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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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实际控制人变更 限制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实际控制人变更 限制条件

在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面,实际控制人变更带来重大影响,涉及各种限制。

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是指将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的过程,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和治理的改变。

这一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管审查和限制。

一,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守有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有关规则和条例规定了股份转让的程序和要求,特别是在转让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下。

以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经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改变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引发强制性投标报价。

在许多法域中,当个人或实体获得一定比例的超过预定门槛的股份时,他们必须强制向所有其他股东提出投标,以公平价格获得其股份。

这确保了少数股东不会因为控制权的改变而处于不利地位,并有机会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

改变实际控制人也可能遵守反托拉斯和竞争条例。

股份转让导致市场集中或市场份额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引发有关部门的反托拉斯审查。

在欧洲联盟,收购一个达到某些营业额阈值的公司需要欧盟委员会的批准,以确保控制权的改变不会导致限制欧盟市场内部的竞争。

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能受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限制。

这些文件往往载有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特别是在转让导致实际控制权改变的情况下。

它们可能包括现有股东的先决权,或要求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批准转让。

改变实际控制人也可能涉及税务问题。

视法域而定,股票转让可能引发资本收益税,印花税或其他税种。

转让所涉各方必须考虑税务后果并作出相应的计划。

为说明实际控制器更换的影响,请看看我国多国科技公司阿里巴巴集团的情况。

2019年,公司宣布其联合创始人兼时任执行董事长杰克·马将下台,将控股权交给CEO丹尼尔·张。

领导班子的这一变化代表了公司实际控制的重大转变,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密切监测。

过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确保控制权的顺利透明移交。

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以及随后实际控制人的变更,都要遵守各种限制和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与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与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与条件一、引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方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时间限制与条件是决定交易完成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从股东、公司以及协议本身等多个角度探讨了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与条件。

二、股东角度1. 限制时间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通常会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时间限制。

这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不确定因素对公司运营造成负面影响。

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定,比如一年、三年或五年等。

2. 转让条件除了时间限制,股权转让协议还会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例如,协议可能要求股东必须在与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转让。

这样有助于确保转让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公司角度1. 维护公司稳定股东的股权转让对公司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避免频繁的股权转让和人员变动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可能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一定时间限制。

这可以使得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自由转让股权,维护公司的稳定。

2. 限制竞争当公司的核心股东或重要股东希望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公司可能会在协议中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以限制这部分股权的流动和转让给竞争对手。

这样做可以避免公司的商业机密外泄,保护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协议本身1. 转让流程股权转让协议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流程和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出转让申请、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生效日期等。

通过合同明确规定流程,避免纠纷和误解。

2. 符合法律法规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和批准。

协议中需要明确这些法律法规的遵守要求,并规定相应的程序和条件。

五、总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与条件是确定交易完成的重要因素。

对于股东来说,时间限制和转让条件保证了转让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对于公司来说,时间限制有助于维护稳定和限制竞争;同时,协议本身需要明确转让流程和符合法律法规。

股权转让的主要条款和法律保护

股权转让的主要条款和法律保护

股权转让的主要条款和法律保护一、引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向他人转让的行为。

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一些重要的条款和法律保护,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主要条款和法律保护进行论述。

二、股权转让的主要条款1.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明确标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和相关信息,以确保交易的双方能够对应到具体的法律主体。

2. 股权的类型和数量:协议中应明确转让的股权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等,并清楚列出转让的股权数量,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3. 股权转让的价格:股权转让的价格是一项核心内容,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并可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公司的估值、市场行情以及双方的协商情况等因素。

4. 转让的条件和限制:根据具体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一些附加的条件和限制,例如转让的时间、股权的流转限制等,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 交易完成的流程和方式:协议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方式,包括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证券过户的程序等,以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股权转让的法律保护1. 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无效。

该法律保护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合同法保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双方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

一旦合同条款得到遵守,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责任。

3. 金融监管:股权转让行为可能涉及到金融领域的相关规定和监管,例如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这些法律保护有效地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规范。

4. 侵权责任: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如果受到欺诈、误导等侵权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维权,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5. 仲裁和诉讼机制: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例如通过仲裁或提起诉讼。

这些机制为交易双方提供了追求公正和维权的渠道。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禁止原则解析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禁止原则解析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禁止原则解析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协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还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禁止原则进行了约定。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禁止原则进行解析。

一、股权转让限制原则1. 同股权优先购买权同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指股权持有人在其他股权转让方案出现时,享有按照一定比例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规定其他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必须先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供优先购买的机会。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股权进入不愿意的第三方手中。

2. 转让限制期限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股权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股权,即转让限制期限。

转让限制期限的设定常见的有锁定期、限制期限和约束期等,期限的长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当其他股权持有人要转让股权时,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这可以是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等。

二、股权转让禁止原则1. 股权转让禁止的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规定某些情况下股权不得转让。

这些情况可以包括公司的特定决议通过前,或者在公司出现类似于破产、诉讼等严重情况下。

2. 转让禁止期限协议中也可以设立股权转让禁止期限,约定在特定时间段内不得转让股权。

这可以为公司提供稳定经营和管理的时间窗口。

三、其他约定1. 转让价格的确定股权转让协议中一般会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价格的确定可以通过协议双方商议、公正评估或其他方式进行。

2. 知情权和审查权股权转让协议允许其他股东在股权转让前享有知情权和审查权。

股东可以通过查看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等来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

3. 转让手续要求协议中可以规定转让股权时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程序。

例如,转让方应提供完整的股权证明、股权转让手续费等。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禁止原则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确保股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

