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合集下载

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的共犯——以特殊身份资格为视角

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的共犯——以特殊身份资格为视角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 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No .1 2006(Sum No.52)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的共犯———以特殊身份资格为视角于洪建(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犯罪意图和行为的反映和评价,正确地对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建构特殊身份在犯罪主体中的时代价值,有助于我们对共犯理论的更进一层次的理解。

[关键词]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共犯 [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47-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于洪建(8),女,山东青岛人,华东政法学院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依据法律属性,可将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两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

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除具备一般主体的要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贪污罪是常见多发罪,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要准确把握和理解贪污犯罪的主体的立法演变过程。

一、贪污犯罪主体概述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这是由其犯罪性质决定的。

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事立法,凡是规定贪污罪或是与其相关的罪名,其犯罪主体都被附加了某些限制。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真正身份犯中无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兼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真正身份犯中无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兼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决 相 关 身份 犯 罪非 身份 共 同 正犯 的处 罚 困境 与错 误 做 法
关键 词 : 纯 正 身份 犯 ; 非 身份 者 ; 身份 分 离 ; 拟制 身份 ; 连 带 责任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4 .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 2 0 3 1 ( 2 0 1 3 ) O 5 ~ o 0 7 2 一 O 7
的身 份犯 . 系 指其 身份 构成 犯罪 之 身 份犯 而 言 . 即 因
具 有特 定 身份 才产 生犯 罪 。其 与具 有 减轻 或 加重 刑 罚 的 身份犯 区别 。【 - 关 于共犯 与 身份 . 主要 需要 解 决 两个 问题 : 一 是在 真 正身 份犯 的 场合 . 非 身 份者 与 有 身份 者共 同犯罪 应 当如何 处理 二是 在不 真正 ( 加 减) 身份 犯场 合 , 对 非身 份犯 的处 罚 。 ( z ] 3 9 5 第3 8 2条第 三 款 的规 定 主 要 涉 及第 一 个 问题 . ① 亦 即。 与有 身 份 的国家 工作 人员 勾结 . 进行 贪污 犯 罪 的一般 人 主体 . 应 当如何 处罚 的 问题
2 0 1 4年 1月
江 西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0U RNAL OF J I ANG XI P 0L I CE I NS , 兀T U T E
J a n .2 0 1 4
N o . 1 S u m. 1 7 3
第 1期 总 第 1 7 3期
真正 身份犯 中无 身份共 同正犯
①对 于第二 个问题 , 相应的 司法解释有所 涉及 , 其 解释 是否合理也是本 文所关注的 。参见 最高人 民法院 2 0 0 0 年 6月 3 0日

怎样认定共同贪污犯罪

怎样认定共同贪污犯罪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怎样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怎样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

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怎样认定共同贪污犯罪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怎样认定共同贪污犯罪。

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解读

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解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解读如果受贿罪是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以共同犯罪的受贿数额来进行定罪量刑。

受贿数额一般起刑点是五千的,数额巨大的会加重处罚。

那么,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解读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解读一、问题由来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目前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均按参与额量刑往往导致罪刑失衡,此时,能否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量刑,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关部门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量刑,以实现罪刑相当、裁判公正。

我国刑法只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对于非主犯如何处罚,刑法并无明确规定,所谓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理论通说,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其“个人所得额”而不是“参与额”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及“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论,在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中,不管主犯、从犯还是简单共犯,均应当根据其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经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人“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

主要阐释如下:1.作为原则,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根据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

关于共同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问题,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做法不一。

在立法上,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朗确规定贪污共犯一律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处罚。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内容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由于其立法的特殊性,因此,它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点在本文下面章节将有论述。

贪污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由于其不仅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财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所以它造成的巨大的,在这里我针对贪污罪的构成,作一下论证,以便于大家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2.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具体手段分为(1)侵吞方式、(2)窃取方式、(3)骗取方式、(4)利用计算机方式(5)其它方式。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二、认定贪污罪应注意的问题包括:1.区分罪与非最的界限:贪污罪的立案金额一般为5000元。

2.区分此罪与彼罪问题:与侵占罪的界限;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与盗窃罪的界限等问题。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一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产所有单位是否失去对公共财产的控制为界;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界;三是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公共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单位的控制和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刑法分论第八章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刑法分论第八章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贪污罪就是我们在生活中所指的利用自己的公务职权为自己谋得利益接受他人行贿的一种行为,但是贪污罪中也存在共犯的问题,那么贪污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行为。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这里的“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是指可以独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93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二、贪污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同样在贪污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也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三个条件。

