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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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吉市政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0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低统筹广覆盖,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吉林市城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经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不含县(市))为统筹单位,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

吉林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吉林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72.00
120100002
特级护理
含24小时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测量生命体征、记特护记录、进行护理评估、制定护理计划、作好各种管道与一般性生活护理

45.00
120100003
Ⅰ级护理
含需要护士每15-30分钟巡视观察一次,观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测量生命体征,进行护理评估及一般性生活护理、作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
小时
4.00
1212
12.坐浴
121200001
坐浴
药物

3.00
1213
13.冷热湿敷
121300001
冷热湿敷
药物

3.00
1214
14.引流管冲洗
121400001
引流管冲洗
换药、特殊药物

10.00
更换引流装置加收10元
1215
15.灌肠
121500001
灌肠
包括一般灌肠、保留灌肠、三通氧气灌肠
50.00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人员及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定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
110200003
急诊诊查费
指医务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急症的诊疗服务

5.00
110200004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含诊查、护理等

10.00
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

5.00
1103

5.00
120100014
一般专项护理
包括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擦浴等

5.00
1202
2.抢救费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吉省价综字[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省价综字[2003]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吉林省物价局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2粮食粮食定购价格,玉米、水稻收购保护价省政府定价范围为列入省定购范围和保护价范围的粮食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

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两减外工业用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两碱外工业用盐经营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食盐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食盐经营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4部分生产资料玉米种子批发、零售价格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市州定中准价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产能力30万吨以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农药(不含小农药厂生产的农药)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5部分重要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吉林省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第一批)

吉林省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第一批)


10.00 畸形子宫、 疤痕子宫、 哺乳期子宫 钳刮术加收
311201053 人工流产术
含宫颈扩张

120.00
33
(三) 手术治疗
1. 本类包括麻醉、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口喉、呼吸系统 、心血管系统、造血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 统、产科、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16个第三分类的手术项目,共1770项 。 2.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 、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考虑,均不 另行计价。 3.手术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特殊穿刺针、特殊导丝、导管、支架 、球囊、特殊缝线、特殊缝针、钛夹、钛钉、钛板、扩张器、吻合器、缝 合器、固定器;特殊药品;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和人工植入体及项目除外内 容中规定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均为除外内容,凡在项目内涵中已含的不再 单独收费。
32
4.手术项目名称中已明确规定应使用某种仪器的,手术费价格中已包括仪 器费用。其他手术中使用下列仪器时加收相应费用。氩气刀400元,超声 刀1100元,等离子刀1500元,电切电凝仪300元,LigSure500元,胸腔镜 900元,腹腔镜900元,宫腔镜700元,鼻窦内镜600元,关节镜600元,间 盘镜1000元,输尿管镜400元,脑室镜500元,颅内镜500元,乳管镜300 元,纵隔镜200元、甲状腺腔镜800元、乳腔镜800元。显微镜下手术在该 手术项目价格基础上加收25%。使用钬激光加收1000元。 手术总说明 5. 1)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以上不同疾病的手术,除按最高项目价格计 收外,其他手术 按手术项目价格的60%计收。 2)经两个切口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按手术项目价格分别计价。 3)同一手术项目中两个以上切口的手术,每增加一个切口按项目价格 的20%计收。 4)双侧器官同时实行的手术,另一侧按手术项目价格的50%计收。在项 目说明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以上情况,麻醉项目价格不再另外计价。

吉林省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

吉林省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
吉林省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
序号 1 2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 价格 计价单位 内容 (元)
项 包括维生素 D以外的各 类维生素 60.00
说明
化学发光法
250309003 叶酸测定
250309004 血清维生素测定
每种维生素
60.00 30.00
化学发光法 各种免疫学 法 化学发光法 各种免疫学 006 原测定(FPSA)
10
250405001 总IgE测定
项 50.00 40.00
11
250503006 内毒素鲎定量测定
项 80.00 12.00
12
260000002
ABO血型鉴定
指正定法与 反定法联合 使用

75.00 65.00
卡氏法 磁珠法
第 1 页,共 1 页
丙型肝炎抗体测定 (Anti-HCV)
化学发光法 各种免疫学 法 化学发光法 各种免疫学 法 化学发光法 各种免疫学 法 化学发光法 各种免疫学 法 化学发光法 手工法 动态比浊法
7
250404001 癌胚抗原测定(CEA)
项 50.00 15.00
8
250404002 甲胎蛋白测定(AFP)
项 50.00 30.00 项 90.00 30.00
3
250310029 促红细胞生成素测定
项 50.00
4
抗甲状腺微粒体抗体 250402018 测定(TMAb) 乙型肝炎核心IgM抗 250403010 体测定(AntiHBcIgM)
25.00 项 50.00 10.00 项 40.00 15.00 项 80.00 15.00
5
化学发光法
6
250403014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1)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1)