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

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被视为最高决策机构,其决议对公司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其中,股东会决议中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条款是保护公司稳定和股东利益的重要部分。

本文将就股东会决议中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问题展开论述,阐明其背后的目的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是指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对股东转让股权所设立的限制和约束方式。

这些限制和约束往往涉及股权转让的对象、转让比例、转让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防范潜在风险,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股东会决议的作用股东会决议是重要的公司治理手段,其通过股东会议的决议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具有以下作用:1. 保护公司稳定运营股东会决议中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可以防止股权频繁流转,确保公司的股东结构稳定。

通过设定一定的限制和条件,可以避免股权控制权频繁易手,维护公司的战略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2. 防范潜在风险股东会决议中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可以限制潜在风险的产生和扩大。

例如,可以限制敌意收购或股东不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股东会决议中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可以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避免股东控制权被独占,确保公司在权益分配和公司决策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股东会决议中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可以帮助公司实现长期发展目标。

通过设立相应的限制和约束,可以吸引有长期发展眼光和战略合作意向的股东,为公司带来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三、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的内容股东会决议中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约束内容多种多样,具体制定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考虑。

以下是常见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约束的内容:1. 股权转让对象限制股东会决议可以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特定人群或特定机构才能成为股权的受让人。

例如,要求受让人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或通过董事会批准等。

公司章程股权转让范本(二篇)

公司章程股权转让范本(二篇)

公司章程股权转让范本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机构。

以下是一份公司章程股权转让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注册地:×××(填写公司注册地)。

第三条公司股东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有偿交易。

第四条公司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公司内股东、公司外股东或其他第三方。

第二章股权转让的程序第五条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股东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第七条公司对股权转让申请有权进行审核,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第八条股东股权转让需经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的批准。

第九条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应由双方协商订立,并在公司备案。

第十条本公司应在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后,及时为新股东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章股权转让的限制第十一条股东在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应符合以下限制:(一)股东应在本公司成立满一年后才可转让股权。

(二)优先认购权: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三)竞价转让:在有多个股东意向认购股权的情况下,将通过拍卖或竞标的方式确定最终认购方。

(四)禁止售后诉求:转让完股权后,转让方不得要求回购或索回股权。

第十二条公司拥有股东股权转让的决定权,如果公司认为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或其他合法权益,公司有权拒绝或延迟股权转让。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对股权转让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重大股权转让第十四条下列情况视为重大股权转让:(一)单笔或累计一年内股权转让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五十。

(二)股权转让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股权转让,公司应征得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的批准,并在全国股权转让登记系统进行公示。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规则
1.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协商转让、竞价转让、定向转让等方式进行。

协商转让是指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和条件,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转让;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转让;定向转让是指股东与特定投资者的协议转让。

2. 股权转让程序:股权转让程序包括披露转让计划、公告转让意向、公示转让价格、交易程序及股权过户等。

3. 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转让的限制包括股份质押、限售股份、流通股份等限制。

其中,限售股份指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因为股份转让、股权激励等原因所持有的被限制流通的股份。

4. 股权转让的监管:股权转让的监管主要涉及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以及公司股东之间的约束关系。

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和监管制度,防止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交易所则负责提供股权转让平台和交易服务,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股东则需要遵守证券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规则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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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

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

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性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性规定。

那么,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性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家阅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性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股份前已发⾏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不得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3、中国公民个⼈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百四⼗⼀条发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股份前已发⾏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百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于员⼯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于转换上市公司发⾏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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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引起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变动;对上述几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都规定了适用条件及其限制。

笔者分述如下:
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

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条规定赋予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它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何理解,也就是表决权模式问题。

股东会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种是人数决,即股东一人一票,第二种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表述,故理论上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①根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质,股东行
使表决权也表现出“二元”特点:一方面,股东会会议以“资”计算股东的表决权;另一方面,股东会又在通过个别决议事项时以“人”计算表决权。

如前所述,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予以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

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

②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资本决。

所以从条款的对比中不难判断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应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③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该司法解释没有直接采用公司法的表述方式,即“全体股东过半数”。

而是表述为“过半数股东同意”,这样表述涵义确定,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相关条款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二,从该条的规定精神可以看出,股东在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后,可以强制转让其股权,因为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这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么自己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不能否决该股东的转让其股权的申请,这也充分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

第三,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在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的同时,又赋予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它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在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有当某一股东要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他股东才有这种优先权,如果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则不存在优先权的问题。

(2)所谓“同等条件下”是股东相对于股东以外的人而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股东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3)这里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完整行使的优先购买权,它一般不包括部分行使的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优先转让的除外。

其理由:①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
否同意优先转让部分股权,只能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决定。

②公司法规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权是出于对双方权益共同保护的考虑,而不单单是保护其他股东的单方权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受“同等条件下”制约的。

③在公司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为股权转让行为是一种交易行为,属于合同范畴,应当体现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则。

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1、要有强制执行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

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当股权价值大于执行数额时,仅能执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不能就全部股权予以强制执行转让,原股东对所剩下的股权,仍然享有股东的权利。

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

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认为,投资人一经出资,登记为股东,除非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解散等方式,否则不能抽回出资,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但法律又无明文的规定或其它的救济手段,针对上述现状,新公司法在对他国的公司法立法情况的比较及考察后,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退股制度即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既然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作为股东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那么他的适用条件应当是严格的,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精神,异议股东
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还有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但公司却没有一年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程序上要求,提出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包括未参加股东会而事后称欲投反对票的,亦如此。

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
各项股东权利。

虽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

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

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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