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贪污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修订稿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
一、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
(一)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二款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
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贪污罪的立案标
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这就意味着在立案之前,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利用职权
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些证据
可以是书面文件、财务记录、证人证言等,必须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和可靠性。
其次,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一定的数额限制。
在我
国刑法中规定,对于不同数额的贪污罪,将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贪污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因此,在
立案之前,必须要对涉案金额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便依法进行处理。
再次,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身份。
贪
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立案之前,必须要明
确被告人的身份,确定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便依法
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贪污罪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晰,因此在立案之前,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便依法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要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一定的数额限制、明确的被告人身份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处理。
对于贪污行为,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
贪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贪污罪⽴案标准是什么贪污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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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案标准是什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多次索贿的; (⼆)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具有本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具有本解释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
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若涉嫌该罪,就要立案侦查。
那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请看下面具体内容。
一、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注:所谓“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是指个人受贿数额接近该标准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
应当注意,对于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检察机关才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审计报告贪污罪立案标准

审计报告贪污罪立案标准
审计报告贪污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构成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地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为贪污罪。
构成贪污罪的关键要素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国
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以自己的权力、地位或者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3)索
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贿赂。
二、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指侦查机关对贪污案件是否立案进行判断的标准。
贪污罪立案标准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立案标准,只有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才能构成贪污罪。
2)情节严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贪污数额未达到5000元,但是由于情节特别严重,也可以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包括:1)多次贪污,频繁发生;2)在重大项目、重要岗位、关键职务上发生贪污;3)涉及领导干部、重点关注对象等情况。
总的来说,贪污罪立案标准主要以数额为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情节严重性进行判断。
立案标准的确定主要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同时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贪污案件,需要侦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立案标准。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贪污罪的监督,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实用参考]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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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
一、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
(一)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二款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
一、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
(一)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二款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杜宝良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杜宝良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市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
杜宝良,男,原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问题,还涉及到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等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杜宝良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贪污罪本案中,杜宝良被指控贪污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杜宝良在担任总经理期间,通过虚报冒领、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资金。
(2)收受贿赂。
杜宝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多次收受供应商、合作伙伴的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受贿罪杜宝良被指控受贿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杜宝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
(2)非法收受财物。
杜宝良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法律分析1. 贪污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杜宝良作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利用职务便利。
杜宝良利用其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冒领、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资金。
(2)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杜宝良非法占有的是企业资金,属于公共财物。
综上所述,杜宝良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受贿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杜宝良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利用职务便利。
杜宝良利用其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非法收受财物。
杜宝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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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主体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
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另外,依本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贪污罪贪污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
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贪污罪。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修改者注:公款私存的行为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怎么能认为是贪污?)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款的行为是受贿或商业受贿不是贪污)。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
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贪污罪,显然只能贪污公款,而不能贪污“劳务”。
使用单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构成贪污)。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
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
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
履行组织、领导、监督职责的人员通常担任一定职务,主管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工作,例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等。
履行具体负责某项工作职责的人员通常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项事务行使法律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会计、出纳、保管员等。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分为以下4种人员: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例如,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各级党委、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外,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行使中行使职权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的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包括国有医院、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群众性组织,包括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