上述三种共同贪污行为在性质上如何认定?是都构成贪污罪还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构成其他罪?其根据是什么?这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是有不同认识的,下面笔者将对这三种情况分别加以探讨:1、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可能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还可能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能是上述不同种类的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在一起的共同贪污。

对此种情况下的共同贪污,构成犯罪的,应直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他们都符合贪污罪的构成条件,这是没有争议的。

2、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此种情况下的行为定性问题,因立法、司法解释上的不同规定,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多争论。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共同犯罪性质决定说。

该说认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质确定罪名,只要共同犯罪人的整体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论主犯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利用职务便利决定说。

该说认为,应当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作为确定这种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性质是否为贪污罪的重要标准。

对于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的共同犯罪,只要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本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该共同犯罪的性质就是贪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并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是仅仅利用了本人熟悉单位环境等条件,2)、主犯决定说。

该说认为,在内外勾结的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其共同犯罪的性质应根据主犯的性质确定。

即如果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共同犯罪人无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主犯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从犯中的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应按相应的非职务犯罪定罪。

这种观点来源于1985年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指出:“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应按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

”“主犯决定说”虽有司法解释作佐证,但因其颠倒了定罪与处罚的逻辑关系而受到学者的普遍诟病。

3)、实行行为决定说。

该说认为,在内外勾结的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按照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行为的性质确定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性质。

即如果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性质是贪污罪的,该共同犯罪的性质也应认定为共同贪污犯罪;如果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性质是属于盗窃的,则应以盗窃罪作为该共同犯罪案件的罪名。

同样,“实行行为决定说”也存在不足:(1)无特定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特定主体构成的犯罪的共同实行犯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上素有争议,如根据一般见解,无特定身份既然难以成为特定身份者构成的犯罪的共同实行犯,更不用说单独的实行犯了,以实行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判断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性质的场合下,基本上就排除了无特定身份者行为性质之判断作用;(2)该观点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征,人为地割裂了共犯主客观的有机统一体,即未将混合主体共犯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将其分解开来,单独以某个共犯的特征认定犯罪性质,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3)在定罪的依据上,存在偏差。

认定行为的性质的依据是犯罪构成,实行行为只是犯罪构成的一个方面,不能替代犯罪构成;(4)缺乏普适性。

在共犯中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身份者同为实行犯时,如下述第三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产,应以何者的实行行为定性。

以上就是由赢了网的编辑为您带来的关于贪污罪共犯认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感谢您阅读小编为您带来的文章,若您对于贪污罪共犯问题还有所疑问,可以在我们赢了网网站找寻专业律师帮您解答。

