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初阶课本重点整理1到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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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各章要点

法理学各章要点
4、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
第8章
1、基本概念: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2、了解中外历史上关于权利、义务的观念,了解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学说。
3、掌握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分类;理解权利和义务相互关系。
第9章
1、基本概念:法律行为
2、掌握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法律行为的结构和主要分类,了解关于法律行为的理论学说。
第1-3章
1、基本概念:法学、法理学
2、了解法学研究对象、历史(主要法学流派)、研究方法及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3、了解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体系、意义和方法等。
第4章
1、基本概念:法
2、掌握并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主要观点。
3、掌握法的基本特征。
4、了解并理解法的作用和法的局限性。
补充: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第10章
1、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事实、法律事件
2、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分类,了解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哪几方面。
3、掌握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资格;掌握法律客体的特征和种类;了解法律事实的种类。
第11章
1、基本概念: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2、掌握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种类;了解关于法律责任概念、本质的主要观点。
第13-15章
1、基本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法系、法律演进、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制改革
2、掌握: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法律演进的类型和基本规律、法律移植的类别和原则。
3、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及其特征、法律继承的原因和内容、法律移植的主要理论观点和必然性、法制改革的意义和我国法制改革必要性和基本内容、法律的现代化、国际化、全球化、区域化、本土化和各自特征和内容。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理学》学习要点

《法理学》学习要点

《法理学》学习要点《法理学》这门课使用的教材是孙国华主编《法理学》(1999年2月第一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它是电大法学专业专科的必修课。

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

试题类型为:1选择题,2名词解释,3填空题,4简答题,5论述题,以下是各章的学习及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名词)和法学研究的对象2.法学产生的条件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了解4.法学体系(名词)5.法理学(名词)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8.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关系9.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10.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起源1.法律调整(名词)2.个别调整和规范调整及各自优缺点3.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4.法产生的原因(了解)5.法产生的标志(填空或选择)6.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第三章法的概念1.法的外部特征2.法的内容(了解)3.试述法的阶级本质4.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有哪些?5.从哪几个方面认识法的概念6.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1.法的作用和职能(名词)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有哪些?3.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有哪些?4.法的价值(名词)5.法的价值的特性6.法的工具价值有哪些?7.法本身的价值及其表现8.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9.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理解)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名词)2.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种类3.法系及两大法系4.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理解)5.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历史了解(理解)6.法律移植(名词)7.奴隶制法的特点8.封建制法的特点9.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1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2.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什么?2.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3.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4.“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5.法的原则(名词)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7.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8.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2.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3.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4.法对生产力的直接作用的表现5.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6.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7.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作用8.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统一性和相互作用9.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10.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1.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12.社会主义法对外关系、对外交往(理解)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1.社会规范的特点2.社会调整系统(名词)3.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了解和区别4.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的重大意义5.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6.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7.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8.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宗教的关系(理解)9.技术规范、法律技术规范(名词)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1.法律调整(名词)2.法律调整的对象及其特点3.法律调整方法、方式和类型4.法律调整的机制(名词)5.法律调整的过程和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1.法制和法治(名词)2.法制、法治的区别和了解(理解)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4.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5.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1.法律意识2.法律意识分类3.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了解)5.法律文化(名词)第十三章法的创制1。

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目录
导读
第一章法学历史
第一节中国法学历史:先秦、秦—清、近代、新中国
第二节西方法学历史: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近代、现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五章法律概论
第一节词源
第二节法律特征:规范性与概括性;国家意志性、特殊内容性、国家强制性、可诉性
第三节法律本质:意志论、理性伦、社会控制论;国家意志表现、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物质制约性第四节法律作用:规范作用—教育抢评指;社会作用—分配利益、解决纠纷、实行管理;局限
第六章法律起源:个别—规范、习惯—习惯法—制定法、自发调整—自觉调整;法律发展:线索、方式、现代化
第七章法律渊源:制定法(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习惯法;判例法律分类:成文与不成文法、根本与普通法、实体与程序法、国内与国际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特殊分类
第八章法律结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法律效力:来源、等级、效力范围
第九章法律意识:概念、结构、作用
法律行为:释义、基本分类、激励
第十章法律关系:概念、内容:权利与义务、分类、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规范和事实法律责任:定义、特征、原因、构成要件、种类、责任归结
第十一章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第十二章:法治概念:法治、法制、人治、依法治国
第十三章法律程序:
第十四章法律制定:法律汇编、法律编纂
第十五章法律实施:法律实施、实现、实效、效力;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法律监督:。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笔记(精典版)

法理学笔记(精典版)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二节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

(2)理性论。

(3)规范论。

(4)意志论。

(5)自由论。

(6)事物性质论。

(7)民族精神论。

(8)利益论。

(9)社会控制论。

第三节法律的特征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初级法学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分解

