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公开招标中标公告JSZC-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苏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环境保护回顾及面临的形势(一)“十五”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环保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省委、省政府把环保优先确立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之一,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引导各地在小康进程中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
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全面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全省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从“九五”末的1.6%提高到2.3%。
二是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初见成效。
太湖、淮河流域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达标率均达到国家阶段性控制要求。
全省万元GDP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00年分别下降31.7%和28.9%,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率达到75%和95%,较“九五”末分别提高13%和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苏政办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第一节“十三五”取得的成效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十四五”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加强源头治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第一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第二节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第三节健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第四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五节提升气候治理能力第四章强化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一节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第二节加强VOCs治理攻坚第三节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坚持水陆统筹,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第一节健全水环境质量改善长效机制第二节持续深化水污染防治第三节推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扎实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第六章坚持系统防控,加强土壤和农村环境保护第一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系统防控第二节严格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第三节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第四节强化农业面源及农村环境治理第七章统筹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第一节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第二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节强化生态空间监督管理第八章加强风险防控,保障环境安全第一节强化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管理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第三节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节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第五节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第九章加强共保联治,助力区域协调发展第一节深入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第二节全面推动区域绿色发展第三节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第二节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第三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第四节推动服务高质量发展第十一章加快补齐短板,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第一节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二节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支撑第三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第十二章强化宣传教育,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第一节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第二节培育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第三节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第十三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细化评估考核第三节强化资金支持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第五节实施重大工程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2023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2023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2023年2月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预警和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项目中标公告(2020)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项目中标公告(2020)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环境信息中心)委托,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布:一、招标项目名称及标书编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项目SZZC-ZB-2020020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1、招标内容:本项目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网络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应对当前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威胁与挑战,全力做好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需对重要信息系统展开等保评测工作,通过该评测工作及时发现系统安全隐患并迅速进行整改,从而全面提升重要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保障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三、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江苏政府采购网,2020年3月12日四、评标信息:评标日期:2020年4月2日评标地点: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江苏省电子大楼3楼304会议室评标委员会名单:朱胜强、岳昊、陈宁、寇建富、徐益强(采购人)五、中标信息:中标供应商名称:江苏网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略)T中标供应商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关河西路119号1406室项目中标金额:29.0万元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采购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环境信息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黄华采购单位电话(略)采购单位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招标代理联系人:陈云革招标代理联系电话(略)招标代理传真电话(略)招标代理邮政编码:210003招标代理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江苏省电子大楼3楼302室七、本次招标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委(2003)857号文件收费标准下浮计取收取方式:约定以上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服务费:0.4万元本项目中标公告期限一个工作日。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节水生态环境修复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六章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七章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南京市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工作回顾及建议

南京市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工作回顾及建议袁进辉1,2程涵3邹鹏2(1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南京210046;2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江苏南京210019;3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13)摘要:排污权交易是环境经济政策领域的重大改革与创新。
通过总结回顾南京市在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上的经验做法,指出下一步工作开展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并提出加大宣传力度、激活交易市场、完善交易制度、加快排污权核定、加强监测监察技术支撑以及相关评估等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回顾;建议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17)11-0109-04The Summariz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on Emissions Trading Mechanisms of NanjingYuan Jinhui1,2et al.(1School of the Environment,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210046,China;2Nanj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Nanjing210019,China)Abstract:Emissions trading is a major important reform and innovation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 poli⁃cies.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the summarization of the practices and experience that Nanjing government got in estab⁃lishing the emissions trading mechanisms.Accordingly,this article points out several problems that should be fo⁃cused on during the next period of time when implementing the emissions trading,with recommendations such as in⁃creasing publiciting,activating the trading market,improving the trading system,speeding up the approval of emis⁃sion rights,strengthening the monitoring and monitoring technical titles and related assessmentat the end.Key words:Emissions trading;Policy;Summarization;Recommendation1引言排污权交易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兹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被用于对大气及河流污染排放的管理,实践证明其具有良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9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0【实施日期】2017.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监测﹝2016﹞107号)要求,加快建设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以明晰事权为主线,以质量控制为保障,以强化能力为根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监测短板,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
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突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点任务,满足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需求,统一规划监测发展目标。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
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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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公开招标中标公告JSZC-G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委托,就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JSZC-G2020-079)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采购活动,现就本次采购的结果公示: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JSZC-G2020-079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一)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1、建设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序开展,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2018年11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目前我省排污权交易已取得一定经验,但传统的交易和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需求,需要采用信息化手段辅助排污权交易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江苏省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拟建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项目。
2、建设目标
(二)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苏环办〔2018〕477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初步建成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初步具备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管理、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等功能,为我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来强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手段,最终促使企业主动减排改善环境质量。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406.8万元。
(三)本项目最高限价406.8万元。
三、采购公告媒体及日期2020年4月7日
江苏政府采购网
四、评审信息
评标日期:2020年4月30日
评标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中心二期4楼评标区
评标委员会名单:樊红萍,金鑫,马卫东,田涛,朱胜强
五、采购结果信息
中标供应商名称: 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钟山宾馆集团商务大楼十楼
中标金额: 叁佰捌拾万元整人民币
中标标的简要信息: 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
六、采购联系事项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付钢
电话(略)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期3楼
邮政编码: 210036
采购人联系人:黄华
采购人电话(略)
采购人联系地址: 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邮政编码: 210036
七、本采购结果公告期限
本采购结果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提出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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