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及教科书体系_杨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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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2》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2Jurisprudence一、课程基本情况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课程学分:3学分课程总学时:48学时,其中讲课:48学时课程性质:必修开课学期:5先修课程:法理学1适用专业:法学教材:《法理学》,法律出版社;张文显主编,2007年3月第3版。

开课单位: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二、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

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

通过学习法学基本理论、观点、方法,了解法律的本质、特征、结构、功能、作用、目的,了解法律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通过比较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了解法治作为文明的核心要素、社会最为重要的控制方式的意义;通过对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初步认识,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坚持科学性原则,从总体性高度把握法理学的完整体系。

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努力用科学的理论分析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不断扩展自己的理论视野,不断丰富自己的学识。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1、法的作用(8学时)(1)掌握法的作用的概念、对象与实质和法的作用的分类;(2)掌握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3)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重点:法的作用的概念、对象与实质和法的作用的分类;难点: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价值(12学时)(1)掌握法的基本价值的三层含义;(2)了解法律价值体系结构;(3)了解与掌握法的基本价值;(4)掌握法律价值判断的标准;(5)掌握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6)理解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的概念;(7)掌握法对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的作用。

重点:法的基本价值、法律价值判断的标准;难点: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3、法与人权(10学时)(1)了解人权的概念;(2)掌握人权的基本特点;(3)了解人权主体与权利内容的历史演变;(4)掌握人权的法律保护。

法理学课件精编版

法理学课件精编版

法理学1课件精编2013版指定教材: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教材: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

法理学研究的重心是法律思想(thought),而不是法律知识(knowledge)。

绪论:法学概述一、何谓法学?法学是以法的现象和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近代之前,法学并未独立,只是从属于神学、哲学。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人类的生活趋向精致,使得立法开始制订部门法,并出现了法律体系的时候,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了,于是法学产生了,进而形成了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即由各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体系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划分: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还有部门法专史学、比较部门法学,归属相应的部门法学,而整体的历史研究和比较又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和比较法学。

如:宪法——宪法学、宪法史学、比较宪法学。

2、从认识论的角度,可以把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概括范围广、抽象程度高;而应用法学与法的实践有直接的联系。

而法理学是典型的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二、法学的功能和形态法学对于人类社会,承担了三个方面的功能:1、初级功能:通过理解社会中的秩序而发现社会秩序背后的规则;2、高级功能:通过编织意义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基本的共识;3、终极功能:通过批判社会现实而树立起一个社会所必须的正义准则。

法理学的课程体系包括:本体论——演进论——运行论——价值论——关联论本体论是哲学中研究世界本原或本性问题的部分,康德哲学中的“自在之物”(物自体),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彼岸世界。

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现象与本质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界限,通过现象可认识本质:没有不可认识的,只有尚未被认识的。

本体论之第一章法的概念§1 法的定义一、法、法律的词义(语源)(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法理学课件

法理学课件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
一切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经济问 题,一切法律现象都可以还原为经 济现象(立法是利益的第一次分配, 如税法;司法是再分配),法律本 身具有内在的经济机制、经济逻辑、 经济属性。 (2)经济学的概念、理论、方法是法 学的基础,法学发展必须以经济学 的有关理论作为前提,在法学中引 进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可以引起 法学的变革,如法律经济学。如立 法、执法或司法成本,要考虑的。 抢救一只乌鸦的思考。二审与三审 的选择。 (3)法学对经济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 义。 (4)经济法学。
(6)法律学问、知识的独立化、 体系化,学科分化的全面性和
高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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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的分支学科
对于法学体系的划分, 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 题,并无一致的标准 和做法,有较大的主 观性。 现在我国学者对于法 学学科的划分,有多 种方法,但其结果大 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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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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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以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 的科学。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社会学与法学在研究对象、 内容、方法、功能等方面具有 交叉性、互补性。
(2)法学与社会学可以相互结合, 相互借鉴,从而加深对法律现 象的认识。在历史上,以社会 学为基础的对法律的分析研究, 形成了法律社会学的思潮和流 派,与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一 起成为法学的三大支柱,大大 推进了法学、法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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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学与历史学
历史学是以人类历史为研 究对象,主要研究人类历 史、人类社会发生、发展 的过程。
法学与历史学的关系主要 表现在:

法理学完整版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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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法理学的特点及其学科地位 9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 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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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0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考 题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 度和方法?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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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上编 法和法律调整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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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 总称。
法律现实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 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条款) 、法律关系(包括由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等等法 律现象。
法学研究的对象也有不同层次的划分。最深的层次是法的规律性 ,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浅的层次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 法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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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2
资料链接 比克斯:为什么学习法理学参见[美]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 语境》,邱继昭译,第4版序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二、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是马克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可以把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比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三、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 五、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

法学的学科定位与法学方法

法学的学科定位与法学方法

法学的学科定位与法学方法" 古希腊人所开创的学术传统是真善合一的,尽管他们区分自然的真理和伦理的真理。

在希腊人看来,一个真的判断同时就是善的。

这一真善合一的学术传统是人们的知识欠发达、学科分化不够的表现。

真善合一的传统与科学方法的单一和不分同在。

近代实验科学发展起来以后,实证的方法大行其道。

由于希腊开创的真善不分传统的影响,实证方法向社会科学中传播,这大大促进了关于社会知识的科学化。

然而,正所谓物极必反。

由于忽略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社会科学患上了实证病。

其不良后果之一就是社会科学中的价值相对主义在实证主义旗号下的复活。

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学术研究的方法应当与学科性质相适应。

再好的方法,如果用错了地方,也会适得其反。

出于这样的考虑,愚以为,讨论法学方法首先要给法学以正确的学科定位。

而法学的学科定位又与科学观息息相关。

让我们从科学观谈起。

与此同时,中国也发生了一场几乎是与西方同样主题的讨论:以张君励为代表的新儒家同丁文江等人关于科学与人生观关系的讨论。

张主张人生观应当由玄学实际上是由儒学去解决。

丁则主张科学应当解决人生观的部分问题。

这时候,以真理的代言人自居的一些人出来作裁判:张固然是唯心主义,丁以及包括较公允的梁启超、胡适之等均成了折衷主义。

他们宣称,科学当然可以解决人生观问题,而且这可以在物质世界中找到根据。

[3]这一思潮设定的任务不是维护科学的尊严与权威,而是以科学的名义强化新的思想权威,这就使对同一问题的讨论得出了与西方正相反的结论:意识形态的权威,这个新的权威恰恰是在科学的大旗之下的。

科学替代传统的“天”成了价值权威的渊源,这个“科学”的靠山则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在社会中就是“物质生活条件”。

进一步要问,谁是这个注定一言不发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代言人呢?当然是“物质生活条件”的支配者。

这就是中国的逻辑。

因此,上世纪初那场发生在中国的希腊式的诸神的战斗并未能维持多长时间,一旦有一神在物质上战胜了他的敌人,真正意义上的战斗便告结束。

自考05677_法理学

自考05677_法理学

第三节 法理学的构成要素及构成境况
一、 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 独立而完整的法理学学科,主要应当由内容性要素、方法性要素和渊源 性要素所构成。所谓内容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所谓 方法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法论;所谓渊源性要素,主要 是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二、 法理学构成的实际境况
第九章法 的 渊 源是重点章。本章的重点内容有: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和动因性要素, 法的渊源的价值, 法的渊源价值与良法美制的关联,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法,当代中国 主要法的渊源等。
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是重点章。本章的重点内容有: 法的形式概 念,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区别,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当代中 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基本分类。 第十一章法 的 体 系是非重点章。本章重点问题有:法的体系的概念与 特征,部门法的划分依据,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国法的体系会的变化,中国 法的体系整体框架中主要包括哪些部门法。
法理学
串讲
参考教材:
一、周旺生著:《法理学》
二、张文显著:《法理学》
法理学是法律专业的基础学科,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因此, 教育部把法理学课程列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之一,要求 应考者比较系统地掌握法理学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为 学好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中,每章开篇都列出了学习目的和要求, 这些对于自学者都极为重要,因此,必须认真阅读《大纲》,做到了解、 明确和掌握。 法理学的指定学习教材是周旺生教授主编的 《法理学》,该教材共分5 编22章,对有关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观点进行了讲述。同学们 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泛读教材的基础上精读教材的全部内容,做到总 体把握、重点明确、表达全面准确。 当然,任何一门课程都有重点章节与非重点章节,重点内容与非重点 内容的区别,我们在全面学习之前,首先简要地对教材内容进行梳理,了 解一下哪些章节是重点章节,哪些问题是重点问题。

