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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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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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对于埋深大于建 构 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 其与建
构 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应按下式计算 并折算成水平净距
后与表
的数值比较 采用其较大值
式中
管线中心至建 构 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 管线敷设深度 建 构 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 开挖管沟宽度 土壤内摩擦角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 满足需要时 经综合技术 经济比较后 可废弃或抽换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 地震断裂带 沉陷 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 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 应结合城 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 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 洪峰口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 地下通道 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 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 叉口处交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 宜按下列规定处 理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直埋敷设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 排水 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最 小
人行
覆 土
道下
深 度
车行
︵ 道下
︶
注
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中管道布置与定位的设计要求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中管道布置与定位的设计要求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多样化的管线需求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管理能力而建设的一种地下综合通道工程。
管道布置与定位是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本文将从地下管道布置、管道定位、管道间距和管道分区等方面论述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中对管道布置与定位的设计要求。
1. 地下管道布置地下管道布置是指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如何合理布置各种管道。
首先,根据不同管道的功能和作用,分别确定各个管道的布置位置。
例如,自来水管道应优先布置在居民区,电缆管道应优先布置在商业区等。
其次,要充分考虑地下管道与地铁、地下车库等地下结构的相互关系,避免冲突和干扰。
最后,要考虑管道的交通便利性,尽量减少管道的弯曲和转角,提高管道的通行能力。
2. 管道定位管道定位是指确定管道在综合管廊中具体的位置和方向。
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管道的定位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尽量减少管道的交叉,避免不同管道之间的干扰和冲突。
其次,要根据不同管道的特点确定其最佳的定位深度,以提高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后,要考虑管道的维护和检修便利性,合理设置进出口和检修口,方便对管道进行维护和修理。
3. 管道间距管道间距是指同一条综合管廊中不同管道之间的距离。
合理的管道间距设计有助于减少管道之间的干扰和冲突,提高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管道间距的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根据管道的直径、材质和功能等特点确定合适的管道间距。
一般来说,大直径、重要功能的管道间距可以相对大一些。
其次,要考虑管道的维护和检修便利性,合理设置间距,方便对管道进行维护和修理。
4. 管道分区管道分区是指根据城市综合管廊的不同功能,将管道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合理的管道分区设计有助于提高工程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管道分区的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根据管道的功能和特点确定合适的分区方式和范围。
GB 50289-201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汇总表格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GB 50289-201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汇总表格
2管线距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3地下燃气管线与铁塔基础边的水平净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地下燃气管线和交流电力线接地体净距的规定;
4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执行;
5直埋蒸汽管道与乔木最小水平间距为2.0m。
2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3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200km/h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1.50m。
表5.0.10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或单杆多回)注:架空电力线与其他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为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净距。
注:1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道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
2括号内为特指与道路平行,但不跨越道路时的高度。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之设计要求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之设计要求在城市建设中,综合管廊工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一种集成了各种公用管线的地下空间系统,能够有效地解决城市地下空间错综复杂的问题。
为确保综合管廊工程的设计与建设质量,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并明确其中的设计要求。
一、综合管廊工程的基本概述在设计综合管廊工程时,需首先了解其基本概述。
综合管廊工程通常包括的内容有: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通信系统、燃气系统等。
设计时需要对每个系统的需求进行详细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布置。
二、设计要求之市政排水系统在设计综合管廊工程的市政排水系统时,需要根据下列要求进行设计:1. 排水管网的合理布局:将雨水排水系统与污水排水系统分开设计,并进行合理布局,以保证排水效率和便捷性。
2. 排水系统的容量计算:准确计算各个区域的水量,并根据计算结果确定排水管道的直径和排水能力。
3. 排水管道的材料选择:根据地下环境、土壤特性以及所排放的水质要求,选择合适的管道材料,并进行合理的施工。
三、设计要求之供电系统在设计综合管廊工程的供电系统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电力供应的可靠性:确保供电系统具备稳定可靠的供电能力,以满足综合管廊工程各个系统的用电需求。
2. 电缆布置与保护:合理布置电缆线路,避免干扰和互相干扰。
同时,在保护方面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缆线路的安全运行。
3. 供电设备的选用:根据电气负荷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供电设备,并确保其质量和技术指标符合要求。
四、设计要求之供气系统在设计综合管廊工程的供气系统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供气管道的布置:合理布置供气管道,使其能够满足不同区域的气体需求,并且便于维护和管理。
2. 气体质量和安全性:确保供气管道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和火灾等事故发生。
3. 气体压力和流量:根据需求确定合适的气体压力和流量,并在设计时考虑峰值负荷和稳定负荷的需求。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2008-06-1103:4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录1总则2地下敷设一般规定直埋敷设综合管沟敷设3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内容1总则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地下敷设一般规定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市政管线综合规范

市政管线综合规范篇一:市政工程管线布置规范集,很有用!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集第一章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1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管线综合规范

管线综合规范管线综合规范是指在建设、维护和使用各种管线设施过程中,为保证管线工程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一、管线布置规范:1. 管线布置应考虑地形地貌、自然环境和土地利用情况,合理确定管线走向。
2. 管线应尽量减少穿越人员密集区域、高风险区域及重要设施的情况,并与其他地下设施进行合理隔离。
3. 不同管线应避免相互干扰,尽量选择合适的交叉方式。
二、管线材料规范:1. 管线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认证。
2. 在不同的地质条件下选择适当的管材,以确保其耐腐蚀、耐磨损和耐压力的性能。
3. 对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应选择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特殊材料。
三、管线设计规范:1. 管线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确保管线的结构安全、运行可靠和便于维护。
2. 对于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区域,应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增强管线的抗震和抗风能力。
3. 管线设计应考虑管道正常运行和紧急情况下的通风、疏散和救援设施。
四、管线施工规范:1. 管线施工前应进行必要的勘察和测量,确保施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收,确保管线的质量符合要求。
五、管线运维规范:1. 对于运行中的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管线的安全运行。
2. 管线设备和附件的维修和更换应按照相关规范和制度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管线综合规范是保障管线工程安全、有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范,才能确保管线系统的顺利运行。
管线规划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次1 总则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2 直埋敷设2.3 综合管沟敷设3 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返回2 地下敷设2.1 至一般规定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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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
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
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
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地下敷设
2.1 —般规定
2.1.1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
3.2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
3.3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
3.4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 直埋敷设
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
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
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 2.2.1的规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2.2.1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1.0m
2.2.2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
电信电
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
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
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2.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
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易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
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交易大于30o。
2.2.8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
2.2.8.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2.9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2.2.9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229
注:*见表3.0.9。
2.2.10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tgb +a/2 (2.2.10)
式中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a---开挖管沟宽度(m);
b---土壤内摩擦角(° )。
2.2.11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
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2.2.12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 2.2.12的规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表2.2.12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 1.00m。
2.3 综合管沟敷设
2.3.1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不易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231.4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综合管沟内衣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
2.3.3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关沟的不同小室。
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辐射,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
工
程管线支线的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3架空敷设
3.0.1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3.0.2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3.0.3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3.0.4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3.0.5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3.0.6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
当必须交
叉时,应米取保护措施。
3.0.7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7.1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3.0.7.2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3.0.8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3.0.8的规定。
3.0.9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 3.0.9的规定。
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3.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
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表3.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米用“应”反面词米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
,“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