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修订)
武汉大学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事业编制人员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长期与短期、固定与流动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适应学校发展要求的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 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人事部为事业编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业编制人员的统一管理,并对学校各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用人单位是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招 聘第五条 招聘对象(一)高层次人才(二)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三)优秀博(硕)士毕业生(四)校外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招聘条件与要求(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2.身心健康,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经校医院体检合格;3.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符合岗位专业技能、执业资格等要求。
(二)高层次人才招聘条件见《武汉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三)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优秀博(硕)士毕业生招聘条件1.以当年出站的博士后和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生毕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2.申报教学科研岗位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申报管理和实验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各学历阶段须具备全日制学历和学位,且毕业于国内“985工程”或“211工程”高校、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或者毕业所在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
3.博士后出站人员不超过35岁,博士毕业生不超过30岁,硕士毕业生不超过28岁。
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业务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选聘到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应是优秀的出站博士后;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作为师资博士后进站工作,考核优秀者可转为固定编制教师。
(人力资源管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修订)最新版

(人力资源套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修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修订)第壹条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和湖北省关于在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人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及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范围和类型(壹)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范围按照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规定,通过公开竞聘且经学校批准,新聘用到我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人员(含复员军人)。
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来校工作的人员,在聘用期内属学校聘用制职工(以下简称“代理制职工”),其人事关系由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管理,被聘用人员和学校签订《聘用(任)合同书》。
(二)代理制职工类型学校对代理制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代理制职工分俩类:A类:指学校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硕士研究生;B类:指学校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含复员军人)。
第三条人事代理机构的职责代理制职工的人事关系隶属省人才中心。
省人才中心作为我校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为我校用人单位和代理制职工提供下列服务:1.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代理制职工在聘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用由学校承担);2.代办社会保险业务;3.办理人员户籍、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4.代办辞职、辞退手续;5.提供和学校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聘用程序1.岗位设置。
根据学校关于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在事业编制范围内有空缺岗位的单位提出补充缺岗人员的具体意见,报经学校人事处研究同意后,在校内外或壹定范围内公开招聘。
2.个人申请及竞聘考核。
符合学校聘用条件者,提交个人申请且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协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组织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由校医院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报学校审批。
3.签订聘用合同。
经学校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和学校(或用人单位)在协商壹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XX)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和XX省关于在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人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及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X围和类型(一)人事代理聘用人员X围按照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规定,通过公开竞聘并经学校批准,新聘用到我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人员(含复员军人)。
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来校工作的人员,在聘用期内属学校聘用制职工(以下简称“代理制职工”),其人事关系由XX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管理,被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任)合同书》。
(二)代理制职工类型学校对代理制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代理制职工分两类:A类:指学校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硕士研究生;B类:指学校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含复员军人)。
第三条人事代理机构的职责代理制职工的人事关系隶属省人才中心。
省人才中心作为我校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为我校用人单位和代理制职工提供下列服务:1.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代理制职工在聘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用由学校承担);2.代办社会保险业务;3.办理人员户籍、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4.代办辞职、辞退手续;5.提供与学校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聘用程序1.岗位设置。
根据学校关于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在事业编制X围内有空缺岗位的单位提出补充缺岗人员的具体意见,报经学校人事处研究同意后,在校内外或一定X 围内公开招聘。
2.个人申请及竞聘考核。
符合学校聘用条件者,提交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协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组织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由校医院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报学校审批。
3.签订聘用合同。
经学校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或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Iqltjl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懒惰是很奇怪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实际上它所给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希望,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
—罗兰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中地大 (汉)办发(2002)041 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汉口分校、各院(系、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2001年全校教学工作会议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讨论的基础上,经校领导研究批准,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狠抓落实,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形成浓郁的教学气氛;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人员要据此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按《规范》的要求,切实抓好教学工作,不断推进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有关部门和保障人员应自觉履行职责,做好教学服务工作。