法理学全套课件23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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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的分科与体系
• (一)法学分科的意义与法学体系的含义 • (二)法学分科的基本标准与法学体系的
基本类型 • 1、法律认识论基础上的法学体系 • 2、约定俗成的法学体系 • 3、法学体系与法学课程体系、法律体系的
关系
四、“法理学”(Jurisprudence)问题
•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二)法理学的概念问题:与法律理论(legal
3
•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 • 1、哲学史中的休谟问题:事实与价值(规
范)之分 • 2、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实证方法与规范
方法(逻辑、事实与价值) • 3、“法学方法论”的使用及其语义方案
(与法律方法论的概念辩析) • 4、方法论中的价值中立问题与法学方法论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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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法 学
版。
联系方式和推荐网站
• 电子邮箱:jjitao@ • 法律博客:
/blog/jjitao/ • 法理与判例网 • 中国公法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律思想网
导论:有关“法学”和“法理学”的自身反思
• 一、法学(legal science)的学科性质及 其含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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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法律制度 • 引论 • 第十五章 政治制度 • 第十六章 立法制度 13 • 第十七章 司法制度 14 • 第十八章 行政制度 • 第十九章 法律监督制度 • 第二十章 法律职业制度 15
7
• (第五编 影响法律发展的主要社会要素 • 引论 • 第二十一章 法律发展的社会要素 • 第二十二章 法律发展与文化的要素 • 第二十三章 法律发展与政治要素 • 第二十四章 法律发展与经济要素 • 第二十五章 法律发展与科技要素 • 第二十六章 法律发展与道德要素 • 第二十七章 法律发展与宗教要素。。)

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及教科书体系_杨知文

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及教科书体系_杨知文

2013年第2期总第328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22013Sum No.328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及教科书体系杨知文(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与部门法学相比,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原理。

在与法律实践的关系上,法理学应当“返回法的形而下”,理应体现出能够回应法律实践的能力。

从知识和理论传统看,法理学对法律现象的阐释涵盖了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

法理学课程与教科书体系应基于对法理学学科定位及其内容基本构成的认识编排。

[关键词]法理学;学科定位;教科书体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13)02-0071-03[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财经学院校级教改课题《高等学校课程考核科学化研究》(项目编号:JK201120)。

[作者简介]杨知文(1982—),男,山东枣庄人,法学博士,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本文曾提交浙江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全国“法理学学科定位与教科书体系”青年论坛(2012年11月25日·杭州)讨论。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而且被认为具有独特地位。

在大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法理学也被视为法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

然而,从中国既有法学专业学科格局以及现实教学状况来看,法理学何为,法理学何有,法理学何用等问题广泛地笼罩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多个方面。

在这种背景下,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以及课程改革等议题一时间成为中国法学领域一个焦点甚至难点问题。

笔者认为,法理学学科定位及包括教科书体系建设在内的课程改革,实际上内含了三个层面的研讨题域: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法理学与法律实践关系,法理学自身维度及相互关系。

是故,对这三个层面问题做出怎样的厘定就关涉着法理学如何被定位以及如何进行相应的学科内容编排。

一、法理学———部门法学:法理学研究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学发展的历史不仅是法学从其他学科中逐渐分离的历史,也是法学自身内部不同学科不断分化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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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期总第328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22013Sum No.328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及教科书体系杨知文(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与部门法学相比,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原理。

在与法律实践的关系上,法理学应当“返回法的形而下”,理应体现出能够回应法律实践的能力。

从知识和理论传统看,法理学对法律现象的阐释涵盖了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

法理学课程与教科书体系应基于对法理学学科定位及其内容基本构成的认识编排。

[关键词]法理学;学科定位;教科书体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13)02-0071-03[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财经学院校级教改课题《高等学校课程考核科学化研究》(项目编号:JK201120)。

[作者简介]杨知文(1982—),男,山东枣庄人,法学博士,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本文曾提交浙江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全国“法理学学科定位与教科书体系”青年论坛(2012年11月25日·杭州)讨论。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而且被认为具有独特地位。

在大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法理学也被视为法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

