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全面建设高质量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全面建设高质量幼儿园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加快实现“幼有善育”,促进上海学前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为每个孩子健康成长和国家长久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决定全面开展高质量幼儿园建设。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整体提升幼儿园办园质量,结合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要求,将每一所幼儿园办成办园管理规范有序、教师队伍素质优良、保育保教质量较高、场地设备投入有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高质量幼儿园,回应新时代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的新任务,完善学前教育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机制,注入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内涵质量的新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规范有序高质量幼儿园应严格落实国家和上海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办园,筑牢关键领域防线,强化底线意识,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保障幼儿健康安全。
(二)坚持创新驱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鼓励园所和教师持续开展理论和实践创新,为园所自主发展和教师创新探索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支持,给予园所更大的创新发展空间。
园所要主动开展创新性保教实践和研究,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和儿童观,在规范中求创新,在创新中求突破。
(三)坚持幼儿发展优先深入落实幼儿发展优先的科学保教理念,开展有园所特色的幼儿发展优先行动,尊重幼儿人格尊严,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充分保护幼儿合法权益。
(四)坚持激发园所动力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评估,切实减轻园所负担。
尊重园所发展基础,赋予园所充分的办园自主权,发挥园所主观能动性,调动全体保教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教师、保育人员专业发展需求,推动保教队伍全员参与高质量幼儿园建设工作,让每位教职员工在建设过程中得到成长。
(五)坚持区域整体提升聚焦解决制约区域学前教育质量的短板问题,努力抬高底部,重点关注新建园和相对薄弱幼儿园发展,推进学前教育资源布局不断优化。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本文档旨在概述上海市普通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并提供相关指导。
以下是针对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和标准:
1. 教室设施
- 幼儿园教室面积不低于 XX 平方米,每个教室可容纳的幼儿数量不超过 XX 人。
- 教室内应设有适当数量和种类的研究玩具、幼儿床、座椅和桌子等设施。
- 教室内应配置音响设备,以方便教育活动和音乐欣赏。
2. 办公室设施
- 幼儿园办公室的面积不低于 XX 平方米,应能容纳所需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 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家具和文件存储设施。
3. 操场和户外活动场所
- 操场的面积不低于 XX 平方米,可以满足幼儿进行运动和游戏活动的需求。
- 操场应具备适当的安全措施,如防护栏、软质地面等。
- 操场周围应有绿化带或其他自然环境,以提供良好的户外环境。
4. 厕所和洗手间
- 幼儿园应设有足够数量和规模的卫生间和洗手间。
- 卫生间和洗手间应设计合理、安全、舒适,以满足幼儿的基本生理需求。
5. 食堂和餐饮设施
- 幼儿园应设有食堂或餐厅,以提供幼儿的膳食需求。
- 食堂应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设有适当数量和种类的餐具、餐桌和餐椅等设施。
请注意,以上仅为基本建设要求和标准的概述。
具体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
因此,在实际建设中,建议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确保您的幼儿园建设符合法律和安全要求。
以上是关于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简要概述。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参考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蚂蚁文库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总则…… 建设规模、网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3.1 建设规模........3.2 设点布局........3.3 选址...........3.4 总平面设计••…4.2 用地面积指标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5.35.4 生活用房......5.5 建筑面积指标......园舍主要建筑标准••…附件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附件二幼儿园套房平面布置示意图(图2- 1、图2-2、图2- 3)……1.0.1 0〜6岁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初始阶段。
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对0〜6岁幼儿进行早期保育和教育管理一体化,是本市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使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本标准是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征地、设计和审批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在1995年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实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依据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87)等文件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本市新建的普通幼儿园。
中心城幼儿园的新建(迁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经市、区教育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可因地制宜对用地和建设内容作适当调整。
对建设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等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执行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办园需要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1.0.3 园舍建设必须确保安全适用、美观耐久。
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幼儿园使用特点、地区规划要求、周边环境和节约用地原则做好总平面设计。
幼儿园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教育环境:要求空气清新,地面干燥,光线充足,有绿化景观等,以保障幼儿园教育环境的舒适和安全。
2.场地面积:每个幼儿园至少应有1000平方米的室内活动场地和15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
3.教职员工:幼儿园的教职员工需要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包括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的大专或本科学历。
幼儿园还需要有专职医生和保健员,以确保孩子们在学校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和保健服务。
4.设施设备:幼儿园的设施设备也是关键之处,包括教室、活动室、图书室、游乐设施等。
这些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孩子们的日常活动安全可靠。
5.教育教学:上海市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师配备等。
幼儿园应根据孩子的芳龄特点和成长需求,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和活动安排,注重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孩子们的动手能力、逻辑思维和社会交往能力。
6.健康管理:幼儿园在健康管理方面也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包括儿童的营养膳食、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
幼儿园要建立健康档案,对每个孩子进行健康体检,并定期进行儿童保健宣教,帮助家长和孩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7.安全保障:幼儿园的安全保障是最为重要的规范要求之一。
上海市要求幼儿园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演练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方
案,确保孩子们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以上是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大致内容,具体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3.1建设规模3.1.1 建设规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宜按10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3班,幼儿园6班)或15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5班,幼儿班9班)规模设置。
幼儿园除早教指导班(0~3周岁)外,托儿、幼儿班宜按6个年龄段分班:托小班(1周岁~1周岁半)托中班(1周岁半~2周岁)、托大班(2周岁~3周岁);幼小班(3周岁~4周岁)、幼中班(4周岁~5周岁)、幼大班(5周岁~6周岁)。
3.1.2 班额人数早教指导班和托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20人,幼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0人。
3.2 设点布局3.2.1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 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主干道干扰;2 幼儿园应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3.2.2 新建设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
每1万人口住宅小区应配建15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其千人指标不宜低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居住小区1万人口幼儿园配建“千人指标)单位:(M2)3.2 选址3.3.1 新建的幼儿园。
园址应选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远离污染源、河道的地段,应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
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等。
3.3.2 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3.4 总平面设计3.4.1 幼儿园的总平面布置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应按保育、教育、游戏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拢,有利交通疏散。
3.4.2 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部们的规定。
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
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
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2005前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
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
