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全(可编辑修改word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4章讲义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特征:国家一致性(制定或认可),强制性,规范性,利导性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法的客体: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和有价证券,非物质财富,行为法律事实: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行为(表示和非表示,单方多方)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基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处罚,处分)刑事责任(主刑管制323,拘役16 有期徒刑615)无期徒刑,死刑经济纠纷: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仲裁: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能申请(与人相关,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原则:自愿书面,一裁终局(经济),仲裁协议:书面,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事项,选定的委员会,仲裁独立,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有异议,首次开庭前3和1仲裁员开庭不公开,协议约定除外,多数意见,首席意见,作出之日发生效力,可以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制度:公开审,结果(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两审终审(送达15日上诉)裁定是10天,一审终审(特别,督促,公开催告,简易,小额诉讼程序)最高法院一审为终审地域管理:原告就被告,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保险: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财产保险:登记注册地,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身保险,可以是被保险人住所地票据纠纷:支付地和被告侵权:侵权行为地(实施,发生)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产品人身,制造地,销售,服务,行为地,被告住所公司的是:公司住所地因交通工作赔偿: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将落地,被告住所地交通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专属管辖: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港口继承遗产:死亡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协议管辖: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书面协议: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实际联系地点诉讼时效: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侵害之日2年,胜诉权,适用1年(身体受伤,质量不合格商品,租金,寄存)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讲义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20XX年单选题、20XX年多选题、20XX年多选题)(一)法的本质和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4)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比如:税收优惠、人都是趋利避害。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①明确(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②普遍适用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律关系(20XX年多选题、20XX年多选题、20XX年多选题)(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A.概念:主体:当事人(至少两个以上)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3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3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1)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屮华考试网(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年。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1.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资格考试】最新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四篇)

教学资料参考范本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四篇)目录: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一会计初级职称考试考前串讲资料二会计初级职称考试考前串讲资料三会计初级职称考试考前串讲资料四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一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比,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外,其他职权基本一致。
股东大会的形式注意这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会的人数不足“公司法”所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发生上述情况的,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客观题考点)例10、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A、董事会的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的1/3时C、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请求时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答案:ABD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
注意这里的30日、45日、5日的时间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注意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客观题考点)例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以下决议,只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的半数以上通过()A、审查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B、审查批准公司合并、分立方案C、审查批准公司解散方案D、修改公司章程。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3)不要去做偏题、怪题和太难的题目
(4)要真正去做题
许多考生习惯一边看题,一边看答案。
这个习惯最好能改掉,因为能否看懂答案和自己是否真的会做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
否则,平时复习时感觉《经济法基础》很容易,因为答案全都看得懂(看不懂就麻烦了,都是ABCD);到了考场上没有答案可以看了,傻了,晚了。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二)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分,2013年的分值为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
在2014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左右。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分值2011年2012年2013年
单选题4题4分3题3分3题分
多选题4题8分3题6分1题2分
判断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
合计9题13分8题11分6题分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1)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内容进行了调整;(3)对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P1)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完整版)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一章第二节

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一章第二节南通上元会计初级职称考试培训中心的学员都在老师的带领之下,运用轻松的方法熟练的掌握了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的考试重点的背诵,但是通过考试还需要通过大量的习题练习。
所以南通上元会计初级职称考试培训中心的老师整理了练习题,让大家更好的适应考试。
【考点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解释1】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解释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取决于具体纠纷:(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2】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
【解释】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提请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考点3】仲裁协议(★★★)1.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8-9分左右。
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
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2、法的分类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
(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据法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4)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6)据法律运用的目的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
2018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班强化讲义(可编辑).doc

2018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班强化讲义(可编辑)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温馨提示】考试范围以教材为准年教材内容调整较多考生务必按新内容掌握。
年报考人数为万由于考试场次的安排增加必将导致题库内容的进一步扩充复习难度和考试难度都会有所增加考生需要全面复习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考前考后是骗子活动频繁的时期世上哪有不劳而获的好事?请大家相信老师相信自己勿信谣言!人生难得几回搏《经济法基础》的内容虽多但考题不难努力一回让自己的人生不留遗憾!第一章总论【复习方向】本章属于非重点章节核心考点集中于第二部分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并注意对比各解决途径的程序。
【考点透析】表一、法的本质与特征具体内容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表二、法律关系要素具体内容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国家内容权利义务积极、消极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表三、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周岁(<)ldquo完全不能rdquo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周岁以上不满周岁(leX<)ldquo不能完全rdquo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周岁(ge)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leX<)表四、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类别举例适用范围物如土地、机器、货币、电力不包括活人身体常见于物权关系行为如运输行为、给付行为常见于合同关系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名称肖像、名誉公民的人格常见于人身关系智力成果如发明、著作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就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合同关系认定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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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 8- 9 分左右。
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
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参考2、法的分类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
(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据法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4)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6)据法律运用的目的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作为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小例题参听语音)注意绝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
3、法律规范的种类(1)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法律规范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例: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该法律规范属于()A 义务性规范B 授权性规范C强制性规范D 任意性规范答案:BD(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原则。
2、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主要有:(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
(3)行政法法律部门,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4)经济法法律部门,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5)社会法法律部门,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6)刑法法律部门,如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如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其中,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平等主体出现。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其中,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分为:物。
要有实物形态;精神产品。
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即智力成果;行为。
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身。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物”;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
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以主体的意志转移。
(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听一下即可。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能的经济管理机关,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例如:董事会。
又如《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的权利和义务(4)个人例如:个体工商户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
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
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例如《合同法》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
是指国家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仲裁、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主要解决地位不平等的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争议。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仲裁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总结:仲裁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且必须是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的关系,人身关系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一裁终局。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会员制,是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应当开庭是指必须开庭;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其生效。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