全校上下要统一认识,认清教学工作的重要意义,齐心协力,努力开创我校教学工作的新局面。
特此通知二○○二年七月十九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同时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1)4号],在学校1996年颁发的《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对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与学校其它现行教学规章制度,共同对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起约束作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校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四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书育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是高校教师的基本任务和崇高使命。
一、岗位聘任领导小组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地大党办发…2013‟12号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根据教育部人事司、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将2013年度校级领导班子及成员、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全校在岗教职工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原则2013年年度考核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主要结合学校“十二五”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岗位任务书的完成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认真总结工作,查找存在问题,按照学校“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明确今后的工作重点及工作思路。
在考核过程中要严格考核程序和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二、考核内容(一)校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校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考核,主要从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政议事规则、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以及学校“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具体考核办法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考核主要从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单位职责履行情况、执行力和创新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学校“十二五”规划分解任务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
对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
- 1 -(三)教职工考核内容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要紧密结合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教职工个人的岗位任务书的约定进行。
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考核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方案(2011年修订版)》等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职工聘任的岗位类别、级别,重点考核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出勤到岗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情况。
武汉市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不断完善人事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促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1996]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人事代理,系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全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是人事代理工作的承办机构,其它非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人事代理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武汉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实业、私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以其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对象,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对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事业单位,以其新增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对象,实行部分人员人事代理,条件成熟的可逐步扩大到全员人事代理;对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人事代理。
第五条人事代理工作内容1、提供人才招聘和人才推荐服务,并负责办理有关流动手续;2、管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档案,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办理查阅和转递,并出具有关证明;3、保留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有身份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记载档案工资及计算工龄;4、负责办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和选拔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手续;5、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及户、粮关系;6、代办社会保险,受理聘用合同鉴证和人事争议的咨询、调解和仲裁;7、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8、组织开展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9、为委管单位提供人事咨询和人才测评服务,并协助制定人员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改革方案;10、其它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球科学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球科学学院院字〔2014〕3号关于选聘教师岗位人员工作的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优化学院教师队伍结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学院选聘教师办法,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学院选聘教师岗位人员的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1.选聘教师岗位人员坚持全面考评、择优聘用,考核、聘用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各系所选聘教师应有计划性。
3.教师岗位选聘应考虑优化教师学缘结构和打造教学科研团队的需要。
4.各系(所)要广泛宣传,主动与国内外重点大学、科研院所联系,吸引优秀人才、优秀毕业生应聘。
5.新选聘教师岗位人员的基本要求应具有博士学位。
根据学校《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12]8号)的规定,应聘我院博士点学科的专职教师,应以师资博士后方式先进入学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两年研究工作,待工作期满考核合格后确定成为我院教师;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已出站者,或达到学校引进优秀人才条件者,可直接通过选聘和考核程序来校工作。
二、选聘毕业生计划和指标1.学院根据学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教师编制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在学校统一分配指标前提下有计划地引进人才。
2.当年选聘的师资博士后或博士后已出站者,均占用学校下达给学院的教师岗位进人指标。
3.达到学校引进优秀人才条件者,不受进人指标和选聘时间安排的限制。
4.各学科应根据学科重点发展方向和长期发展规划,提前一年制定和提交下一年度拟选聘/引进人才计划。
