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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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组织和调控。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价值取向: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4、民主模式:是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当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5、效率模式:指以行政效率为本位和出发点,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来考虑民主问题,一旦两者发生冲突,优先考虑效率。

6、目标模式:指行政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它集中体现为行政立法的宗旨及其整合规则。

7、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8、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对内外发生的关系总和。

9、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员、行管的相对方。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管向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出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组织或个人。

13、行政的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4、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概念,其具体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5、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一般性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16、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不得反复无常。

17、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8、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一般或不特定的事项为对象,预先制定普遍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公共基础——行政法

公共基础——行政法

行政法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1.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范围(1)行政机关。

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②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③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

(2)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四、行政行为(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真题演练1.(单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一项要求?()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2.(单选)甲被某市监局处以5000元罚款,经多次催缴,甲仍未缴纳罚款,该市监局于是查封了甲位于××小区价值500万元的别墅1套。

市监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哪项原则?()A.信赖利益保护原则B.比例原则C.一事不二罚原则D.平等原则3.(单选)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这体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程序正当原则的()。

A.公众参与原则B.行政公开原则C.回避原则D.诚实守信原则4.(多选)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有()。

行政法知识课件

行政法知识课件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一)宪法
国家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一切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都不得与之抵触。
(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 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
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 种关系。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复议机关、诉讼机关和信访机关。
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
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
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
行政法基本知识
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
(一)概念
行政法: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
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 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 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 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
人民政府制定和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等。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 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地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 权利或增加义务。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 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 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规规范。

行政法学概述

行政法学概述
〔2〕由于事实原因,缺乏必须的人员、机构或 其他条件,行政主体不能自行执行的。
〔3〕涉及有关的 事实材料,但又不能自行调查 的或被其他行政主体占有的。
〔4〕执行公务花费本钱比协助执行显然更多的。
第五节 行政越权
1、无权限: 2、层级越权: 3、事务越权: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4、地域越权:超越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 5、内容越权: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度。 6、内部越权: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
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标准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所立之法以外建立的普 遍性规那么。
一、行政立法
1、特征: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

3、行政立法的技术
〔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 〔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 〔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 〔4〕法规和规章的系统化
越职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 格。〔案例〕
2、权力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案例〕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是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 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节、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机关的组成或有权机关批准 〔2〕行政权已由宪法典和组织法规定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人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 务员、行政相对人和监督主体。
(1)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 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个人就是行 政相对人。
科。此二人是该科的两位刑警张某和熊某。张某和熊某要商
某交代刚才路过浴池时干了什么事。商某由于没有做什么 事,便无从回答。张某和熊某对商某施以威胁,熊某还打了
商某的头。无奈之下,商某说:“你们能否提示一下我究竟
干了什么事。”张某和熊某说:“你刚才路过浴池的时候, 偷看女同志洗澡。”商某没有承认,张某和熊某看商某不承 认,便说:“你态度还不老实,得来点硬的。”张某和熊某 又对商某拳脚相加。最后,在张某和熊某的威逼下,商某依 此二人的授意,写了一个交代材料,承认有偷看女同志洗澡 行为。张某和熊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对商 某行政拘留7天。 事后商某自觉冤枉,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查商某根本没 有偷看女同志洗澡的行为,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科长周某 与商某有个人恩怨,为了报私仇便让该科的张某和熊某对商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 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其活动过程 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 动。

公务员考试法律法规名词解释:行政法

公务员考试法律法规名词解释:行政法

⾏政法 ⼀、⾏政法概述 (⼀)⾏政法的概念、渊源和特点 1.⾏政法的概念 ⾏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是调整⾏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的监督⾏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政主体⾏使其职权⽽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政法的渊源是指⾏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般分为⼀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类。

我国⾏政法的⼀般渊源可分为:(1)宪法;(2)法律;(3)⾏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性法规,地⽅规章、⾃治条例、单⾏条例。

⾏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件;(3)国际条约、惯例。

⾏政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类。

形式上的特点:(1)⾏政法没有统⼀、完整的法典;(2)⾏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

内容上的特点:(1)⾏政法内容⾮常⼴泛;(2)以⾏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政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常常交织在⼀起,并往往共存于⼀个法律⽂件之中。

(⼆)⾏政法关系 ⾏政法律关系,是指由⾏政法调整的具有⾏政权⼒与内容的⾏政关系,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以不同⾓度分为内部⾏政法律关系和外部⾏政法律关系,⾏政实体法律关系与⾏政程序法律关系。

⾏政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等构成要素。

监督⾏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控制的需要依法产⽣的,它是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政⾏为的过程中,与⾏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它所包含的要素包括:(1)它是国家有权监督主体与⾏政主体之间发⽣的关系;(2)它是在监督⾏政主体的⾏为中形成的;(3)其客体主要是⾏政主体的⾏政⾏为。

(三)⾏政法基本原则 ⾏政法基本原则:⾏政合法性原则,⾏政合理性原则和⾏政应急性原则。

(1)⾏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政权的存在,⾏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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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涉及到整个行政法学的体系和结构,是学习和研究行政法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对于行政法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基于他们各自的理解,无论内涵或外延上都很不一致,定义方式也多种多样:1.根据内容。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国内公法。

其行政法体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行政行为)法和行政争讼法。

2.根据功能。

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少学者从功能出发,认为行政法主要是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

故特别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3.根据调整对象。

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4.根据形式。

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我们认为,对行政法下定义,应符合两个要求。

第一,行政法定义应能反映行政法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第二,行政法定义应能反映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所以行政法的概念涉及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

