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污染场地法律法规

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经济发达或快速发展地区的工业企业搬迁呈现出普遍的趋势。
特别是污染企业的搬迁成为快速改善城市环境和促进企业升级改造,以及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举措。
与此同时,随着工业企业的搬迁或停产、倒闭,遗留了大量、多种多样、复杂的污染场地,涉及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墙体与设备污染及废弃物污染等诸多十分突出的问题,成为工业变革与城市扩张的伴随产物。
如何有效监管、安全处理处置或可持续开发利用受污染的场地,确保城乡人居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监管问题,也是我国科技界亟须开展科技创新研究与应用实践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论述,通过对我国现有污染场地的现状、问题及制度的分析,以及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污染场地防治制度的研究,汲取先进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国情,以期完善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体系。
一、污染场地的概念美国环境保护局(USEPA)定义“污染土地(contaminated land)”为:被危险物质污染需要治理或修复的土地,污染场地包括被污染的物体(例如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土地(例如土壤、沉积物和植物)。
世界各国对污染场地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本质上均指特定的空间或区域(包含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所含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环境背景值,并对此空间或区域的人体健康及自然环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中国的场地修复主要是集中在土壤和地下水修复。
二、我国土地污染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目前,中国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如《宪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例如,《宪法》只是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
土十条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被称为"土十条",从十个方面提出了达到上述目标的"硬任务":--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并建立每10年开展一次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等行业。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划为三个类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明确管理要求,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严控工矿污染,控制农业污染,减少生活污染。
--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监督目标任务落实,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漂亮中国建设,爱护好土壤环境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我国生态平安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们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峻,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进展理念,仔细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们我国国情和进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进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平安为动身点,坚持预防为主、爱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削减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加、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采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漂亮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2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平安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平安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2年,受污染耕地平安采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平安采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平安采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平安采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把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一)深化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2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2年底前把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以下是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法中的土壤污染与治理措施

环境法中的土壤污染与治理措施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各类污染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而土壤污染作为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也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相应的治理措施。
本文将对环境法中的土壤污染问题以及治理措施进行探讨。
一、土壤污染的法律定义在环境法中,土壤污染被定义为土壤中存在或潜藏着具有毒性、放射性或其他危害性的物质,且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或农田利用产生潜在或明显危害的行为。
土壤污染的来源包括工业废弃物排放、农药化肥使用、垃圾填埋等。
二、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以及政府行为。
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垃圾处理等行为中对土壤污染负有一定的责任。
居民个人在农药化肥使用、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也应该注意对土壤环境的保护。
而政府在土壤污染治理中则承担着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等职责。
三、土壤污染治理措施1. 源头治理源头治理是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减排、农业生产中合理使用农药化肥以及城镇垃圾分类处理等。
通过源头治理,可以降低土壤污染物的排放和输入量,减少污染造成的危害。
2. 土壤修复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需要进行修复和治理。
土壤修复的方法主要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等。
生物修复利用微生物和植物等生态手段,促进土壤中的有机物降解和污染物迁移;物理修复主要是通过物理手段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化学修复则是利用化学药剂去除或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
3. 监测与评估监测与评估是土壤污染治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对受污染地区的土壤样本进行采集和分析,了解污染情况,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
同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为后续的治理工作提供依据。
4. 法律与政策支持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对于土壤污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促进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加强对土壤污染问题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是治理土壤污染的重要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是指在我国对土壤污染问题进行防治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政策体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壤污染成为了我国环境保护的一大难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调整。
