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6条(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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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6条规定

劳动法第46条规定

劳动法第46条规定
劳动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并应当以人民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按照这一条款,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以货币形式,以人民币支付。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也不能使用外币支付工资。

此外,劳动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该建立一个稳定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的支付及时、准确,并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延迟、拖欠或减少工资的支付。

劳动法第46条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劳动得到合理的报酬。

按时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

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下列权益:(一)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和受教育程度等情况,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福利待遇:劳动者在本单位享受的福利待遇,根据单位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应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就业优先权: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享有就业优先权。

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或者职业培训机会。

(四)其他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其他权益。

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经济补偿、应继续享受福利待遇、具有就业优先权以及享有其他权益等。

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福利待遇的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各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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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2017年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0条矛盾吗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0条矛盾吗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0条矛盾吗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而第40条则规定了劳动者辞职的情形。

虽然这两条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关联与区别,但并不存在直接的矛盾关系。

下面将通过撰写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来详细说明这两条法规的适用情况及其关系。

劳动合同甲方:(雇主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鉴于乙方愿意为甲方单位工作,并且甲方单位同意雇佣乙方作为其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劳动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1.本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到(年)月(日)终止。

2.若需要继续续签劳动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进行书面通知。

第二条工作内容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工作,完成由甲方指定的任务。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

第三条工作地点1.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但根据工作需要,可根据甲方的安排在其他地点工作。

2.乙方转岗或调动工作地点时,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变更合同。

第四条工资与福利待遇1.甲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工龄等给予适当调整。

2.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员工相同或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年假、带薪休假等。

第五条保密义务1.乙方在服务期间及服务终止后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2.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利用其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终止1.乙方在服务期满、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

2.若乙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0条矛盾吗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0条矛盾吗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0条并不矛盾。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企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条规定与第46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第40条所规定的情形并不包括企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而第46条则是包括了所有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所以这两条法律的设定并没有明显的冲突,主要是由于法律的调整不同造成的。

对于不同情况的处理,《劳动法》中一般也是采用了不同规定来明确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确保劳动关系能够顺利且正常进行。

因此可以说,两者没有明显的冲突,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劳动情况。

综上所述,在处理劳动合同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如果涉及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企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法46 47条

劳动合同法46 47条

劳动合同法46 47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82条内容如下: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82条的解释:《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文本中出现的“经济补偿金”作的专门解释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46条的情况执行。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适用本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或者升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薪,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特例,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注意提供一个合同待遇维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证明,比如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续签意向,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证据保留,以避免今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否则劳动仲裁时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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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是什么?
小编希望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基本保障,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维护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超出法律范围的自由会危及社会安定。

劳动合同法是维护普通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了解最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有助于劳动者维权,那么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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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6条(精选多篇)看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解读87条和47条: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

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该项的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该项所述的“客观情况”,除不包括40条1、2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劳动合同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及合同法第33、34条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第40条的使用条件。

在不满足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无过失性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出处: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石绍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医疗期相关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94120119950101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双倍赔偿金?刘小平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长期经营不善、管理及营销手段落后,员工人心涣散,集团公司决定调整该子公司总经理和领导班子。

但该子公司总经理不同意调整,提出总经理职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公司由此单方面解除总经理的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解除或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故该总经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二倍赔偿金。

该总经理的要求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呢?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是,什么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呢?总的说来应当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涉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

那么,现具体分析一下:第三十六条说的是: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一点通常没有争议,但情况较少,中国企业的劳资冲突基本上很难协商一致,更多的是以一方妥协告终。

第三十九条说的是,只要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经济补偿,包括六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违反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失职舞弊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多重劳动关系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胁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处罚第四十条说的是,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格外多付1月工资。

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1 页共3 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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