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题答案
公司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时,共有四位股东:乙、丙、丁和戊。
乙、丙、丁三位股东共同出资1000万元,占公司80%的股份;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公司20%的股份。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08年,戊因个人原因将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己。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丙、丁三位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戊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但股东会仍通过了股权转让决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此时,己提出要求乙、丙、丁三位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共同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己并非公司股东,无权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遂将己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己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2. 己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己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登记为公司股东。
在本案中,戊与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己已具备公司股东资格。
然而,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戊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对此,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是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要件。
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和信息披露,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己的股东资格。
2. 关于己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的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在本案中,己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然而,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己并非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其加入公司后,甲公司已经陷入财务困境,己不应承担公司债务。
对此,法院认为,股东责任与加入公司的时间无关,只要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公司法二十四表案例答案第四页【案例一】1.否2.否3.公司(公司是所有权人)4.否,只能拍卖甲持有的丁公司的股权第五页【案例二】丙公司以其全部资产15万承担责任(无限责任)甲、乙公司不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第五页【案例三】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但下次再被起诉,甲并不必然连带(个案分析)乙、丙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第五页【案例一】丁公司起诉丙(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有缔约和诉讼权利)乙公司承担责任(丙无独立责任,不承担;乙有独立责任,故甲不承担)第七页【案例一】合同有效;向对方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多签的100万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甲构成表见代表第八页【案例一】公司设立失败:对外:甲乙丙丁四人队全部28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丁的10000元由丁自行承担;甲乙丙的18000元由甲乙丙丁四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公司设立成功:甲的5000元:甲承担(如果公司承认或承担该合同,也可以由公司承担,但不连带)乙的8000元:公司承担(如果乙与合同相对方恶意,由乙承担)丙的5000元:公司承担。
丁的10000元:丁承担。
第十页【案例一】公司不知情:出资行为有效;甲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取得电脑所有权;乙不得要求公司返还笔记本,只能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之情:出资行为无效;甲取得股东资格,公司不能取得电脑所有权,乙可以要求公司返还笔记本,公司只能要求甲承担出资责任。
【总结】出资人认缴即取得股东资格,未实缴只能承担出资责任,而不影响其股东资格。
第十页【案例二】1、甲出资行为有效,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取得50000元所有权;2、不得直接向公司追缴50000元3、应拍卖或者变卖甲持有公司的股权,追缴转让款。
第十一页【案例一】对甲出资不足:甲的责任:向丙承担违约责任(无乙);股东财产权受限(少分红);在10万元本息限度内向公司补缴或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乙未出资:乙的责任:向丙承担违约责任(无甲);在20万元本息限度内向公司补缴或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会可以决议不给乙分红;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乙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有答案的案例题

公司法有答案的案例题案例1案情:赵、钱、孙、李四人出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由于经营得当,合伙企业盈利40万元。
为了使用好这40万元的资金,四人一合计,同意与张、王二人成立一注册资本为7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赵、钱、孙、李各出资10万元,张、王各出资15万元。
但是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均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
其中,合伙企业欠债权人吴、宋二人共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权人马、杨二人共80万元。
该案所涉及的债务应如何清偿?【本案涉及的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吴、宋二人首先应请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权,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才可以追究各合伙人赵、钱、孙、李的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清偿。
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中,有限责任的公司债权人马、杨二人,只能要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承担清偿责任,而无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温州澳柏家具有限公司在家具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间,温州澳柏先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并获得核准取得在家具产品、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方面使用“澳柏”中文商标及“opal+澳柏”组合商标的专利权。
后来温州澳柏发现佛山市澳柏家具有限公司在佛山、广州等众多地方的连锁店经营场所外部或宣传广告牌匾上分别挂有“”“澳柏家具”(公司名称)“AOPO+澳柏+澳柏家具"(公司名称)等字样。
前者起诉佛山澳柏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澳柏"相同字样,误导消费者。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材料的企业。
甲公司为了完成一个大型住宅项目的建设,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项目开工前提供所需建筑材料,并保证质量。
然而,在项目开工后,乙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全部建筑材料,导致甲公司工期延误,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案例背景:丙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丁公司是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合同,约定丁公司负责丙公司产品的销售,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销售额。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销售额,反而出现销售额下滑的情况。
案例分析题:(1)丙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的独家代理合同?(2)如果丙公司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丁公司未完成的销售额?3. 案例背景:戊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甲、乙、丙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戊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戊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4. 案例背景:己公司是一家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己公司为庚公司提供某项技术支持,并保证技术服务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己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庚公司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庚公司能否要求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庚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案例背景:辛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壬、癸、甲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辛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辛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二、案例分析题解析1. 案例分析:(1)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习题(3篇)

