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见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新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

新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

新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新农村建设是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战略,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建设新农村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手段,但在建设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纠纷,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设用地纠纷新农村建设中建设用地纠纷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之一。

在新农村建设中,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和耕地保护政策的限制,建设用地的供应受到很大的限制。

这就导致了很多农民为了获取土地资源,常采取自行出让、非法占用和恶意毁坏等手段,从而引发建设用地纠纷。

对于建设用地纠纷的解决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优先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建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优先考虑利用现有的不良土地资源,如荒地、废弃地等,减少对耕地和生态用地的影响。

2.国家政策出台,加强对违规占用建设用地的监管力度。

对于违规占用和破坏建设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制定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对于征收农民的土地或房屋,政府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如公开征收、协商补偿等。

4.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

确定专责部门来负责农村土地纠纷等农村法律事务,加强司法体制的建设。

村务管理纠纷新农村建设中,很多的权益微弱、受教育程度低的农民理解不能问题,加上村委干部现实利益的偏向,往往会权利受损,引发村务管理纠纷。

比如一些农村公共事务不公平,资金不透明等情况。

对于村务管理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村规民约。

建立和完善村级规章制度,加强村级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水平。

2.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形式。

采取多种形式,如民主选举、村民会议等,让农民参与村务管理和讨论村务,推进农村民主化。

3.加强村干部培训。

加强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水平和职业素养,从源头预防村务管理纠纷的发生。

乡村建设施工纠纷新农村建设中,乡村建设施工纠纷是比较普遍的问题。

由于一些乡村施工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资源不足等原因,导致了施工质量不高、工期延误等问题,进而引发建设质量不达标和工程拖延的施工纠纷。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

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

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一、土地相关法律问题问:我家承包的土地可以私自流转给别人吗?答:不可以私自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问:邻居在我家承包地边上建房,占了一点地,我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您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您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反映,请求他们出面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政府要征收我家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答: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问: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答: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问:结婚时给的彩礼,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不予返还。

问:我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我能要求他赔偿吗?答:如果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问:别人借了我的钱,没有写借条,能要回来吗?答:没有借条也有可能要回来,但需要您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农牧民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农牧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牧民在土地承包、农业生产经营、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农牧民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农牧民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逐渐增多。

农牧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频发。

2. 农业生产经营纠纷:农牧民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经营方式落后等原因,导致农业生产经营纠纷不断。

3.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土地流转纠纷逐渐增多。

农牧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流转价格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土地流转纠纷频发。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某村村民张三,于2000年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用于种植粮食。

由于当时土地承包制度尚不完善,张三并未与村里签订正式的土地承包合同。

2015年,村里决定对该块土地进行二次承包,要求张三退出承包。

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连续承包15年,有权继续承包该块土地。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分析:本案中,张三与村里未签订正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张三在承包土地时,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建议:农牧民在承包土地时,应当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土地承包期限、承包面积、承包费用等事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农业生产经营纠纷某村村民李四,于2018年与某农产品加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农产品收购合同,约定李四将其种植的玉米出售给该企业。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将玉米出售给该企业。

然而,该企业在收购玉米过程中,发现部分玉米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李四货款。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分析:本案中,李四与农产品加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农产品质量标准。

常见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常见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常见农村矛盾纠纷案例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农村矛盾纠纷案例在农村社会中并不罕见,这些矛盾纠纷往往涉及土地、房屋、财产、人身安全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农村矛盾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并解决这些问题。

1.土地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纠纷是最为常见的矛盾之一。

例如,A村和B村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两村村民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

又如,某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流转协议不明确导致与承租方发生争执。

这些土地纠纷案例常常需要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介入,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

2.房屋纠纷。

农村房屋纠纷也是常见问题,比如,某村民在建房过程中与邻居发生纠纷,因建房位置、高度等问题产生矛盾。

又如,某村民家中房屋因邻居违法建设而受到影响,引发纠纷。

这些房屋纠纷案例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或社区调解解决,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3.财产纠纷。

在农村社会中,财产纠纷也时有发生。

比如,某村民家中财产遭到盗窃,引发与邻居或他村村民的纠纷。

又如,某农民因担保他人借款而引发债务纠纷,影响了家庭生活。

这些财产纠纷案例需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通过司法途径或协商解决纠纷。

4.人身安全纠纷。

农村社会中,人身安全问题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矛盾之一。

比如,某村民因家庭暴力问题向村委会求助,需要及时介入解决。

又如,某农民在外打工期间遭遇意外伤害,需要及时得到社会救助。

这些人身安全纠纷案例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多方合力解决,保障村民的人身安全权益。

总结。

农村矛盾纠纷案例涉及土地、房屋、财产、人身安全等多个方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社区组织等多方合作。

通过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浅析我国农村常见土地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农村常见土地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农村常见土地法律问题摘要:目前我国农村比较常见的土地法律问题有土地征收与失地农民的补偿及出路问题、土地产权规范流转问题、“现代地主买地”问题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成效直接关系农民的基本法律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征收;流转;法律问题一、农村土地征收问题(1)征收的利益基点问题农村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的焦点之一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政府不一定每件事都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征收行为只有合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深得民心。

