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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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修复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修复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修复管理实施细那么为鼓励和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助力信用交通市创立,营造老实守信的交通运输环境,根据《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一、信用修复范围本细那么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我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过程。

不良信息主体被我局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细那么。

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细那么。

二、信用修复条件向我局提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2.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三、信用修复程序信用修复应当由不良信息主体(以下称为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

(一)申请。

申请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一);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原件);.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二)。

(二)受理。

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日内受理;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申请人按期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的,补正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三)确认。

我局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 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附件三);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对申请人进行信用修复培训教育,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按异议处理期限处置;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作出信用修复确认并书面告知(附件四),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信用力、。

义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实施办法

义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实施办法

义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备城市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以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四、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建设局应当加强与公安、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共享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依法开发、诚信经营、争先创优、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政府、建设局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需市建设局审核、确认的良好行为,应于良好行为发生后1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建设局进行审核。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局应当进行认定,并按照标准调整评分。

经营者信用修复管理操作手册

经营者信用修复管理操作手册

经营者信用修复管理操作手册一、前言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信用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经营者的信用可能会受到损害。

为了帮助经营者恢复信用,规范信用修复管理流程,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二、信用修复的定义与重要性(一)定义信用修复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纠正经营者失信行为,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其信用的过程。

(二)重要性良好的信用可以为经营者带来诸多好处,如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等。

而信用受损则可能导致经营困难、合作受限等问题。

因此,信用修复对于经营者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一)已纠正失信行为经营者必须首先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导致信用受损的失信行为,并确保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二)履行相关义务如缴纳罚款、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三)达到规定的整改期限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可能有不同的整改期限要求。

四、信用修复的流程(一)提出申请经营者向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基本信息、失信行为的说明、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信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失信行为的纠正情况等。

(三)公示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申请,信用管理部门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修复决定公示无异议后,信用管理部门做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修复结果告知经营者。

五、所需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明确表达信用修复的意愿和请求。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核实身份信息。

(四)失信行为整改情况报告详细说明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五)相关证明材料如罚款缴纳凭证、合同履行证明、整改验收报告等。

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一)申请被驳回可能原因包括材料不完整、失信行为未彻底纠正等。

解决方法是按照要求补充完善材料,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重新提交申请。

(二)公示期间有异议应及时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信用修复管理制度

信用修复管理制度

信用修复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可能出现不良情况,影响到了他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帮助那些信用记录出现问题的个人和企业重新融入信用社会。

二、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进行信用修复工作。

(二)公平公正:信用修复管理制度应保证信用修复服务的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客观真实:信用修复管理制度要求信用修复过程的记录和信息真实客观,不得随意歪曲或掩盖事实。

三、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信用修复申请和资格认定:个人或企业可以向相关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过资格认定后方可进行信用修复服务。

(二)信用修复诊断和规划:对申请信用修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信用修复诊断,制定针对性的信用修复规划,明确修复的目标和路径。

(三)信用修复实施和监督:根据制定的信用修复规划,实施相应的信用修复措施,监督修复过程中的进展,及时调整修复策略。

(四)信用修复成效评估:对信用修复过程进行定期评估,确认修复成果,为修复结果提供客观的评判标准。

(五)信用修复记录保存和公示:信用修复机构需妥善保存信用修复记录,并在规定范围内公示修复成果,让社会公众了解信用修复的过程和成效。

四、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制(一)建立信用修复机构: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统一规范信用修复服务的实施。

(二)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对信用修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修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五、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的意义(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修复管理制度能够帮助那些出现信用问题的个人和企业重新融入信用社会,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经营者信用修复管理规定

经营者信用修复管理规定

经营者信用修复管理规定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信用已成为企业和经营者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经营者的信用可能会受到损害。

为了鼓励经营者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经营者信用修复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用修复的定义与范围信用修复,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通过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自身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从而恢复其信用状况的过程。

信用修复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因行政处罚导致的信用受损。

例如,经营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2、因合同违约导致的信用受损。

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3、因债务逾期导致的信用受损。

如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欠款等。

二、信用修复的条件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已纠正违约行为、偿还债务等。

2、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的长短应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3、在整改期间,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

4、向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整改情况报告、证明材料等。

三、信用修复的程序1、申请经营者向作出失信认定的信用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信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核实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对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征求相关方意见等方式。

4、决定经核实,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上更新信用信息;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公示信用修复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信用修复生效。

四、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1、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经营者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经营者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经营者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经营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信用修复,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产生的失信信息进行纠正、整改,经审核确认后,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或缩短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恢复经营者正常信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四条经营者信用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修复的条件第五条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一)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且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已满最短公示期限;(二)失信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已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在最短公示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修复的情形。

第三章信用修复的程序第七条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向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或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受理申请后,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情况进行核实。

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经核实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_____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上停止公示失信信息或缩短失信信息公示期限。

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的管理工作,鼓励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XX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信用修复对象为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并公示的记录当事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包括违反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受到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信息,被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修复是指本条第一款所列相关信息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修复条件和最长公示(或管理)期限后,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标注或者停止公示的相关活动。

依申请修复是指当事人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对本条第一款所列相关信息作出标注或者停止公示并被确认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当事人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开展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当事人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或记录、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修复申请第五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相关信息、满足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自信息达到最短公示(或管理)期限前三十个工作日起,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信用修复:(一)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我们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3.传真:************。

4.电子邮箱:*******************.cn。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2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5月12日附件:1、《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1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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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表式见附件3)。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表式见附件4),报送市信用办,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行为被处罚,相关文书文号为。我单位(本人)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地履行了法定责任和义务,基本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现提请对该条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并在出台前报市信用办备案。各行业(领域)未出台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前,依照本办法实施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信用修复承诺书(样式)
:
我单位(本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于年月日因
第十三条市信用办收到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修复的不良信息予以标注,标注内容为“经XXXX(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同意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字样。
第十四条市信用办应将被信用修复标注的不良信息纳入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报至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章信用修复的程序
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实施本行业(领域)信用修复操作流程时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程序。
第八条不良信息主体可以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也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信用办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进行受理审核工作。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理。
第十六条不良信息主体做出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实信用修复申请的,取消该条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资格,且1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建立信用修复失信记录,作为从严审核该主体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提示。
第十七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信用办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或不予信用修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
不良信息□
·已签署信用修复承诺书□
·满足认定该不良信息的单位的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要求□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市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修复包括移出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是指根据部门制定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严重失信名单主体达到移出条件,经有关认定部门确认,依规删除其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自动删除。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依申请修复。
认定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认定不良信息的单位名称
不良信息
内容描述
××××年××月××日,因****行为被处以****处罚等。
履行法定责任
义务、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说明
申请信用修复理由
符合《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打√)
·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不良信息已披露年个月,满足该不良信息的最低修复期限□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信用修复申请表
不良信息主体基本情况
不良信息主体
名称
(填写: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填写: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二章信用修复的条件
第五条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工作,根据以下信用修复条件,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的信用修复认定标准或进行修复: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二、已按照有关规定及有关文书要求,及时、全面地履行了法定责任和义务,基本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诚实守信,加强自律,防止违法失信行为再次发生;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表式见附件2);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第六条修复举措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受理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第三条不良信息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的具体条件以及披露期限,由市级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认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各单位信用修复活动实施监督,对违规开展信用修复的进行纠正、予以通报。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四)提交信用承诺书(表式见附件1),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统一的信用承诺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鼓励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将不良信息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参加信用修复考试或培训等积极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作为制定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重要因素,明确本单位信用扣分事项相对应的信用修复举措和规则。
第四章履行责任
第十五条不良信息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对本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的不予信用修复或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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