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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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置途径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途径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途径规定依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山东省卫健委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山东省综治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现将医院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的途径告知如下:
(一)双方自愿协商;赔偿总额1万元以内的,在查清责任基础上,医、患、保险公司三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最终由医调委出具调解协议书。

地址:XX医院门诊四楼。

(二)申请人民调解;赔偿总额超过1万元-15万元以内的,在明确医患双方责任基础上,由医调委调解解决或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地址:XX行政中心。

(三)申请行政调解;在明确医患双方责任基础上,由XX市卫健委医政科进行调解解决。

地址:XXXX。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解决,地址:XXXX。

(五)医患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医院将依照法院裁判文书或医调委调解协议书等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患方须依法维权,对“医闹”、暴力伤医、侮辱威胁医务人员或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事件,医院将及时报警处理,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受害方将依法追偿。

(六)医患双方需依法在明确双方责任基础上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处置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需由患方通过自身举证或鉴定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其中涉及死亡的,患方需将患者遗体第一时间存放在具备条件的冷冻场所;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遗体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拒绝尸检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尸检一方承担责任。

2024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2024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2024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一、背景信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在医疗服务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意外事件,这既涉及患者的权益,也牵扯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预案以应对在2024年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

二、应急处置措施1. 建立应急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应急管理机制的核心团队应包括医疗纠纷处理专家、法律顾问、公关人员等,并与外部的应急资源保持紧密联系。

2. 预培训和演练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纠纷应急处理的培训和演练,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沟通技巧的训练等。

通过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处置能力和应对纠纷事件的应变能力。

3. 纠纷调解和仲裁对于医疗纠纷事件,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纠纷调解机制。

通过调解,协调医患双方的利益,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纠纷扩大化。

如果调解无效,可将纠纷提交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舆论引导和公关应对医疗机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同时,密切关注网络和媒体舆情的发展,采取适当的舆论引导措施,减少恶劣影响。

如有需要,可聘请专业公关公司提供危机公关服务。

5. 提供心理援助对于受到医疗纠纷影响的患者和家属,医疗机构应尽快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帮助其缓解紧张情绪和消除顾虑。

医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援助技巧,恰当地开展心理干预工作。

6. 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与法律顾问的协作,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同时,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医疗服务的权益和责任,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7. 完善医疗体制机制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体制机制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

医疗机构应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加强患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同时,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双方理解和信任,减少纠纷的发生。

关于建立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为有效预防和处臵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灵卫转[2012]42号灵综治文【201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为完善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经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成立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调解室,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有效预防和正确处臵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平安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就是要运用人民调解等手段,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保护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组织建设,完善联动机制院设立医疗纠纷沟通调解室,明确业务副院长具体负责,从医教科、保卫科、驻院民警(或辖区派出所民警)中抽调专兼职人员,负责院医疗纠纷的预测预防、信息收集、事态控制、说服沟通、化解处臵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医调办调处医疗纠纷。

三、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公平公正院接诊医务人员在患者就诊和住院时发放《入院告知书》,将医调办有关信息预先告知患方,向患者说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由专门的调解室负责调处,调解不成的;可向卫生局行政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市调解办申请调解;也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

四、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是化解医疗纠纷、创建平安医院、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要提高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形成合力。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调解室要在市医调办指导下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和平等自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办法,积极化解医疗纠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意见医患纠纷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对于医患双方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缓解医患关系紧张,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我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

成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中介机构,由法律专业人士、医务人员、患者代表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

这样的机构能够提高医患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大部分的医患纠纷。

同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纠纷,减少让医生和医院承担不公平的赔偿责任。

二、加强医患沟通和信息披露。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注重与患者的沟通,让患者了解疾病的情况、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医患之间的互信和理解。

此外,医院和医生也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公开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生的资质和执业情况,让患者选择医生和医院更加明确和便捷。

三、提供及时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

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及时启动纠纷调解机制,将纠纷尽早解决,避免情绪激化和进一步的损失。

纠纷调解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的调解技能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中立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

此外,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培训和引导相关人员,提高纠纷调解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四、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管和追责机制。

完善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

对于医疗事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公正的评估和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做好事故的记录和数据库管理,为今后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经验和借鉴。

五、加强医生的职业教育和道德建设。

医生是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应该注重医德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医生应该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医院和政府应该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考评,提高医生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加大对医疗纠纷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和理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医学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风险防控管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加强了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

《条例》的施行,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的沟通,强化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医患双方法律意识,依法维权。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精神。

