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宁夏2013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说明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总说明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2008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地方标准以及我区代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我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继续保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划分原则;定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编制。
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号,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需要。
定额所列9位清单编码的后3位,可视具体工程按规范调整。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
其中基本用工,依据1994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为基础,结合2008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计算。
2.定额中的综合工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是按我区现行建筑工人工资标准规定计算。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13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 l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 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 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 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 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 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 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裁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 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 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通知

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调整与明确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约定与履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招标发包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专门性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下划线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目录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3.1 计价方式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4 计价风险4 工程量清单编制4.1 一般规定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4.3 措施项目4.4 其他项目4.5 规费4.6 税金5 招标控制价5.1 一般规定5.2 编制与复核5.3 投诉与处理6 投标报价6.1 一般规定6.2 编制与复核7 合同价款约定7.1 一般规定7.2 约定内容8 工程计量8.1 一般规定8.2 单价合同的计量8.3 总价合同的计量9 合同价款调整9.1 一般规定9.2 法律法规变化9.3 工程变更9.4 项目特征不符9.5 工程量清单缺项9.6 工程量偏差9.7 计日工9.8 物价变化9.9 暂估价9.10 不可抗力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 误期赔偿9.13 索赔9.14 现场签证9.15 暂列金额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0.1 预付款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10.3 进度款11 竣工结算与支付11.1 一般规定11.2 编制与复核11.3 竣工结算11.4 结算款支付11.5 质量保证金11.6 最终结清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3.3 协商和解13.4 调解13.5 仲裁、诉讼14 工程造价鉴定14.1 一般规定14.2 取证14.3 鉴定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5.1 计价资料15.2 计价档案16 工程计价表格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附录B 程计价文件封面B.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B.2 招标控制价封面B.3 投标总价封面B.4 竣工结算书封面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附录C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C.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C.2 招标控制价扉页C.3 投标总价扉页C.4 竣工结算总价扉页C.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页附录D 工程计价总说明附录E 工程计价汇总表E.1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E.2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E.4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E.5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附录F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F.1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F.2 综合单价分析表F.3 综合单价调整表F.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附录G 其他项目计价表G.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G.2 暂列金额明细表G.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G.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G.5 计日工表G.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G.7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G.8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G.9 现场签证表附录H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附录J 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附录K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K.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K.2 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K.3 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K.4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K.5 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附录L 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L.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L.2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L.3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013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

2013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实用版)目录1.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概述2.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3.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4.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5.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新变化6.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应用案例7.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正文一、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概述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我国建筑行业用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标准规范。
该规范旨在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二、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
三、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照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
2.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法包括清单规则和定额规则,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3.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各类工程的计算规则有所不同,如平整场地、土方工程、混凝土模板等。
四、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以平整场地为例,其计算规则如下:1.清单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定额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 2 米,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五、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新变化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对于 2008 版,主要有以下新变化:1.更加明确和细化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和计价方法。
宁夏2013计价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第一章A土石方工程说明一.人工土石方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表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Ⅲ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
人工挖地槽.地坑定额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可另作补充定额。
2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的规定划分,如规定时,应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出时,亦应另行计算。
4.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只列疏撑,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发生时按相应疏撑项目乘以下系数执行;支木挡土板乘以1.31;支钢挡土板乘以1.22。
5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6.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占用体积,人工乘系数1.5。
7.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8.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9.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
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二.机械土石方1.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表列Ⅴ类为定额中;Ⅵ~Ⅷ类为定额中次坚石;Ⅸ、Ⅹ类为定额中普坚石;Ⅸ~ⅩⅥ类为特坚石。
2.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坡度﹙%﹚5~1015以内20以内25以内系数 1.75 2.0 2.25 2.503.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度效因素,以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4机械挖土方中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修整底边、切坡﹚的工程量,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厚度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的人工挖土厚度按15㎝计算,执行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2。
宁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全文
宁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全文宁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全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我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宁建办发[2009]28号)。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办法》(宁建办发[2009]28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备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者:————————————————————————————————日期:关于发布《2013宁夏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发〔2014〕108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我厅制定了《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为我区统一执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5日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培训、贯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均为我区现阶段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一)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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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3宁夏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发〔2014〕108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我厅制定了《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为我区统一执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5日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培训、贯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均为我区现阶段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一)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的依据。
(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须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五日内公布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投诉与处理必须遵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承担。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委托。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具有与其资质相应的取费资质等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企业取费资质等级不应低于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土方工程分部分项清单编制,对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统一:土方工程量应执行计量规范中关于挖土方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的规则(同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方清单工程量中。
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调整土方工程量。
第十四条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对于计量规范措施项目中列出了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S.1~S.6),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须执行计量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其措施项目费按单价项目以综合单价计算。
如施工排降水、基坑支护、排污等措施项目应按单价列项,工程量单位不得写成“项”,要明确具体措施,计算并列出工程量。
若招标工程量清单未能列出工程量的单价措施项目,中标后应依据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计量规范措施项目中未列出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其措施项目费按总价项目计算,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第十七条对于计量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这两种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措施项目工程计量,作如下统一:招标人应按计量规范措施项目中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S.2)的规定编制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按单价项目以综合单价计算。
计量规范现浇混凝土项目(E.1~E.8)“工作内容”中的模板工程内容删除不计。
建筑工程计量规范(附录S)中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措施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按我区现行计价定额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材料暂估价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及调整表格中列出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合计,该合计不得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合计中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确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或专业工程中标价,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确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或专业工程价款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一条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15%估算。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自治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文件所列内容和要求计算。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费项目清单中列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其他应列而未列入清单的规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调整计取。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应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未发布的材料价格按照材料暂估价计入控制价中,结算时甲乙双方依据材料采购合同或参照市场价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投标人不得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
第二十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降价或让利。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降价或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上。
第二十七条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综合单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订立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解释顺序等与合同价款有关的实质性条款,须严格依法遵守,不得随意改动。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将施工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计量、价款调整、价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应符合计价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的,应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三十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条件内的不予调整,在合同约定外的允许调整。
第三十五条物价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超过10%,超过部分的价格按照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价格指数法或信息价格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费用。
第三十六条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以及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或计价规范规定计算。
第三十七条因工程变更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量变化或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因工程变更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区分单价项目和总价(系数)项目调整措施项目费。
如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15%时,可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具体调整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协商确定。
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同以上分部分项工程调整方法;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第四十条已签约合同价中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在支付完合同价款调整的费用后,若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