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工管理规定
井下辅助工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辅助工管理制度范文井下辅助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辅助工作人员行为,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所有辅助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井下劳动力、矿工、矿工机具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矿山领导和上级指挥,保证井下生产安全。
第四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依据矿山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奖惩或处罚,严重者可能会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等严重后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矿山井下的工作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物资搬运、器材维护、安全巡查等。
第六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应服从矿山生产指挥和领导的安排,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
第八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应保证在岗时程装配齐全,佩戴好安全防护装备,不得在井下饮酒、吸烟或使用火源。
第九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对矿山设备进行维护时,应仔细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不能擅自处理。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了解和熟悉,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流程有序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或违反规定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对工作区域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排除。
第十三条在井下工作中,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应保持和谐的工作关系,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十四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工作技能和职业素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井下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了解矿山的安全制度、规章制度和遵守井下安全规则。
第十七条井下辅助工作人员应熟悉使用各类安全设备,并保证其完好无损。
车间辅助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车间辅助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辅助工,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工、搬运工、维修工等。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 各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辅助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辅助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4. 辅助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公司定期组织辅助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辅助工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新员工入职后,必须在完成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安全操作规程1. 辅助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流程。
2. 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 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
4. 严禁酒后、疲劳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六、安全防护措施1. 车间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2. 定期检查、维护车间内的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加强车间通风、照明,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4. 定期对辅助工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七、事故报告和处理1. 辅助工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
2.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3. 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制度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施工辅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工程施工辅助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制定并执行。
二、工作责任1.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加强自身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2.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不可因个人原因影响工作进度,造成损失。
3.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密切配合施工组织工作,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杜绝乱扔垃圾等不良行为,保护好工作场所的环境。
5.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应当珍惜公司的各类设备、工具和资料,提高自觉性,做到爱护,合理使用。
6.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团结合作,互相支持,积极协助同事,共同完成施工任务。
三、工作流程1. 工作分配:公司领导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需要,将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任务分配给不同的员工。
2. 工作准备: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应当准备好所需的工具、资料和装备。
3. 工作执行: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按照领导的安排,认真执行工作任务,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 工作汇报: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在工作完成后,要向领导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
5. 工作总结: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工作效率。
四、安全保障1.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在使用工具设备时,必须做好相关检查工作,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3.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具,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 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场所安全。
五、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效率高的工程施工辅助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关奖励。
煤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矿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辅助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采煤机司机、支架司机、工人、检修工等。
三、岗位职责1. 采煤机司机(1)负责操作采煤机进行煤矿开采作业;(2)根据生产计划,保证采煤机的正常运转;(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4)负责采煤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 支架司机(1)负责操作支架进行煤矿开采作业;(2)根据采煤机的工作需求,及时进行支架的移动和支护;(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支架的使用安全;(4)负责支架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3. 工人(1)负责煤矿的清理和整理工作;(2)根据生产安排,协助采煤机司机和支架司机进行作业;(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确保作业安全;(4)负责岗位上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4. 检修工(1)负责对煤矿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2)根据煤矿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3)严格遵守维修操作规程,确保维修作业安全;(4)负责维修工具和设备的保管。
四、管理要求1.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不得擅自违章操作。
2. 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指示进行工作,不得违反生产安排。
3. 完善设备管理,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4. 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5. 检修工和维修工具按规定使用,保证工作区域整洁,做好保养工具,预防工具松动等情况。
五、管理制度执行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煤矿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辅助人员的生产安全。
3. 煤矿公司要加强对辅助人员的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增强其安全意识。
4. 煤矿公司要建立健全煤矿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5. 煤矿公司要建立健全煤矿工人管理制度,强化对工人的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医院辅助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辅助用工的管理,保障医院正常运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辅助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时辅助用工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辅助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原则;3. 保障权益、提高效率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医院辅助用工招聘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要求等;2. 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面试对象;4. 组织面试、体检,确定拟录用人员;5. 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医院辅助用工录用条件: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2. 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3. 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条件;4. 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5. 其他条件。
第三章考核与培训第六条医院对辅助用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晋升、解聘的依据。
第七条医院定期组织辅助用工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八条医院辅助用工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进行调整。
第九条医院为辅助用工人员提供以下福利:1.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 带薪年休假;3. 节假日福利;4. 其他福利。
第五章合同管理与解聘第十条医院与辅助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辅助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 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4.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5.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辅助性岗位工作制度

辅助性岗位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辅助性岗位的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辅助性岗位的定义辅助性岗位是指为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日常运转需要,提供的非核心、非关键性工作任务的岗位。
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简称辅助人员。
三、辅助人员的招聘与录用1. 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面试等适当方式进行。
2. 辅助人员的录用应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和面试表现,结合岗位需求和个人条件,择优录用。
3. 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身心健康,能适应辅助性岗位的工作要求。
四、辅助人员的工作内容与职责1. 辅助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2. 辅助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辅助人员的薪酬与福利1. 辅助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根据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量、工作经验等因素合理确定。
2. 辅助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福利。
3. 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职称等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和晋升。
六、辅助人员的管理与考核1. 辅助人员应接受单位的管理和考核,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 单位应建立健全辅助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其工作绩效。
3. 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助人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制定单位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地区、各部门的辅助性岗位管理工作。
井下辅助工管理制度

井下辅助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辅助工作,保障井下作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辅助工作,包括井下救援和井下维修等。
第三条井下辅助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井下辅助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井下辅助工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配合井下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作业;2. 协助搬运、安装和维修设备和工具;3. 做好工作区域的清理和整理;4. 配合井下监督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井下辅助工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到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第七条井下辅助工应该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井下工作指挥。
第八条井下辅助工应该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九条井下辅助工作必须配戴安全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手套等。
第十条井下辅助工作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了解井下工作的风险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明确禁止和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井下辅助工作必须遵循井下作业操作规程,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作业流程第十三条井下辅助工作应遵循作业计划,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和流程。
第十四条井下辅助工作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井下辅助工作应该做好工作记录和填写相关的作业报告。
第十六条井下辅助工作应配合井下监督人员的管理,听从指挥。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七条井下辅助工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井下监督人员。
第十八条井下发生事故时,井下辅助工应积极配合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井下发生事故时,井下辅助工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井下辅助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自救能力,掌握基本的逃生自救方法。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对井下辅助工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工作业绩进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对井下辅助工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井下辅助工,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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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助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减少混纱和毛巾反馈,提高外观质量和管理人员责任心,特对辅助工管理及值班长做如下规定:
1.打包档不摆纱,每个档考核5元,由班长承担,中夜班交接班班长用
手机拍照,对口交接,交给车间查看,由车间查看后处理中班,夜班接班筒纱乱的档,本班把接班问题进行处理,同奖同罚,当班落的筒纱放入档内必须摆放摆齐,否则按规定考核。
2.档内筒纱打包不及时,造成筒纱出档的,考核班长20元/次,交接班
出现问题用手机拍照交车间查看进行处理,且毛巾出现混纱的,除考核责任人外,筒纱出档的班长百分考评0.5分
3.拉纱工隔墙扔纱的,档内乱扔筒纱的,车间查到考核班长20元/次,
中、夜班交接班发现当场违章的,用手机拍照,交给车间查看,考核交班班长20元,奖励接班班长20元
4.打包档内筒纱不套袋的、不系袋的,考核班长1元/个筒纱,交接班出
现不处理的考核百分考评分0.01分/个,奖励接班处理者百分考评
0.02分/个
5.班长班中加强对辅助工的管理,查到以上问题按相应规定处理辅助工。
纺一后纺
201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