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实施方案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征地拆迁的公平、透明、合法和安全,征地拆迁经费的管理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实施方案,以期为完善征地拆迁管理体制、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一、征地拆迁经费的来源和用途征地拆迁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征收企业和拆迁补偿费等多种渠道。

其主要用途包括:1.征收补偿款: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和房屋赔偿、搬迁补偿、职业转换费等;2.移民安置费:主要包括新居建设、学校教育、医疗保健、就业培训等方面;3.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水电、通讯、公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4.生态环境保护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修复等方面。

二、征地拆迁经费管理的原则征地拆迁经费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安全和透明。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征地拆迁项目唯一拥有权者是国家,因此相关的经费业务必须公开批注,采用公开竞标等方式进行资金服务。

2.公正:各级征地拆迁部门在处理经费问题时,必须采用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尽量减少和预防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3.公平:征地拆迁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处理经费问题时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保证各方利益达到平衡。

4.安全:经费管理过程涉及到大量现金资产,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管理,避免资金和信息流失。

5.透明:征地拆迁相关资金务必实行公开透明,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性,以便于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监督和问题处理。

三、征地拆迁经费的管理流程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流程包括资金调拨、资金到账、资金签发、资金支出、资金归还等环节。

每个环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法、及时进入各方账户。

具体流程如下:1.资金调拨:各级征地拆迁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资金,根据项目授权协议完成申请程序,同时按照要求将每次拨款及各项专项支出的备付金存入专用银行账户。

2.资金到账:各级征地拆迁部门核查资金到账信息,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并于30天内完成审批和发放程序,确保农民及时拿到资金。

关于印发《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内容全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第132号市土地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精神,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制定了《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管理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管理

为规范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管理,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二、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资金由海南省地产集团预付,资金汇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专项用于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小区建设及项目开展工作经费的支出。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省级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联合发函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拨付资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长审批,再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将资金拨付给具体实施单位实行专账核算.四、赔偿款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房屋搬迁补偿等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置专账分类核算,预留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和委派会计印鉴。

补偿款的支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各驻村工作组经办人、审核人员和组长对补偿事项进行核实签名,提出意见;项目单位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送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提出审核意见;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财务组长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五、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立专账分类核算,预留该局局长和委派会计印鉴.建设资金的拨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该局业务股对需要的建设资金提出意见,经项目单位会计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送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然后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六、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和核算(一)项目各项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办公室每月集中按程序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公平、透明,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合规、效益、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精确核算、严格审计。

第四条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费、拆迁费、补偿费等各项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使用。

第六条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机构是负责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全市各级行政区域都应根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经费使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

第二章经费使用管理的程序第八条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程序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等环节。

第九条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第十条经费使用管理机构应按照征地拆迁计划的要求,提前编制预算,并报批上级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环节是指经费使用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向上级机构申请拨付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过程。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应提供详细的拆迁任务计划、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说明拆迁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经过上级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拨付。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应按照拆迁计划和预算安排进行,确保资金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监督是指经费使用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跟踪和监督。

第十七条绩效评估是对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的结果进行评估,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十八条绩效评估主要从征地拆迁工作的完成情况、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效益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九条经费使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计提及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计提及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计提及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潼南府办[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计提及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潼南府办[2018]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计提与使用管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征地工作经费计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756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提范围及标准(一)计提范围全区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各类建设项目。

由区征地中心根据宗地面积,按亩均标准计提征地工作经费。

(二)计提标准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为100亩以下(含100亩)按5000元/亩计提;100亩—300亩(含300亩)按4500元/亩计提;300亩以上按4000元/亩计提。

2.批次用地为100亩以下(含100亩)按4500元/亩计提;100亩—300亩(含300亩)按4000元/亩计提;300亩以上按3500元/亩计提。

二、经费缴纳及分配比例各用地单位(部门)征收时,将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缴入区征地中心,区征地中心按财政往来款项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参与实施征地项目,工作经费分配比例为区征地中心15%,区属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10%,镇(街道)75%;区属国有企业未参与实施征地项目,工作经费分配比例为区征地中心15%,镇(街道)85%。