第一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一、行政关系的含义行政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是:1.主体的确定性。

从主体看,行政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或至少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得到法律授权的组织。

2.内容的行政性。

从内容看,行政关系与国家行政权直接相关,它是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是管理方与被管理方的关系,其中行政主体一方处于主导地位。

具体表现在:(1)意思表示的单方面性,即行政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往往取决于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2)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享有较大的权力(如行政优益权、行政强制执行权)。

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不可处分性。

在许多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从一个侧面看是权利,而从另一个侧面看则是义务(如征税、受教育等),这同时意味着,当事人对行政关系中的许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处分。

5.行政处理程序的前置性。

即行政关系双方产生争议需要解决时,一般可先通过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关系的类型行政关系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两大基本类型。

内部行政关系包括纵向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横向的公务协助关系。

前者是指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包括双重领导关系和垂直领导关系;后者则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包括平行的横向关系和不平行的横向关系。

外部行政关系也即行政管辖关系。

所谓行政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具体包括公务管辖、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三种。

三、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简称行政法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所产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它与行政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它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

另一方面,两者有范围上的不同。

但是行政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在未受法律调整时,意味着它不受法律保护,而行政关系本身即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法律强制性。

第二节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一、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简称行政法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行为规范。

其内容通常包括:1.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法律地位的规范,如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

2.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形式、方法和程序的规范。

3.关于行政法制监督的规范。

行政法规范具有以下特点:1.广泛性。

2.专业性。

3.易变性。

二、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律渊源(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内容是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的。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学上称为法律渊源。

确切地说,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说它是由何种规范性文件组成的。

由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的法典,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各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中,具体包括:1.宪法。

2.法律: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法律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地方解释。

7.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

法律规范冲突处理规则:1.等级效力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

2.特别法效力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前后法效力规则:后法优于前法。

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的地位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宪法统率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法律部门又可划分为不同的分支。

所以,在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按效力等级,可以归结为三个层次,即根本法、部门法和分支法。

行政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它是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就意味着:第一,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这反映了行政法与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第二,行政法仅次于宪法,这反映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1.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提高行政效率;2.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一切行政法规范的总和,它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权的有效运行。

[教学目的]行政法的概念是学习行政法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因为它涉及到整个行政法学的体系和结构。

所以学习本章有助于学生把握全部行政法的范围,加深对行政法重要功能的认识。

[教学要求]1.需要掌握的内容:行政关系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行政法的渊源及效力规则。

2.需要了解的内容: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与经济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行政法的功能。

[学习方法]学习时应注意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概念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概念的比较,以及国内学者不同行政法概念的比较。

[本章小结]行政法的概念涉及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

就调整对象而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就内容和形式而言,行政法是一切行政法规范的总和;就地位而言,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功能而言,行政法既是保权法,又是控权法。

[内容提要]本章分为三节: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包括行政关系的概念、特点、种类以及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民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二、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包括行政法的内容范围和特点,行政法的渊源特点和表现;三、行政法的地位和功能,包括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一切行政法规范的总和,它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权的有效运行。

2.行政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规范:简称行政法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行为规范。

4.行政法律渊源:简称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说它是由何种规范性文件组成的。

[疑难解答]1.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与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概念有何区别?答: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学者一般认为,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国内公法,不包括关于公共行政的国内私法。

而在英国和美国,由于没有严格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案件和私法案件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所以可以把全部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都包括在行政法内。

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一般同时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外部行政法和内部行政法。

虽然学术界为了教学和研究的方便把行政法分为普通行政法和专门行政法,前者是适用于全部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一般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后者是关于某一特定行政事项的法律,但普通行政法的范围也比美国行政法的范围广得多。

例如法国普通行政法中包括行政组织、文官制度、公产管理等外部行政法,也包括行政合同和公共工程等内容。

在英美国家,行政法学者从功能出发,一般认为行政法是控权法。

控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特别是行政程序。

从抽象的观点来说,实体法是基础,处于首要地位,程序法是执行,处于次要地位。

然而从实际的观点来说,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

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一个良好的法律,如果用专横武断的程序去执行,不可能发生良好的效果,而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则能限制或减少法律的不良后果。

2.如何认识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答:分析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必然涉及到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般说来,行政法作为宪法统率下的三大法律部门之一,它与刑法、民法的关系是清楚的。

比较棘手的问题是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至今尚未完全解决。

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行政法和经济法均无统一法典;二是我国行政法与经济法均有待健全。

因此两者关系中许多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论。

我们认为行政法与经济法是基于不同标准划分出来的。

划分法律部门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其调整的社会关系。

在此前提下,法律部门既可按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也可按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划分。

按前一标准,法律部门可划分为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按后一标准,法律部门则可划分为政治法、经济法、军事法、文化法等。

行政法与经济法两大部门法的不同即由此产生。

[参考资料]1.“行政法”这个词语最早出现在法国,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

当今法国一般把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5页。

这里的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

大陆法系中最早将行政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科学予以研究的是德国法学家奥托•迈耶(Ott Mayer 1846—1924),他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之法,属于行政之法。

”现在,在德国这种简单的定义已被注入更具体的内容。

日本最早研究行政法的学者可以追溯到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1973—1948),他在《行政法概要》一书中写道:“行政法是国内公法的一部分,是规定行政权之组织及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和公共团体同其所属人民之间关系的法。

”这是战前最权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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