本文将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的构建、政策法规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的构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监测评估、修复治理、风险管控和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
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壤污染防治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物的监测评估标准、土壤修复治理标准等,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监测评估主要是通过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和掌握土壤污染的情况。
修复治理主要是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和治理,减少土壤污染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风险管控主要是对土壤污染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制定合理的防治策略,减少土壤污染带来的影响。
公众参与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认识和支持。
这些构成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二、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实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的建设,首先离不开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实施。
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先后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环境保护法》,并相继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文件,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
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落实。
我国还设立了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专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和管理,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在政策法规的实施方面,我国也逐步加大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和支持。
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土壤污染防治,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措施,鼓励企业进行土壤修复和治理工作,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国土壤防治法规、标准的发展进程

我国土壤防治法规、标准的发展进程一、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要解决土壤污染的法律问题,首先是立法。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以及水、大气、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对土壤环境保护均有所涉及。
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保护土壤环境的实际需要。
关于污染场地的法律责任,中国目前的法律中尚未明确提出。
即使是污染场地、棕色地块、土壤修复等基本概念,都没有法律法规的确认和统一的界定,只是近年来在一些学术资料中广为使用。
1.基本法《宪法》只是在根本上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
《刑法》则对一些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2.污染防治法中国的污染防治法,是分介质规定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土地管理法》主要是针对耕地的保护,而对城市土地污染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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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摘要】当前,土壤污染对我国人体健康、经济生产、生态环境等造成多种危害,并且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对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规范。
本文立足于土壤污染的现状,从土壤污染的概念、来源出发,对现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分析,就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初步见解。
【英文摘要】At present,soil pollution causes many kinds of harm to our country,such as economy production,human health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so on. The problems are worse and worse day by day,arousing social extensive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China takes actions late to prevent and control soil pollution,still having not formed a set of complete legal regime system to supervise and restrict this phenomenon. In this paper,we analyse the concept and origin of soil pollution,collate and research the existing correl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lodgeauthors‘ opinions on how to construct a legal regime system about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soil pollution.【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质量评估;监测预警;法律制度【英文关键词】Soil pollution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Quality assess;Monitor and warn;Legal system【写作年份】2007年土壤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础,更是社会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物质保障,没有土壤就没有农业,也就没有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古语云“民以食为天,农以土为本”,一语道出了土壤对国家、社会、民众的重要性。
一、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一)国土污染现状随着工业时代的到来,人类对土地资源开发的速度迅速加快,人们在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大量排放工业废水、施用化肥农药、遗留矿渣废弃物,造成了土壤的污染,使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恶化,影响植物正常生长,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土壤污染造成环境损害以致危害人体健康的事故频繁发生,研究土壤污染防治已经刻不容缓。
20世纪60年代,从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荷兰出现因为化学废弃物的倾倒导致严重的土壤污染开始至今,土壤污染问题已遍及世界五大洲。
在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多达2000万公顷以上,每年生产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多达1200万吨;2000年对全国22万吨粮食调查发现,粮食中重金属Pb、Cd、Hg、As超标率占10%;北京市1999年对部分蔬菜市场检测表明,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物高达69%;此外,在北京、沈阳、广州等许多重点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已经导致癌症等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高于没有污染的对照区数倍到10多倍。
①日益恶化的土壤污染问题,成为亟待土壤学、生态学以及环境资源法学等领域等共同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二)土壤污染的相关概念要想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首先必须明确土壤污染的相关概念。