三、使用范围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用总额控制,按进度拨付,主要用于以下必要开支:1.开展调查、清理、现场踏勘、指导监管等征地拆迁工作相应费用。

2.征地拆迁工作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及交通费用。

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征地拆迁经费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制定本制度。

二、征地拆迁经费来源1.政府财政拨款: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预算资金进行拨款。

2.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征地拆迁。

3.其他来源: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资金来源。

三、征地拆迁经费使用管理1.征地拆迁经费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2.征地拆迁经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建设征迁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征地拆迁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滥用,不得违规向他人或单位借贷、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

四、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机构,负责征地拆迁经费的统筹管理和监督。

2.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征地拆迁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3.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五、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办法1.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具体规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2.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征地拆迁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规范征地拆迁经费的使用管理。

3.征地拆迁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征地拆迁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六、征地拆迁经费监督机制1.征地拆迁经费监督机制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

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经费的监管,确保征地拆迁经费的合理使用。

3.社会公众和媒体应当积极参与征地拆迁经费的监督工作,对征地拆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开。

4.依法严惩违规使用征地拆迁经费的行为,维护征地拆迁经费的合法权益。

七、征地拆迁经费管理的评估1.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征地拆迁经费的使用情况、效果和问题等。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土地征收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工作。

3.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征收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2)专款专用:征收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3)合理分配:征收资金应根据土地征收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分配;(4)绩效评价:对征收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筹集1. 土地征收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政府财政拨款;(2)国有土地收益;(3)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2. 资金筹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资金使用1. 土地征收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土地征收补偿;(2)地上附着物补偿;(3)搬迁补助;(4)临时安置补助;(5)其他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支出。

2.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制定资金使用方案;(2)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支付征收补偿款;(5)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资金监管1. 土地征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征收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土地征收资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土地征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对截留、挪用征收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在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株政办函[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株洲市本级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一)土地部分: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属村民小组及组民出资或合资修建的设施,根据调查结果按政策标准编制。

3.征地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的设施(如水渠、喷灌、抽水机台、水塘设施),按政策规定的地面设施平摊补偿费包干编制。

4.迁坟补偿费按山林地5座/亩、水泥坟补偿标准1000元/座编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09〕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9〕9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海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工作经费和征地业务经费,其中征地业务经费包括征地劳务费和拆迁劳务费(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劳务费)等。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来源:(一)上级或项目业主拨入的征地工作经费。

(二)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市*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价费字〔2010〕24号)规定,由区征地拆迁办按规定收取的征地拆迁劳务费。

第四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二)遵守财经纪律;(三)节约高效。

第五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谁征地、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额用于全区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征地工作主要职责明确如下:(一)区征地拆迁办主要职责。

1.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2.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拟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涉及土地承包户数量、人口、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等前期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3.送达和张贴征地拆迁有关批文、公示、公告、通告。

4.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和确认,做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复核、确认等相关业务工作,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5.拟订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征地拆迁成本费用预算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

6.负责编制、修改和完善征地拆迁协议、补偿协议及补偿安置方案。

7.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相关权利人和被拆迁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征地和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8.按规定程序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办理征地成本结算手续。

9. 协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清场工作。

10. 配合职能部门调处征地补偿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争议。

11.负责调查处理征地遗留问题及征地涉及的信访工作。

12.负责对接协调项目业主、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征地拆迁办等职能部门相关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被征地农民、相关权利人、被搬迁户的思想动员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调处征地拆迁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

2.动员、发动、组织被征地农民配合开展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涉及土地承包户数量、人口、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等前期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配合征地拆迁部门组织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复核及确认工作。

3.协助市国土局法组织征地听证。

4.组织被征地单位、相关权利人和被拆迁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征地和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按时交出被征收土地。

5.负责组织村民配合职能部门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复核、确认等相关工作,组织所涉村民签领补偿款。

6.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7.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8.在区征地拆迁办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开展征收土地的清场工作。

(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区征地拆迁办协调化解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协同做好征地拆迁有关工作。

