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性法律,其主要规定如下:1. 股份转让自由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2.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3. 股权转让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股权转让情况。
4. 股权转让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2. 信息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在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
3. 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收购定义: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对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目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有何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一、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场所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该条规定,从字面意思解释,前一部分讲转让的场所,后一部分讲转让的方式,不构成选择关系。
从该条的前后的内容看,笔者认为,该条应是对转让场所进行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应为对股份转让方式的规定,因而该条不应再是对转让方式作出的规定,否则会有雷同。
与此条相类似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三十九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法》的该条就比较明确,仅是规定转让场所。
因而,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应理解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场所进行。
二、我国目前合法的股份转让场所按照前述规定,我国目前合法的股份转让场所只有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场所。
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转让场所只有股份代办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6月建立,第一次被国务院认可是在2005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
该文件指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2005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中指出“基于以往的经验教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稳妥推进,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进行。
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
证监会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否有效?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当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或协议有关限制转让的规定,如何认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法律是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
比如,章程可以规定,如转让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者经董事会承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条件或程序、公司批准、公司的拒绝过户权等。
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悖,比如章程不得限制活剥剥夺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权。
如果章程限制过于严格,以致转让变得极度困难或根本不可能,这种变相禁止转让的章程规定也应该是无效的。
如果股权转让违反了章程限制,相对于公司而言,该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可拒绝股权登记要求并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
但对于转让协议的双方而言,则不能以违反章程规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违反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是有效,当事人可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而不是宣告合同无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

• 问题:法定限制与章程限制的关系?
各国立法例
(1)可严可松 •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15.5:可以通过公司合同为出 资额的让与规定其他的要件,特别是可以规定,出资额的 让与需要得到公司的承认。 • 《意大利民法典》§2469:设立文件规定参股不得转让, 或者要求得到公司机构、股东或第三人同意而定其条件和 限度的,或者对因死亡而转让规定了股东或继承人的条件 和限度的,可以按照第2473条规定行使退出权。 (2)只能更严 • 《法国商事公司法》§45.7: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条款, 均视为未作订立。 • 《韩国商法》§566.1:……但是,可以依章程规定更严 格其转让的限制条件。
公司章程 对 股权转让限制 的效力
民商三班 陈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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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限的理论基础 《公司法》第72条4款的法律解释 禁止股权转让与限制股权转让 修改公司章程与股权转让限制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章程限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限的理论基础
• 维持人合性的需要
《公司法》第72条4款的法律解释
•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 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 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引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它的股份转让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包括转让的条件、程序、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股份转让的基本概念股份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股份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财产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股东权益流动性的重要途径。
二、股份转让的条件股份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股东资格只有合法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权进行股份转让。
股东资格的获取通常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例如出资、签订股东协议等。
2. 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通常会对股份转让进行规定,包括转让的限制、转让的程序等。
股东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转让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法定的转让程序等。
4. 其他约定股东之间也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股份转让的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协商议定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进行协商,就股份转让的价格、数量、方式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进入下一步。
2. 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转让协议是股份转让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3. 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例如报备、公告等。
具体的程序根据公司法和相关的行政规定进行。
4. 股份过户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需要向公司申请股份过户。
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四、股份转让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内部程序股份转让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的程序。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向公司提供相关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办理手续。
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

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性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性规定。
