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
淮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淮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淮安市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从严要求、实事求是、依法有序、简捷高效、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决策、决定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一)在职权范围内应当决策、决定而没有决策、决定,或者超越职权擅自决策、决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重要事项处理、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决定的;(三)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决定,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听证、咨询、公示、报批的;(四)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原决策、决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的文件、规定的;(六)违法违规设定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或者前置条件、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工作失职、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政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工作部署,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完成应该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不按照规定报告和妥善处理的;(五)对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投诉等,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的;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作为慢作为_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市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

**市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提升执行力和工作效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问责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的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工作中出现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依照有关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问责决定机关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问责实行机关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问责对象所在单位。
第五条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执行不力、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一)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二)不正确执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只顾部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只顾眼前指标不顾长远发展,执行标准降低甚至失真走样的;(三)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四)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臵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第七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行为:(一)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传达不及时,落实不迅速,推诿扯皮,未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三)对不属于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应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的;(五)需与其他部门共同研究的事项,不能协商一致时,未及时请示上级,或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应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不按规定移送,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对依法提请或上级要求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接收、处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公务员问责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文书

公务员问责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文书相关范文推荐:《高中记叙文范文》《家春秋读后感》《生产调度员岗位职责》《公司副总经理职责》《供电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工作制度范文》《出纳工作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增强制度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从政行为,根据《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人员问责是指公务人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问责对象包括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垂直管理部门的副科级(不含副科级)以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实施公务人员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五条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使用,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二)因工作失职、渎职,出现行政执法错案、引发各种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性质等乱收费的;(四)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办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的;(五)其他执行不力情形。
第六条在服务群众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一)违反单位工作禁令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玩游戏等不遵守工作纪律的;(四)违反禁酒规定的;(五)服务态度“生、冷、硬、横”,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按规定服务程序办理,或因服务质量不高,致使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受理或处置不当,造成媒体反映强烈、群众越级访和集体访的;(八)其他服务方面需要问责的情形。
干部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

干部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一、引言干部问责处理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措施,旨在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提高党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纪律意识。
干部问责处理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根据情况而定。
本文将介绍干部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并对其特点和应用进行探讨。
二、纪律处分2.1 违纪警告违纪警告是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轻微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罚措施。
违纪警告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通常被视为一种警示和教育,旨在提醒干部警惕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2.2 记过记过是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措施。
记过会在党员干部的个人档案中作为一项不良记录被保留,对干部的晋升和职务调整有一定的影响。
记过的目的是借此警示和约束干部,使其遵纪守法、按规定履行职责。
2.3 降职降职是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措施,指的是将干部的职务从原来的高一级调整到低一级。
降职不仅对干部自身产生直接打击,而且也对其在职务晋升和事业发展上产生一定影响。
通过降职处分,可以切实提醒干部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范行为。
三、责任追究3.1 组织调查组织调查是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查的一种方式。
通过调查,可以全面了解干部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组织调查通常由党委组织部门或纪委监委负责。
3.2 移送司法机关党员干部如果涉嫌违法犯罪,会被移送到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这种问责方式突出了法律的威严和权威,对干部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的震慑。
同时,也使干部意识到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3.3 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对党员干部失职、渎职等违反党的纪律的一种问责措施。
组织处理可包括调整岗位、调整工作职责、停职检查等。
通过组织处理,可以让干部从失误中吸取教训,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督。
四、薪酬奖惩4.1 罚款罚款是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一种经济处罚方式。
罚款的金额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通常会在干部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干部有错与无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责任,提高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在区局形成“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理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奋发有为,推动区局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错行为”是指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及程序行使职权,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为行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
第三条对有错和无为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有错必罚,无为必究;
(三)权责统一,过罚相当;
(四)能级管理,分级负责;
(五)依法依规问责与教育防范、促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区局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区局本级问责对象主要是区局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重点是各科室负责人。
非区局管理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由区局按程序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有错问责:
(一)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征收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行政决定、命令,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督失控,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不严格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或违法违规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出台政策规定,导致群众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追求虚假政绩,或瞒报、谎报、迟报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严重影响的;
(九)在领导层、单位内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安定团结的;
(十)其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二)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定、决议,不认真、积极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措施不力,未能如质如量如期完成,影响民本岳阳建设顺利推进、延误岳阳经济社会发展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办的事项没有兑现的;
(五)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六)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
(八)对影响经济环境、损害投资商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九)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对象权益、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或影响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臵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相应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突发事件面前,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臵不力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因措施不力、处臵不当,引发大范围聚众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
(三)在市场监管、工程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疏于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
(一)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对上级政策精神缺乏理解力、执行力、创造力,对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把握不准,不能科学地确定工作思路,制订工作措施,并有效地组织实施,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未能完成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建设“民本岳阳”年度综合考评中未达到基本要求的;
(二)缺乏开拓进取精神,无公认且经核实的客观原因,工作久无起色甚至后退,在全省同行业或系统评比中连续两年位次处于后三位的;综合经济实力在全省各县(市、区)中位次后移6位,在全市位次后移3位的;
(三)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人大、政协评议中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属不胜任现职的;在“机关作风大家评”或优化经济环境测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
(四)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不强,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在干部群众中没有威信,缺乏凝聚力、号召力的;(五)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因素,所在单位负债大幅增加,干部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干部群众意见大,上访告状多,社会舆情评价差的。
第九条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
度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的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应追究无为责任。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有错无为行为”问责采取以下方式:(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整工作岗位;
(四)降职使用;
(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六)免职。
对违反纪律和法律规定的,相应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问责对象被问责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市管领导干部有错无为行为进行问责,市委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加挂“岳阳市领导干部有错无为投诉处理中心”牌子,市委组织部由一位副部长具体负责,市纪检监察、市直机关工委、人事、审计、统计、督查、信访等部门派员参加,作为对全市领导干部有错无为问责的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市领导干部有错无为投诉处理中心接到举报、投诉等,应及时审查相关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决定受理的,应调查核实情况。
采用第十条第(一)、(二)项问责方式问责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用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问责方式问责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情性质、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报告,由市委审查决定。
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后,调查、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一倍。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也可根据情况直接启动问责程序,指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
投诉处理原则上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式运作。
市领导干部有错无为投诉处理中心主要负责市管干部的问责事项,科及科级以下干部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进行问责,但对其中的重大、典型案例,市领导干部有错无为投诉处理中心也可直接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二)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审计机关及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
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
(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
(七)工作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各种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诉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