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范围和目的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
二、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小区公共设施、绿化景观、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维修、保养和管理责任。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小区内环境卫生的整洁,保持道路、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的清洁。
三、小区秩序维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宁。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置小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规定报警、报告相关部门。
四、居民权益保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并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如权益受损需赔偿的,应当及时赔偿。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居民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五、收费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合理、公正地收取物业管理费。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六、业主大会和业委会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听取业主意见。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成立业委会,依法履行与业主议事、监督管理相关的职责。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等。
2. 对于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影响小区和居民生活秩序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要求其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结语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舒适的居住环境,增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担当和服务水平。
同时,业主和居民也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精简版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二、物业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为小区或物业项目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的法定机构或企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等。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条件。
3. 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绿化环境的维护,业主投诉处理,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享有对其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其他相应的权益。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保持与业主的良好沟通,建立健全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是指业主为了支付小区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所需缴纳的费用,包括公共设施维修费、绿化环境维护费等。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确保费用的公开透明。
3.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统一收费、分户单独收费等形式,但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物业费用应当按时缴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催缴,并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五、违规行为处理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监督和检查小区内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私拉乱接水电气等行为,损坏公共设施、绿化环境等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等。
3. 对于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措施,并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
六、附则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自身的合法经营和管理。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2021年3月4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4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美好宜居环境,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以及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培育,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安全、文明、卫生、和谐等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所有住宅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居民的利益出发,保障业主享有的物权、共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注重居民需求,更好地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业主履行以下职责:(一)保障业主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二)定期开展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工作。
(三)做好物业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住宅区安全稳定。
(四)维护住宅区外部环境卫生,美化区域环境。
(五)做好业主业委会、小区委员会的服务工作。
(六)协调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公共利益和业主权益。
(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对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公开、透明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有权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内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收费情况。
(四)查阅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保证住宅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维护公共设施和共有部位的完好。
(二)参加业主大会,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三)维护住宅区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管理,保障物业服
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的良好发展。
二、收费原则
1.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应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并经业主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 物业服务费应根据不同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收费,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收费方式
1.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可以采用每月固定费用,或者根据实际使
用情况进行计费。
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应以便利业主缴费为出发点,可以采
用线上缴费、现场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等方式。
四、收费管理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通知,并明确收费的时间和方式。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收费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费用可以追溯和核实。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五、费用调整
1. 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如需调整,应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并及时通知业主。
2. 调整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合理适用于当前物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需求。
六、违规处理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违规收费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为示例,如有疑问,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本为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本,旨在规范和管理湖州市范围内的物业行为。
本详细阐述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以下为本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章目的在于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章依据《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湖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和工业物业等。
第三条定义本章涉及的主要名词及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的行为。
2. 物业管理公司:指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3.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行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集体组织。
4. 物业服务费:指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费用。
5. 公共区域:指供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绿化带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格和管理要求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和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取物业服务费。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2. 业主委员会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3.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议1. 业主大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
2. 业主大会的决议应通过超过半数业主的同意。
第四章公共区域的管理第八条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保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其良好状态。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名46293)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名4629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更新日期:2012.06.26今日/总浏览:10/21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湖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湖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得通知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得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得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得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与《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得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得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得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得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得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得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得清扫保洁、垃圾得收集清理与化粪池得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与花草树木得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得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得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得其她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得类型、物业服务得不同阶段、提供服务得性质与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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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和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服务内容、质量和软硬件环境等,制定《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见附件1)。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现行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四)办公费用;(五)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报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物业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确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后15日内,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前期物业服务投标文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招投标备案表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费备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因执行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相应收费标准不能补偿服务成本且取得合理报酬的,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测算,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超出《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级要求,如按一级收费标准上浮后仍未能补偿服务成本并取得合理报酬的,开发建设单位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测算,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经确认的,不得突破一级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按照第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于实施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3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小区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概况、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等);(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规划分期开发的普通住宅小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后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作适当调整:(一)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可实行独立管理;(二)后期项目与首期项目预售(销售)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三)未与物业买受人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可以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预收不超过12个月的共用能耗费,其预收标准、分摊办法应当公开、合理,并单独建帐,定期公布费用结算情况;未作约定的,不得预收。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按房屋(除自行车库外)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房屋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为准。
地上汽车库(独立车库)的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参照普通多层住宅相应标准计收;地下汽车停车位(库)的物业服务费按个计收。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益性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小区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会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价[200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级项目内容与标准(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