那么,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性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家阅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性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股份前已发⾏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不得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3、中国公民个⼈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百四⼗⼀条发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股份前已发⾏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百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于员⼯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于转换上市公司发⾏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2019-07-08摘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
本⽂通过列举我国和国外关于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再从不能⼀概否定或承认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应该具体事项具体分析,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不能损害第三⼈利益和限制转让要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公司利益的原则下从初始章程、修订章程,以及实践中个⼈遇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进⾏分析和提出见解。
关键词:章程;股权转让;限制;效⼒中图分类号: D922 ⽂献标识码: A ⽂章编号: 1673-1069(2017)06-11-3引⾔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合兼资合的特性,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给股东意思⾃治预留了空间。
71条第4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章程制定⽅因不同商业利益需求对于股权转让往往在公司章程中做了限制性规定。
笔者在⼯作中就曾遇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公司利益、股东⽅诉求、职⼯持股等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转让及退出做了特殊规定。
如:⼀⽅股东向关联⽅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应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取得某⼀⽅股|(⼀般是控股股东)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股权;对于员⼯股权的转让明确规定了受让⽅(必须是某⼀⽅股东或者股东会、董事会指定的受让⽅)、转让价格,对于员⼯退休、离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份不适格(失踪、死亡、丧失民事⾏为能⼒等);违反敬业禁⽌业务、违法犯罪等各类情形发⽣时必须转让股权在章程条款中进⾏了明确;⼀些国有出资的股东在章程中会直接明确股权的转让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许可和履⾏国资转让程序。
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各式各样涉及章程限制条款案件的不断涌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经济⽣活中涌现的疑难问题⼀直在进⾏探索、研究,以期让当事⼈在章程中进⾏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约束时可以明确知悉⾃⼰的⾏为产⽣的后果。
有限公司章程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公司 法 》 的规定 不 得与公 司 本 身的性质相冲突 或剥夺公 司股 东 固
“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股 东之间 可 以相 互 转让 其全部或 者 部
,
有的基 本权利 例如 股 东获 取 股 利的权利 在股东会 中的表 决权 以 及
股 权的转 让 权等 章 程 的该些 规定应为无 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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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笔 者认 为 《 司 法 》 公 的
,
,
这一 制度设计其 目的是平衡股 东之间的利益 保护股东的退 出权和 收 益 权 在重 视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人 合 性 的同 时 兼 顾 公 司 的资合 本 质特 征 从而 在 股 东之 间 的 合 作意 向存在分歧的时 候 向股 东提供退 出通 道 使公 司得 以 调 整 股 东结构 发 挥商业活 动 自有的 调 节 功能 继 续存 续和 发 展
, 。 , 。 ,
例 如 在 由两方
,
股 东组 建的公 司 的 章程 中规 定 一 方 转 让 股 权必 须 经 另一 方股 东 同意 方为有效 另 一 方股 东如不 同意其转 让 亦无购 买其 股 权的义务 类 规定在股 东之间形 成 了 既 己 同生 亦求共死 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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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值得注 意 的 是 《 司 法 》 未将强 制 购买 义 务规定 为不可 避免 的 公 并
有限公司章程禁止 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李绍 波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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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本 文 从 法 学理 论 现 实后 果 以 及各 国立 法 例 三 个角度 对有限 责任公 司 禁止 或变相 禁止 股权 转 让 的效 力进 行 了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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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制股权转?那么,下面给大家讲讲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法律条款位于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则体现在第137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对发起人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一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董监高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未作“从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依法自由转让是基本原则。
A公司章程规定的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仅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而且没有必要的正当理由,更无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股权让渡不合理的限制,
妨碍了正常的股权交易。
因此,章程对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违反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是变相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应认定无效。
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并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过度限制股东收购或转让股权的权利。
其实,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在章程中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目前的《公司法》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虽然韩国商法、日本商法均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设限,但借鉴他国的法律时不可管中窥豹。
考察韩、日作此规定的同时,在商法其他条款中对受到限制的股东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包括请求公司另行指定股份受让人或由公司收购股份等。
而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救济措施。
对于章程能否对股份转让设限,我国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区别对待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 * 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后,仅对发起人及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作了一定限制,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只要是依法进行的股权转让,都应当得到支持。
最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征。
若A公司可以不需任
何理由就拒绝股东转让股份的要求,则构成了对股份转让的变相禁止,剥夺了股东的正当权益。
在此情形下,公司章程又未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故A公司章程就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附:
股东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 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 * 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
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