土壤一词在世界各民族语文字中都可以找到,在我国的历史中更是源远流长。
早在周朝时代,我国劳动人民就已经认识了“土壤”的实质,《周礼》指出“万物自生焉则曰土”,“以人耕而树艺焉则曰壤”。
现代土壤学将其定义为:土壤是发育于地球陆地表面的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结构表层。
②土壤污染(soil pollution)是一个产生较晚的概念,许多专家学者做出了相关的研究,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有学者认为,土壤污染就是指人为因素有意或无意地将对人类本身和其他生命体有害的物质施加到土壤中,使其某种成分的含量明显高于原有含量,并引起现存的或潜在的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③亦有学者认为,土壤污染是指人类通过生产活动从自然界获得资源和能量,最后再以“三废”形式排入环境,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积累到一定程度,影响或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引起土壤质量恶化的现象。
④上述几位学者都是从土壤学的角度来分析土壤污染,然而这是一个涉及多门学科的问题,理应从土壤学、生态学、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综合性思考和定义。
基于该问题的复杂性,英国环境污染皇家委员会(RCEP)指出,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引起的物质和能量输入土壤,并引起土壤结构或“和谐”受到损害,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和国家安全受到影响。
土壤一旦被污染,就会通过食物链和生态环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甚至危害人体生活健康、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的安全,因此,土壤污染不应简单地理解为一种环境污染现象,它应该作为一种具有现实危害性的社会现象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限制和规范,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三)土壤的污染源要防治土壤污染,必须先弄清土壤污染的来源。
土壤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具有自我调节恢复功能,物质、能量(少量污染物)进入土壤后,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将这些物质能量吸收、分解,转化为其它形式的能量,从而减少甚至清除污染,维持土壤及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
但是,当污染物增多,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土壤就受到了污染,因此,过量的污染物是造成土壤污染的根源。
根据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途径划分,土壤污染来源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一、污水灌溉,即利用城市污水、工业废水或混合污水进行农田灌溉。
由于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污水处理率和排放达标率均较低,用这样的污水灌溉后,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累积,造成了污染。
其二、固体废弃物,包括工业废渣、污泥、城市垃圾等,因为这些废弃物中含有氮磷钾等营养物质,可以用作农田肥料,但其中也含有污染物,特别是重金属,施用不当势必污染土壤。
其三、农药和化肥,农药在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都可能产生污染,施在作物上的杀虫剂大约有一半流入土壤中。
化肥污染主要来自不合理施用化肥和肥料中所含的有害物质。
其四、大气沉降物,大气中的酸、金属飘尘都可以因雨水或自身沉降造成土壤污染。
其五、其他污染源。
⑤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及其缺陷目前,我国尽管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已经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比如《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农药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土地复垦规定》第2条规定:“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用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此外,《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土壤质量标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然而,上述法律规范中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规范都比较零散且不系统,导致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方面,都存在许多缺陷,缺乏可操作性,效果欠佳,远达不到安全、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
归结起来,我国目前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存在以下问题:(一)立法目的模糊针对土壤污染问题,现有的立法显得目的很模糊,缺乏明确的目标。
较之水体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农药污染防治,我国环境保护部门与立法机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认识尚不够清晰和深入,缺乏用发展和联系的观点分析问题,忽视了土壤污染防治对我国生态安全、人体健康、社会经济、甚至国家稳定的巨大危害性,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行为和后果的规范和限制。
如《环境保护法》⑥只是笼统地提出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在整部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章节或条文对其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制。
此外,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部能够专门用于调整土壤污染防治现象。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⑦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水土保持法》⑧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
《农药管理条例》⑨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
不难想象,据此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规制,保障土壤不受污染、维护其生态平衡的目的势必难以实现。
(二)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狭窄纵观上述立法,就其调整对象和范围而言,其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固体废弃物、农药化肥、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没有考虑到其它可能污染土壤的物质和行为,如城市建筑垃圾、飘尘、酸雨、不合理生产行为等,更进一步分析,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土壤污染防治引起的生态失衡及其严重后果。
土壤受到污染后,又会通过物质媒介和食物链将污染传入整个生态环境(包括人类社会),因此,对土壤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必须进行立法调整。
此外,当前立法主要是针对已产生的污染进行调整,然而一些潜在污染物虽然眼前没有造成污染,但是在将来可能会爆发污染的后果,现有法律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潜在的危害。
因此,根据上述立法来防治土壤污染必然会存在漏洞,不足以应对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
(三)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有关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不均衡,现有法律多以单个污染种类为调整对象,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缺乏协调配合。
由于当前土地资源法律分属不同领域,以部门的多头管理为主,部门利益较重,并缺少统领法,存在多个与土地相关的管理部门,其权力(权利)、义务、利益、责任划分不明确,容易异化出部门分化和保护主义。
如《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土保持法》规定由水行政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上述立法多是赋予相关部门监管的权力(权利),却很少课以责任、义务。
本来作为保护环境的法律,却成为各部门之间争夺权力,维护各自局部利益的依据。
上述法律规范之间缺乏整体协调配合,其原因,一方面是立法缺乏综合平衡,缺少通盘考虑,使得诸法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另一方面各执法部门之间权力的争夺和局部利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