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中管道布置与定位的设计要求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中管道布置与定位的设计要求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多样化的管线需求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管理能力而建设的一种地下综合通道工程。
管道布置与定位是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本文将从地下管道布置、管道定位、管道间距和管道分区等方面论述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中对管道布置与定位的设计要求。
1. 地下管道布置地下管道布置是指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如何合理布置各种管道。
首先,根据不同管道的功能和作用,分别确定各个管道的布置位置。
例如,自来水管道应优先布置在居民区,电缆管道应优先布置在商业区等。
其次,要充分考虑地下管道与地铁、地下车库等地下结构的相互关系,避免冲突和干扰。
最后,要考虑管道的交通便利性,尽量减少管道的弯曲和转角,提高管道的通行能力。
2. 管道定位管道定位是指确定管道在综合管廊中具体的位置和方向。
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管道的定位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尽量减少管道的交叉,避免不同管道之间的干扰和冲突。
其次,要根据不同管道的特点确定其最佳的定位深度,以提高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后,要考虑管道的维护和检修便利性,合理设置进出口和检修口,方便对管道进行维护和修理。
3. 管道间距管道间距是指同一条综合管廊中不同管道之间的距离。
合理的管道间距设计有助于减少管道之间的干扰和冲突,提高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管道间距的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根据管道的直径、材质和功能等特点确定合适的管道间距。
一般来说,大直径、重要功能的管道间距可以相对大一些。
其次,要考虑管道的维护和检修便利性,合理设置间距,方便对管道进行维护和修理。
4. 管道分区管道分区是指根据城市综合管廊的不同功能,将管道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合理的管道分区设计有助于提高工程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管道分区的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根据管道的功能和特点确定合适的分区方式和范围。
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标准[详]
![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607c549358fb770bf78a55ef.png)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SH3011-20114 管廊的布置4.1 管廊的形式和位置4.1.1 管廊的形式宜根据设备平面布置的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a)设备较少的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管廊;b)设备较多的装置可根据需要采用“L”型、“T”型或“Π”型等形式的管廊;c)联合装置可采用主管廊和支管廊组合的结构形式。
4.1.2 装置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管廊和组合管廊。
4.1.3 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备的位置。
4.1.4 管廊应布置在装置的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
4.1.5 管廊的布置应缩短管廊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廊空间。
4.1.6 管廊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避开设备的检修场地。
4.2 管廊的布置要求4.2.1 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但应符合本规第5.3.6条、第5.5.3条、第5.9.7条和第5.9.8条的规定。
4.2.2 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
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
4.2.4 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
4.2.5 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 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b) 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c) 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d) 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e) 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
4.2.6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
4.2.7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m。
当管廊改变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相交时,管廊应错层布置,错层的高差宜为0.6m~1.2m;对于大型装置可为1.25m~1.5m。
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3011-20114 管廊的布置4.1 管廊的形式和位置4.1.1 管廊的形式宜根据设备平面布置的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a)设备较少的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管廊;b)设备较多的装置可根据需要采用“L”型、“T”型或“Π”型等形式的管廊;c)联合装置可采用主管廊和支管廊组合的结构形式。
4.1.2 装置内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管廊和组合管廊。
4.1.3 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备的位置。
4.1.4 管廊应布置在装置的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
4.1.5 管廊的布置应缩短管廊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廊空间。
4.1.6 管廊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避开设备的检修场地。
4.2 管廊的布置要求4.2.1 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第5.5.3条、第5.9.7条和第5.9.8条的规定。
4.2.2 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
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
4.2.4 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
4.2.5 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 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b) 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c) 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d) 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e) 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
4.2.6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
4.2.7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m。
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3011-20114 管廊的布置4.1 管廊的形式和位置4.1.1 管廊的形式宜根据设备平面布置的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a)设备较少的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管廊;b)设备较多的装置可根据需要采用“L”型、“T”型或“Π”型等形式的管廊;c)联合装置可采用主管廊和支管廊组合的结构形式。
4.1.2 装置内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管廊和组合管廊。
4.1.3 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备的位置。
4.1.4 管廊应布置在装置的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
4.1.5 管廊的布置应缩短管廊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廊空间。
4.1.6 管廊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避开设备的检修场地。
4.2 管廊的布置要求4.2.1 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第5.5.3条、第5.9.7条和第5.9.8条的规定。
4.2.2 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
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
4.2.4 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
4.2.5 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 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b) 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c) 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d) 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e) 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
4.2.6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
4.2.7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m。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与布置规范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与布置规范城市综合管廊是一种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的设施,通过将各类管线集中在同一通道内,提供了更加高效、节约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解决方案。
为了确保城市综合管廊的设计与布置具有规范性和安全性,以下是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与布置规范的一些要求。
一、工程设计与布置原则1. 综合利用原则:城市综合管廊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各类管线的需求,在确保相互协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2. 安全性原则: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荷载等因素,确保管廊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 灵活性原则:设计应充分考虑未来管线的新增、改造等需求,并预留适当的空间和通道,以便进行后期维护和更新。
