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也称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是指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危险货物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要求、考核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3. 《海上危险货物安全规则》:该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为海上运输危险货物提供了统一的安全要求和规范。
4. 《空运危险品规则》:该规则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制定,对空运危险品的包装、标识、文档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5. 《铁路危险品运输管理规程》:该规程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对铁路危险品的分类、包装、装载、运输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6. 《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由中国海事局制定,对危险货物船舶的建造、检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都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依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一、车辆和设备1、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胶合板,橡胶等,但不得使用谷草、纸板等易燃材料。
(2)、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3)、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4)、车辆尾部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位置悬挂有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牌;驾驶室顶部应置有三角型黄底黑字“危险品”标志灯;(5)、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品。
(6)、根据相关规定,危货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危货运输单位必须建立监控中心.2、装运危险品的罐(槽)应适合所装物品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物品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正所物品不“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3、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4、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5、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6、车辆在每次装运危险物品前都要回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调度室,作为能否继续执行任务的依据。
凡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进修理厂检修,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交调度室备案,方可待令、出车。
二、运输和装卸1、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
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对在夏季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2、装载危险货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为坚决遏制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如何制定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及处罚规定

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及处罚规定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9期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处罚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危化品的运输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然而,危化品的运输风险也日益凸显,一旦出现事故往往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以规范危化品的运输行为,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本文将概述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要求。
一、危化品的定义道路危化品一般指那些对人体、物体或环境具有一定危害性、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化学物质和物品。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危化品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爆炸品、易燃液体、氧化剂、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危化品的分类和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基本的原则都是保证对危险品的准确识别和分类。
二、危化品运输的主要管理要求1. 包装标识要求危化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应的包装要求,并标有清晰的包装标识。
包装标识包括危险品标记、运输标签、警示标语等,这些标识可以提醒运输人员和相关人员注意危化品的性质和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运输车辆要求危化品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要求,包括车辆结构、安全设施和保护措施等。
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适当的承载能力和防护性能,并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此外,运输车辆的驾驶员也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持证上岗,以确保其具备处理危化品事故的能力。
3. 驾驶员要求危化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此外,驾驶员还必须掌握危化品的基本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做到心中有数。
4. 应急措施要求危化品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或泄漏,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影响并保护公众的安全。
运输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组织体系,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同时,与危化品运输相关的应急救援力量也必须具备足够的装备和专业素质,以能够及时应对各类事故。
5. 监管和执法要求危化品的运输必须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执法下进行。
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的物流体系中,道路危化品运输是一个至关重要但又充满风险的环节。
危化品,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可能会对人民生命财产、环境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加强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道路危化品运输。
简单来说,就是利用道路运输工具,如货车、罐车等,将危险化学品从一个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地点的过程。
这些危险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柴油、液氨、液氯、强酸强碱等。
那么,为什么要对道路危化品运输进行严格管理呢?一方面,危化品运输事故往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比如,一辆装载着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碰撞、泄漏甚至爆炸,不仅可能造成运输人员的伤亡,还可能波及周边的车辆和行人,引发大规模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另一方面,危化品泄漏还可能对环境造成长期的污染和破坏,影响生态平衡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
在运输企业方面,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企业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制度、车辆及设备维护制度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运输车辆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防火、防爆、防泄漏装置等。
而且,车辆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驾驶员和押运员是运输过程中的关键人物,他们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驾驶员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熟悉危化品运输的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
押运员则要负责监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在运输过程中,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比如,运输路线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避开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运输车辆要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严禁超速、超载。
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根据《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以确保危化品的安全运输。
一、注册和许可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并按照要求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注册和许可证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危化品种类、运输能力等内容,以保证企业的合法运作。
二、车辆装备要求1. 车辆应配备专用的危化品储存设施,确保危险品的隔离严密性和密闭性,以防止泄露和事故发生。
2. 车辆应安装有效的报警设备,如防火装置、泄漏报警器等,以及紧急事故处理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三、人员培训和管理1. 危化品运输企业应每年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包括运输人员、装卸人员等,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关键岗位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根据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专业素质和技能得到提升。
四、运输标志和包装要求1. 危化品运输车辆上应贴有明显的危化品运输标志,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
2. 危化品应按照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并标明明确的运输要求和注意事项,以防止因包装不当带来的安全隐患。
五、运输路线和时间限制1. 危化品的运输路线应根据不同的物质性质和危险等级进行规划,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等。
2. 部分危化品在特定时间段内限制运输,应遵守相关限制规定,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六、应急预案和演练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明确不同事故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并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以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减少损失。
七、监管和执法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遵守规定和执行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危化品运输的安全与秩序。
总结:《道路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和安全措施,以确保危化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不断提升危化品运输的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范本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化品运输活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国内道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活动中的管理。
第三条危化品运输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依规开展运输活动。
第五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限定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八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工具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十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危化品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运输管理制度,包括装卸作业、运输车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运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信息追踪。
第十三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品进行分类、分包装运输,并确保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工具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十五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危险品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危化品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章运输工具和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将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并保存相应的检测记录。
第十九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工具进行装载控制,确保危险品的稳定和安全运输。
第二十条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装载的危险品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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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
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三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