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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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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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一、会议名称本会议名称为“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目的本会议旨在评议和决策涉及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确保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

三、会议组织1. 主持人: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负责引导会议进行。

2. 参会人员: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士参加会议。

3. 会议记录:由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

四、会议时间和地点1. 会议时间:根据需要和紧急程度确定具体时间,一般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提前通知会议时间。

2. 会议地点:一般在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依法设立的会议室进行。

五、会议议程1. 主持人开场宣布会议开始,并简要介绍本次会议的目的和议程。

2. 审议与决策各项事务:a. 司法审判工作总结汇报:由主持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对最近一段时间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成果、亮点及存在的问题等。

b. 重大案件审议:对涉及重大司法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逐一讨论,评估案件处理质量及法律适用,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议或有关的调研工作。

c. 制定和修订司法工作规范:针对目前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审议是否制定、修订司法工作规范,以确保司法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

d. 司法人员任免和考核:就司法人员的任免和考核情况进行评估和讨论,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e. 重要事项决策:对涉及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 结束会议前,主持人总结会议讨论的结果和决策,指明后续工作的具体要求。

六、会议决议1. 会议决策要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遵循信息公开、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

2. 会议决议应由主持人或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七、会议纪律1. 会议纪律要求参会人员认真听取发言,不得私自打断他人发言。

2. 参会人员发言前应亮明身份和发言意见,遵守会议纪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晋高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晋高法〔2017〕74号机关各部门:经2017年8月8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我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有全面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一)讨论、研究、总结以下审判工作经验:1.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2.本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工作经验;3.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发布时间:xx-03-3121:39:35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

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

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

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法院会议工作规则制度范本

法院会议工作规则制度范本

法院会议工作规则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法院会议管理工作,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法院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类型本制度所称会议,包括审判业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全院干警大会、部门工作会议等。

第三条会议组织1. 审判业务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

2. 全院干警大会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部门工作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3. 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会议议程1. 审判业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审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审判业务问题的研究、审判工作的总结和表彰等。

2. 审判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审判业务指导、审判工作的总结和表彰等。

3. 全院干警大会主要议程包括:全院工作的总结和部署、重要事项的宣布、表彰和奖励等。

4. 部门工作会议主要议程包括:部门工作的总结和部署、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等。

第五条会议通知1. 会议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通知参会人员。

2. 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当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

第六条会议纪律1. 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2. 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场。

3. 会议期间,不得大声喧哗、谈论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4. 不得擅自记录、传播会议内容。

第七条会议记录1. 会议组织部门应当对会议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讨论事项、决定等。

2. 会议记录应当由会议组织部门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八条会议决定1.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参会人员协商一致形成。

2.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

3. 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保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九条会议总结1. 会议组织部门应当对会议进行总结,总结会议的成效、不足和改进措施等。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院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审判工作、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审判工作制度1.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重要审判工作。

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

2.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专业法官会议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机构,负责研究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问题。

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审判组织、裁判文书制作等,确保审判工作的高效、公正、透明。

4.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制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队伍管理制度1. 党组议事规则:法院党组是法院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法院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制定《党组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党组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是法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处理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院长办公会议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3. 干警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干警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干警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培训学习制度:制定《培训学习制度》,明确培训学习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审议事项、委员会的权利职责、会议准备和议程等内容。

制订该规则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中明确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统一法律适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发挥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等宏观指导职能,及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管理、监督的功能作用。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或议题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审议事项第六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范围:(一)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提交的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再审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四)拟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五)立案超过十六个月未结案件;(六)经再审拟予以裁判的案件;(七)法律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业务工作形势,明确任务,制定工作措施;(二)有关业务工作的制度、业务指导意见;(三)讨论研究应报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1.会议召集应当提前通知各成员,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召集人应当尽可能确保所有成员都能够参加会议,如果有成员无法出席,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尽快通知其他成员。

3. 如果会议召集人无法履行召集职责,应当由其他成员代为召集。

第二条:会议议程
1. 会议议程应当事先制定并通知各成员。

2. 会议议程应当包括讨论的问题、决策的事项和需要审议的文件等。

3. 如果成员有其他议题需要加入到议程中,应当提前通知召集人并获得同意。

第三条:会议程序
1. 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顺序进行,确保每个议题都得到充分讨论和决策。

2. 在讨论某个议题时,应当尊重每个成员的发言权,并确保所有成员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3. 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和决策结果,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第四条:会议决策
1. 会议决策应当经过讨论和投票,确保决策结果得到所有成员
的认可。

2.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尽可能争取所有成员的支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尽可能寻求共识,确保决策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会议纪律
1. 会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会议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准时性。

3. 会议成员应当尊重其他成员的权利和意见,确保会议的和谐性和合作性。

以上为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科学合理。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任职资格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任职资格
重要性
审判委员会制度可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疑难 、复杂、重大案件得到公正、准确、及时的审理。同时,该 制度还可以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司法经验的共 享和传承。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组成和运作机制
组成
审判委员会一般由资深法官组成,不同级别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人数和组成略有不同。
运作机制
当需要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时,主审法官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和研究。审判委员会通过召开会 议,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提出审理意见和建议,供主审法官参考。同时,审判委员会还可以对法官的 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提高任职资格门槛
为了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质量,可以逐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任职 资格门槛。例如,可以增加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要求,提高法官的学历和职业背景 等。
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
职业培训和教育是提高法院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可以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和教 育体系,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进修学习等,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 质。
专业能力要求
司法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 、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思辨能 力。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的整合应用
制度保障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制度相互配合,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 供了制度保障。
人才培养
通过任职资格制度选拔优秀的司法人才,再通过审判委员会制度 进行培养和锻炼,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共同发展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共 同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法官 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司法体制
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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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 格的实践应用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应用
宏观决策作用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 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法 院的重大事项、疑难案件 等具有决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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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公务员之家xx,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7、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变更罪名的案件;
8、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及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购赃自用、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
9、拟作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
10、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11、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1、院长担任审判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
2、请求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的决定;
3、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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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事项的提交和程序
第十八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员应当对法律适用有明确的书面观点及其理由,意见有分歧的要有倾向性结论及理由。

拟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至迟在审理期限到期十天前将案件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案由;(2)合议庭成员;(3)审理经过;(4)案件基本事实;(5)合议庭讨论的倾向性观点及观点的论证依据和过程。

书面报告必须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工作管理事项,应制作书面报告,写明需要讨论的事项和理由,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同意,由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书面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

六、汇报与讨论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汇报人的汇报。

汇报人汇报后,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院长依次发言,有理有据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按多数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定。

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

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或合议庭必须执行。

如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呈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复议。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并且担任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每个委员的意见,并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讨论案件笔录要按照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具体要求制作,及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附审判案件卷宗内(附卷)。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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