二、工程设计要求1. 设计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城市规划、环境、地质和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2. 管廊尺寸:根据管道的类型和数量,确定管廊的宽度、高度和通道数量,并确保足够的空间用于维护和检修作业。
3. 管廊布局:根据不同管道的特点和功能,合理布置管廊内的管线,确保各类管道之间的安全距离。
4. 排水系统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管廊的排水系统,包括雨水和污水的排放管道,以及防汛设施的设置。
5. 通风系统设计:在管廊内部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管廊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流通,减轻管廊内的温度和湿度。
三、工程布置要求1. 空间布置:按照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各类管道的布置,确保管廊内的管线减少交叉干扰,方便维护和管理。
2. 安全出口:合理设置安全出口,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撤离,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标志标识:在管廊内设置清晰的标志标识,包括通道编号、管道种类、维护联系方式等,方便维护人员进行操作。
4. 视觉美化:在设计中充分考虑管廊的外观美观性,可以使用艺术装饰、绿化覆盖等方式,使管廊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工程施工与验收1. 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3011-20114 管廊的布置4.1 管廊的形式和位置4.1.1 管廊的形式宜根据设备平面布置的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a)设备较少的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管廊;b)设备较多的装置可根据需要采用“L”型、“T”型或“Π”型等形式的管廊;c)联合装置可采用主管廊和支管廊组合的结构形式。
4.1.2 装置内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管廊和组合管廊。
4.1.3 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备的位置。
4.1.4 管廊应布置在装置的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
4.1.5 管廊的布置应缩短管廊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廊空间。
4.1.6 管廊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避开设备的检修场地。
4.2 管廊的布置要求4.2.1 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第5.5.3条、第5.9.7条和第5.9.8条的规定。
4.2.2 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
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
4.2.4 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
4.2.5 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 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b) 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c) 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d) 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e) 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
4.2.6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
4.2.7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m。
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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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标准[详]管线管廊是一种重要的基础设施,可用于市政、工业、交通等领域。
为了确保长期的可靠运营和有效的管线保护,管线管廊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管线管廊的布置设计规范标准。
一、管线管廊的类型管线管廊分为不同的类型,如下:1.地面管廊:该类型的管廊一般用于室外。
它横跨道路、桥梁和铁路等场所,并通过地下隧道或井道与室内设备连接。
2.地下管廊:这种类型的管廊通常被用于建筑物的基础中。
3.水下管廊:这种类型的管廊位于水下,例如海洋、湖泊和河流。
4.空气管廊:这种类型的管廊用于载有气体的管道。
二、管线管廊的基本设计要求1.环境监测:管廊的设计应考虑到周围环境对管线的影响。
在设计管廊前,应该对管廊区域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管线所处的环境适合其所需。
2.管线的安全性:管廊的设计应该遵循国家安全规定和相关标准,最大程度地保证管线和储藏设备的安全性。
3.管线的操作性:管线的设计应该适用于其所在的特定操作环境。
4.管廊的灾害风险评估:在管廊设计之前,必须进行灾害风险评估,以确定设计应考虑哪些灾害。
5.管线的布置:管廊应该在地理上尽量接近管道所需的位置。
管廊的长度和宽度也应该考虑到管道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以确保管道在运行时不会爆炸或堵塞。
1.管线管廊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包括:a.《城市轨道交通管线管廊工程技术规范》;b.《城市地下生活设施建设标准》GB51250;c.《电力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范技术规程》SL284;d.《城市燃气管线设计制图规范》GB50057。
2.设计必须考虑到以下的要素:a.管廊系统的长度和宽度的范围;b.管廊跨越空间的跨度和距离;c.管廊墙面和顶面的厚度;d.防火措施;e.载荷要求。
3.在设计管廊系统时,应考虑强度、稳定性、透气性和斑点分配。
四、管线管廊的施工规范1.设计施工标准必须遵循相关规范,以确保管线系统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
管廊工程方案设计规范

管廊工程方案设计规范一、前言管廊工程是城市地下综合管线通道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建设和设计对于城市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管廊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提高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本文综合了国内外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了管廊工程方案设计规范,以便于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在进行管廊工程设计时有依据可循。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线通道的设计和建设,包括地下供水管网、排水管网、天然气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热力管道等。
本规范对于新建管廊工程和改建管廊工程均适用。
三、设计原则1. 安全性优先:管廊工程必须保证其安全性,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管廊结构的受力情况,以及管道和线路的布置和排列。
2. 经济适用:管廊工程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材料和施工成本,保证其在满足工程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
3. 可维护性: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该考虑到未来的维护和修复情况,方便工作人员进行维护和检修。
4. 环保节能:在设计管廊工程时,应该考虑到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先选择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四、设计依据1. 相关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线通道工程技术规范》等。
2. 地下管道设计规范:《地下综合管线设计规范》等。
3. 管廊结构设计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结构设计规范》等。
五、工程设计内容1. 地下管道布置和排列:管道的布置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保证其不影响地面交通和建筑物的稳定性。
同时,不同种类的管道应当合理排列,保证管道之间的相互关系。
2. 管廊结构设计:管廊的结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其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合理选择材料和结构形式。
3. 排水和通风系统设计:管廊应当具备良好的排水和通风系统,以保证管廊内部的干燥和空气流通。
4. 照明系统设计:管廊内应当设置合适的照明系统,以方便日常维护和检修。
5. 防火设计:管廊内部应当设置合适的防火设施,以应对火灾情况。
6. 管道和线路标识设计:管廊内的管道和线路应当设置清晰的标识,以方便日常维护和排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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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3011-20114 管廊的布置管廊的形式和位置4.1.1 管廊的形式宜根据设备平面布置的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a)设备较少的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管廊;b)设备较多的装置可根据需要采用“L”型、“T”型或“Π”型等形式的管廊;c)联合装置可采用主管廊和支管廊组合的结构形式。
4.1.2 装置内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管廊和组合管廊。
4.1.3 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备的位置。
4.1.4 管廊应布置在装置的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
4.1.5 管廊的布置应缩短管廊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廊空间。
4.1.6 管廊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避开设备的检修场地。
管廊的布置要求4.2.1 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但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4.2.2 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
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
4.2.4 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
