乐厅(茶座)、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三)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营业性射击场;(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五)公园、风景游览区;(六)饭店、酒馆(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厅、浴室;(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及其广场;(八)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大型商场(店);(九)用于举办大型定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化演出的临时场所;(十)省公安机关认为应列入治安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商业、城乡建设、铁路、民航、交通、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搞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固定的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畅通;(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核定人员容量,不得超员;(五)使用音响音量符合国家规定;(六)售票处、财会室、机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七)危险的路段、部位,设置护栏等安全设施;(八)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包括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剧院、影院、展览馆、体育馆、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控、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是场所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适当数量和类型的消防设施设备,保持其完好有效,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由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消防人员组成的消防队伍。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用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验收、检查和评估,建立消防档案,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宣传教育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二章:场所布局与消防通道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防火分区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建立事故应急通道和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格的防火隔墙、防火门和防烟阀,确保其防火分隔性能满足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标志鲜明的安全出口标识,保持畅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堆放杂物或设置其他障碍物,确保消防车辆和救援人员的出入畅通。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相应数量和规格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水源等,并设置明显的标识,供人员及时使用。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用火安全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保养,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用电负荷应当与供电设备相匹配,不得超负荷使用。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核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教育、劳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民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计划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消防站的规划用地,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护范围、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建立具有处置特殊火灾、毒气泄漏等灭火抢险功能的特种消防站。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公共场所是指人员聚集、设施设备较多,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设施管理1. 公共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
2.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等应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批。
3. 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应明确,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 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疏散通道管理1. 公共场所应设置合理、有效的疏散通道,通道宽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通道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
2. 疏散通道的标识应清晰可见,标识内容应明确,如疏散方向、距离等。
3. 疏散通道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通畅,疏散通道的堵塞情况应及时清理。
四、防火安全管理1. 公共场所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公共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如自动灭火系统、烟雾报警器等,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储存和管理;3.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如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防火门的运行状态等。
4. 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受众的应急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撤离。
五、消防培训1. 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的预防、灭火器的使用、疏散通道的使用等。
2. 消防培训应由消防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合格后发放相关证书。
3. 公共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知识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以备查验。
六、责任追究1. 公共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2. 发生火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并配合调查,整改消防安全问题。
3.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在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中,将针对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措施做出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和防火能力。
以下是关于该规定的一份____字的详细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体育馆、医院、学校、文化场馆等,以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活动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职责明确、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消防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消防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合格的灭火器、灭火器具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照明等疏散设施,并确保其畅通、照明齐全。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确保报警信号能够被及时接到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有排烟设备、防烟设备和防火卷帘门等,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烟雾、控制火势。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隔间、防火门等防火设施,以隔离火灾蔓延,保护人员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采取防火与防爆措施,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安全检测,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山东最新消防管理条例

山东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军队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履行消防监督职能。
军事设施、核设施、地下矿井的消防工作,由主管的军事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消防组织建设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乡镇企业或者个体工商业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自觉预防和扑救火灾。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全面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伍。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将防火工作纳入承包人、承租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必要条款,列入承包或者租赁合同。
消防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重要的港口、码头、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三)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四)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报省公安厅批准;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报编制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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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为公众从事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公共场所员工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变更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体育场(馆)、会堂;
(四)网吧;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八条承包或者租赁公共场所必须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中订立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除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外,该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实行禁烟禁火的公共场所必须设臵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公共场所在营业或者开放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公共场所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或者维修等作业,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对作业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实行定期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
公共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落实值班人员,严格值班制度。
值班操作人
员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臵在下列处所:
(一)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二)文物古建筑、博物馆或者图书馆内;
(三)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毗邻;
(四)居民住宅楼内。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安排员工留宿。
第三章安全疏散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时的容纳人员,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必须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臵门槛、踏步,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臵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常闭式疏散门应当能够正常开启与关闭。
第十七条宾馆饭店的客房、医院病房和娱乐场所的包房等公共场所的房间内应当设臵安全疏散路线图。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设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应急照明设施:(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展览厅、商业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演播室及地下活动场所;(四)设有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厅及其包房,应当设臵声像报警系统,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在6个月内演练一次。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火警,并及时组织引导现场群众疏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公共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程,冒险作业,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违章关闭消防设施,致使不能及时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或者强令者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依法申报备案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者培训的;
(三)不按照规定设臵禁烟禁火标志的;
(四)不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臵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报警装臵等疏散设施及指示标志(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公共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有第一款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不立即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二)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的容纳人员超过额定人数的;
(三)常闭式疏散门不能正常开启与关闭的;
(四)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脱岗的。
第三十条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的,对所在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叫姐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