征收要过民意关,意味着征收主体不能用行政强权绑架民意,不能让农民“被代表”。

在如何看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问题上,不能把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一律说成是“眼前利益”,也不能把地方利益就想当然的说成是“长远利益”,毕竟被征地农民也有长远利益,难道他们的生计不是长远利益吗?那些人为割裂“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利益集团有廉价讹诈农民或者买断被征地农民前途的嫌疑,拆迁单位不能打着“长远利益”的旗号就对被征地农民不补偿或者少补偿。

(2)如何评价征地过程中农民“被上楼”问题农民被征地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被上楼”,他们完全可以另外获得一块农地或者荒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继续维系传统的生活方式,并不一定非要被“赶上楼”。

纵观种种“被上楼”现象,其背后往往都暗藏着一块巨大的产业链:1.开发商容易和不法官员勾结,易导致权力寻租,加剧腐败问题。

2.“被上楼”作为“城市化”的畸形发展方式之一,有“政绩工程”的嫌疑,而且此类政绩收效很快。

3.“被上楼”的同时,农民宅基地产权被无形剥夺,大量灰色收入流入地方土地财政的小金库中。

这条灰色产业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会助长违背农民意愿的“被上楼”现象蔓延,从而使灰色财政愈演愈烈。

(3)失地农民的补偿以及出路问题巨额的征地补偿为一些村集体及村民个人带来一夜暴富的“契机”,补偿利益的分配失衡可能为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变数。

此外,即使被征地农民真的“一夜暴富”,但他们往往由于得不到科学引导而盲目投资或消费,很可能由“一夜暴富”走向“一夜破产”,我们鼓励“造血式”补偿,从而改变一次性巨额补偿的弊端,增强被征地农民自力更生的能力,千万不要让金钱一次性买断农民出路。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农村征地纠纷经典案例[案情」原告:徐xx。

原告:王xx(徐xx长子)。

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沟东村委会)。

原告徐xx是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7组农民,于1985年2月与灌云东辛农场职工王比学结婚。

婚后生两子,长子王xx(1985年12月生),次子王二宝(1989年6月生)。

徐xx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

1990年灌南县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沟东村委会分给两原告责任田1.52亩,王二宝因属计划外生育未分地。

1992年8月17日,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被告418.16亩土地,两原告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内。

被告在将土地补偿费分发给各农户时,以原告徐xx的丈夫属农村户口,原告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理由,仅发给两原告青苗补偿费388.80元,不发给两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10181.60元,且没有安排徐xx就业,造成原告母子生活确实困难。

后徐xx多次找沟东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

为此,原告徐xx、王xx于1992年10月29日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我母子两口土地1.52亩,土地补偿费等被被告非法截留,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按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审判」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徐xx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理由,确定两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

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均分到农户,唯截留了两原告的土地补偿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两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被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灌南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xx、王xx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0181.60元。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pptx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pptx

02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1 2
离婚程序
离婚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不能就 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调解或诉讼离婚。
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应当平均分割。婚 前个人财产和债务由各自承担。
3
子女抚养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协商或诉讼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
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变更、流转和收回等 方面产生的纠纷。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纠纷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出资、收益分配、股权转让、民主 管理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农产品质量纠纷
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贷款合同纠纷
01
涉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因贷款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
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抵押物处置纠纷
02
在涉农金融信贷中,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涉农金融机构处置
抵押物时产生的纠纷。
担保合同纠纷
03
担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涉农金融机构与担保人
之间产生的纠纷。
其他涉农法律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分家协议
分家协议应当明确析产的范围、方 式、时间等事项,并由全体家庭成 员签字确认。
03
农村邻里纠纷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总结词
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相邻用水和排水方面,如上游拦截下游 水源、排水不畅等。
详细描述
在农村,水资源相对较为紧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比较常 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协商达成合理的用水和排水协 议,确保相邻方能够正常用水和排水。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 致,可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常见法律问题一、证据意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他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向张三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至年底前,利息是3分。

借款人:李四”李四提出抗辩说:钱是向王五借的,钱已经还给了王五。

客观事实: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很可能不一致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官认定的事实:法官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不一致举证责任:有些当事人,完全漠视自己的举证责任,动不动就是要求法院调查取证,殊不知法院调查取证有明确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搜索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二、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滴水——通行——排水——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例:全家迁到了别的城镇并转为非农户,原来所在村的土地承包还能不能保留?(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收回承包地是一项基本原则承包方进镇落户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保留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迁入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特殊情况下的个别调整必须依法进行:一是只有出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二是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三是只限于耕地和草地四是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承包合同约定不调整的不得调整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例:妇女离婚了,她能要回原来在夫家分的承包地吗?嫁入方所在地应当按照规定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家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

●(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

(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与出租的区别转包: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

出租: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

1、一些地方将受让方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看成是出租与转包的基本区别。

2、出租更接近市场资源配置的方式,租金一般高于转包费。

3、从流转期限看,转包的期限比较短,出租的期限有长有短。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注意:●1、互换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议或协调但不能强迫。

●2、互换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即双方当事人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改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一是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三是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入股的基本特征: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联合。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而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经营活动。

3、入股的方式是从事合作生产,不是其他企业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一是依法、自愿、有偿●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用途●三是流转期限应当限制在承包期以内●四是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承包权(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的相关问题●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土地征收的特征:●(1)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收方只能是国家,被征收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收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一)婚姻法婚姻法的“四个禁止”●(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农村彩礼的问题:●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

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

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有:●(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