第1篇1. 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但在2010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导致公司连续两年亏损。
2. 案例描述(1)2010年,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裁员20%,降低人力成本;二是调整产品结构,加大研发投入;三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应链效率。
(2)2011年,公司经营状况仍未改善,董事会再次召开会议,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减少高管薪酬;二是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筹集资金;三是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提高产品销量。
(3)2012年,公司经营状况依然不佳,董事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降低员工福利待遇;二是出售公司全部股权,退出市场。
3. 案例分析(1)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和清算等活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
(2)公司治理结构分析本案中,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以下问题:①董事会职权不明,决策程序不规范。
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本案中,董事会职权不明确,导致决策程序不规范。
②高管薪酬过高,与公司经营状况不符。
高管薪酬过高,容易导致公司经营风险加大。
本案中,公司连续两年亏损,但高管薪酬却未降低。
③股东会作用发挥不足。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本案中,股东会未对董事会决策进行有效监督。
(3)公司法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①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职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应明确董事会职权,规范决策程序。
②建立健全高管薪酬制度,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
高管薪酬应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激励高管为公司发展努力。
③加强股东会监督作用,保障公司治理。
公司法综合案例解答

公司法综合案例解答【案例1答案】(1)公司章程中关于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本题中,公司章程中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在本题中,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的解决方案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题中,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案例2答案】(1)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加表决,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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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家有限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 20 万元和 60 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 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
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丙担任公司监事,丙丁分别担任副总经理。
问:(1)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为什么?
(2)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吗?为什么?
(3)丙能当监事吗?为什么?
(4)乙能既当执行董事,又当经理吗?为什么?
答:(1)不可。
公司不可用劳务出资。
(2)可以。
因股东人数少。
(3)不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可以。
案例 2:某有限公司拟任命 W 担任公司董事,但股东甲反对,因为 W 目前仍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 W 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
另外,该公司董事 Z 在担任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
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
问:
1.W 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2.Z 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3.10 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
答:1. W 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因为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
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不可以。
因为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3.应归公司所有。
4.不能实现。
因为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案例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家有限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规定如下:(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平均分配利润(;5)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问:上述章程中的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
答:(1)符合规定,因为一般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亦可以法人,人数为2-50人,三个法人股东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符合规定,该条规定了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均在公司法允许范围。
(3)符合规定 .
(4)符合规定,因为公司利润分配可由全体股东自由约定
(5)不符合规定,因为我国公司法第36 条规定,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股东不得抽逃资金。
案例 4:水晶宫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100 万元。
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6 年 10 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其中:
(1)11 月,股东会以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决议;
(2)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40 万元;
(3)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依据《公司法》,请一一评述该公司的上述行为。
答:(1)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1/2 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
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 万元,符合公司法规定。
(3)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依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案例 7: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200 7 年 11 月,单某以本市一家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 多万元。
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
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
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
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
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单某曾于于 200 6 年 10 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
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现问:
问: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不合法。
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于法无据。
单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单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应将单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无效。
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可见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案例 8:甲乙丙丁戊五家有限公司投资设立 F 股份公司(为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
(1)2006 年 8 月 1 日,F 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 5 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 A 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
托书,该委托书委托 A 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2006 年 9 月 1 日, F 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公司代表杨某取代乙公司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 F 股份公司职工代表曹某取代职工代表赵某出
任监事。
(3)同时, F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还作出决议如下:公司法定公积金2000 万元中提取 500 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 A 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1)A 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 A 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公司代表杨某代替乙公司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符合规定,但转增的金额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
留存的法定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000-500)/8000,所以不符合规定。
案例 9:A、B、C、D、E、F、G 七人于 2006 年 1 月成立青云股份公司,经营食品。
2006 年2
月5 日,选举A、B、C、F、G 为董事,组成董事会。
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 15% 的 D、E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 A、B、C、F、G 的拒绝。
此后, D、E 与 A、B、C、F、G 经常发生争执。
200 6 年 10 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 可否要求撤股?为什么?
(2)D、E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应当召开?为什么?
(3)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 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 为什么?
答:
(1)不可。
股东不可抽资
(2)可以。
公司法规定持有股东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不可。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内不可转让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