三、选聘毕业生基本条件要求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院的具体要求条件如下:1.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1周岁,博士后不超过35周岁;2.选聘专职教师岗位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原则上须达到以下学术条件:在应聘报名之日前正式公开发表本领域国际SCI论文一篇及以上(有DOI号即可);3.选聘专职教师岗位人员的基础学历须为全国重点大学全日制本科,硕士及博士阶段须为全国重点大学、国外知名大学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1]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9d66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d0.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1]74号2001年11月29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在自愿委托的原则下,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五条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第六条人事代理服务对象:(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企业等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律师、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人才;(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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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和湖北省关于在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人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及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范围和类型
(一)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范围
按照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规定,通过公开竞聘并经学校批准,新聘用到我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人员(含复员军人)。
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来校工作的人员,在聘用期内属学校聘用制职工(以下简称“代理制职工”),其人事关系由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管理,被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任)合同书》。
(二)代理制职工类型
学校对代理制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代理制职工分两类:
A类:指学校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硕士研究生;
B类:指学校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含复员军人)。
第三条人事代理机构的职责
代理制职工的人事关系隶属省人才中心。
省人才中心作为我校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为我校用人单位和代理制职工提供下列服务:
1.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代理制职工在聘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用由学校承担);
2.代办社会保险业务;
3.办理人员户籍、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4.代办辞职、辞退手续;
5.提供与学校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聘用程序
1.岗位设置。
根据学校关于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在事业编制范围内有空缺岗位的单位提出补充缺岗人员的具体意见,报经学校人事处研究同意后,在校内外或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聘。
2.个人申请及竞聘考核。
符合学校聘用条件者,提交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协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组织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由校医院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报学校审批。
3.签订聘用合同。
经学校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或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4.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学校人事处与省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5.接收和报到。
省人才中心办理代理制职工的接收或调入手续;代理制职工到省人才中心报到后,凭有关证明到学校应聘上岗。
第五条代理制职工的待遇
(一)薪酬待遇
1.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学校关于人事代理政策的原则意见,代理制职工实行岗位薪酬制。
代理制职工按照聘任的岗位类别、级别,享受相应的岗位薪酬待遇。
2.岗位薪酬构成:
A类: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B类: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
3.薪酬发放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待遇
1.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内,学校按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目前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下同),代理制职工按省、市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2.社会保险缴纳费用按省、市规定由学校(或用人单位)、个人按比例承担,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发并办理缴纳手续。
3.代理制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岗工作后,学校从聘用起始时间下月起通知省人才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4.学校与省人才中心协商确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原则上略高于武汉市规定的最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5.若本人聘用到学校之前有工作经历,社会保障手续的衔接、补缴费用等事宜由本人和省人才中心协商办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其他待遇
1.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间,其子女享受学校职工子女的入托、入学、统筹医疗待遇。
2.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间,A类人员从聘用至学校工作当月起,享受逐月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3.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内,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房。
若学校有空余周转房,本人可向房管部门提出租房申请,获得批准后可租用,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租金、水电费等。
4.代理制职工参加各类学历、学位学习,必须报请用人单位和学校同意,并保证不影响在岗工作,学习费用由本人承担;因工作需要参加学校或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学校或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一定费用。
5.代理制职工在聘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工负伤和病休等待遇按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理制职工的管理
1.学校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聘用(任)合同》进行管理。
2.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内,其临时党、团、工会关系由省人才中心转入学校管理。
3.代理制职工的首次聘期不超过一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至半年。
4.聘期期满,学校和用人单位组织聘期(年度)考核,若聘期(年度)考核合格,聘任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续聘期限一年;若聘期考核(年度)不合格,或本人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或聘用岗位因机构调整、编制控制等原因变更的,学校不再续聘。
5.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内,按照学校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的规定,参加职务评审(聘任)或工人技术等级考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聘任。
6.代理制职工在聘期内申请因私出国(境),若时间为半个月以上,应先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若本人未向学校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即出国(境),则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代理制职工的配偶为本校职工,并由学校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本人提出出国(境)探亲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学校同意后,可出国(境)探亲,相关政策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等各项管理规定;必须参加聘期(年度)考核。
8.解除或终止聘用(任)合同,代理制职工须在归还学校财物、文件资料、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和离校;若学校政策另有规定或受聘人员与学校另有约定的,双方还须按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若本人未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或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后勤集团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工作人员,由后勤集团制定聘用办法并报学校审核;后勤集团按照聘用办法的规定进行聘用考核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人员聘用情况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高科集团、校办企业聘用工作人员,按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关于企业聘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中地大汉办发〔2003〕018号)、《聘用制职工岗位薪酬实施细则》(中地大汉办发〔2003〕054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