然而,从中国既有法学专业学科格局以及现实教学状况来看,法理学何为,法理学何有,法理学何用等问题广泛地笼罩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多个方面。

在这种背景下,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以及课程改革等议题一时间成为中国法学领域一个焦点甚至难点问题。

笔者认为,法理学学科定位及包括教科书体系建设在内的课程改革,实际上内含了三个层面的研讨题域: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法理学与法律实践关系,法理学自身维度及相互关系。

是故,对这三个层面问题做出怎样的厘定就关涉着法理学如何被定位以及如何进行相应的学科内容编排。

一、法理学———部门法学:法理学研究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学发展的历史不仅是法学从其他学科中逐渐分离的历史,也是法学自身内部不同学科不断分化的历史。

尽管如此,从总体上看,虽然现代法学体系已经越来越细化,但是所有已分化出来的法学学科共享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回答什么是法律。

在这个问题上,与各个部门法学不同,法理学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原理,即从一般原理层面上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

美国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指出,法理学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

”[1]如此,法理学的目标就是要揭示法律的一般原理,并以此与以各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相对应。

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基本问题,其旨趣在于揭示法律现象中蕴含的一般原理,因此法理学具有很强的‘形而上’的思辩特点,常常被人们称之为法律哲学。

”[2]关于法律的一般原理,主要是指有关法律现象的一般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或基础性道理。

法理学就是要阐释法律的一般的原理,如若不鲜明地强调这一点,法理学难免就会被不自觉地偷换为部门法学的理论,作为这种情况在大学法理学课程实践中的表现之一就是,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与后续的部门法学存在大量的知识重合。

应当指出的是,强调法理学研究法律问题的一般性,需要进一步厘定一般性的意义所指。

与一般性的原理相对应的是特殊性的、个别化领域的问题,后者是各部门法学要致力于考察的对象。

在这里,研究一般性的原理与研究的角度关联性不大,不同的学科也可以有相同的研究角度,所以,法理学对法律现象一般性原理的研究不应该笼统地被界定为就是对法律现象从宏观的、抽象的角度进行研究。

例如,在我国现有的法理学教材中就这样的表述,“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3]笔者认为,这种表述显然没表达出其欲阐述的意义,反而给人带来了误解。

因为,法理学除了对法律进行整体的、宏观的研究与阐释,也从微观的、具体的角度阐释法律问题,关键在于其阐述的是一般性原理。

这些年,中国法理学界对法律问题的微观论证风格的兴起,以及所谓的“具体法理学”概念的出现,都是对相当长时期内·17·“宏大叙事”般地法理学研究的超越。

当然,法理学从微观或具体视角关注法律现象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3]16思考和回答其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

法理学对法律现象一般性原理的研究铸就了法理学较强的理论性特点,在这一点上,基本的观点是,“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4],或者说,“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它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3]16这是法理学目前在中国既有法学体系中的基本定位,也是我们以之区别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在研究目标和旨趣关注方面具有相异性的一般表述。

笔者认为,这种定位如若能够凸显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功能还是要仰赖于法理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原理这个根本特点。

按照德国法学家魏德士的说法,“将历史的研究和经验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将这种一般化称作理论。

[5]正是法理学的这种一般化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属性,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学科,是所有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

二、法理学———法律实践:法理学应当“返回法的形而下”法理学“形而上”特点体现了法理学对法律基本问题的一般性反思,哲理性、思辨性是法理学的特色,特别是在对法的本体、法的价值等问题的阐释方面法理学都体现了较强的“玄思”取向。

法理学的这种情况使其长期留给人们一种印象,即法理学不提供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

例如,有法理学教材就认为“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3]16如此,法理学因其不具备回应法律实践的能力而在中国语境中颇受非议。

所以,讨论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以及法理学知识体系必须考量以下问题,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如何。

对于这个问题,数年以来在中国兴起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已经做出了回应,特别是“司法定向的法理学”概念的提出更是让法理学的功能和意义发生了转向。

据笔者判断,陈金钊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北大版2002年)是国内第一部系统地以法律实践为取向编排和撰写法理学问题的教材,该书还对法理学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问题做了说明。