∙噪音扰民可以起诉吗/w/qq/694184.html∙品牌经营的误区 /w/qq/694182.html∙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可以继承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有哪些 /w/qq/694179.html∙商标保护的范围有哪些/w/qq/694177.html∙打车软件乘客安全谁来保障,出了安全事故平台要负责吗/w/qq/694175.html∙商标词的文化属性 /w/qq/694173.html ∙轻伤一级和二级的区别,谁更重/w/qq/694171.html∙商标法司法解释【2018最新】第七条/w/qq/694169.html∙小区电梯坏了应该由谁来维护/w/qq/694168.html∙一个好商标具备的条件有哪些/w/qq/694165.html∙夫妻忙打麻将致幼子水塘溺亡,牌友需要赔偿吗/w/qq/694164.html∙非法使用人物肖像商标案/w/qq/694161.html∙老伯因过马路太慢遭司机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怎么处罚/w/qq/694160.html∙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认定/w/qq/694158.html∙在飞机上上厕所时摔伤,航空公司要承担责任吗/w/qq/694156.html∙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w/qq/694154.html∙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能找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吗/w/qq/694151.html∙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w/qq/694149.html∙提起公益诉讼其民事主体适合的法律依据/w/qq/694147.html∙商标使用的管理都包括哪些/w/qq/694145.html∙电梯损坏业主被困砸坏电梯要赔偿吗/w/qq/694143.html∙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多长时间/w/qq/694142.html∙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二者有什么不一样/w/qq/694139.html∙商标具体特征 /w/qq/694138.html∙有人在后面大声叫,把人吓死怎么负责/w/qq/694136.html∙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w/qq/694134.html∙四川广安医院大楼突发爆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怎么走/w/qq/694131.html∙关于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决/w/qq/694130.html∙三根肋骨骨折不做伤残鉴定能定几级/w/qq/694128.html∙巢湖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保护办法/w/qq/694125.html∙饭店遇到吃霸王餐的可以报警吗/w/qq/694123.html∙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都包括哪些/w/qq/694121.html∙老师在上课期间因学生不听讲动手打学生,学校要承担责任吗/w/qq/694119.html∙企业消亡商标如何处理/w/qq/694117.html∙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遭法院驳回/w/qq/694115.html∙商标法释义第七条 /w/qq/694114.html ∙‘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会受到什么处罚/w/qq/694111.html∙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w/qq/694110.html∙摄像头可以随便安装吗/w/qq/694108.html∙关于印发《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w/qq/694106.html∙男子连续上网36小时猝死,网吧要承担责任吗/w/qq/694103.html∙什么叫绿色食品标志/w/qq/694101.html∙贴女子照片称‘特殊服务’涉嫌诽谤罪,如何认定诽谤罪/w/qq/694100.html∙商标侵权案例 /w/qq/694097.html∙警察因公殉职子女如何安置/w/qq/694095.html∙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w/qq/694093.html∙两高明确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刑事赔偿审查范围/w/qq/694091.html∙应该怎样来理解商标的构成要素/w/qq/694090.html∙乘客乘坐公共汽车被杀,死者家属可以告公交公司吗/w/qq/694088.html∙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原因/w/qq/694086.html∙新娘婚礼前在酒店换衣被拍,侵犯隐私权酒店如何负责/w/qq/694084.html∙酒类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w/qq/694081.html∙在网上公布对方出轨照片是否涉及侵权/w/qq/694080.html∙商标的设计风格有哪些/w/qq/694077.html∙在网络里看别人隐私犯法吗/w/qq/694075.html∙谈商标涉外注册 /w/qq/694074.html∙父母偷看孩子的隐私算不算犯法/w/qq/694072.html∙注册商标的步骤 /w/qq/694070.html∙吃霸王餐会不会被拘留/w/qq/694068.html∙商标法实施条例(四)/w/qq/694066.html∙故意传播艾滋如何处罚/w/qq/694064.html∙对于商标含义的描述/w/qq/694062.html∙孩子校园打伤他人,父母也要承担责任吗/w/qq/694060.html∙品牌经营战略的实施要求是怎样规定/w/qq/694058.html∙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w/qq/694056.html∙服务商标侵权如何定性/w/qq/694054.html∙公司体罚员工的判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w/qq/694052.html∙商标法概述之厂商名称/w/qq/694049.html∙天涯发帖诽谤领导被判刑,诽谤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w/qq/694047.html∙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w/qq/694045.html∙雇佣关系属于工伤吗,怎么赔偿/w/qq/694043.html∙论商标权的法律保护/w/qq/694041.html∙刑法上致人伤残几级够判刑/w/qq/694040.html∙浅谈品牌根据地 /w/qq/694038.html∙山西遭冰雹袭击属于不可抗力吗/w/qq/694036.html∙商标设计 /w/qq/694034.html∙女子跟黑中介看房坠入地下室,看房发生意外事故怎么处罚/w/qq/694031.html∙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w/qq/694029.html∙广告侵权的后果有哪些呢/w/qq/694028.html∙商标法中商标注册的核准是怎样/w/qq/694026.html∙打架致人轻伤二级派出所怎么处理/w/qq/694024.html∙国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8))全文,于12月开始实施 /w/qq/694020.html∙商标专用权的性质具体是怎样的/w/qq/694017.html∙轻伤鉴定出来后下一步是什么/w/qq/694015.html∙商标侵权侵权人的规定/w/qq/694014.html∙顾客取餐滑倒摔碎 1.8万元玉镯应该谁赔偿/w/qq/694012.html∙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w/qq/694009.html∙人身损害赔偿判决后还可以追加赔偿吗/w/qq/694008.html∙商标注册费用 /w/qq/694006.html∙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w/qq/694003.html∙商标的使用管理在商标法中是如何规/w/qq/694001.html∙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w/qq/694000.html∙饭店遇到吃霸王餐的可以不让他离开吗/w/qq/693996.html∙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w/qq/693994.html∙刑法规定(2018)致人伤残鉴定/w/qq/693992.html∙商标注销的注意事项/w/qq/693989.html∙肋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2018年) /w/qq/693987.html∙商标的基本构成要素/w/qq/693985.html∙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l/pc/566248.html∙孕妇医疗事故案例 /l/pc/566247.html ∙搭车出事故 /l/pc/566246.html∙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l/pc/566245.html∙买房不冒险 /l/pc/566244.html∙侵权责任法 /l/pc/566243.html∙死亡医疗事故何时消停医疗事故/l/pc/566242.html∙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l/pc/566241.html∙产后大出血死亡医疗赔偿案例/l/pc/566240.html∙劳动者赔偿责任的实现途径/l/pc/566239.html∙如何写行政诉讼答辩状/l/pc/566238.html∙关节医疗事故案例 /l/pc/566237.html ∙参保职工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付/l/pc/566236.html∙饭可以多吃,话可不能乱讲/l/pc/566235.html∙医疗赔偿案例10年后遭天价索/l/pc/566234.html∙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l/pc/566233.html∙医院未告知手术风险赔偿案例/l/pc/566232.html∙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l/pc/566231.html∙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l/pc/566230.html∙医院误切74岁老汉睾丸/l/pc/566229.html∙误工费涉及的相关法规有哪些/l/pc/566228.html∙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l/pc/566227.html∙手术造成患者死亡赔偿案例/l/pc/566226.html∙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l/pc/566225.html∙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伤害/l/pc/566224.html∙侵权行为知识详解 /l/pc/566223.html ∙误工费计算有哪些注意事项/l/pc/566222.html∙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l/pc/566221.html∙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l/pc/566220.html∙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l/pc/566219.html∙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l/pc/566218.html∙工伤认定办法 /l/pc/566217.html∙产品责任诉讼程序 /l/pc/566216.html ∙一般侵权行为知识 /l/pc/566215.html ∙美国教职员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l/pc/566214.html∙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l/pc/566213.html∙扶持医疗让农民小病不出村破腹产/l/pc/566212.html∙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l/pc/566211.html∙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l/pc/566210.html∙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l/pc/566209.html∙实施三包赔偿的产品范围/l/pc/566208.html∙医院诊疗违规医疗事故案例/l/pc/566207.html∙医生输错液致患者皮肤过敏患者/l/pc/566206.html∙医院不能举证的责任/l/pc/566205.html∙上班工作深二度烧伤大约能赔多少/l/pc/566204.html∙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l/pc/566203.html∙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l/pc/566202.html∙农村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类型及/l/pc/566201.html∙预先设定劳动者侵权赔偿的否定性分/l/pc/566200.html∙关于确定环境 /l/pc/566199.html∙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l/pc/566198.html∙医疗事故责任性质的认定问题/l/pc/566197.html∙最新工伤认定办法的内容/l/pc/566196.html∙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l/pc/566195.html ∙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l/pc/566194.html∙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l/pc/566193.html∙产妇生产过程中生两纱布医院赔偿/l/pc/566192.html∙我给别人帮忙弄伤了不给费用要怎么办/l/pc/566191.html∙关于工伤人员假牙配置费用标/l/pc/566190.html∙河北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l/pc/566189.html∙疗事故处理的新特点/l/pc/566188.html∙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区别的咨询/l/pc/566187.html∙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l/pc/566186.html∙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什么标准确定/l/pc/566185.html∙劳动者赔偿责任制度的伦理价值/l/pc/566184.html∙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件举证责任/l/pc/566183.html∙医院方如何证明自己没/l/pc/566182.html∙医疗鉴定体制不完善引暴力冲突/l/pc/566181.html∙补偿性 /l/pc/566180.html∙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l/pc/566179.html ∙法律中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与办法/l/pc/566178.html∙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l/pc/566177.html∙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证据/l/pc/566176.html∙人身损害赔偿案月接三千余/l/pc/566175.html∙医疗损害鉴定适用的法律依据/l/pc/566174.html∙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l/pc/566173.html∙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l/pc/566172.html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l/pc/566171.html∙分娩措施失当新生儿死亡医院赔偿/l/pc/566170.html∙如何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l/pc/566169.html∙损害赔偿问题的逻辑剖析/l/pc/566168.html∙医院误诊引发的继续治疗费用案例/l/pc/566167.html∙急救车遇事故导致病人死亡家/l/pc/566166.html∙校园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处理/l/pc/566165.html∙医疗事故责任赔偿 /l/pc/566164.html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程序如何/l/pc/566163.html∙医院切掉产妇子宫赔偿12万/l/pc/566162.html∙医患纠纷误诊案例 /l/pc/566161.html ∙从医疗事故内部处理看医疗/l/pc/566160.html∙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l/pc/566159.html∙医疗意外是否承担民事责任/l/pc/566158.html∙当事人如何处理医疗事故/l/pc/566157.html∙妇产科医疗事故与纠纷案件例/l/pc/566156.html∙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l/pc/566155.html∙英法等10国家不满谷歌隐私权保护/l/pc/566154.html∙患病妻子捂死幼子 /l/pc/566153.html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障碍/l/pc/566152.html∙医疗事故处理时效为多长/l/pc/566151.html∙大学生实习出事故致伤残的医疗/l/pc/566150.html医疗损害鉴定五级伤残鉴定标准/l/pc/566149.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