初级法学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分解

初级法学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分解第一章: 法学基础概述- 法学定义: 研究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过程的学科- 法学分类: 科学法学、实践法学、比较法学等- 法学方法: 归纳法学、演绎法学、历史法学等-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第二章: 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定义: 规范人们行为的行为准则和具体规则的总称- 法律的特征: 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等- 法律规范的种类: 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许可性规范等第三章: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定义: 由法律规范建立和调整的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要素: 客体、主体、内容等- 法律关系的分类: 私法关系、公法关系、国际法关系等第四章: 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定义: 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自然人与法人: 区别与特点- 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 区别与特点第五章: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定义: 个人或组织凭借自己的意志创造、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活动- 法律行为的要件: 行为主体、法定形式、事由等- 法律行为的分类: 案例、合同、授权等第六章: 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定义: 相互议定、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要素: 客体、标的、形式等- 合同成立与效力: 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效力变动等第七章: 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定义: 一个人因违法行为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 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 民事责任的种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以上是初级法学基础各章节的知识点速记分解,仅供参考。

详细的内容还需参考教材或课堂讲解。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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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简说(一)法学词源西方:1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2 柯隆加尼乌斯担任了大神官开始在公开场合讲授法律条文阿埃利乌斯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授法律,法律知识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

3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的经典性的定义(出自“法学阶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理解:与西方自然法思想密切联系---关于法的二元结构(国家法和自然法----绝对的、永恒的、普遍的,不以民族、地域、时间、空间而转移----也就是神的事情,神是没有缺陷的,相当于自然法范畴下的法学立场蕴含了法的二元结构的观念---立足于人世生活的有序化,形成一种普遍绝对的秩序状态的学问。

直接的考察对象是人事,考察目标是要形成一种类似于神界的那种永恒的、绝对的状态---内容蕴含了伦理的正当性,关于“什么是正义的学问”中国:1 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讲究名辩,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2“律学”一词魏明帝设立“律博士”以后3秦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律学是解释现行法,是以承认现行法的正当性为前提----不同于西方4“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法学”一次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5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由日本传入,津田真道,维新变法时期传入我国1896年,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呼吁“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二)法学的研究对象1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 法律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3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

法律现象可以总称为法的静态现象和动态现象(三)法学的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逐步深化)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运用信仰二、法理学简说1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2“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文汉字穗积陈重3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的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

4 法理学的学科名称在国内外并不统一,西方法律哲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是研究客观精神运动的科学,作为科学的法哲学,其研究要求从整体上把握客观精神的运动,揭示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的过程,从而引导人们自觉地按照客观的法的要求规制自己的行为从而推动历史发展。

西方最早将法理学作为一个学科来讲述和研究的是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5 法理学是基础性学科,主要承载着解决人们法治观念层面的功能,指导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研究亦离不开部门法学。

部门法学所承载的是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需要广泛的得到部门法学原理和具体法律规范、法律事例的支持与佐证,法理学的法理同部门法中的法理应当相互贯通和依托。

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起到全面的统帅作用,又使法理观点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认可与说明。

上编法学基本知识第一章法学历史第一节中国法学历史法学的产生条件:一是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二是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法律起源在前,法学产生在后一、先秦时期法律思想概述儒家:孔丘孟轲荀况最重要的特点体现在“礼治”强调礼法合一引礼入法德主刑辅儒家的礼----仍是世俗社会中人民生活提炼出的道德伦理准则,“入市”,仍在世俗社会的,还是经验层面的西方的自然法是超经验的,超越经验世界的道家:老聃庄周崇尚“道法自然”倡导无为法律虚无主义墨家墨翟有一系列有利于给法律创造出更广泛的社会空间的主张强调法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主张“法天而遵天法”“功之以赏誉,威之以刑罚”法家商鞅韩非纵法最大限度的给法以空间法家的法制,权力尤其是最高权力,流于法律规制之外的前提下谈的,掌权者稳固社会秩序的利器二、从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以儒家学说为主导,融合法家、道家等诸家学说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其典型表现是儒家化的律学的兴起与发展1 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为律学的诞生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国家支持,“法律问答”2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一批以儒家学说为原则进行“引经注律”的律学家开始出现用理解释法律,没有上升到经验。