第七条根据我区征地工作实际,征地工作经费按7:3比例分配给街道办事处与区征地拆迁办。

街道办事处应合理使用经费,统筹兼顾大面积和小面积征地项目工作需要。

第八条征地拆迁劳务费除上缴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税金外,余额上缴区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对于400亩以下(含400亩)的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劳务费由区政府、区征地拆迁办和相关街道办事处按6︰2︰2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400亩以上(不含400亩)的项目用地,超出面积部分的征地拆迁劳务费留存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一)征地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工作所需的车辆用油费、误餐费、会议费、差旅费、群众误工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理费、有关人员补助及奖励资金等支出。

(二)征地拆迁劳务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1.区政府留存的征地拆迁劳务费主要考虑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量、工作表现、工作难度、工作成效等在辖区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主要:①对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单位进行经费补助;②补助相关单位协调征地拆迁工作经费;③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季度或每半年对项目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予以奖励;④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2.分配给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的征地拆迁劳务费,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工作所需的工作车辆用油、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开支。

第十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审批程序。

(一)征地工作经费的审批。

征地工作经费由区征地拆迁办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区征地拆迁办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比例分别核定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征地工作经费金额,并据此填写“征地工作经费用款申请表”,经分管征地拆迁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后拨付。

(二)征地拆迁劳务费的审批。

征地拆迁劳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支出全部经审批后通过区财政拨付。

项目业主向区征地拆迁办缴纳项目征地拆迁劳务费后,由区征地拆迁办负责上缴至区财政,区征地拆迁办按本办法规定并视项目进度情况,向区政府提出拨付金额(计划),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至有关单位。

对征地100亩以下的(含100亩),由区财政局按比例一次性将项目业主缴存的劳务费拨付至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100亩以上的(不含100亩),首次核拨项目业主缴纳劳务费应分配比例的50%,余下50%在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三)区直其他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由区征地拆迁办及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分别经分管征地拆迁及财政工作的副区长核签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予以核拨。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在其基本支出帐户中单列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收入和支出明细,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监督。

(二)各有关单位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法人代表报账制度,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开支,支出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开支。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支出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

(四)区征地拆迁办每年作出征地业务经费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统一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并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

(五)征地拆迁范围土地交付用地单位使用后即视为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如出现遗留问题需进一步解决导致经费支出的,由项目征地拆迁责任单位从各自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区政府不再另行拨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本办法前未结算的征地拆迁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征地拆迁办负责解释。

二、征地搬迁补偿款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管理,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资金由海南省地产集团预付,资金汇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账户。

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专项用于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小区建设及项目开展工作经费的支出。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省级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联合发函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拨付资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长审批,再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将资金拨付给具体实施单位实行专账核算。

四、赔偿款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房屋搬迁补偿等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置专账分类核算,预留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和委派会计印鉴。

补偿款的支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各驻村工作组经办人、审核人员和组长对补偿事项进行核实签名,提出意见;项目单位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送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提出审核意见;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财务组长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立专账分类核算,预留该局局长和委派会计印鉴。

建设资金的拨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该局业务股对需要的建设资金提出意见,经项目单位会计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送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然后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六、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和核算(一)项目各项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办公室每月集中按程序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1、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设立银行专户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银行专户预留项目领导小组专用章,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和项目委派会计的印鉴。

2、项目办公室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分别设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进行日常的财务核算。

帐簿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栏账和多栏账簿。

3、项目领导小组成立财务组,组长由市省级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会计由市直财务第七核算站站长担任,出纳由市粮食局主任科员担任。

(二)工作经费支出。

1、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含办公室、征地拆迁组、住房分配组、治安组等工作经费。

2、项目领导小组财务核算设置分类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工作组各项工作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严格按经费预算科目执行,禁止超预算、无计划开支。

4、各项开支单据取得及报批程序:(1)各工作组由专人收集项目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相应的书面凭证——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由报销事项的经手人、证明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或固定格式的报销封面指定栏目里签名,送工作组负责人初审签名确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