[6]与一般性的对法律问题的形而上的哲理思辨相比,这种“司法定向的法理学”更关注研究法官的工作、行为和裁判,试图通过更为细致的讨论,为法官适用法律寻找到保证统一性、安定性和公正性的方法论技术和哲学解释的根据。

[7]从中国近些年来法理学研究情况看,法理学对法律现象一般性原理的研究已经历了一场可称为“返回法的形而下”的运动。

[8]在法理学与法律实践关系问题上,法理学应当关注并回应法律实践大概是没有人反对的,法理学理应回应法律实践,法理学知识体系与学科建设也理应体现出其能够回应法律实践的能力。

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理学与时俱进,它与法律实践的困惑与进步同在,它总是理解与解释着不断出现与法律实践的困惑并为之提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它的发展也总是显然标志着法律实践的不断进步。

”[9]在这种背景下,在西方法理学知识构成中,关于法律适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法律适用方法、法律规范解释、法律漏洞填补技术以及法律推理等是关注实践的法理学研究所不能背离或跳过的。

对于这个问题,魏德士说,对智慧的爱(哲学)要以观察和认知(理论)为前提,“法理学要认知与表达法本身及其在各个法律系统中的实际作用过程。

法理学的目的在于对具体的法律职业问题领域、法的因果关系及其效力进行论证,法理学注重的是对法律思维的描述。

”[5]8当然,主张法理学应当“返回法的形而下”并不意味着法理学要完全转向对法律问题形而下的阐述,就总体的法理学定位而言,这个命题所倡导的应该是,法理学要同时具备形而上和形而下的性质,法理学不只是对法律问题的形而上的研讨,而且要适时偏好“形而下”的经验实用。

既然实际生活中理论和实践不是分离的,那么法理学两种趋向的特性应当同时具备,如此法理学才不会出现严重的功能失灵与歧途现象。

法理学是生动活泼的知识体系,它不仅要注重法律的一般的抽象性理论,还要以具体的法律实践为依托回答法律运行场合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关注和回应特定时空场景下法律调整的需要和特点,关注其中存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所以,就现有认识水平来看,法理学应该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有机统一:对法律的基本问题不进行哲理上的理性反思就称不上法理学,而缺乏实证法律材料脱离法律实践的法理学也只能是悬于半空中的思辨,这种失去了形而下的法理学只会是抽象的论理体系,甚或退化为概念、范畴或命题的自我推演。

三、法理学的基本构成:法律现象的法理之维作为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性和全面性研究的理论学科,法理学不是只站在一个角度、运用一种方法,而是多角度地运用多种方法阐释法律现象的一般原理。

从法理学知识和理论传统来看,法理学对法律现象的把握与论述涵盖了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价值、规范与事实就是关于法律现象的三个基本的法理之维。

我们知道,在人类法律思想传统中,自然法学侧重法的价值判断,分析法学注重法的规范分析,社会法学强调法的事实性质,从而形成各自的基本特征。

[10]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包括了价值、规范或事实的维度,从每一个维度出发都可以发展成法理学的一个学派,建构出一种一定维度下的法理学知识与理论体系。

然而,以今天的视域来看,法理学显然已经是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兼顾的学科体系。

“法理学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要系统地观察、思维与验证法的全部,以获得可被证明(可反驳)认识。

”[5]13法理学不仅要以法教义学的形式分析法律渊源、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结构等问题,而且要探求正确和公正的法即法的正当性问题,不仅如此,作为对生活中特定事物经验观察的总结,法理学涉及到如何看待法律规范与社会的相互影响问题。

所以,法理学在聚焦地探索“什么是法律”这个核心问题上,在对这个有关法的根本问题进行一·27·般性地思考与回答上,各种维度的要求都在其中发挥作用,不同分析方法和观察角度都得以运用:立足于法律的正当性和价值追求,关注的是“超越的法”或者说“法之超然存在”;立足于法律的确定性和规范构成,关注的是“本本上的法”;立足于法律的经验特性和事实存在,关注的是“生活中的法”或“活法”;更有综合的维度,即立足于法律的多个“面相”,融合法律的价值、规范和事实形态和性质于一炉,系统综合地探究和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

[2]把握和研究法律现象的多个维度必然决定了法理学在知识构成上的多面性,从今天的法理学实际状况来看,法理学内容丰富而广泛,已经发展为一个多样化而有系统性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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