律学由中央把持,一般也便于法律执行。

3 “唐律疏议”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是中国;历史上保存最完整、最系统的注释法学著作三、近代法学发展概述特点:法治推进发面由巨大进步----革除旧制近代法律思想相对比较繁荣1 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法治主义为今日就时之唯一主义”)严复试图维持中国传统2 革命派3 清末的改旧律、创新法沈家本伍廷芳法制:创制中国近代的新法统民刑相分部门法体系最终以“六法全书”为标志四、中国成立后正式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改变了中国法学的命运第二节西方法学历史一、古希腊法学思想概述核心观点:有法律思想,无法学1 法治2 正义----进阶 3 自然法观念----斯多葛学派提出苏格拉底柏拉图“理想国”(正义问题和城邦秩序)“法律篇”“政治家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2 法治)将法律界定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明确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包含了两层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治的三个基本要素:1 法治指向公共利益2在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进行统治的意义上,同时也是在政府重视法规所认可的习惯和约定常规的比较笼统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3 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法律得以贯彻的文化心理保障在于臣民对于法律的基本信念。

二、古罗马法学发展概述(法学形成的时期)有法学特点:1 成文法发达2 法学家层出不穷 3 西塞罗发展了自然法思想西塞罗其著作是从“法律和法德根源”以及“从哲学深处汲取法的原理”来“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论共和国”“论法律”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努斯査士丁尼皇帝“国法大全”(査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査士丁尼新律)古代西方最庞大的一部法典奥古斯丁“上帝之城”三中世纪法学发展概述法律与宗教杂糅宗教高于法律1 教会法在中世纪得以系统发展2 注释法学的发展(出现法学流派)注释法学拍通过在罗马法典籍的旁侧或字里行间进行注释而得名,接近中国律学评论法学派改变了前期注释法学派机械注释的方式,将罗马法与封建惯例以及城市条例结合起来做了比较研究以评论和评议为主(当与不当,该与不该3 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上帝的终极计划,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规则)自然法神法人定法坚持上帝的永恒法最高层次的法律;把人定法放在法律的四个层次之一,给人法一个非常明确的地位-----思想承上启下三、西方近代法学发展概述(多元的法学流派)1古典自然法学派(同近代自然法)十七十八世纪代表人物: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是近代国际法的先驱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首先提出“自然权利”口号霍布斯“利维坦”强烈的反天主教会和建立世俗主权国家的要求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一次提出三权分立卢梭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集大成者,“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激进的民主主义,强调社会契约是“公意”的表现,任何人不得违反公意,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观点:1 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享有从造物主那里获得的,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国家和政府设立的目的以维护自然权利为自己的职责(国家权力要服从于维护自然权利2 权力服从权利权力要受制约-----法治3 良法的概括4 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5 特点: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1999年选古典自然法学派与中世纪神学家的自然法学说主要区别1 以法学世界观反对神学世界观,主张自然法思想代表人类理性或者本性2 主张人权、民族精神,反对宗教神学3 认为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好的法律4 调整公民个人权利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与正义观念共存并纠缠在一起的是自然法这个概念。

自然法的学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关于正义的理论,因为它表示一种对于正义秩序的信念。

自然法的学说认为这种正义秩序是普遍适用的,并且是各种形式的成文法所能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因而,实在法必须与自然法相结合,否则就不是“善法”19世纪西方兴起的主要法学派:历史分析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德国萨维尼“论历史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与该民族的语言、习惯、制度设计一样,是该民族经年累月的民族生活溶为一个整体的分析法学派观点:1 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2 法律与道德之间无必然联系1832年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一书标志着分析法学派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法学派的诞生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哲理法学派德国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在学理上与德国古典哲学和古典自然法学派存在较为密切的相承关系,前者的思想渊源使哲理法学派从纯粹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的一般原理(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研究“法应当如何”两者有一致性,方法也有一致性,但二者仍有不同,哲理法学派从哲学角度来讨论法,讨论成果纳入哲学的范畴),后者的思想渊源使哲理法学派从古典自然法学派为研究的出发点,重点研究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际存在中的法,(研究方法)并通过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去探讨法律和理性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对实在法进行了系统的抽象分析。

四、西方现代法学发展概述1 新自然法学派(仍然强调研究理想法,富勒----程序自然法,菲尼斯与宗教密切联系)代表人物:美国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真正的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事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方式---必须符合八个条件:普遍性公开性非溯及性明确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以及官方行为与已颁布的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和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事关法律所要达到的的实质目标),罗尔斯“正义论”将正义的原则分为对制度的正义原则(有两条:一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而是机会平等原则(要求社会地位、社会职务等对所有的人平等开放)和差别原则(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公平,那么这种不公平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利益改善),和对个人的正义原则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等著作权利论法哲学思想菲尼斯2 新分析法学派特点:a 修正了奥斯丁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一套规则,既有授权性规范,也有义务性规则,不仅是主权者的命令B 仍然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无必然联系C 哈特的观点明显向自然法倾斜代表人物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核心是从结构上分析法律哈特“法律的概念“被视为新分析法学产生的标志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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