4.2.5 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 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b) 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c) 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d) 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e) 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
4.2.6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
4.2.7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m。
当管廊改变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相交时,管廊应错层布置,错层的高差宜为0.6m~1.2m;对于大型装置可为1.25m~1.5m。
4.2.8 混凝土管廊的梁顶应设通长预埋件,预埋件的型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5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8 管线综合布置一般规定8.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统一规划。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节约集约用地有利厂容用地、有利厂容。
8.1.2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2 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应采用管沟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8.1.3 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集约用地。
当条件允许、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采用共架、共沟布置。
8.1.4 管线综合布置时,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建筑红线平行布置。
8.1.5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
当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条件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 45。
8.1.6 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
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8.1.7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8.1.8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
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
8.1.9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也可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
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1 电信电缆;2 电力电缆;3 热力管道;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6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 6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7 生活污水管道;8 消防水管道;9 雨水排水管道;10 照明及电信杆柱。
8.1.10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
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 8.2.10~表的规定时,可在采取有效措施适当缩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
8.1.11 矿区管线的布置,应在开采塌落(错动)界限以外,并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直接进入采矿场的管线,并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
地下管线8.2.1 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管沟,应集中平行布置,但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8.2.2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避免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影响对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8.2.3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在确有困难必须铺设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并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8.2.4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压力管应让自流管;2 管径小的应让管径大的;3 易弯曲的应让不宜弯曲的;4 临时性的应让永久性的;5 工程量小的应让工程量大的;6 新建的应让现有的;7 施工、检修方便的或次数少的应让施工检修不方便的或次数多的。
8.2.5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5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8.2.6 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其上面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管顶或沟盖板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1.2m;2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5m;3 当不能满足本条第 1、2 款的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
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以外至少 1.0m:1) 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2) 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3) 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水沟沟边。
8.2.7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下管线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2 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不可避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 4m。
8.2.8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介质管道上面;3 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4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5 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8.2.9 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距树木的距离,应避免树木的根系损坏沟壁。
其最小间距,大乔木不宜小于 5m,小乔木不宜小于 3m,灌木不宜小于 2m。
8.2.10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的规定,并应满足管线和相邻设施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检修的要求。
其中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管线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工程设计的规定。
8.2.11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2.11 的规定。
8.2.12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宜符合表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8.2.12 的规定。
8.2.13 埋地的输油、输气管线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铺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07-99 的有关规定。
地上管线8.3.1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构筑物支撑方式。
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经比较后确定。
8.3.2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2 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3 应有利厂容。
8.3.3 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8.3.4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贮罐区。
其布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和《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 的有关规定。
8.3.5 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的有关规定。
8.3.6 引入厂区的 35KV 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8.3.7 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与铁路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 2 的有关规定。
8.3.8 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围内;照明电杆、消火栓、跨越道路的地上管线的支架,可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但应满足交通运输和安全的需要。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2 本表不适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3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的管线、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8.3.10 的规定。
表 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m)注 1 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2 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由电力牵引机车的线路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3 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以及有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其净空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