医疗纠纷办下半年工作计划

医疗纠纷办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病人为中心,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以提高医疗纠纷办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标,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1. 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

2. 提高医疗纠纷办工作效率,缩短处理时间。

3. 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

4. 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信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具体工作措施1. 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工作(1)开展医疗纠纷预防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完善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3)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增进医患信任。

2. 优化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简化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3)加强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跟踪管理,确保案件处理及时、准确。

3. 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1)提高调解员业务素质,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2)创新调解方式,提高调解成功率。

(3)加强与法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4. 加强医患沟通与宣传教育(1)开展医患沟通技巧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

(2)开展医疗纠纷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

(3)加强医院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医患氛围。

5. 加强医疗纠纷办自身建设(1)加强医疗纠纷办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完善医疗纠纷办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3)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进度安排1. 七月份:开展医疗纠纷预防知识培训,完善医院管理制度。

2. 八月份:优化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加强医患沟通与宣传教育。

3. 九月份: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

4. 十月份:开展医疗纠纷办自身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

5. 十一月至十二月:总结下半年工作,分析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通过以上工作措施,力争在下半年实现医疗纠纷办工作目标,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做出积极贡献。

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卫办发[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07〕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处理卫生信访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中信联发〔2007〕1号)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卫生行政管理,促进卫生改革,结合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就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卫生改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事要解决,注重预防。

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积极帮助群众克服生产生活困难。

统筹兼顾各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协调利益关系中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

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各自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确定排查化解工作重点。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原因,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予以化解,做到息事宁人、定纷止争。

2024年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范文(3篇)

2024年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范文(3篇)

2024年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范文1. 背景介绍医院是社会化服务机构,医疗纠纷是医院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医院与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应建立健全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

本文针对2024年医院医疗纠纷问题,提出一套具体的预案,以帮助医院高效应对医疗纠纷,及时处置,并尽量减少纠纷事件的发生。

2. 预防措施2.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医疗操作规范、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等,确保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

同时,医院还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记录、分析和处理患者的投诉,并采取措施改进不足之处,防止患者长期积怨最终演变成医疗纠纷。

2.2 强化医疗纠纷风险防控培训医院应定期开展医疗纠纷风险防控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3 加强医患沟通和信息披露医患沟通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医院应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尤其是在医疗操作过程中应向患者详细解释和沟通,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同时,医院应及时披露医疗机构信息,如医院介绍、医生资质等,增加透明度,增强患者的信任感,减少医疗纠纷的可能性。

3. 应急处置预案3.1 马上通知医务部和法务部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应立即通知医务部和法务部,协调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医务部负责召集相关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进行紧急会商,了解事件经过,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法务部负责律师的介入、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处理。

3.2 开展调查,收集证据医院应尽快开展对医疗纠纷事件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记录、病历资料、医生工作记录、影像资料等。

同时,要尽可能收集患者和目击者的证言,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3 处理患者情绪,妥善化解纠纷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患者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情绪,保持耐心和理解,尽力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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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综合处置机制,营造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构建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预防化解结合、多方衔接联动”的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畅通医疗纠纷化解渠道,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长效机制,强化属地责任和部门协调联动,依法打击闹医伤医行为,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纠纷预防机制1.强化源头预防。

全面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管理水平。

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强化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重点科室建设,畅通急诊绿色通道,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诊疗工作。

加强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完善以执业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信用记录数据库。

2.加强投诉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按照“一门受理、首接负责”的投诉管理原则,设立固定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并在门诊、病房等显著位置公布受理电话、窗口地址和处理流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主动排查医患矛盾纠纷,及早调处化解。

对于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要查明情况妥善答复;对于情况较复杂,需深入调查核实的,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

3.排查消除隐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对涉医投诉、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排查,对久拖未决、反复投诉的事件要重点办理。

信访部门要引导反复上访、缠访闹访的当事人选择法定处理程序,依法终结。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定期联合开展职业“医闹”线索摸排,深挖细查,严厉打击。

对多次反映诉求且有过激行为或扬言伤医等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人员,重点关注并及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约谈或训诫。

一旦发现此类人员出现在医疗机构,由安保人员盯紧看牢,对携带凶器或可能伤医的,第一时间进行控制并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健全纠纷化解机制4.依法处置医疗纠纷。

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院内调解;院内调解无法和解的,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方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患方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向属地县(市、区)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严禁医疗机构未经调解组织、人民法院调解或审理等法律程序,擅自进行1万元以上的赔偿。