420000005 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

420000006 骨折外固定架固定术 420000007 骨折夹板外固定术
含整复固定,包括复查调 外固定材料 整 含整复固定,包括复查调 外固定材料 整
次 次 次 次 日 次
420000008 关节错缝术 麻醉下腰椎间盘突出症大手 含X光透视、麻醉 420000009 法治疗 420000010 外固定架使用 420000011 关节粘连传统松解术 43
20.00
12.00 10.00 20.00 30.00 35.00 35.00 30.00 40.00 40.00 30.00
(五)推拿疗法
450000001 落枕推拿治疗 450000002 颈椎病推拿治疗 450000003 肩周炎推拿治疗 450000004 网球肘推拿治疗 450000005 急性腰扭伤推拿治疗 450000006 腰椎间盘突出推拿治疗 450000007 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推拿治疗
(三)针刺
包括体针、快速针、磁 针、金针、姜针、药针 等 5个穴位 5个穴位
430000001 普通针刺 430000002 温针
134
编码 430000003 手指点穴 430000004 馋针 430000005 微针针刺 430000006 锋钩针 430000007 头皮针 430000008 眼针 430000009 梅花针 430000010 火针 430000011 埋针治疗 430000012 耳针 430000013 芒针
(七)中医特殊疗法
300.00 480.00
830.00 20.00 145.00 100.00
470000001 白内障针拨术 470000002 白内障针拨吸出术 470000003 白内障针拨套出术 470000004 眼结膜囊穴位注射 470000005 小针刀治疗 470000006 红皮病清消术 470000007 扁桃体烙法治疗 470000008 药线引流治疗 470000009 耳咽中药吹粉治疗 470000010 中药硬膏热贴敷治疗 470000011 中药直肠滴入治疗 470000012 刮痧治疗 470000013 烫熨治疗 470000014 医疗气功治疗 470000015 体表瘘管切开搔爬术 470000016 足底反射治疗 48

吉林省物价局、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物价局、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物价局、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08•【字号】吉省价农字[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二00二年四月八日吉省价农字[2002]11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商管理局:医药价格事关民生疾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然而,近年来由于药品生产总量控制不够、结构不合理,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完善,药品流通秩序没有根本好转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药品价格“虚高”,大回扣、大处方、大折扣、乱收费现象普遍,群众就医负担加重,反映强烈。

国家对此十分重视,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把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减下来为目标的整治药品流通秩序、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取得明显效果。

为了巩固前期治理成果,保证“三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医药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药品价格“虚高”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不规范是多方面问题在价格上的综合反映,必须进行综合治理。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整顿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负担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药品价格“虚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治理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要落实好领导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协调配合,沟通信息,发挥整体合力,采取有效措施,以法治药,以法治价,维护人民健康和用药安全。

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标本兼治,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一)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引入竞争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药价“虚高”的土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6.11.24【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厅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

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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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txt45想洗澡吗?不要到外面等待下雨;想成功吗?不要空等机遇的到来。

摘下的一瓣花能美丽多久?一时的放纵又能快乐多久?有志者要为一生的目标孜孜以求。

少年自有少年狂,藐昆仑,笑吕梁;磨剑数年,今将试锋芒。

自命不凡不可取,妄自菲薄更不宜。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 16时34分 19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

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准计入床位费价格。

医疗机构具备国家或省领先学科或领先医疗技术,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项目价格可适当进行调整。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成本测算办法,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指导价格,并负责管理部、省属医疗机构和中央、省直单位所属、部队(武警)在长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据省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包括城市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浮动幅度;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乡镇卫生院的价格浮动及管理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指导价格和项目说明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

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医疗服务项目。

第六条在全省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或制定调整涉及面广的重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地依据省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浮动幅度时,可不再进行听证。

第七条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人民群众治病的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外,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国外引进或国内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新技术、新的检查、治疗手段或方法;
(二)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有医疗市场需求和临床医疗需要。

凡购置的新仪器、设备,其治疗、诊断内容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属功能的改进、增加,或者是材料、试剂的差别,不得申报新项目,可申请核调其指导价格。

新增项目价格的申报程序: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附成本测算表、设备购置许可证及发票),报同级(非驻长省部属、部队医疗机构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试行,市、县级新增项目价格审批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项目试行二年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申请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第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

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第九条《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中的卫生材料和特殊医用消耗品,医疗机构可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

购进价格在500元以下,加价率为8%;50-1000(不含1000)元,加价率为6%;1000-5000(不含5000)元,加价率为4%;5000-10000(不含10000)
元,加价率为3%;购进价格在10000元以上,加价率为2%。

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计价的医疗器械、医用消耗材料和植入人体的材料等,各医疗机构均不得在项目之外另行计价。

确需另行计价的,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批程序参照新增项目。

第十条价格的计算。

以时间为计价单位的,超时按规定计价;无超时规定的,时间过半按一个计价单位计价,时间不足一半,不计价。

计算价格时,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

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颁发,并组织年度审验工作。

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和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和变更。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服务,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费用清单和查询服务。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人员或设施、设备,免费向患者提供价格和费用支出的查询服务。

实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各项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费用)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患者提供。

第十四条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县级(含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逐步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坚决制止违反规定乱加价行为。

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过渡医疗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第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厅印发的《吉林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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