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二○○五年四月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3.1 建设规模………………………………………………………………()3.2 设点布局………………………………………………………………()3.3 选址……………………………………………………………………()3.4 总平面设计……………………………………………………………()4 用地面积指标…………………………………………………………………()4.1 一般规定………………………………………………………………()4.2 用地面积指标…………………………………………………………()5 建筑面积指标…………………………………………………………………()5.1 一般规定………………………………………………………………()5.2 活动及辅助用房………………………………………………………()5.3 办公及辅助用房………………………………………………………()5.4 生活用房………………………………………………………………()5.5 建筑面积指标…………………………………………………………()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本市幼儿园设施现代化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1、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与提高的需要,使本市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建设有较合理的标准,以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并在制定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结合上海市幼儿园园舍实际情况制定的。
标准的制定贯彻了既要保证当前幼儿保教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教育要三个面向,办一流教育与上海一流城市相适应的原则。
3、本标准的用地和园舍面积指标是根据幼儿园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的。
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设置,在园幼儿总数分别为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1993年本市编制委员会、市教育局颁发的有关规定计算。
4、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
示范性、实验性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
5、本标准的园舍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未包括教职工住宅、民防工程、连接廊、车库等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
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增设的,用地用房面积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研究决定另行增加。
6、幼儿园园舍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用地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1、幼儿园的用地应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第二节园舍建筑用地1、园舍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通道、房前屋后绿地、车棚和生活杂物院用地。
2、园舍建筑用地根据建筑层数以建筑占地率控制,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占地率不宜大于35%,内环线以外地区不宜大于30%。
第三节室外活动用地1、室外活动用地应包括分班活动用地和共用活动用地两部分。
2、分班活动用地每生不应小于2平方米,可利用房前屋后的土地在园舍建筑用地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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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教育2010-08-07 11:18:21 阅读61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关键词:幼儿园标准导读:《幼儿园工作规程》,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前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
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
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二○○五年四月目次1 总则…………………………………………………………………………… ()2 术语……………………………………………………………………………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建设规模……………………………………………………………… ()3.2 设点布局……………………………………………………………… ()3.3 选址…………………………………………………………………… ()3.4 总平面设计…………………………………………………………… ()4 用地面积指标………………………………………………………………… ()4.1 一般规定……………………………………………………………… ()4.2 用地面积指标………………………………………………………… ()5 建筑面积指标………………………………………………………………… ()5.1 一般规定………………………………………………………………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5.4 生活用房……………………………………………………………… ()5.5 建筑面积指标………………………………………………………… ()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本市幼儿园设施现代化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和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新建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1.0.3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1.0.4 幼儿园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 术语2.0.1 普通幼儿园 The ordinary kindergarten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和特殊教育以外的一般全日制幼儿园。
幼儿园招收0~6岁的婴幼儿(统称幼儿)。
2.0.2 早教指导班Early learning center为社区0~3岁散居的婴幼儿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示范和指导服务的班。
2.0.3 窗地比 The ratio of the window size to the floor area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2.0.4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or ratio of green space指幼儿园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幼儿园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2.0.5 中心城Downtown area指外环线以内的地区(参见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格标题)。
2.0.6 中心城外The external area of downtown指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2.0.7 日照有效时间The effectual sunlight-hour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根据建筑物的朝向确定。
建筑物朝向正南向或南偏东(偏西)10~150,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5:00;建筑物朝向南偏东160~300,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4:30;建筑物朝向南偏西160~300,日照有效时间为9:30~15:00。
(其它朝向略)2.0.8 室深系数Room deep cocfficient指窗洞上沿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与房间进深的比值。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3.1 建设规模3.1.1 建设规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10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3班,幼儿班6班)或15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5班,幼儿班9班)规模设置。
幼儿园除早教指导班(0~3周岁)外,托儿、幼儿班宜按6个年龄段分班:托小班(1周岁~1周岁半)、托中班(1周岁半~2周岁)、托大班(2周岁~3周岁);幼小班(3周岁~4周岁)、幼中班(4周岁~5周岁)、幼大班(5周岁~6周岁)。
3.1.2 班额人数早教指导班和托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20人,幼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0人。
3.2 设点布局3.2.1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主干道干扰;(2)幼儿园应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3.2.2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
每1万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5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其千人指标不宜低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居住小区1万人口幼儿园配建“千人指标”单位:(㎡)表4.2.1-1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外)单位:(㎡)2 托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餐厅)、卧室、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3 幼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卧室、餐厅、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4 共用活动用房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5.1.3 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兼教研室、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总务仓库、晨检兼接送室、保健及观察室、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保育员休息室、传达值班室和教工厕所。
5.1.4 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二次更衣室)、教工餐厅、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配电间和淋浴、洗衣房。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5.2.1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4 卫生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5 消毒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6 衣帽储藏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
5.2.5 共用活动用房1 多功能活动室:全园设1间,10班、15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180、220㎡。
2 专用活动室:其数量按幼儿园规模宜配置4~6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5.3.1 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5.3.1的规定。
表5.3.1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各类用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楼面板和屋面板应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6.0.4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0.5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1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 办公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3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4 其它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6.0.6 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规定设计。
6.0.7 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要求:1 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 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3 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4 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蓬连廊连接。
5 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
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6.0.8 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2 楼梯的梯级高度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宽度不应小于260㎜,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
3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