对“医闹”、暴力伤医或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事件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置,不得“花钱买平安”,不得“妥协换和谐”,不得“赔钱求解决”。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

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否则强制移出。

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患方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5.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的指导,做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全部医疗机构。

各市、县(市、区)医调委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接待各方咨询,坚持自愿、合法、平等原则,引导医患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纠纷,畅通纠纷化解渠道,做到“打疏结合、疏堵并重”。

各级医调委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6.科学组织专业鉴定。

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有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当事人向属地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省、设区的市医学会负责组织。

医学会应当建立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法医组成的专家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鉴定,缩短鉴定周期,切实方便群众。

鉴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医患双方意愿,邀请法律工作者进行第三方见证,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

7.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

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保监部门要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承保机构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倡导“有纠纷找医调委、要赔偿找保险公司”的医疗纠纷处理导向。

(三)强化应急处置机制8.落实医疗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区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门急诊的诊区管理,实行住院患者探视实名登记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出。

建立特殊人群就医接诊制度,遇有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患者就诊,要安排保卫人员陪诊,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立即采取果断措施。

发生“医闹”、伤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安保力量迅速采取措施,先期控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在医疗机构内遇有持刀、持械或其他危险物品伤害、劫持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应急保安队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手段果断制止,迅速控制行凶者,保护医务人员不受侵害,同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9.加强防范设施建设。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建立应急安保队伍,开展安检工作,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监控设备,将加强安检安保措施作为重点举措积极推动。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保安人员。

急诊室、ICU、儿科等重点科室必须安排保安人员24小时值守,保证2名以上保安人员进行全院巡查。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生值班室、护士站、门急诊室等重点部位安装“一键报警”系统。

门急诊、病房和影像、化验、检查等人群密集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

10.建立警医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大力推行派出所民警、治安(内保)民警、特巡警、交警、消防等相关警种警力轮流进驻警务室开展工作,确保警务室有人员24小时值守。

警务室民警应当带领医院安保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震慑、打击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要将治安状况相对复杂且不具备设立警务室的医疗机构列为巡查必到点,切实加强巡逻防控,积极防范、及时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完善重大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实现警医联动,做好信息上报,密切监测舆情,加强舆情引导,规范舆情发布,防止突发事件升级,确保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培训和检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对医疗机构报警求助,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等有关规定要求,第一时间出警,坚决依法果断处置。

11.强化公安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一旦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公安机关要快速反应,安排足够警力迅速到达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告知医疗纠纷处理合法途径。

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恐吓医务人员的,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律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医疗机构设灵堂、拉横幅、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堵门堵路、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经劝说无效的,依法及时、果断带离驱散;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活动无法进行,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依法从严打击处理。

12.加强侦、捕、诉衔接。

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要及时介入公安机关侦办的重大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取证,依法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涉医犯罪案件,确保打击力度。

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纠正刑事立案和侦察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依法登记立案,及时移送审理判决或进行调解。

审理判决、调解时可以邀请具备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或参与调解。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要依法从快审查判决,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各级政法机关要定期集中公布一批涉医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伤医、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13.形成尊医重医氛围。

宣传部门要将倡导尊医重医纳入宣传计划,引导各新闻媒体加强对尊医、重医风气的舆论倡导,特别要加强对群众满意的名医、名科、名院以及临床一线医务人员的宣传和表扬奖励,集中宣传他们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高尚医德,树立医疗机构救死扶伤和医务人员医者仁心的崇高形象,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医的良好氛围。

14.完善涉医信息管控。

各级各类媒体要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严禁有偿报道传播、严禁参与非法“医闹”、严禁恶意片面炒作。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医患双方的互信互谅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对于报道失实偏颇、引起严重不良社会反响的,要严肃追责。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宣传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制定涉医案件舆情应对及信息发布预案。

发生涉医案件后,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媒体沟通,在卫生计生、公安机关和新闻宣传等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发布信息,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将医疗机构监控录像提供给与案件调查无关的机构或人员,更不得公开对外发布。

15.树立正确就医观念。

要调动一切社会资源,面向社会公众和就诊患者大力宣传医学发展的科学性、局限性、风险性,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疾病发生和病情变化的自然规律,走出“医院包治百病”的误区,形成合理的就医预期。

三、组织保障16.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充分认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意义,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作为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来抓,增强责任担当意识,下大力气抓好医疗纠纷综合处置,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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